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 质疑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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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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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官方公共微信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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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区机关事务局 发布日期: 来源:本站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质疑经办人应与采购项目经办人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受理电话,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实行实名制并以书面形式,其质疑、投诉应当载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对质疑、投诉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质疑提出、受理及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存在明显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规定的;
(三)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
(五)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采购结果公告违反相关规定的;
(七)采购人、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的;
(八)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评审专家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九)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假借其他企业资质围标串标谋取中标(成交)的;
(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以上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澄清、定标、等采购环节。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中标(成交)预公示结果及采购人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质疑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
第九条&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质疑书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并且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向其他供应商进行核实的,质疑供应商还应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交质疑书副本。
第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参与或拟参与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并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取证。对于须由法定部门作出认定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申请调查和认定。
第十三条& 供应商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即为受理,并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
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二)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1、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
3、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进行核实的,应在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并告知其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相关供应商应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核实,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购文件合法合理的,质疑无效;
(二)采购文件存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组织程序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组织程序进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购组织程序符合规定的,质疑无效;
(二)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及采购结果的,应维持原采购结果;
(三)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应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无效。
(二)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召集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修正。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复核理由、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质疑答复期间,供应商书面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质疑答复。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告质疑答复内容。
第三章& 投诉提出、受理及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财政部门应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登记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超过五个工作日视为已经受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对非政府采购活动提起的投诉;
(三)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四)投诉已经财政部门处理,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投诉;
(五)已过投诉期限;
(六)投诉人已对投诉事项提起诉讼;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三)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或相关依据、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查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终止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投诉符合规定的条件予以受理的,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告知其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取证:
(一)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二)责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核;
(三)组织相关当事人、评审委员会进行当面质证;
(四)对专业方面证据进行审查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或委托中介机构等与政府采购活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调查取证,应事先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被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调查取证材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后,投诉人不得以同一投诉事项和理由再次提起投诉:
1、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
2、投诉事项无重大违法违规,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3、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取证的;
4、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提起诉讼的。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进行开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的,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经完成评审(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已经完成评审(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并且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中,可以通知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被投诉人或采购人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以及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质疑、投诉处理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质疑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经办人;
(三)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四)具体质疑、投诉事项;
(五)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明确请求和主张
(七)提出日期;
(八)签署盖章。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表办理质疑、投诉事宜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即有效的授权代表工作及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事项及有效期。
供应商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有权机构代理质疑、投诉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事项、有效期及经办人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等;
(二)受理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四)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日期;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等;
(二)受理投诉日期、投诉项目及编号、投诉事项;
(三)投诉处理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四)告知供应商依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日期;
(六)财政部门公章。
第四十条& 供应商的质疑书、投诉书可以直接递交,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以邮寄方式递交的,以收到日期为提出质疑、投诉时间。
以复印件、传真件等方式递交的质疑书或投诉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一)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二)开标之前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未公告的中标(成交)结果、评审委员会名单;
(四)未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五)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六)评审报告;
(七)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质疑、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投诉供应商应当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质疑、投诉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质疑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受理供应商提交的有效质疑的,或不应当受理的质疑予以受理的;
(二)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不予答复或答复超出质疑答复时限的;
(三)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的;
(四)质疑答复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保密规定的;
(五)质疑答复内容不针对质疑事项或超出质疑事项引起新的矛盾纠纷的;
(六)质疑答复相关文件不依法送达而引起纠纷的;
(七)其他违法质疑答复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投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处理中,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质疑、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质疑、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签收、送达手续。
第五十条& 质疑及答复、投诉及处理,可参照本办法附件拟定的文本格式。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形成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介质材料,应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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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如何面对供应商质疑多的问题
【学科分类】经济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 第一部分 谈一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发展未来的展望及当前面临的众多问题
&&& 一、国政府采购法应当最终符合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
&&& 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涉及面非常广泛,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工程承包等多个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在经济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加入WTO的成员经过近20年的谈判,达成了现在的《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协定》要求各国开放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按照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更大程度的自由贸易来实现全球贸易的扩大。
&&& 我国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将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日,国家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向WTO秘书处递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为WTOGPA)谈判的初步出价清单。这意味着我国加入WTOGPA已经为时不远,也意味着国内相关法律体系将与WTOGPA相衔接,未来面临较大的调整。公开、平等竞争和非歧视的采购,被普遍认为是最有效、最合理地利用政府性资金的途径,这也是《政府采购协定》的灵魂。正是我国以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所在。
&&& 当然,每一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都应有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体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运行了200多年,成为WTO《政府采购协定》签署方无可厚非,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过5年时间,要想在短时间内,走完发达国家200多年的路程,难度非常之大, 上下一心的努力。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问题很复杂,需要做充分准备。我国正逐步完善政府采购体系建设,比如《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草案)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电子政府采购也列入了议事日程,希望借此能促进与国际接轨。
&&& 二、政府采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时间不长,面临着很多现实的困难。一是政府采购体制不完善。2003年,我国才颁布《政府采购法》,开始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缺乏、政府采购法制尚不健全。二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一些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部门之间协调困难。三是中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比较低,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国际竞争经验。四是我们对《政府采购协定》和参加了该《协定》的发达成员政府采购实践了解得不全面、不透彻。
&&& 《政府采购法》实施已有5年半,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虽然2004年8月,财政部连续公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但真正的重量级规章《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却命运多舛。从司法来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一部关于贯彻执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司法解释,即使案件到了法院,法官也会无所适从。
&&& 一、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问题
&&&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管理问题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又不尽一致。,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设置方式不一致,名称、级别、规格不统一,多种多样。在具体工作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本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很少或者是没有对基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上下级各自为政,各干各的事,没有业务关系,互不往来,给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业务交流及信息沟通带来不便。在管理体制上,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明确,有些机构哪个部门都可以管,有些却没有哪个部门管,有些直接隶属政府管理,有些隶属政府某一部门管(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处),有些还隶属财政部门管;在经费方面,也没有统一规定,有些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有些实行差额定补,有些实行自收自支。
&&& 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时,应考虑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统一性,对机构设置应做详细的规定,使各地采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能相对一致,以利于在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上全国“一盘棋”。
&&& 二、各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问题
&&& 依《政府采购法》,财政机关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诉的受理由发改委负责。 两部法律对政府采购的划分,实际上让发改委在重大工程的采购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按照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分开,且法律专门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 部门权益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分裂。法律的分裂会造成制度的分裂、市场的分裂。
&&& 建议取消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将其相关内容并入到政府采购法中,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问题
&&&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待遇、权利和义务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但过于笼统,粗糙,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如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如何掌握,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应遵循什么规定,从哪些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及供应商由谁来管理,管理的权限是什么,供应商信息库如何建立,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征集或邀请供应商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业绩如何考核,由谁来考核,考核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各地政府采购机构,给各地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 四、集中采购机构的权责问题
&&&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务。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明确规定。从实际工作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受到很多限制,如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务,当采购人不委托时怎么办;对采购人、供应商不履行诺言、不执行采购结果有无处罚权,在依法实施采购活动并确定出采购结果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履行诺言、不签订采购合同、不实施采购项目时怎么办;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要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但对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有异议时怎么办;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可以进行询问、质疑、投诉、诉讼,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能否进行询问、质疑、投诉及诉讼,有无询问权、质疑权、投诉权、诉讼权;供应商权利的保护以及维权行动得到各级各界的重视,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保护谁来关心,谁来保护,集中采购机构的维权有无途径,等等,《政府采购法》没有涉及。
&&& 我国政府采购法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也欠妥当。我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都规定,只有在“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才可以投诉,将质疑程序变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我们知道,质疑程序本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方式,本无严格的程序可言,其效果也不确定。“采购实体自身的审查,对于供应商的救济来说本身意义不大,因为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程序,是无法根本性的起到体制监督作用的,寄希望于自查自纠是体制软弱的表现”因此,以一不严格的程序甚至不是程序的程序作为投诉这样的行政司法程序前置程序,逻辑上不通,情理上不合,更主要的是,也违背了效率原则。笔者认为,质疑作为一沟通与协调方式,尽可以加以鼓励,以利于纠纷的解决,从而救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允许供应商有不采取这种方式救济自己权利的权利,迅速进入投诉这样一个行政司法程序。WTO《政府采购协议》第七条第5款关于“磋商”的规定是,“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政府采购一般数额巨大,有着极强的时效性,及时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也是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诉的前置程序规定,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救济效率。)
&&& 除上述问题外,在 政府采购专家任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规范文本、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急需进一步的完善。
&&& 第二部分&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应当面对中国的现实,走好属于我们自己的现实的每一步。
&&& 一&& 端正观念,化解质疑纠纷
&&& 首先一点,讲政治,提高我们的政治敏感性。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有了大局观念,即使法律不健全,我们的工作也不会偏离方向,才能真正的解决目前我们遇到的质疑投诉等方面的困境。
&&& 我说的讲政治,(大家都会笑,律师也谈讲政治)绝不是单纯的讲政治,而是在讲法律的同时离不开政治。什么是法律?
&&&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为政治服务的。我们的行为必须不得违反法律明确之规定,但我们的行为也必须顺应政治的需要。例如当代中国的主旋律就是和谐、稳定、发展。富国强国。政府及国民的一切行为都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的大局要求。如全民为奥运。道路禁行、限行规定,缓解上访措施等等。我们都应当给于一定的理解。涉及到我们的具体工作上的就是:供应商质疑问题本身就是“不和谐的音符”我们有义务将这一不和谐的音符调整和谐了,这样我们的工作生活才可能顺畅,否则,虽然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了,该答疑回复的答疑了,回复了,但由于法律关于质疑问题规定的笼统,很多细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供应商以电话、传真的方式提出质疑,并要求以函的形式给与回复。这种质疑是否有效?
&&& 进行采购项目复议时,是请原评审专家,还是另请其他专家,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供应商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对中标供应商的资质、授权和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质疑。采购中心是否有权不受理其质疑?如果其投诉到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受理质疑,采购中心是否也有权不受理?经质疑、复议后,无效质疑的供应商可不可以将其曝光在中心网站上?
&&& 一、法律规章没有规定,我们怎么办?裹足不前吗?
&&& 对于供应商的质疑,如果我们按照不健全的法律规定,墨守陈规的回复,其内容不可避免的要空洞化、形式化,很多不能最终解决问题,矛盾依然存在,且可能逐渐升级。最后的结果,小处说领导不满意,工作没业绩,奖金少发或不发。大处说,质疑矛盾激化,影响政府形象,影响稳定大局,后果会很严重。
&&& 我个人的看法,我们不能无视问题的存在,因为我们每天都要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也不能因为现有生效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就无所事事,因为生活要继续,问题总要解决。我们解决问题的导向应当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也就是说,我们制定或采取的措施要符合中央的科学发展观的政治要求,符合当前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要求。细化到我们面临的供应商质疑问题上,我个人认为,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拿出满腔的热忱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的职责,努力将质疑矛盾化解,消灭在萌芽之中。尽可能不使矛盾升级为向监督机关的投诉,控制发展为行政诉讼。做到这一步,很不容易,所以我说我们应当讲政治,端正我们的态度,当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是为了国家发展之大局而为的时候,我们的额外付出就变得必然了,我们的怨气就会烟消云散啦。服务大局观念的确立,于公于私皆有利。
&&& 二、在我们提高认识之后,下面我谈几点具体的解决质疑矛盾方法。
&&& 第一& 积极进取之心态,举荐立意
&&& 我们面对现实中的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弊端,应当有积极进取的心态,预测未来法律的发展导向,迈出与未来合拍的步伐,具体说就是结合我们实际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的提出改革的建议和思路。如,经历前面的“政府采购第一案件”,结合我们实际中遇到的相关的工程采购项目与建委之间的冲突,适时的提出“完善统一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等等例案。大家共同呼吁后,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自然会发生质的变化。
&&& 第二& 视构建和谐政府采购环境为己任,为化解质疑矛盾积极努力
&&& 努力构建和谐政府采购对质疑问题的公正处理,是减少投诉行为的基础性工作。面对日益复杂的政府采购技术性要求,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考验着集中采购机构处理一些具体质疑问题的政策执行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1. 事先告知供应商质疑单位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
&&& 在质疑与投诉程序中,质疑与投诉本质上并不相同。就本质而言,质疑是两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过程,与普通民事交往中的协商、异议方式并无多大的差异。而投诉程序却是借助行政机关这样的第三者,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后盾,进行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就质疑程序而言,除了考虑效率问题外,范围、方式、时限等问题并不需要太精密的制度设计。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情况看,使用了四个条文,大致规定了质疑的范围、方式、答复时限、答复范围等内容,由于给供应商“质疑”定位在两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过程,故为了减少质疑争议,以类似于招标文件的要约邀请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无可厚非的。
&&&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招标文件内容或附件《供应商质疑处理指引》等方法,事先告知供应商质疑单位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如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质疑的事项要有依据,而且处理质疑要有书面形式等,这样便于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留作直接处理证据,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解决问题,避免个别供应商后期无原则的辩论。
&&& 2.充分沟通,耐心解释。
&&& 采购机构要站在公正立场,冷静面对而不应该回避质疑问题,在与供应商心平气和沟通中查找问题症结,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开标前的质疑要与采购人进行充分沟通。对于中标结果的质疑,要尽量向供应商提供详细认真的答复,体现对质疑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诚意。
&&& 3.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供应商的疑团
&&& 对于供应商的书面质疑,作为评标过程中的组织者,市招标采购中心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回复,同时要积极采取及时与采购人、供应商沟通,聘请专家、律师召开分析会、联合答疑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地处理所有质疑内容,圆满解决了该质疑问题,避免了无效投诉的发生,维护了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 4. 对违规的质疑行为要坚持原则。
&&& 对于有些供应商胡搅蛮缠的质疑,采购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其应有的行政处罚,记入政府采购信用系统并公开曝光。只有采购机构旗帜鲜明地给予严厉批评,才能给恶意质疑行为以震慑,维护政府采购的尊严。
&&& 5.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冷热处理要得当。
&&& 采购机构可以把 7个答疑工作日分成了解情况阶段、沟通阶段、 表明态度阶段、决定阶段,只有质疑人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重视,采购机构在充分沟通以后做出答复决定,给质疑人一个明确无误的态度,才能显示出结果的严肃性。
&&& 6.处理质疑的最好方法是采购过程的公正性与缜密性。
&&& 这是减少质疑的根本性途径。关键是把好两个关口:一是采购文件的制定关。招标机构应开展前期的标书论证工作,减少歧视性,给供应商平等的参与机会。二是把好开标、评标关。开标组织工作要规范、严谨,方能体现招标工作的严肃性;评标过程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给供应商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
&&& 只要采购机构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质疑问题就能得到圆满解决,不至于形成投诉。
&&& 三、从我们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措施防范、规避,减少质疑,化解质疑
&&& 法律没有规定的我们自己制定――《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投诉须知或程序规范》
&&&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要解决供应商质疑投诉问题,就必须要有规矩。政府采购活动在发达国家已有200年的历史,而在我国也不过5、6年的时间,我们应当正视我们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对于出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理解;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既符合国策、符合法律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尽最大限度预防或解决纠纷的范围内,制定措施,只要我们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我们都可以尝试的。
&&& 我个人认为,我们应当各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积极思考预防策略。根据监察处提供问题的思考,我建议我们首先自己完善关于供应商质疑条件处理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漏洞的地方,草拟了一份《供应商质疑处理程序要求》,大家可以讨论一下,会有很多不足,很多地方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不要紧,物权法的出台经历了上百次的草稿与磨合,才姗姗出台,即使出台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时代在不断的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是一个规律,因此我们拿出的这个规范,也一样需要不断的完善。
&&& 某种意义上说,态度决定一切。相信在每一个人调整好心态后,我们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中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必定会在阳光下熠熠生辉。谢谢大家!
【作者简介】
耿秀坤,1965年出生于沈阳市,现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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