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租凭备案证明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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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在那里办,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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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在那里办,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
四川 成都 发表时间: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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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 正文
2016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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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租赁合同(原件);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或者市民政局网站(www.)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
、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二:上海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申请表、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至于交的房屋租赁税哪去了,本人是不知道。其中含义自己体会!篇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 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 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2006〕4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权属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权属证明是指: (一)房地产权证(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网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资料,以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见附件2),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受理中心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附件: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上海市居住房屋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六、【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七、【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八、【租赁期限】、【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九、【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二、【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三、【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
条形码区域
租赁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房屋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部位: ______________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用途: 居住 租赁类型:_出租或转租_ 租 金: _______元/月 租赁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则此信息不显示)
该租赁合同已于____年_ _月_ _日终止,备案信息已经注销。(该信息仅在注销备案时显示)
****区****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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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嘻嘻哈哈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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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四)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  三、有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当事人提交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办理条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条件和对象范围如下:·办理条件: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登记要件(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对象及范围:五城区以及高新区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2提交材料房屋出租人向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所需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出租方身份证明文件;3、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4、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6、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7、登记部门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如果是单位出租,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地点:成都市各区县房产管理地点·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租赁科)联系方式: 028-3领取证书房屋出租人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注:根据成都市政府令15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不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办理地点:成都市各区县房产管理地点·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租赁科)联系方式: 028-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  1. 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字);  2.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收费标准和依据  住宅:100元/套次 非住宅:每次120元—350元  鲁价费发[号和青价费[号文件  三、 办理地点  市内四区申办《房屋租赁证》,均可就近在下列任何窗口办理: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6号租赁登记窗口  (市南区巫峡路9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租赁登记窗口  (市南区新浦路6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租赁登记窗口  (市北区南京路236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租赁登记窗口  (四方区重庆南路120号)  四、 房屋租赁中心办公地点  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36号  五、 咨询服务电话  6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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