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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集团公司成为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时间: 16:25:57 来源:食品科技网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名单,首批全国41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中,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名列其中。据悉,工商总局今后将对示范企业在商标管理工作上给予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等重点扶持措施,以促进示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 确定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商标战略任务,目的是在国内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此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41家企业作为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其中中央企业6家,地方企业35家。
&&& 这次入选企业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包括: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等。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国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
&&& 五粮液酒四次蝉联“国家名酒”称号;荣获国家优质产品金质奖章;其商标“五粮液”1991年被评为首届中国“十大驰名商标”;1995年,企业在第50届世界统计大会上,荣获“中国酒业大王”称号;2003年再度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是国内唯一两度荣获该奖的企业。目前,五粮液集团公司拥有“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三枚“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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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标识使用许可费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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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标识使用许可费的关联交
官方公共微信商评委突破分类表,五粮液争议图形商标成功
  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与商标异议、争议及后续诉讼阶段对《分类表》有着不同的适用态度。商评委及北京一中院在争议及行政诉讼中认为“调味品、面粉制品”与“食用香料、谷类制品”构成类似商品,突破了《分类表》。
  具体案情:
  山东茌平县五粮小食堂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小食堂公司)于2010年在第30类“调味品、面粉制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
”商标(争议商标),该图形商标与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徽记“
”商标(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五粮液集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12年10月,商评委经审理后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商品方面,虽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面粉制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香料、谷类制品”依据《分类表》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但二者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小食堂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并明确提出根据《分类表》,“调味品、面粉制品”与“食用香料、谷类制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北京一中院审理后支持了商评委对于商品类似的判定,依法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律师简评:
  本案的关键因素在于类似商品的判断问题。根据《分类表》,“调味品、面粉制品”与“食用香料、谷类制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商评委和北京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中考虑到“调味品、面粉制品”与“食用香料、谷类制品”商品在实际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共性,且两商标的极高近似度使得其更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等因素,据此突破了《分类表》,适用《商标法》第28条撤销了争议商标。这体现出了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与商标异议、争议及后续诉讼阶段对《分类表》不同的适用态度:在更加注意标准一致性的商标注册审查阶段,商标局以《分类表》为准进行类似商品划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符合商标注册审查的内在规律;但商标异议、争议及后续诉讼阶段更多涉及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强调个案性和实际情况,在这些环节中,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未完全机械、简单地以《分类表》为依据或标准,而是根据案情考虑实际要素,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认定,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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