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员工休年假未与员工协商,强制公司强制员工休年假生产部门由5天工作制改为6天。请问这样合法吗?该公司强制员工休年假是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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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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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张平(化名)于2008年6月应聘于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从事一线机工,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也未给张平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08年11月,该厂决定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员工发出了通知。但员工张平对厂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异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以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她,张平不服,将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认为,张平无理拒签劳动合同,并且煽动其他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什么不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张平的请求。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张平于2008年6月应聘于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从事一线机工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平的工资为30元/天,加班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2008年11月,张平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要求与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尔后,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提出要与张平补签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添加了三项内容:“一、本企业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二、本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与本劳动合同有同等效力;三、在合同期内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张平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并拒签该劳动合同。2008年12月,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以“煽动员工闹事,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张平。张平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待遇。裁&& 决  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张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断案者说  本案中,被诉人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在不降低员工岗位性质及待遇的前提下根据生产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该公司在向张平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及补签劳动合同中添加的三项补充条款,即一是本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二是本公司经劳动部门审核的《雇员手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三是在合同期内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张平认为这些条款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并拒签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A外贸服装有限公司以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她,但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中老年法律服务中心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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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聘:生产管理调度-月薪:面议-具体要求:岗位责任:1、组织、计划、指导、控制及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和资源,能够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正常运转;2、建立完善各项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改进现场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确保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3、贯彻、执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确保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生产成本;4、负责做好生产计划,综合平衡年度生产任务,审核日、周、月度生产计划;5、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质量管理目标负责制;随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状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6、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火灾、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7、上级分配的其他任务。岗位要求:1、工业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生产作业管理、产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2、熟悉所在产业、行业的生产过程;熟悉生产规程以及质量标准;熟悉主进度及图表;熟练使用办公软件;3、至少具备3年以上工艺流程、计划调度相关的工作经验,熟悉小批量、订单式制作企业的生产组织模式;4、工作细致、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工作抗压能力,有机械行业生产组织或计划调度从业经验者优先。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聘:生产管理调度-具体要求:岗位责任:1、组织、计划、指导、控制及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和资源,能够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正常运转;2、建立完善各项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改进现场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确保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3、贯彻、执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确保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生产成本;4、负责做好生产计划,综合平衡年度生产任务,审核日、周、月度生产计划;5、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质量管理目标负责制;随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状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6、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火灾、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7、上级分配的其他任务。岗位要求:1、工业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生产作业管理、产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2、熟悉所在产业、行业的生产过程;熟悉生产规程以及质量标准;熟悉主进度及图表;熟练使用办公软件;3、至少具备3年以上工艺流程、计划调度相关的工作经验,熟悉小批量、订单式制作企业的生产组织模式;4、工作细致、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工作抗压能力,有机械行业生产组织或计划调度从业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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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普通企业
生产管理调度
月&&& & 薪
性&&& & 别
年&&&&& 龄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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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1、组织、计划、指导、控制及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和资源,能够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正常运转;2、建立完善各项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改进现场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确保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化;3、贯彻、执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确保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生产成本;4、负责做好生产计划,综合平衡年度生产任务,审核日、周、月度生产计划;5、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质量管理目标负责制;随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状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6、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火灾、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7、上级分配的其他任务。岗位要求:1、工业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生产作业管理、产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2、熟悉所在产业、行业的生产过程;熟悉生产规程以及质量标准;熟悉主进度及图表;熟练使用办公软件;3、至少具备3年以上工艺流程、计划调度相关的工作经验,熟悉小批量、订单式制作企业的生产组织模式;4、工作细致、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工作抗压能力,有机械行业生产组织或计划调度从业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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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铝及铝合金新材料的研发与生产。公司座落于杭州江东工业园区,下辖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杰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成铝业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公司总投资16亿元,占地二十六万平方米,是国内最具发展潜力的综合铝加工厂之一。& & && 公司拥有包括熔炼-铸轧-热连轧-冷轧-箔轧-精整在内的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的现代铝轧制生产系统,配备了铝板带热连轧机组、六辊冷轧机组、纯拉伸矫直机组等60台套设备,关键设备从德国、美国、瑞士、意大利引进,公司生产多种牌号的合金,如1系、3系、5系、6系和8系合金,主要产品有PS、CTP印刷版基、IT用材料、LED、汽车车身板、制罐料、罐盖及拉环料、阳极氧化料、铝塑带基材、药用箔、家用箔、蜂窝箔、锂电池铝箔等。产品远销欧美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永杰铝”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产品被评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公司注重科技创新,与北京科技大学、中南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致力于高精铝合金板带箔的研发与生产,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 & 公司将继续遵循“办世界一流企业,创国际名牌产品”的战略目标,坚持走高品质发展之路,力争把永杰股份打造成铝加工领域的金牌企业。公交车:& & 萧山方向:k743 在春园村站下& & 下沙方向:366、337在春园村站下。
萧山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二路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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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内蒙古法制报-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去年,企业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居于末位的员工直接淘汰。小李因为刚毕业不久没有销售经验,年度销售业绩位于末位,企业遂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小李十分苦闷,找到记者大倒苦水。他说自己工作十分努力,虽说他的销售成绩居于末位,但也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对于企业的做法,他十分不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呢?律师说法: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首先,“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处“末位”有两种可能性:第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第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次,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协商后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封闭性合同,即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单纯依据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范畴,但是末位淘汰制度等企业内部规范不具有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内部规范即失效。站在企业角度看,末位淘汰制度无疑是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可以淘汰落后,同时保护进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使自己免于纠纷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效实施,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第二,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第三,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这样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企业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及增强员工的忠诚度等方面的考虑,在实行末位淘汰时,不宜一刀切,在确有必要推行此制度时,最好制订周全的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业绩表现及其他影响员工的特殊因素,例如家庭情况、突发事件等,对于初次考评末位的员工可给予内部试岗的机会,如再次末位,则可以调岗或培训,若仍旧不行,最后再考虑淘汰。如确需淘汰,企业应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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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去年,企业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居于末位的员工直接淘汰。小李因为刚毕业不久没有销售经验,年度销售业绩位于末位,企业遂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小李十分苦闷,找到记者大倒苦水。他说自己工作十分努力,虽说他的销售成绩居于末位,但也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对于企业的做法,他十分不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呢?律师说法: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首先,“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处“末位”有两种可能性:第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第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次,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协商后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封闭性合同,即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单纯依据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范畴,但是末位淘汰制度等企业内部规范不具有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内部规范即失效。站在企业角度看,末位淘汰制度无疑是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可以淘汰落后,同时保护进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使自己免于纠纷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效实施,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第二,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第三,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这样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企业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及增强员工的忠诚度等方面的考虑,在实行末位淘汰时,不宜一刀切,在确有必要推行此制度时,最好制订周全的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业绩表现及其他影响员工的特殊因素,例如家庭情况、突发事件等,对于初次考评末位的员工可给予内部试岗的机会,如再次末位,则可以调岗或培训,若仍旧不行,最后再考虑淘汰。如确需淘汰,企业应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张乔)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去年,企业宣布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居于末位的员工直接淘汰。小李因为刚毕业不久没有销售经验,年度销售业绩位于末位,企业遂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小李十分苦闷,找到记者大倒苦水。他说自己工作十分努力,虽说他的销售成绩居于末位,但也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对于企业的做法,他十分不解。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呢?律师说法: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首先,“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处“末位”有两种可能性:第一,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第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其次,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协商后共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封闭性合同,即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单纯依据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同。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属于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范畴,但是末位淘汰制度等企业内部规范不具有高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一旦内部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内部规范即失效。站在企业角度看,末位淘汰制度无疑是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可以淘汰落后,同时保护进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率。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使自己免于纠纷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效实施,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第二,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第三,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这样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企业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及增强员工的忠诚度等方面的考虑,在实行末位淘汰时,不宜一刀切,在确有必要推行此制度时,最好制订周全的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业绩表现及其他影响员工的特殊因素,例如家庭情况、突发事件等,对于初次考评末位的员工可给予内部试岗的机会,如再次末位,则可以调岗或培训,若仍旧不行,最后再考虑淘汰。如确需淘汰,企业应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张乔)-内蒙古法制报Xpaper数字报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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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1875961试题类型:单选题 知识点:企业,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新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上述材料表明&A.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居于领导地位B.国资委直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使管理权和决策权C.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建立在职工参与和民主管理的基础上D.国有企业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私有化
难易度: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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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含义: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市场经济活动的饿主要参加者,国民经济的细胞。按所有制划分,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企业按所有制分类:
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公司的含义: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股东含义: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度中的“股东”或“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区别: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理解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共同出资,并由股份形式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注意:(1)“法”:经济法和公司法(2)公司是企业,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最基本的特征:由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分清: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两种法定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经营含义:
指公司为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并获取利润而进行的所有活动的总和。
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含义:
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是企业的产品、服务在社会中留下的印象,以及所受到的评价和认同。
企业的兼并、破产、联合含义:
①企业兼并,就是经营管理好的,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吞并那些经营不善、企业效益差的企业。兼并,可以扩大优势企业的规模,增强优势企业的实力,把劣势转化为优势,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②企业破产,指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结算的经济现象。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企业破产,淘汰落后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③企业联合,指企业之间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大经济效益,而实行的合营或合并。大企业之间的联合通常叫做“强强联合”。&
公司经营成功的主要因素:
①制订正确的经营战略。——公司的经营航标。战略定位准确,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为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反之,定位不准,就会遭受挫折,甚至导致破产。 ②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根本方法在公司经营中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手段,形成自己公司的竞争优势。这是现代企业发展最重要的方法和途径,也是提高我国整体科技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科技与管理密不可分,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科学,同时,提高管理水平也要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 ③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的形象——重要因素。④面向市场,坚持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战略。⑤公司抓住时机做好兼并和强强联合。⑥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1)含义:企业兼并,指的是由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吞并那些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劣势企业的经济现象。(概括地说,就是优并劣)(2)意义:首先,可以扩大优势企业的规模增强其实力。其次,有利于把劣势转化为优势,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兼并的核心是竞争,大企业之间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实行合并,简称“强强联合”。)
(1)含义:指的是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结算的经济现象。 (2)意义:首先,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使企业在破产风险的压力下改善管理,提高竞争力。其次,及时淘汰落后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公司的经营:
公司的经验与发展: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要性: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党和政府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的同时,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的保证。劳动合同制度:①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②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自觉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者维权的基础。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依据。劳动者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以合法手段、法定程序,通过投诉、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加以维护。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1)原因: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的保证。
(2)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①党和政府: A.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的同时,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B.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C.实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D.依法惩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劳动者: A.自觉地履行劳动者的义务,是获得权利、维护权益的基础。 B.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C.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投诉、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要求维护,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施加报复。以合法手段、法定程序进行维权,是每个劳动者的正确选择。 ③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企业经营者素质,经营者的素质,自觉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与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注意鉴别: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是为工薪劳动者在养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救济属于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或遭受意外灾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所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是最高保障,包括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公共福利,对国家职工的福利和对孤老残幼等社会困难成员的特殊福利;社会优抚是特殊的社会保障方式,是对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专业军人优待抚恤。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企业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必要条件;(3)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客观要求;(4)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安定的根本性措施;(5)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原则:①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保障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水平越高越好吗?社会保障水平高,有利于实现社会安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资金来自国民收入,生产的发展是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的物质基础。在生产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造成政府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则会损害劳动者积极性。因此社会保障的基本点要从国情出发,要考虑生产水平,考虑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本着兼顾发展生产与保障劳动者基本社会的原则施行。)②权利与义务相统。(不能认为任何社会成员都同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公民又有缴纳圣约翰保障费用的义务。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者,社会有权利把他们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2)目标: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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