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制造厂提供现场直播合同服务,在采购合同中怎么描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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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设备采购合同
&&条款&&&&附件1、技术规范&&&&附件2、供货范围&&&&附件3、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附件4、交货进度&&&&附件5、设备监造(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附件6、价格表&&&&附件7、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附件8、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附件9、大(部)件情况&&&&附件10、澄清情况&&&&&&&&&&&&&&&&&&合同号:HZFDS机&&&&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西安&&&&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铝电有限公司河津电厂&&&(以下简称需方)&&&&&&    &&&&&&水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目&&&录&&&&&&&&1&定义 2&&&&2&合同标的 4&&&&3&供货范围 4&&&&4&合同价格 5&&&&5&付款 6&&&&6&交货和运输 7&&&&7&包装与标记 10&&&&8&技术服务和联络 13&&&&9&质量监造与检验 15&&&&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8&&&&11&保证与索赔 22&&&&12& 25&&&&13&税费 25&&&&14&分包与外购 26&&&&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6&&&&16&不可抗力 28&&&&17&合同争议的解决 28&&&&18&合同生效 29&&&&19&其它 29&&&&&&&&&1 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需方”是指&&****铝电有限公司河津电厂&,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供方”是指&&&沈阳水泵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章中规定的部分。&&&&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3“电厂”是河津电厂二期二期。&&&&1.14“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5“现场”是指位于**省河津市河津电厂二期工程工地。&&&&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17“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8“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19&“一套合同设备”是指合同设备中对应一台机组所需的设备。&&&&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1&“分包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3&“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4&“监造代表”由需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 合同标的&&&&供方同意向需方出售,需方同意向供方购买合同设备。&&&&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河津电厂二期二期工程。&&&&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电动给水泵组&&&& &设备规格(型号):见供货范围&&&&&&&数量:见供货范围&&&&2.2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安全的、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2.4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2.5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2.6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2.7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运输及保险。&&&&3 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齐,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4 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其中第二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供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的费用。&&&&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4.1.2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4.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万元。&&&&&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方(包括供方的分包商)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车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各种相关费用。&&&&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5 付款&&&&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5.3&合同款(包括合同设备款、技术服务费、运杂费等全部费用)的支付:&&&&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需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5.3.2&每套合同设备制造进度达到60%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需方确认,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设备合同价格的30%作为进度款。&&&&5.3.3&供方已完成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设备合同价格的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设备合同价格的50%作为完工款。&&&&5.3.4每套合同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需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5.3.6.1金额为该套合同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5.3.6.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6 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合同设备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6.2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铁路:电厂铁路专用线(车上);&&&&公路:现场(车上)。&&&&6.3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并在交货完毕后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0天前,供方应以传真将6.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的设备以现场交接记录表的记录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3年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需方。&&&&6.9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0&套,电子版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10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需方。&&&&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6.12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6.13&对于设备运输的具体要求参见供需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6.14&收货单位:河津发电厂二期建设工程筹建处&&&&&6.15&技术资料快递邮寄单位:河津发电厂二期建设工程筹建处&&&&地址:**省河津市&&&&邮编:043300&&&&收件人:吕海潮&&&&7 包装与标记&&&&7.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2000”和“GB/T”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地;&&&&(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唛头:&&&&除上述唛头外,1号、2号机组要分别标明数字1、2并以蓝色、红色、绿色和黄色的底色加以区别,如下所示:&&&&&&&&1----蓝色---用于1号机组&&&&&&&&2----红色---用于2号机组&&&&&(9)生产日期;&&&&(10)生产工厂。&&&&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6&&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配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7.7供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相关内容。&&&&7.8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1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地;&&&&(4)&毛重;&&&&(5)&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凡由于供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15供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需方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还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8 技术服务和联络&&&&8.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8.2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计划一式两份。&&&&8.4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8.5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8.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8.8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8.9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方、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需要供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供方负担。&&&&8.12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5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8.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9 质量监造与检验&&&&9.1监造&&&&9.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2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9.1.2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由监造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供方承担。&&&&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9.1.4为方便监造检验,供方必须为监造代表提供如下内容:&&&&9.1.4.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9.1.4.3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9.1.4.4&提供工作、生活方便。&&&&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9.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供方要以快递方式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9.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9.2.6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9.2.7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11.11条处理。&&&&9.2.8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9.2.9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章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0.1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重要工序(见附件7)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安装、调试过程中,若需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担责任。&&&&10.2在安装之前,供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供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需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供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否则将按11.11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此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和11.6条办理。&&&&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供方责任,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10.6.1&如属供方责任,供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供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供方技术人员的费用;&&&&(3) 参加修理的需方人员的费用;&&&&(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章执行。&&&&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由供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供方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与需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10.8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供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附件1和5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在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0天内按照11.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10.10按10.4条及10.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8条及11.3.1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P=&a&h&+&M&+&c&m&&&&&&&&&&&&其中:P__总费用(元)&&&&&&&&&&&&&&&&&&a&__人工费(元/小时.人)&&&&&&&&&&&&&&&&&&h&__人时(小时.人)&&&&&&&&&&&&&&&&&&M&__材料费(元)&&&&&&&&&&&&&&&&&&c&__台班数(台.班)&&&&&&&&&&&&&&&&&&m&_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10.12&在机组寿命期内,供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供方有义务提前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时间从供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供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需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需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需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10.13&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供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需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供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10.14&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需方或是在供方,供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11 保证与索赔&&&&11.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章和11章有关条款执行。&&&&11.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应满足机组在半年试生产期后,年利用小时数要求不小于65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要求不小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11.3.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急用件为1个月内),否则,应按11.11条处理。&&&&11.3.2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11.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11.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也由供方承担。&&&&11.6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1.7由于供方责任,在10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具体如下:&&&&1) 流量 给水泵组必须达到最大工况参数的要求,否则在最大工况对应的出口压力下,流量每减少2t/h,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2) 效率 在额定工况点运行时,&给水泵组总的轴功率必须小于或等于合同规定的保证值。轴功率大于保证值,每大于10kW,支付违约金8万元人民币。&&&&3) 噪音 在所有正常运行工况范围内,如果泵组噪声值≥85dB(A),则必须由卖方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至85dB(A)以下,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4) 振动 在所有正常运行工况范围内,泵组的任何一个轴承座处的振动值均应小于或等于保证值&&&mm,否则每增加0.01mm,支付违约金3万元;&&&&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需方满意的替换件。&&&&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每套合同设备按照附件19各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11.8&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一年。&&&&11.9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条和6.4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供方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10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周内,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批;&&&&迟交2-4周,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周.批;&&&&迟交4周以上,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周.批;&&&&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每套合同设备迟交关键技术资料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11.11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0.2%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11.12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11.9、11.10、11.11条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11.13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12 保险&&&&12.1在合同设备发运前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设备到达交货地点之前以供方为受益人;设备到达交货地点之后,以需方为受益人。&&&&12.2供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需方。由于供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合同副本,供方同意需方拒付运杂费直到收到保险合同的副本为止。&&&&13 税费&&&&13.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13.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14 分包与外购&&&&14.1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14.2在本合同生效3个月内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14.3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1、8.12条的规定办理。&&&&14.4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14.5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15.2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15.3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15.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15.5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5.6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5.7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时,供方在破产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处置债务,应先将本合同中对需方的债务赋予优先权;在产权变更时,有责任在变更合同中约定保证需方合同的履行。&&&&15.8若15.7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获得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15.9&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情况下:&&&&15.9.1&供方应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及材料在需方未取走之前供方应负责存放并保险,费用由需方负责。&&&&15.9.2&需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部份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供方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15.9.3&如只是合同的部分被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而不受影响。&&&&16 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6.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6.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17 合同争议的解决&&&&17.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此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7.2&仲裁地点为北京。&&&&17.3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17.4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7.5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7.6在进行仲裁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18 合同生效&&&&18.1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供需双方授权代表在(地点:待定)签字。&&&&18.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自行生效。&&&&18.3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第二台机组的“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19 其它&&&&19.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19.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9.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9.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9.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9.7&供方保障需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需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供方,供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需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19.8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快递邮寄、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19.9&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19.10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16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7份。&&&&19.11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需  方            供  方&&&&名&&&&&&&称:****铝电有限公司&&&&&&&&&&&&&&&&沈阳水泵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省河津市**铝厂1号路&&&&&&&&&&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1号&&&&邮&&&&&&&编:043300&&&&&&&&&&&&&&&&&&&&&&&&&&&&&&110026&&&&联&&&系&&人:张太山、吕海潮&&&&&&&&&&&&&&&&&&&&&&商贵岩&&&&电&&&&&&&话:、5172022&&&&&&&&&&&&&&&024-&&&&传&&&&&&&真:&&&&&&&&&&&&&&&&&&&&&&&&&&&&开&户&银&行:工行禹办&&&&&&&&&&&&&&&&&&&&&&&&&&&&工行铁西支营&&&&帐&&&&&&&号:2113806&&&&&&&&&&&&&&&&&1034504&&&&纳税人登记号:128&&&&&19.12签字&&&&需方&&&&&&&&&&&&&&&&&&&&&&&&&& &&&&&&&&&&&&&供方&&&&签字人:&&&&&&&&&&&&&&&&&&&&&&&&&&&&&&&&&&&&&&&&&&签字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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