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贷款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定,分别采用什么计息

利息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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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工作或生活需要,我们难免会向朋友借款。然而,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所以借款只要有的保障就会安心多了。那么该怎么写呢?小编为大家提供,欢迎阅读。
  利息借款合同范本(一)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方:
  签订∶ &年&月&日
  贷款帐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      号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   万美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       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 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贷款人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__或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 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利息借款合同范本(二)
  出借人(以下称甲方)[出借人姓名]
  用户名
  身份证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用户名: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见证人:
  地址:
  电话:
  鉴于:
  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有借款需求;
  2、甲方有出借资金的投资需求;
  3、甲方同意将资金借给乙方;
  4、见证人同意为甲、乙双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见证及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一事签署本合同,以便依照本合同中约定之条款与条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阿拉伯数字]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借款月数]个月,从[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第三条 鉴于甲、乙方双方就借款事宜未面洽,系经见证人撮合达成借贷交易,为保证资金安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由见证人账户支付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
为完成甲方出借款项及乙方偿还本息的划转,见证人在其账户下分别为甲方和乙方开立虚拟帐户。甲方应在申请投资前将拟出借款项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和金额汇入乙方在见证人处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将上述借款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见证人承诺在合同签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阿拉伯数字]% ,以见证人将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期,不足一月的按天计息。
  第七条 乙方的还款方式为:[A.B.C三者之一].
  A:一次性还本付息;
  B:每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C:等额本息还款。
  还款金额及时间参看本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
  第八条
乙方应按《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应还本息汇入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还款日期以见证人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见证人应在收到乙方所支付款项后次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虚拟账户。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提前结清。
  第二章 甲、乙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十一条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十二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乙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三)乙方保证按照《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上述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按《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支付到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转付给甲方;
  (四)对甲方或担保公司发出的索偿及时予以答复。
  (五)乙方借款逾期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保证及时向担保公司清偿代偿的本息,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借款担保
  第十三条 就上述借款的偿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委托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甲方与担保公司签订,所需担保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期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担保公司向甲方代偿后,自动获得对乙方的债权,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向担保公司清偿担保公司代偿的本息及代偿所花费费用,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违约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期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逾期期间除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外,每迟延一天,还应另按应付金额的0.4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担保公司替乙方向甲方代偿借款本息后,上述利息及违约金乙方应向担保公司支付,直至乙方向担保公司偿付清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本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费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鉴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偿还本息经由见证人转付,甲、乙双方在此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见证人所在地。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既见证人所在地的人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各方通过电子合同签署系统签署后生效。
  甲方:[出借人姓名]
  日期:[出借人签署日期]
  乙方:[借款人姓名]
  日期:[借款人签署日期]
  见证人声明:
  见证人承诺上述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通过此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见证人特此。
  见证人:
  日期:[借款人签署日期]
  延伸阅读:
  一、利息预扣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和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预先扣除。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规定禁止出借人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等形式提高贷款利率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如果合同中有预扣利息的条款,则直接适用本条确认其无效。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相关依据
  贷款通则(96)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十七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作者:蒋贤铮)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2)贷款利率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金与罚息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利息(包括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与界均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括罚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的。
  (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三)、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否则会为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
  笔者认为,从上述分析看罚息区别于违约金,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罚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方式,法院仍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
  四、民间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罚息部分,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只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虽前述分析利息或罚息的性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精神可以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别无其他参照标准。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即在处理上以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贷款人的违约金请求。
  也就是说,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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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4)
贷 款 利 息 计 算1贷款利息计算1.1基本概念1. 贷款名义利率: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贷款的名义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名义利率在系统中通过参数化方式管理。2. 贷款罚息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根据借款合同载明罚息率确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 贷款展期利率:贷款展期后,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4. 贷款实际利率:将贷款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笔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贷款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包括未来信用损失。支付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交易费用,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限无法可靠预计时(比如任意还款法的贷款),应当采用贷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5. 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与贷款结息、计息不同。主要区别是:贷款结息方式解决的是贷款本息偿还的期间和日期;贷款计息方式解决的是贷款应收利息计算的依据、期间和日期;贷款利息收入确认解决的是贷款利息收入确认的依据、确认的时间点等。6. 贷款的结息日与计息日和利息收入确认日是几个不同的概念。结息日与还款日相同,可以是每月末日,也可以是月中某日。结息当日必然要计应收利息,同时确认利息收入。计息日和利息收入确认日一般为同一日。但是计息方法和利息收入确认方法不同。计息方法是可以分为按日计息和按期计息;但是利息收入的确认是根据贷款实际利率和贷款天数确认的。比如分期还款类按户定日的贷款,除贷款结清那期按日计息外,其余期均为按期计息。这就意味着,在每月计息日(一般为每月末日),计提的应收利息金额为该日所属还款期间的整期利息。但利息收入确认金额是根据贷款实际利率和贷款天数计算的。1.2各种利率的符号及几种利率的换算1.年利率以“%”表示。2.月利率以“‰”表示。3.日利率以“0.000”表示。4.换算关系为: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1.3贷款天数计算的相关规定1.各项贷款的天数全年按360 天计算,每月按30 天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贷款总天数=足年数×360+足月数×30+实际零头天数2.罚息及复息的天数按占用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3.天数计算规则:计算贷款的天数应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天数有贷款发放的当日算至贷款归还的前一日为止,贷款归还的当日不计利息。4.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的,如在节假日前一日归还,应扣除归还日至到期日的天数后,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归还,应加收到期日至归还日的天数,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未归还,应从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1.4贷款计息方式的有关规定(一)计息方式是指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零售贷款业务系统有两种计息方式,即分为“按期计息”与“按日计息”。1、按期计息方式,是指在计算贷款利息时,根据零售贷款某个还款周期的期初贷款本金余额,计算整期的应计利息;即在同一个还款期内,借款人任何一天还款,其还息额均相等,而且等于整期的利息;对于分期还款且按期计息的贷款在期初预算单期的本期本金利息。2、按日计息方式,是指在计算贷款利息时,根据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计利息;即根据计息基础(如借款余额,应收利息余额等)金额的实际变动情况,按占用的实际天数滚计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或结清时结计出应计利息。实行按日计息时,借款人在不同日期还款,其还息额是不等的。(二)对于分期还款类贷款、任意还本类贷款、一次还本付息类贷款具体约定如下:1、分期还款类贷款规定如下:(1)对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等额累进还款法、按期付息按期还本还款法、阶段等额本息还款法六种分期还款类贷款的规定为:贷款合同到期前。对统一定日结息的分期还款类个人贷款,在放款当期及贷款结清当期采用按日计息;在其它还款周期,实行按期计息。在放款日当期,按放款金额和至本结息期期末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作为首期的应收利息。对按户定日计息的分期还款类个人贷款,在贷款结清当期采用按日计息:在其它的还款周期,均实行按期计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日计收复利,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本金按日计收罚息。贷款合同到期后。不论统一定日还是按户定日结息的个人贷款,贷款合同到期后均实行按日计息。结计利息的时间间隔可以选择到期前的贷款结息期间,也可以选择按季结计利息。(2)实行按月还本按季还息的贷款,不论统一定日还是按户定日,不论贷款合同是否到期,其贷款利息的计算均实行“按日计息”,结计利息间隔执行按季结计利息,即统一定日为每季度末月末日,按户定日为贷款发放日顺推3 月的对应日期和每季末日。当贷款不能按时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在转为拖欠本金和拖欠利息后,实行“按日计息”。2、 任意还本类贷款对按期还息任意还本和任意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的贷款,不论贷款到期或者未到期,都执行“按日计息”的计息方式。3、一次还本付息类贷款一次还本付息类零售贷款为按日计息。当贷款不能按时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实行“按日计息”。1.5贷款结息的方式的有关规定结息方式分为统一定日和按户定日两种。所谓统一定日,是指对该类贷款账户统一确定每期的同一天作为结息日。每一个业务别只能规定一个结息日。所谓按户定日,是指对不同的贷款账户,根据贷款放款日确定每期的结息日。零售贷款中分期还款类零售贷款、任意还款类零售贷款和一次还本付息类零售贷款具体规定如下:&(一) 分期还款类零售贷款分期还款类个人贷款可以选择统一定日和按户定日两种结息方式。1.对于选择统一定日的分期还款类零售贷款,根据各贷款账户择定的还息间隔周期,分别确定各账户的结息月份和日期。具体如下:(1) 还息间隔:还息间隔有双周、1、2、3、6、12 个月。(2) 还息间隔为双周时,每年每月每双周定日统一计息,同时确认本期利息收入.计息日为每月15 日和每月末日;(3) 还息间隔为一个月时,每年每月末日统一结息;(4) 还息间隔为两个月时,在每年的2、4、6、8、10、12 月份末日统一结息;(5) 还息间隔为三个月时,在每年的3、6、9、12 月份末日统一结息;(6) 还息间隔为六个月时,在每年的6、12 月份末日统一结息;(7) 还息间隔为十二个月时,在每年的12 月份末日统一结息。(8) 贷款首次结息日与起息日间隔不是规则的还息间隔的,首次计结应收利息时,应根据贷款起息日距首次计息日的实际天数和贷款名义利率计结应收利息.(9) 贷款到期时,根据上次计息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和贷款的名义利率计结应收利息。2.对选择按户定日的分期还款类个人贷款,应于每个贷款账户开户日的下期对日结息。除贷款最终结清那期以外,其余期内整期的应收利息应于本期中月末日计提,结息日不用再计提应收利息。3.对于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本等息和累进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委托扣款日为期末月末日。分期还款类贷款全部到期后,贷款结息间隔可以是按季或按期。每个账别、业务别要分别设定分期还款类贷款到期后是按季还是按期的参数。按月还本、按季还息的贷款,贷款到期前后都按季结息。利息委托扣款在季末月末日发出。统一定日本金委托扣款日是在每月末日,按户定日本金委托扣款日是在每月贷款发放日。(二) 任意还款类贷款1. 对于按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方式的贷款,依据具体的还息间隔和来确定具体的结计利息的时点。贷款到期后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计息。2. 对于任意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的贷款,在贷款到期前任何一天都可以还款,在还款日计提自起息日或上次还款日到本次还款日的应收利息,贷款到期之前,按月根据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贷款到期后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计息。3. 对于每期规定最低还款额,上不封顶的贷款,依据具体的还息间隔依据具体的还息间隔和来确定具体的结计利息的时点。贷款到期后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计息。(三) 一次还本付息类零售贷款对选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零售贷款,在贷款到期日结计利息。贷款到期之前,按季度或按月根据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若贷款执行到期后(期外逾期),则对此类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结息日定为每月的末日。1.6利率调整的相关规定:(一)正常利率调整贷款发放后,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调整方式”分立即调整、下月调整、下季调整、下年初调整、对年调整和固定利率六种方式。1.立即调整对立即调整的账户,于基准利率生效日立即生效。对采取“按期计息”方式的分期还款类个人贷款账户,在某结息期期中某日牌告利率调整时,立即进行利率调整和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新的分期还款额于下个结息期期初启用,本结息期当期应计利息仍按原利息计算,或按新旧利息分段计算。在某结息期期初日牌告利率调整生效时,当期进行利率调整和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在结息期当期应计利息按新牌告利率计算。2.下月调整对下月调整的账户,于基准利率生效日的次月1 日生效(如果生效日是月初日,则当日有效)。当月初日进行利率调整时,按当日未到期贷款余额、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与剩余期限(含当月)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于当月生效。当非月初日进行利率调整时,按当日扣除当期应还本金的未到期贷款余额、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与剩余期限(不含当月)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于下月初生效。当期应还利息根据系统参数规定分段计息,或不分段计息。3.下季调息对下季调整的账户,于基准利率生效日的次季1 日生效(如果生效日是季初日,则当日有效)。当季初日进行利率调整时,按当日未到期贷款余额、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与剩余期限(含当季)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于当季生效。当非季初日进行利率调整时,按当日扣除当期应还本金的未到期贷款余额、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与剩余期限(不含当季)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于下季初生效。4.下年初调整(下年1 月1 日调整)对下年初调整的账户,于基准利率生效日的次年1 日生效(如果生效日是年初日,则当日有效)。对采取“按期计息”方式的分期还款类个人贷款账户,结息日定为月末日,利率调整方式定为“下年1 月1 日调整”时,预约指定日期进行利率调整时,按调整当日工前未到期贷款余额、新贷款利率与剩余期限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对采取“按期计息”方式的分期还款类个人贷款账户,结息日不为月末日时,利率调整预约指定日期为下年1 月1 日,系统仍采取于1 月1 日一并进行利率调整和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利率预约调整日(即1 月1 日)所在结息期的当期应计本期本金利息,根据设定的参数仍按原利率计算至期末计收或按新旧利率分段计收,拖欠本金罚息和利息复利也要分段计算收取。5.对年调整对对年调整的账户,根据贷款发放日确定基准利率的生效日,如某年5 月5 日发放的贷款,选择对年调整,则该笔贷款利率调整日确定为以后每年的5 月5 日(如果生效日是当年的5 月5 日,则当日生效)。6.固定利率对固定利率的账户,不调整利率。个人贷款账户利率调整方式定为“固定利率”,即使在合同期内牌告利率发生变化,仍执行合同约定利率,不作利率调整。(二)罚息利率调整对执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个人贷款账户,遇基准逾期利率或贷款合同利率调整时,按照逾期利率执行方式(在基准逾期利率基础上浮动或在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浮动),在生效日立即生效,即立即调整。新罚息利率生效时,应按旧罚息利率结计其应记利息。1.3各种还款方式下应收利息计提规则1.3.1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分期还款额)偿还贷款,其中每期归还的金额包括每期应还利息、本金,按还款周期逐期归还,在贷款截止日期前全部还清本息。设贷款总额为Y,贷款期数为n,贷款利率为i,已还至第k 期,则:本期本金:本期本金=每期摊还额-当期应收利息应收利息:当期利息=正常本金余额×月利率1.3.2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每期偿还等额的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而每期归还的本金等于贷款总额除以贷款期数。设贷款总额为Y,贷款期数为n,贷款利率为i,已还至第k 期,则:应收利息=K 期还款额-分期还本额1.3.3等比累进还款法借款人在开始的wb 还款期内,每期分期还款额为A,以后每隔t 期(单位为月)分期还款额都较前一时间段按比例s 累进:当s&0 时为等比递增还款法,当s=0 时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当s&0 时为等比递减还款法。限制条件:等比递增还款法:A&Yi等比递减还款法:-1&s&0应收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期利率本期还本=本期还款额-应收利息1.3.4等额累进还款法借款人在开始的wb 偿还期内,每期分期还款额为A,以后每隔t 期(单位为月)分期还款额都较前一时间段累进G:当G&0 时为等额递增还款法,当G=0 时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当G&0 时为等额递减还款法。应收利息:当期利息=正常本金余额×月利率1.3.5按期付息,按期还本还款法借款人按某间隔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按某间隔期偿还结息期应付的贷款利息。还本间隔期与结息期可以相同,也可以不一致,还本间隔是还息间隔的整数倍。等额还本额=贷款总额/还本期数按期还息额=期初贷款余额*贷款月利率*还息期的间隔月数当还本期数等于1 时,本还款方法等同于最常见的按期付息,一次还本还款法。1.3.6按月还本按季还息还款法每期利息需按日利率和用款天数分段计算(等于贷款余额乘以天数乘以日利率),每次还息数会随着贷款余额的减少并逐次递减。设贷款总额为Y,贷款还本期数为n,贷款利率为i月还本金=Y/n季还利息=应收利息=按照贷款本金余额按日累计计算的利息1.3.7等本等息还款法借款人按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并按期等额偿还应付的贷款利息。设贷款总额为Y,贷款还本期数为n,贷款利率为i+1.3.8阶段等额本息还款法阶段等额还款法是一种随意性、人性化的还款方式。它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利息的还款方式,即根据借款人未来的收支情况,将整个零售贷款本金按比例分成若干偿还阶段,然后确定每个阶段的还款年限。还款期间,每个阶段约定偿还的本金在规定的年限中按等额本息的方式计算每月偿还额,阶段外未归还的本金部分按月计息,两部分相加即形成每月的供款金额。采用该还款方式需对贷款总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分段区间(建议设定最高分段数)、各区间还本数在申请时进行输入确认,并且系统应采用参数控制其首个区间内的还款比重,以防范风险。采用此类还款方式的贷款在进行延期或缩期时,需重新制定还款计划。部分提前还款则仍采用现有处理办法。&1.3.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对一次还本付息还款的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总天数*贷款日利率1.3.10按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每期利息按贷款余额、日利率和占用天数按日计算累进(累计贷款余额乘以天数乘以日利率),每次还息数会随着贷款余额的减少而逐次递减。目前该还款方式为国家助学贷款使用(国家,地方财政贴息),采用该还款方式可以实现贷款期内任意还本,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归还本金=客户依据意愿归还的金额。每期归还的利息=按照贷款余额按日累计计算的利息。1.3.11任意还本、利随本清还款法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时,同时偿还所还本金部分自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的应结计的利息,通过系统自动计算确认本金和利息数额。在此种还款方式下,借款人可以选择分次归还本金的时间和金额;但是,借款人归还当期本金时应该一块结计利息。设贷款余额为Y,贷款还款日距发放日的天数为t,贷款月利率为I ,借款人归还金额为m,&1.3.12设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上不封顶这是一种组合的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部分可以按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来计算每月还息和还本额。超出部分视为提前还本,按日计算应收利息。1.4贷款利息收入的管理1.4.1实际利率确认规则1.4.1.1 分期付款还款方式贷款实际利率的计算1.贷款起息日与每期结息日相同时实际利率的确认贷款的起息日、到期日与每期结息日相同时,实际利率应根据贷款每月还款的现金流同贷款初始确认的成本(含交易费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其中,r 为每期贷款实际利率.如果贷款是分月偿还,r 是月利率,如果贷款是分季度偿还,r 是季利率,如果是按年偿还,r 是年利率.2.贷款起息日与每期结息日不同时实际利率的确认分期付款还款方式下每期结息日与贷款的起息日可能不相同.此时实际利率的计算分几步进行,公式为:第一步,贷款到期日现金流(即第n 期现金流,下同)按利率r 折现到到期前的最后一个结息日。(如果到期日与每月结息日不同,按实际天数占总期数的比例作为折现期间,如果相同,则折现期限为1)。公式为:其中,当到期日与每月结息日不同时,T’为到期日至上次结息日实际天数占每期总天数的比例。当到期日与每月结息日相同时,T’为1第二步,第n 期现金流在第n-1 期末的现值继续按利率r 折现到第1 期期末。公式为第三步,第2 期至第n-1 期现金流分别折现到第1 期期末后加总。公式为第四步,第n 期现金流在第1 期期末的现值与第2 期至第n-1 期现金流在第1 期期末的现值,以及第1 期期末的现金流一起折现到贷款起息日,等于贷款初始确认成本。其中,T 为从起息日到首次结息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天数占贷款整期包含天数的比例。A=第n 期现金流在第1 期期末的现值B=第2 期至第n-1 期现金流到第1 期期末的现值之和r 为每期贷款利率.如果贷款是分月偿还,r 是月利率,如果贷款是分季度偿还,r 是季利率,如果是按年偿还,r 是年利率.贷款的期是指贷款的还款间隔期。如果还款间隔期为月则r 是月利率,每整期的总天数按30 天计算。如果还款间隔期为三个月,则r 是季利率,每整期的总天数按90 天计算,以此类推。r 计算出来后,要转化为年利率。3.贷款部分提前偿还情况下实际利率的确定这种情况下,客户的还款计划发生改变,或者是缩短还款期限、或者是减少每月还款额,或兼而有之。不论发生那种改变,未来现金流的金额或期间均会发生变化,此时贷款的实际利率不变。将未来的现金流以贷款的实际利率折现到提前还款日。折现值与提前还款后贷款摊余成本之差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同时按差额调整贷款的摊余成本。1.4.1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下实际利率的确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下,贷款期内没有任何现金流入,贷款实际利率为将到期还本付息额折现为贷款初始确认成本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上述公式中:1) 如果贷款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则r 为日实际利率,n 为贷款天数。2) 如果贷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如果贷款是按月确认利息收入,则r 为月实际利率,n为贷款总月数;如果有零星天数,则按一个月30 天换算成月数。1.4.1.3 任意还款方式下实际利率的确认任意还款方式下,贷款偿还的现金流难以预测,原则上应采用相对保守的方式预测现金流,并计算实际利率。1) 按期还息任意还本按期还息,任意还本方式的贷款,在贷款发放日应根据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计算出每月还利息金额。客户还本之前,以每期还息金额为每期现金流,以贷款本金为到期还本的现金流,同贷款初始确认成本一起计算实际利率。根据该利率计算确认每期利息收入。如果起息日与每期结息日不同,解决方法与分期付款还款方式下贷款起息日与每期结息日相同时实际利率的确认相同。客户还本后,剩余未偿还本金仍然按照每期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测算现金流,以贷款摊余成本为期初成本,和新的现金流重新测算实际利率。2) 任意还本,利随本清任意还本,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的贷款,在贷款发放日应根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方式确认实际利率的方法计算实际利率。中途还本付息日的处理方法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相同,根据中途还本付息日的贷款摊余成本,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计算出剩余贷款的实际利率,以此确认以后各期的实际利息收入。3) 设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上不封顶设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上不封顶,可以与客户约定每月最低还款额是本金还是利息,或者是本息兼有。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出最保守的还款计划表,即每月只还最低额,到期还剩余额度。根据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现金流计算实际利率。根据该利率计算确认每期利息收入。如果起息日与每期计息日不同,解决方法与分期付款还款方式下贷款起息日与每期计息日相同时实际利率的确认相同。客户偿还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时,超出部分视为提前还本处理。1.4.1.4 需要重新计算实际利率的情况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除非发生以下情况,在该贷款存续期间或使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因借款人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贷款未来现金流发生变化,从而引起贷款资产减值时,不调整实际利率。第一,贷款的名义利率发生调整时,需要根据新利率确定未来现金流,以目前的贷款摊余成本为初始成本,重新计算实际利率。第二,贷款还款计划发生正常变更,包括提前还款、缩短或延长贷款期限、调整分期还款额、还款方式变化等情况。上述情况出现时,需要调整实际利率。实际利率调整时,需要根据改变后的现金流和调整前一日贷款的摊余成本,重新计算实际利率。1.4.2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1.利息收入的计算公式贷款应收利息的计提周期、计提方法视贷款品种不同而不同。但贷款利息收入均依据贷款实际利率和贷款摊余成本,按期确认。计算公式为:本期利息收入=期初贷款摊余成本×贷款实际年利率×本期贷款天数÷3602.利息收入的确认周期(1) 分期付款还款方式下:还款间隔期为双周的,每月15 日和月末日确认利息收入;还款间隔为1 个月以上的,每月末日确认利息收入。(2) 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下:1) 贷款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贷款到期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果贷款期限跨月末日的,应于月末日按实际贷款天数确认利息收入2) 贷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末和贷款到期日确认利息收入,其中,放款后第一个月末按贷款实际天数确认利息收入,再以期末摊余成本为期初成本,套用实际利率的计算公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以后各期,根据新的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3) 任意还款法下:按期还息,任意还本的贷款,根据还款间隔期确定利息收入的确认周期,同分期付款还款方式下的确认周期。(4) 任意还本,利随本清的贷款:按月于月末日确认利息收入,还款当日确认利息收入(5) 设定最低还款额,上不封顶的贷款:根据还款间隔期确定利息收入的确认周期,同分期付款还款方式下的确认周期。(6) 期外逾期的贷款:可以选择按季或按月确认利息收入。1.4.3拖欠贷款计息及收入确认规则1.拖欠贷款的判定标准拖欠贷款有种分别是:(1) 在贷款执行期内发生拖欠(2) 比如分期付款还款方式或约定了其中还款额的任意还款方式,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月还款额,此时拖欠的本金为拖欠本金,拖欠的利息为拖欠利息。(3) 在贷款到期后发生拖欠。贷款到期后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拖欠本金,尚未偿还的利息为拖欠利息。2. 拖欠贷款的计息规则拖欠贷款的计息涉及到两个利率,一是正常贷款本身的名义利率,一个是拖欠本金和拖欠利息的利率,也叫罚息率。拖欠本金的罚息计入应收拖欠本金利息中核算,拖欠利息的罚139息计入应收拖欠利息复利中核算,拖欠的利息在应收拖欠利息中核算。拖欠本金利息=罚息日利率*拖欠本金本期拖欠日积数拖欠利息复利=复利日利率*拖欠利息本期拖欠日积数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后,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摊余成本和原实际利率确认今后各期的利息收入,确认利息收入的同时冲减贷款减值准备。按原规则计算应收利息,但应将应收利息计入表外科目。对于已在表内的应收利息,发生拖欠后,由应收正常本金利息转入应收拖欠利息。拖欠超过90 天,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将其转入表外处理。对拖欠本金和拖欠利息按日计提应收拖欠本金利息和应收拖欠利息复利,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前,罚息放在表内处理。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后,新增的罚息放在表外处理。表内的应收拖欠本金利息和应收拖欠利息复利,如果超过90 天仍未收回,则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并将其转入表外处理。1.4.4贷款利息计算的实现方式贷款利息的计算的实现方式分为系统自动完成和手动完成。系统自动完成是指由系统根据预先设定好的参数于每月末日自动完成,同时进行账务处理。手动完成是指在贷款发生提前还款、贷款结清或按户定日还款的非月末日还款情况下,由交易触发的贷款利息计算。贷款实际利率的计算也分为系统自动完成和手动完成。系统自动完成是指在贷款发放日,系统自动根据贷款初始确认成本和未来现金流计算实际利率;手动完成是指在还款计划发生变化,包括提前还款、贷款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调整等影响到未来现金流变化的情况下,由手动交易触发的系统重新计算实际利率。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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