来源:蜘蛛抓取(WebSpider)
时间:2017-06-28 10:23
标签:
个人劳动力供给曲线
超过六十岁以上的劳动者,是否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龙雨
葛报云 日期: 字体:
李老汉,69岁,巢湖市亚父街道。2012年退休后被某景区管理处聘用,职位是景区门票销售员。日,景区发生火灾,李老汉和单位同事一起参与救火,救火后老人感觉不适,单位同事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李老汉的家属认为李老汉在景区上班与景区签有合同,应按工亡进行处理。景区认为李老汉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自己主动参与救火,应该给予表彰,受益单位只能给予适当的补偿。双方就此一直争执不下。
亚父司法所了解案情后,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此案应按雇用关系处理比较恰当。经四天六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景区管理处一次性赔偿李老汉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1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李老汉不仅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而且已经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而李老汉的死亡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专家提醒: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用工关系时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 [相关文章]
请选择类别...
→司法动态
→法案大观
→人大政府
→社会管理
→法治论坛
→热点评说
→党风廉政
→专家观点
→法治探讨
→举案说法
→经济法治
→工商消费
→卫生人口
→劳资关系
→知识产权
→法治文苑
→普 法
→法 援
→调 解
→社 会
→法人之家
→宪法类
→社会行政法
→经济法类
→民商法类
→刑法类
→诉讼法类
→维权案例
→维权行动
→维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