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抵免有哪些规定

抵免限额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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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Limit of Tax Credit)是指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的限度。
抵免限额抵免限额的计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依照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来源于某国(地区)的÷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抵免限额超限额年度结转计算
抵免限额各国税法不同
超限额部分在当年度不能得以抵免。那么,对于不同之间超限额与不足限额是否可以相互抵充,从而使超限额部分在其他年度中也能得以抵免,会直接影响到的利益。对此,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尽一致。
抵免限额美国规定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在某一已纳外国如超过当年抵免限额,其超限额部分可向前转2年、向后转5年,在同类抵免限额内抵免。例如,美国某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1990年已在当地缴纳外国政府所得税额25000美元,国内抵免限额仅为15000美元,当年超限额不能抵免的部分为10000美元。如该公司1989年曾出现不足限额10000美元,1990年的超限额部分经前结转后公司可退还1989年因不足限额而补征的 10000美元;如该公司在以后的1994年出现了不足限额10000美元,1990年的超限额部分经结转后可少补征10000美元。
抵免限额日本规定
日本所得税法也规定,当年已纳外国税收的超限额部分可向后转5年内结转,在同一外国抵免限额内抵免。
抵免限额其他国家规定
也有很多国家规定,抵免限额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当年已纳外国税收只能在本年度内计算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超限额部分不得向其他税收年度结转。其解释是,主要是解决的问题,而超限额部分本身不存在双重税收问题,从而也不存在任何需要抵免的问题。
抵免限额中国税法的变革
抵免限额1981年规定
财政部日(81)财税字第185号文曾对我国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税收后的
我们各项税率将逐步走向规范
抵免作出规定:&如果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但上述规定在以后又被重新修订。
抵免限额1994年修订
日,国务院发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某一国(或地区)的所得已在该国(或地区)缴纳的,如果超过来源于该国(或地区)所得的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的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或地区)所得的税额抵免限额有时补扣,期限不得超过5年。
抵免限额举例说明
某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A国的年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已在A国缴纳了,折合人民币10000元。现按照我国计算其限额如下:
境外工资、薪金 = 【(-4000)×20%-375】×12=9900(元)
从上述公式的计算可知,来源于A国所得的税额抵免限额为9900元。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该纳税人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超过了可以在中国抵免的限额,其差额为100元,不得抵免。如果第二年情况发生了变化,该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折合人民币9000元,而在中国依照规定计算出的限额为人民币9200元,除了可以抵免本年度在A国缴纳的税额9000元以外,还可以补抵扣上年度没有得到抵免的100元。补扣之后,仍有低于限额的差额100元,即: 9200 - (9000 + 100) = 100 元,该差额即为应在中国缴纳的税额。
《》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五条都有同样的规定,即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抵扣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此项末得到扣除的税额,也不得列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我国上述税法条款的立法意图是鼓励我国纳税人走出国门赴海外投资,拓宽经营领域。
综上所述,各国在本国的中都单方面为避免制定了特别的条款,从而为、的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税务环境。然而,我们也看到,世界各国的千差万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就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国际来协调各国的和税务合作关系。
抵免限额税务总局鼓励境外投资
抵免限额今后税收服务重点工作
副局长2010年22日在第三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指出,根据我国当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把进一步做好对的与管理,作为今后税
国家税务局完善税收政策鼓励境外投资
收服务重点工作之一。
企业的重要保障
王力表示,国税总局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这是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保障。透露,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关于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积极制订中,以便使境外投资的企业能够尽快地享受税法规定的间接抵免优惠。[1]
抵免限额间接抵免
介绍说,即我国的从其直接或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对于的确认,税务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新的境外所得既征所得税办法,争取尽快出台。
王力说,除了所得税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充分考虑其对外投资的特点,改进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的顺利开展。 [2]
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多国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将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所有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盈亏互抵
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比较简便。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纳税人所有来自外国所得的限额,与其在国外缴纳的全部所得进行比较,确定,在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综合抵免限额在不同条件下对和居住国利益有不同的影响。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各外国税率高低不等时,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对有利。因为这种方法把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计算,使高税率国出现的超限额与低税率国出现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可以增加纳税人获得抵免的税额。但如果跨国纳税人对外投资所在国全是高税国或全是低税国,则各国同时发生超限额或不足限额,就不会出现超限额和不足限额的互相冲抵。因此当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即在有些国家盈利。在有些国家亏损,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因盈亏互抵,计算抵免限额的基数减少,抵免限额变小,这对跨国纳税人不利,但对居住国是有利的。由于综合抵免限额能给本国居民带来一定的,所以常被一些资本过剩的国家作为鼓励对外投资的一种手段。[3]
抵免限额抵免限额问答
问:企业2005年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当年未抵完,2006年的抵免限额,应是按照2006年与2005年相比还是按照2006年与2004年相比新增的来确定?
昆山答复:根据苏地税发[号文件及财税字[号文件规定: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和组织,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应以2006年与2004年相比新增的税额,作为2006年可抵免的限额。
抵免限额企业境外投资抵免新规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但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法。在保留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新《》(以下简称“新税法”)及《》(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增加了间接。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抵免如下。
原“限额抵免”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走出去”给予了适度支持,依据“公平”和“中性”的所得税原则对企业作出了“”的配套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简称〈〉)、《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号)等。《》(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分别对“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的原则”和“超过扣除限额的可以延期五年补扣”等基本事项均作出了细化规定,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12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或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规定:“条例第12条所称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是指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如何执行上述规定,《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1)将区分为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和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所得,同时规定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2)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可以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或统一按16.5%的比例定率抵扣的方法,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4)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纳税人在与我国政府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②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我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能提供境外的某些,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项目,统一按境外16.5%的比率计算抵扣。
(5)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和《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其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
新税法规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进行抵补:
(1)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新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保留了原税法对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
此外,新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时不得扣除;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规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收益和利息、租金、,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实施条例》完善鼓励企业政策
(一)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实施条例》规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性质的税款。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五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五个。
(二)计算公式表述有变化。《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来源于某国(地区)的÷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三)直接、注意20%控股比例。《实施条例》规定,是指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抵扣须通过以下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纳税申报表等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您已成功注册高顿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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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当前位置:&&&&&&&&&&&&&&&&问答详情
外籍人员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纳了税,在境内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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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实行境外税额限额扣除的具体方法和条件如下:
  (1)计算扣除限额时,须区别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算。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税法对各项应税所得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因而对纳税人在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取得的各项所得必须分别计算税额扣除限额。
  (2)扣除境外税额时,已在一国缴纳的税额在该国各项所得的扣除限额总额中综合扣除。这是因为,许多国家(地区)对个人征收所得税是采取合并各项所得统一计税的综合税制,不便将纳税人在一国缴纳的税额分解为各项所得应纳的税额。所以,在实际扣除境外税额时,采取分国综合扣除的方法。
  (3)境外已纳税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年内同一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有余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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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所得如何纳税.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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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如何交税? 来源:东方劳动法律网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不仅其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要征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和日分别发出了《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境外所得征税与对境内所得征税有很多不同。首先体现在纳税期限上。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一般按年度缴纳。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我国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如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与中国不一致,纳税人可以在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自行纳税的个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的,则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在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款的征缴方式与境内相同,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扣代缴,一种是自行缴纳。如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并且其所得是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为纳税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其所得是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者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在对境外所得征税的过程中,纳税人最关心恐怕是纳税额了。与境内征税不同,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很可能在来源国已征过个人所得税了。因为收入来源国可以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该收入征税。这样同一笔收入很可能被征两次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我国一方面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另一方面也单方面制定了一些避免规定。如某一收入在国外已被征过个人所得税,则按以下原则抵扣所得税款:   1.如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高于按中国的税收法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亦称为“抵扣限额”),2.则该笔所得不3.须在境内另行纳税;4.如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低于按中国的税收法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5.则应在境内补足上述差额。   例如:某纳税人在A国取得年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25)×12=900元该员工来源于A国的收入在境内的应纳税额为900元,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低于在国内的应纳税额,因此800元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00元(900-800)。   (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0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需说明三点,一、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已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二、进行税款抵部,纳税人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三、纳税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此外,对境外所得征税还有一个汇率问题。我国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如境外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则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外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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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李某,从境外A国取得两项所得,一项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所得3800元,另一项是转让某专利权取得收入7000元,已分别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400元和1200元。李某应当在国内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A.280 B.0 C.360 D.120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 转让股票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3800×20%=760(元);转让专利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7000×(1-20%)×20%=1120(元)。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760+(元),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400+(元),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全额抵扣,并需要在我国补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80(元)。 为什么不是760-400=360&&1120小于1200 不退 所以补缴纳360元
题目答案解析为何合并了?而下面这个题目却分开计算的 中国公民王某应邀到A国某大学举行讲座,取得报酬折合人民币14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100元;从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0元,按B国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7000元。 王某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个人所得税()元。 A.0 B.860 C.240 D.140 【答案】D 【解析】来自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14000×(1-20%)×20%=2240(元),需要在中国境内补税=0(元);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100000×(1-20%)×20%=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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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境外抵免是分国不分项。第一题,个人取得两项收入均来自A国,可以合并计算抵免额。第二题,个人取得的两项所得一项来自A国,另一项来自B国,不能合并计算抵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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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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