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在核定征收股息红利计算征收上的区别

关于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探讨 - 重点推荐- 商业会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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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探讨
卢 泓 亓 莹 张 丛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摘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公司作为所得税应税实体,既要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股东层面就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经济性的双重征税。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对企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世界各国为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采用了不同的所得税一体化模式,我国也应尽快在消除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上做出合理的制度选择。
&&& 关键词:股利& 经济性双重征税& 所得税一体化
  一、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概述
  双重征税是指同一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了两次以上的课征,简而言之,就是对同一项收益进行了两次征税。造成双重征税的原因是多样的,如法律、税制、经济制度等方面,因此双重征税也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税制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三种类型。其中经济性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关系中的不同纳税对象进行重复征税。这种双重征税现象在对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称&公司所得税&)及对股东所获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尤其突出。本文主要探讨股息红利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及其消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我国对于股利的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古典制(classical system),即在公司盈利和股东分红过程中,投资者在公司层面与股东层面都需要就股利缴纳所得税。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应就其盈余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东应就其分红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古典制的理论基础是&法人实体说&,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个人之外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客体是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的营业利润,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客体是股东个人的分红所得,无论从征税主体,还是征税客体上都是不同的,因此采取上述税收从法理上并不构成双重征税。然而,事实上公司利润先是在公司层面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如果其净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个人,那么股东还要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构成了对股利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二、消除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必要性&&企业如何规避经济性双重征税及其不利影响
  对股利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缺乏有效机制来解决,这使得企业自身开始寻求各种方式途径规避双重征税。企业规避双重征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选择不适用双重征税的经营形式。双重征税的存在导致企业在选择组织经营形态时,基于少纳税的角度考量,较少或不再选择适用双重征税的经营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企业参与市场方式上的选择自由,造成了税法对待不同组织经营形态的企业有所贬抑或偏好的不良印象。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股东对其分配的股息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投资者只要采用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形式进行经营,如最常见的公司组织形态,就将要负担数额极大的双重税收。而被企业所得税法排除在外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由于其只需要征收相对而言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而将被投资者更多地纳为考虑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第91号)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显而易见,即使适用35%的最高税率,相对于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实质上的双重税负,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模式所承担的税负仍然更低。
  (二)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资金。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通常分为三种,一是通过发行新股向市场融资,二是用公司原有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三是通过举债的方式融资。由于目前所得税制中经济性双重征税情况的存在,使得公司是选择以股本筹资还是以负债筹资已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和悬念,以举债方式筹资是多数公司企业为缓解双重征税负担做出的对策,原因在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句话说,以举债方式作为筹资手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可以在纳税时作为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进行扣除,有利于公司减轻自身税负,对于债权人而言也只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公司以股本方式筹资,其盈利既要在公司征税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又要在股东征税环节课征个人所得税,即面临经济性双重征税。因此,公司以负债方式筹资的税负成本远低于以股本方式筹资,而这种以负债方式进行的筹资将极大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扭曲公司财务结构,容易诱发不法行为。
  (三)企业将更多地留存利润而不愿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利润中计划分配给股东个人的利润,留存利润是指股东不进行分红,而是将股东个人利润保留在公司转为增加投资的利润。如前所述,在古典所得税制下,股息收益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如果股东不进行分红,而是将其个人利润作为留存利润保留在公司,则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规避了作为分配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项税负的问题。正是由于留存利润的做法可以规避个税、增加利息收益,而分配利润却不得不面临双重征税的重负,导致公司做出不分配利润、或者尽可能少的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局面。周而复始,累积的留存利润就可能进而导致资本紧锁效应。所谓&资本紧锁效应&,是指留存下来的未分配利润,如果公司既不将其用于转增资本,也不形成资本利得,企业可以长期享受税收优待。而一旦把留存利润用于转增资本或形成资本利得,投资者就将要面对很高的税收。由于资本市场缺乏新鲜血液的注入,发展严重受阻,最终将导致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结构逐步发生变化,市场周转资本金缩水、资金利用效率大幅度降低。盈余的企业留存利润可能被投向本企业内部的低效运行项目上;而市场上外源性资金需求大的高效投资项目却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改善双重征税引起的不合理局面,应从制度层面思考解决之道。消除对股利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寻求公司所得税一体化整合方法早就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重点。
  三、消除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模式分析
  首先,原来实行纯粹古典制的国家大多通过对传统古典制的改进,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股利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其次,在实行所得税一体化课征制度的各国,关于其消除对股利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方法,即股利所得税一体化模式,根据免除股利所得双重征税的环节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层面的一体化与股东层面的一体化两种。公司层面一体化整合是在公司环节免除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制度,主要包括股息扣除制和分离税率制两种方式。股东层面一体化整合是在股东环节免除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制度,主要包括股东免税制和归集抵免制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改进的古典制。采用纯粹古典制的国家对公司、股东个人分别征税,在对股东的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之前已经向公司利润征收的公司所得税没有任何归属性的税收抵免。正是由于纯粹古典制存在的缺陷,一些国家衍生出了另一种模式,即改进的古典制,虽然仍对股利所得分别征收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但对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
  (二)公司层面的一体化。
  1.股息扣除制(dividend-paid deduction system)。所谓股息扣除制,是指允许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先将预估分配的利润股息,比照利息支出,全部或部分从应税所得中视为费用扣除,而后对股息和红利只在股东层面向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简言之,即对拟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或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股息扣除制的优点在于:第一,操作简单,能充分消除重复征税;第二,消除股息和利息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平衡负债和股本,有效缓和双重征税对公司筹资方式的扭曲。大部分北欧国家在改采归集抵免制之前都采用股息扣除制。缺点在于:第一,难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就确定股利分配的具体数据和推算的股利利率,因为股利所得不同于利息,股利所得必须等到实际分配才能确定具体数额;第二,促使公司企业降低留存利润,增加分配利润,长此以往不利于公司发展;第三,从国际税收的层面看,对外国居民公司的部分所得免税将导致本国财政收入的减少。鉴于此,这种体制并未得到广泛的国际肯定,目前只有所罗门群岛采用。
  2.分离税率制(split-rate system)。分离税率制是指,对分配利润和留存利润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配利润税率较低,留存利润税率较高,然后再在股东层面对个人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分离税率制的优点在于:第一,实施简便,征收管理成本低,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可,改革可行性强,有利于保持税收稳定,税收利益也不会有太大减损;第二,将鼓励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缺点在于:第一,只能适度缓和而无法根本消除双重征税;第二,促使公司更多进行盈余分配而抑制了其利用留存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积极性;第三,未分配利润及已分配利润的税率难以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实行分离税率制的国家和地区有:2002年以前的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上述地区在对股东征税时采用归集抵免制,在向公司征税的环节则采用分离税率制,目的即是为了减轻经济性双重征税对流动资本市场的影响。目前,单纯采用分离税率制的国家较少。
  (三)股东层面的一体化。
  1.股东免税制(dividend-received exemption system)。股东免税制是指在公司层面,对于企业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留存利润在内的全部利润,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层面,对于个人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简言之,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只征企业所得税。股东免税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完全的股东免税制以及部分的股东免税制。股东免税制与股息扣除制是属于不同层面但效果相似的两种模式,一个是在股东层面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个是在公司层面免征企业所得税。股东免税制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易于征管,能充分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缺点在于:第一,政府放弃的税收利益过多,将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冲击;第二,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利导致留存利润减少影响公司再投资和再生产,不利于公司发展。采用免税制的国家不多,仅有希腊、哥伦比亚等。
  2.归集抵免制(imputation system)。所谓归集抵免制,指的是首先在公司层面就企业所得全部缴纳所得税,而后股东在获得股息和分红后,可以根据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的抵免。甚至,若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超过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部分应退还股东。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所得税是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的预提税,相当于股东预先纳税。归集抵免制又分为完全归集抵免制与部分归集抵免制,两者归集程度和抵扣数额有差别。采用这一体制的国家根据其不同国情,分别设计出不同的归集抵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自动归集模式(automatic imputation model),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该种模式;预先公司税模式(advanced corporation tax model),英国是采用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税收跟踪模式(tax-tracing model),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采用该种模式。归集抵免制的优点在于:第一,能充分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具有彻底性;第二,不受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影响,公司利润不论是分配或作为留存,全部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税收待遇平等,更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使资本融资借贷在税收待遇上基本一致;第四,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缺点在于:第一,计算申报方法复杂,操作困难,必须建立起股东取得利润及可抵扣税额账户,税收征管成本与税收遵从成本较高;第二,同时关系到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者的改革与调整,实施存在一定困难,改革阻力比较大;第三,由于外国股东未在国内承担个人所得税,因此归集抵免制的抵扣额并不适用于外国股东,外国股东仍须承担双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股东和外国股利的一种歧视。并且当本国股东取得在外国公司投资的股利所得时,该笔外国股利所得在来源国已经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亦无法在本国主张享有任何的抵扣,因此该体制的实施会受到国外投资者的抵触。归集抵免制在2001年之前一度成为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主流模式,但2001年以后,由于这种模式违反了欧盟协定中关于投资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的规定,欧洲法院判定其为歧视性条款,自此之后,欧盟各国开始大规模由归集抵免制向减轻股东税负的其他制度转变,如英、法、德、意等。澳大利亚等国仍然实行归集抵免制。
  四、我国消除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选择
  首先,我国解决对股利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建立的应该是一个简单有效可行的制度体系。如前文所述的几种模式,有的虽然能够充分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但因其复杂性实施起来存在很大难度、不切实际,有的虽然简单易操作,但又无法有效充分地消除双重征税,实践意义不大。因此在消除双重征税的制度设计中,寻求或创设一种既简单又有效的模式是我们的目标。第二,所得税一体化整合设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包括:消除双重征税的环节与层次,消除双重征税采取的形式,消除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和外国股东,不同类型的股东和企业是否要区别对待,对公司税优先的处理,以及对源自外国所得的处理问题等。以上是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几个方面。第三,应该将有限的立法资源投入到更多有价值的内容上,而不要对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避税途径规避掉的方面做过多无意义的规制,否则也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第四,在现阶段缺乏有效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制度的情况下,可以更多地从企业的角度为其提供对双重征税进行合理规避的建议,这也有助于明晰和简化税收制度层面的设计,避免浪费制度资源,但同时也应严格规制不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
  其次,我国对股息红利长期实行古典制,从2005年起,为了消除股利所得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以鼓励投资和消除税收不平等待遇,我国开始在股东层面即个人股东课征个人所得税环节,以税收减免的形式实行部分计征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从前文对国际上各种一体化模式的优劣性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的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但也不难看出,实行股东免税制是解决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中相对最为理想的途径,这也是众多学者推崇的模式。但实行股东免税制将会导致国家和政府放弃过量的财政收入,从而担负巨大的财政压力,我国仍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对财政收入的需求极大,在这种情况下牺牲财政收入实行股东免税制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很多欧洲国家反而开始放弃所得税一体化模式,而重新选择独立课征的古典制,这主要是基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考虑,那么我国是否要追随这种趋势呢?由于国际化程度高的小国所依赖的国外投资比重较大,如果实行所得税一体化确实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显著减少,不利于国家的财政稳定,因此它们才会重新选择古典制。而对于大国尤其像我国这种发展中国家的大国而言,国内投资所占比重较大,相对的,降低资本成本和消除税收不平等待遇的要求就更为迫切,因此我国选择所得税一体化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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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试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法;税率调整
论文摘 要:企业所得税是计算最复杂、内涵最丰富的一个税种,它不仅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还要体现“公平”的理念,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日起施行,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企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产生的积极影响的前提下,分析了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不足,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产生的积极影响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empirenews.page--]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1][2][3]下一页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 [!--empirenews.page--]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双刃剑”,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第六,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第七,新的避税问题产生。目前国内的三资企业中,对于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及避税地没有所得税征收,其来自于境内的所得,除个别例外情形给予优惠外,将被征收收益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而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居民公司,这种避税地公司将变得没有实质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当然这是极不现实的。例如根据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新的中国与新加坡税务协定(日生效)中对股息给予最低5%的饶让规定,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细则中规定为10%)为低。而此两国(地)企业所得税(又称利得税)税率较境内低。目前已有透过BVI进行境内投资的台资企业将持股公司转至香港的情况。同时,随着越南与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开拓,以加工为导向的产业将有部分会流失至这些国家。 [!--empirenews.page--]
第八,在具体纳税申报方面,现有规定和纳税申报表也有需要改进的细节。在未出台新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具体纳税计算存在模糊性。例如,在原有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中,对于捐赠支出,当“纳税调整后所得” 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这就与新税法精神存在冲突。3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对策建议第一,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的多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营的多元化、国际化,及偷逃税、避税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都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增加了难度。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内部提高业务素质,还需要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一方面要有效监控税源,推进信息化管理,确保多元化申报纳税、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面广、税收基础管理准确。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落实对煤炭、石油、石化、银行、电力、制造业等重点税源的企业所得税报表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税源监控。另一方面要完善征管方式,遵循税收工作规律,建立“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新时期税收管理机制,推进税收质量管理,积极稳妥推行税收质量管理试点。上一页 [1][2][3]下一页 第二,完善地方税体系,真正做到税源稳定、税权落实、法律保障、征管高效。将地方税建立在稳定可靠的财源基础上,地方税规模能满足地方政府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成为地方政府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财力支柱,为分级财政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同时,相应落实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及其他税制构成要素的调整权,使税种与税权归属相统一,为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税收政策,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手段。同时,地方税体系的运行过程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进行,减少征管过程中主观随意、行政干预,做到依法治税。第三,减少外资企业寻求避税的途径。对于新法实施后内外资所得税合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提高,税负增加这一根本性转变的实际情况,部分外资即将采取的是,如何将管理总部进行转移并举证,同时应对转让定价的调查。但同时,企业面临的风险将增大,而在被调整关联交易时,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加收罚息的规定。外资企业能借此避税的途径减少了。譬如利润汇出原先无需缴税,而现在则需以10%的税率缴纳。新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的财会人员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现在各级税务单位已对国际惯例有了更多了解,外企可利用的很多因素已经失去。第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速度。在新的时期,各地经济发展方式要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一是应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竞争力,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二是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立足优势领域,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根本,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为依托,以财税扶持为辅,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海洋综合开发等高技术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科技成果,加快推进产业化步伐,发展壮大一批成长快、关联高、渗透强、规模大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作用。三是应坚持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依靠科技进步,以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矿产资源和原材料为重点,建立节约型社会。 [!--empirenews.page--]
第五,在税收申报时应加强对明细帐备案检查。例如对福利明细帐的检查,若是私人为私事使用则使用者要交个人所得税,为公司事务使用的可以记入公司成本在税前扣除。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新条例》中对“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应加强招待费的管理,因为中国国情的不同,管理层的做法不同,所以招待费不能强行停止,但要明确费用的去向,哪些是为管理层消费,哪些是为销售而花费的。第六,完善税收优惠制度,进一步向中、西部倾斜。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坚固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为了配合国家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税收优惠应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西部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中西部地区的政策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今后予以确定。4 研究方向和预测由于国内部分企业的所得逐渐转为盈利,偿还贷款能力也大大增强;同时,这些企业还会将剩余资金投向海外,未来国家可能出现的经济状况是国家财力不足,而不是企业缺少资金。所以国家应该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开始设计“宽税基、轻税负”的税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比如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根据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合理的设置税目、税率,使富人多缴税,使广大中、低收入者少缴税。中国有13亿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相对其他税种是大的,另外可以扩大消费税的税基等等。当前所有的企业都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益,但是有50%左右的企业既不向中央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不向地方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们处于经常亏损的状态。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状况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改为企业的利润、资本和其它增值项目的混合体,以便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在这样的税制之下,经常亏损的公司再也不能不纳税。通过理顺利益与负担的关系,政府可以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适当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综上所述,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制,增加财政收入,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谐的持续发展都有很好的益处。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解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也是今后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篇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学习 企业所得税税申报表简介 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附列资料 2、 应纳税额的计算逻辑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金额 - 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 主表结构(A100000)行次为42行减为38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要素解释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1、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确定征税范围: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过程 1、 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 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4、 一般收入确认需要注意事项 1)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 入(时间性差异问题) 2) 劳务收入:是指营业税务或者增值劳务、服务。 3)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 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7) 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 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入等。
5、 特殊收入确认需要注意事项 1)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 视同销售。7、 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范畴) 1) 财政拔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8、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9、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10、 扣除项目的范围,一共5项 1) 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 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 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① 6税2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②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依据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③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4) 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5) 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提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 不得扣除的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3、 亏损弥补 1) 一般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 其它规定: ①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②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 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的追补。资产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计税基础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 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 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方法: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提示]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加速折旧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链接: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最新税务处理: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自日起执行。 ★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地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 固定资产折旧的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 电子设备为3年 2、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 自创商誉。【提示】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篇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集团企业影响初探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集团企业影响初探 2007年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日起实施。标志着新一轮税制改革拉开序幕,也是国内外、各行业万众瞩目的焦点。
新法出台之后,国务院财税部门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来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在汇总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新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无论在税收政策层面上,还是在税收管理规定上,都有不少新的变化。笔者在学习新法的过程中,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总结新税法的一些变化导致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引入法人所得税的概念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纳税人,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时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就不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独立核算企业”变成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原来在各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底汇算清缴的分支机构,如今都必须按照新的税收分配办法全部汇总到总部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二、独立核算过渡至统一核算
新法确定了由法人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与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确定的独立核算原则存在本质区别。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纳税人的变化,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的确认方式。旧税法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强调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下设多个独立核算单位,应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核算的实质是计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时,不考虑法人内部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由法人统一核算对外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各类事项一并计算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带来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变化及区域经济的平衡分配问题,针对法人制中存在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等情况,国家先后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等多个文件,强调在法人统一核算的基础上,对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在总分机构间分配入库的规则。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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