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开头两个月没履行会判决生效后履行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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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要注意哪些方面?
我现在需要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可是看到了那么多次骗子的案例,我害怕自己也受骗,所以我就想请问一下,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98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三)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四) 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五)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11:34地区:广东-河源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1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1、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2、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3、合同条款 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因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日后更多的繁琐。 4、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以上几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提到,但每个小问题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会带来很多争议,就会带来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所以无法在此详述,更因为如此才要在订立合同时多斟酌、细思考。 11:35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2013秋季班
半年前,公司招入一名行政经理,在与其签署了一份为期2年劳动合同,但是工资待遇问题当时只是经过双方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并未写入劳动合同中,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总经理觉得这名行政经理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于是与行政经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名行政经理拒绝离职,要求做到合同期结束位置,于是总经理找到了我们经理协商此事,我们经理想到在与行政经理签合同时,合同中并未写明薪资标准以及待遇问题,此份合同无效,可以按照事实劳动的要求提前30天通知行政经理离职。请问,这样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得当?会产生那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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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秋季班
第一个要说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
来看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
(三)劳动合同期限; &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
(六)劳动报酬; & &
(七)社会保险; &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 所以你这边在劳动报酬这边出现问题,那么在看下下一条: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基本上都是协商不成,建议参考下
重新协商不成的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了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根据本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2、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情况
 有的企业、行业、区域内并没有集体合同,或是虽然有集体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报酬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同等岗位、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情况&
在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
这个可能就需要去仲裁或者咨询你所在区的劳动保障所了
& & 关于你们经理说的合同无效,若这么处理公司要承担很大风险,这就要涉及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问题了,若按照你们经理说的视同劳动合同无效,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按照双倍工资补偿,也就是6*2=12个月的工资,我不知道你们经理为什么说出这样的话,或者他有其他的想法是你不知道的。
& & 提前通知该行政经理离职,这个需要你有真凭实据的站得住脚理由,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不是一年一个月的补偿了,就是双倍工资补偿,满半年就是两个月,不满半年就是一个月,是比较头疼的。
& & 建议:
1、若觉得该员工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那么需要你有拿的出手的具体考核办法,做降职降薪处理,这个时候就有理由做合同变更了,把薪资及报酬都写进去,避免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纠纷,变相的让该员工自己有离职的想法,然后就协商一致解除。
2、若无相关制度,那么就协商,协商终止劳动关系
3、员工不同意,那么就花点钱解除, 需要支付的赔偿就是 1个月的代通知金+1个月的薪资补偿,也就是两个月
11:25 发布
11:31 发布
14:12 发布
14:14 发布
17:04 发布
17:04 发布
2013秋季班
劳动合同只是未明确薪酬,就说合同无效,有点勉强,我看最多只能说劳动合同中薪酬约定的不明确,最不济了也就是部分无效,况且,一般公司都会有薪酬制度来配套。所以我说,合同有效,公司这样处理的方法违法,易招惹劳动争议。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要按经济补偿的办法双倍赔偿。
11:19 发布想辞职,老板不同意?强行辞职两个月工资就没有了。我该怎么办?这是个工厂,没有合同的。-
想辞职,老板不同意?强行辞职两个月工资就没有了。我该怎么办?这是个工厂,没有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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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辞职,老板不同意?强行辞职两个月工资就没有了。我该怎么办?这是个工厂,没有合同的。
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就可以了其实没有合同你可以收集你在工厂上班的证据,如果入职一个月没有签合同。而且,明显违法了,然后直接去劳动局要求工厂支付双倍工资,要是不给钱就告他,从第二个月就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的,到了时间直接走
有据可查,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解除合同通知”,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劳动者运用该条规定需要注意三个方面,请求离去,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中,向单位要约。既然是请求,结算工资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辞职”申请。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一般情况下,“辞职”申请。三,必须有效送达,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快递送达,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劳动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下单方解除权,也同时规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提前预告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交接工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减少劳动纠纷,写成“辞工”,以致于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当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收件人签字作为送达依据保留。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书面预告也便于计算时间,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就是慎重的体现,直接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30天未满。因而,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快递单上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因此。同时,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减轻或者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收件人收件不签字的。但是,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二,可以用影像记录送达情形、书面通知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应该采用慎重的方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天。所谓“辞工”,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一、有效送达解除合同书面通知
做了多久,老板千你多少钱,说老板非法奴役你没合同,就是非法用工。然后报警,不然他这是违法,你先取证。如果你说是工厂,证明你在那里做工作,不能没有合同
搜集一下工友的证人证言 工资条
代发工资银行记录
有一样证明劳动关系的就行
上劳动局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的老板已经拖欠你两个月的工资了,其次,你认为你的老板会把你的工资按时开给你吗?如果不的话,还不如放弃这两个月的工资,去找个有保证的工作!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属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并且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辞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最好留好提前离职的证据,比如录音。三十天后,可以自行离职,如果克扣工资,可以带着证据去劳动部门解决。更详细的,你可问法律咨询贴吧,劳动方面的问下。
提前三十天打辞职报告就行
提出辞职老板不同意,我可以强行辞职吗:
提出辞职老板不同意,如果是企业的原因你可以直接离职。
跟领导提辞职,领导不同意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
想辞职老板不同意,有什么好方法吗:
如果想好了真打算走只需提前一个月将书面的辞职报告交人力资源部门,然后时间到了直接走人即可,无需老板同...
有没有人试过辞职老板不批,然后不要工资强行走人的:
你好,你当然有权利去告他,但是你要考虑一下诉讼成本,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适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学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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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打辞职报告。然后请长假。就说家里有急事什么的。或者说自己病了。身体因素,这样领导一般不会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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