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上海中银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经济律师吗?

&&&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资深经济案件专业律师,擅长办理合同法案件、公司法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上海知名律师专业从事与合同法、公司 法、经济纠纷业务相关的法学理论及操作实务的研究,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仲裁法、票据法、担保法、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各类法律 事务。吴剑勇律师在多年的律师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能够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形成独特、专业的解决方案与技巧,化解当事人的法律难题,充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
(公通字[2005]20号) 各...
(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PDF 12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120 &&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太仓科益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福州成都长沙贵阳南宁济南青岛银川台北大阪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2楼邮编:200120电话:021-传真:021-网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太仓科益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太仓科益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太仓科益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益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科益股份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关于太仓科益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日下发的《关于太仓科益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相同。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2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五、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公司办公现场访谈的人员,本所律师考虑采取视频访谈或其他可靠形式完成访谈工作,并要求被访谈人员在视频中或通过公证、其他律师见证等可信方式签署相关谈话记录及其他文件。必要时,本所律师将要求公司或被访谈人员聘请当地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定义、简称如未特别说明,与《关于太仓科益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九、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本所律师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反馈意见所要求本所律师核查或补充披露的内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3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节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一、《第一次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3公司模具加工采取了外协加工的方式。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1)报告期内外协厂商名称、外协内容,是否具备生产所需的资质;(2)外协厂商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3)与外协厂商的定价机制;(4)外协产品、成本的占比情况;(5)外协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6)外协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重要性。回复:1、核查方式、分析过程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中银律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