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的主要形式实质就是要政府做到哪些

网评:政府是信用制度的制定者 更是示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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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政府是信用制度的制定者 更是示范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0时47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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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会议要求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提高决策透明度,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 加强政务诚信、 商务诚信、 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政务诚信表现为政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在行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及社会公共事务中要信守对公众的承诺,履行对公众的责任,其实质就是政府的公权力取信于民。
    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把政务诚信置于其他诚信建设之首,这是因为政务诚信建设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需要。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也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会导致社会主体人人自危,社会风气败坏,公共政策无法有效执行,投资者因对未来缺乏稳定预期而投资积极性下降,经济交易成本增加,管理效率下降,经济发展活力受阻。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首先要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促进政务信息的立体式公开,将政务信息公开纳入制度化、日常化和规范化轨道。其次,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决策制度,以制度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再次,应强化政务问责制度,对政府及其政务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诚信意识,狠抓政务失信问题的整治。
    政务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风向标。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自身做起,信守对社会公众的承诺,努力成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表率、诚信体系建设的领跑者,才能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曹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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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晨信用建设基本知识
信用建设基本知识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49&&&&更新时间:
1、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由国务院发布。
3、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要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4、政府行政信用的实质就是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
5、企事业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6、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
7、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应向社会公示3年。
8、诚信是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品质,是为人处世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各种职业道德的精髓。
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制度的特征不包括以政府为主导。
10、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11、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要做到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12、自然人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的,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13、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
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1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
15、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
16、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17、各级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18、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19、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20、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同一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双公示”信息内容同步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2、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以优良党风带政风的部署要求,市委决定在全市大力推进诚、孝、俭、勤、和的新民风建设。
2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2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将查询信用信息纳入行政审批和重大决策工作流程,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25、失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26、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答: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27、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
28、自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会有哪些任职资格限制?
答: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企、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将失信状况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党员、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29、“信用安康”建设的工作目标?
答:到2020 年,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水准、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法制环境建设初见成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区域经济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显著改善,“信用安康”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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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构筑以诚信为圆心、法治为半径的良性循环圈,有助于推动政府信用建设,塑造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信用的发展目标是努力建立一个诚信政府。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角度,对政府的信用建设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政府信用与法治的关系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显示的合法运作公共权力和竭诚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履约守信的责任感和能力,以及社会组织、民众对其信誉的一种价值判断或评价。进一步说,政府在行政领域或是经济领域遵约守法的表现影响着政府信用的状况,政府信用其实也是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众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将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政府要维护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就必须遵守法律、信守,保护公众的天赋权利。由此可见,政府信用的产生和发展都与法治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学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曾有精辟的论述:&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普遍遵守的法律又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治更多的是对政府进行规制,法治的精髓在于&治权、治官&。法治政府,就是要求政府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自觉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法治政府的要求其实也蕴涵了政府信用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政府诚实守信纳入到法治政府的建设内容中,实质上就是把&诚信&当作推动&法治&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一脉相承的,诚信政府是法治政府自我反思的升华,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的实现方式,将政府信用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是切实可行的。
政府失信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的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政府部门干预了超出其经济、社会范围的事情;有些部门在行政过程中践约守信做的不够;有些部门在行政行为责任承担方面做的不够好;有些部门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有些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等。
从理论上看,政府失信的原因主要有:
(一)信息公开存在问题。作为政治人的政府部门凭借先进的技术和特殊的地位垄断并控制大量信息,作为政治委托人的公众却陷入信息欠缺状态。信息鸿沟和知识差距使得公众不能全面了解政府的政策决定,不能有效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充分参与政府的民主决策。政府失信易在这样的漏洞中滋生出来。
(二)行政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恩格斯曾经说过,政府行政人员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易经常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作为政治代理人的目标与其追求自身利益的目标往往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会利用和操纵政府特权,寻求经济租金。这种寻租行为实现了行政人员的利益,但同时降低了社会的总福利,损害了公众利益。
从实际角度看,政府失信原因主要有:
(一)职能尚未完全转变。市场经济下,政府没有完全将其职能从微观经济管理转换到宏观调控上来,以致于政府包揽一切,一切的现象还有存在。这一方面使得政府本身职能界定不清,另一方面使有限的政府管理资源难以在其涉足的管理领域充分发挥效用,不可避免的产生政府管理越位或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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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QQ:(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法治政府须是守信用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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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政府须是守信用的政府  仅凭一纸行政通知就单方面撕毁协议,不仅程序不当,更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品质,同时也忽略了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与政府打交道做生意,本应是最令人放心、风险最小的投资,因为政府本身就代表着诚实守信。但对于湘潭商人廖辉而言,这种对政府的信任换来的却是“背信弃义”。在依据当时的文件规定签订协议后,廖辉投入巨资参与老家长沙县干杉镇的农村公墓建设,不料事成后政策剧变,公募被镇政府收归国有。虽然市县两级法院都判决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令其撤销行政行为。   类似的个案并不鲜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基层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不惜在政策方面打擦边球,待投资到位、工程上马、“兔子养肥时”,法规制度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当初签订的协议很可能违规或违法。此时政府部门严格遵守所谓的依法行政,近乎于“空手套白狼”,令投资人有苦说不出。问题是,这种做法果真是依法行政吗?政府的诚信又去哪儿了呢?   当然本案没那么极端,司法确认了镇政府强制接管公墓行为的违法性,理由是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但说实话,本案的关键之处不在于政府违反了正当程序,而是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不守信用的做法。对此,司法的回避让权益受损的投资人很难获得实质性救济。而一个表面看似依法行政、本质上却不讲诚信的政府,不可能是我们所期待的法治政府。   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也是一项重要原则。政府和公民之间应该存在基本的信赖关系,公民信任政府作出的决定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对于这种因信赖政府行为而产生的利益,法律应当给予应有的保护。本案中,由于上级政府在出台公共政策时缺乏科学性和周延性,客观上使得下级政府在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过程中,引入民间资金时出现打擦边球现象。而在有政策文件、有投资协议、有许可文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基于对政府的基本信赖,其作出的投资并附随产生的预期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问题是,当上级出台文件规定公益性墓地要移交政府管理,下级政府如何信守当初与投资人的承诺呢?严守承诺可能与上级政策甚至法规制度相违背,严守政策制度又要背负不守信用的骂名,这看似是一个两难的处境。其实信赖保护原则并不是要剥夺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改正错误的机会,出于政策法规变化或公共利益考虑,政府可以对之前的承诺“悔改”,但前提是须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对相对人的合理补偿,并对当时决策违规失误者进行追责。倘若仅凭一纸行政通知就单方面撕毁协议,不仅程序不当,更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品质,同时也忽略了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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