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无摩托车交强险多少钱的两车相撞。法院怎么判

交强险实施后两车相撞如何赔-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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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施后两车相撞如何赔
时间:日13:22
【来源:汉网-武汉晨报】
  晨报讯(实习记者张昊)交强险规定,事故中的车辆也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昨日一些车主来电咨询,买交强险后,如果发生两车相撞,车主能获得哪些赔偿?
  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闵涛表示,要判断如何赔偿,还是要看车主是否有责。
如两车相撞,一车主负全责,另一方无责,车上人员没有伤亡情况,仅发生财产损失。根据交强险责任限额,无责一方最高可获2000元财产赔偿。但同时,无责车主也要赔偿有责车主,有责车主最高可获400元财产赔偿。
  如两车相撞,两车主都有责任,车上人员没有伤亡情况,仅发生财产损失。根据交强险责任限额,两车车主都可获得最高2000元的财产赔偿,不足的部分可通过商业三责险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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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作者:喻胜修&&|&&浏览:767
日 2日18时许杨志强驾驶摩托车,后座上乘坐赵赵龙飞沿310国道从东向西行驶强行拐弯时,与陈小林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程度不同受损,三人受伤,其中赵龙飞受伤较重,先后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一两车相撞,都没投,法院竟然判决让次责方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摘要:办人情案,肆意曲解法律,枉法裁判已经成为司法界的一大公害,极大的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动摇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案情简介:  日&2日18时许杨志强驾驶摩托车,后座上乘坐赵赵龙飞沿310国道从东向西行驶强行拐弯时,与陈小林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程度不同受损,三人受伤,其中赵龙飞受伤较重,先后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XX县交警“道路定认定书”认定:杨志强未带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小林未带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遵循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日&,赵龙飞以杨志强、陈小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XX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责任。法院在交警部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二被告不但没有驾驶证、行驶证而且没有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但是接下来的法院判决中竟然至二被告是机动车肇事方、都没有驾驶证、行驶证,且都没有购买交强险,而且杨志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小林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基本事实,匪夷所思采信了同为被告方杨志强让负责次要责任的陈小林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于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责任划分赔偿”的辩解意见,判决陈小林承担了赵龙飞各项损失12万元。  接下来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陈小林在XX县当地找律师代理上诉,XX县竟然无论是那家都不敢接此上诉案,甚至找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都被拒绝,无论陈小林愿意出多少代理费在当地都找不到代理人。无奈之下,陈小林到委托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二审诉讼。  法理评析:  通过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反复阅读判决书,根据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杨志强的辩称:由陈小林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责任划分赔偿是肆意曲解法律,明目张胆的为被上诉人杨志强开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不是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偏差问题,而是枉法裁判。  《》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该款中,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为同一人,即机动车驾驶员和投保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同一,其立法本意目的在于处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本条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均负有法定义务而未尽到法定义务,由一方先承担另一方不承担规定。  本案中杨志强与陈小林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且都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都是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投保义务人”。仅仅因为被告杨志强辩称由陈小林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再按责任划分赔偿,一审法院就否定了其“投保义务人”资格,免除了其法定义务,显然是极其荒唐的,枉法裁判的手法太过明显。  岐山县法院无视二人分别实施的同一损害的事实,无视XX县交警部门已经划分了杨志强和陈小林的主次责任,置《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构成规定于不顾,睁着眼睛瞎判,简直就是对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公然挑战,更是对法律良知和法官职业道德极大漠视。  试问,还有没有法治?法官们还有没有良知?难道我们的法律是妓女身上的衣服,权利和金钱都能决定她的脱与穿?  本案一审判决后,1月15日星期一一早代理人驱车140公里赶到XX县法院XX法庭提交了上诉状,并和一审主审法官、审判长进行了初步论战,问他们为什么故意作出这样明显错误的判决?一审的法官尽然轻描淡写的说:“你可以上诉嘛,你一上诉我们的判决就不生效了。错了,二审法院可以改嘛!”这就是法官宣示诗词中的“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办人情案,肆意曲解法律,枉法裁判已经成为司法界的一大公害,极大的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动摇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法殇,整个司法体系的悲哀!本案的进程本律师将持续报道。相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没这种信念、信心,那就不算是真正的律师。
作者: [陕西-西安]专长:建设工程 医疗纠纷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律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34323积分 | 帮助12631人 | 93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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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交强险 法院依法判决各自担责
作者:聂泠雪 来源:中国法律网   『双击自动滚屏』
&&&& 2011 年8月25日14时20分,被告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濮坝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星乡中葛邱村西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原告马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致使原告马某某、被告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 原告随被送往濮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日转入濮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2天,共支付支付住院费10890.99元,门诊费50元,共计10940.99元;被告董某某被送往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头外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2802.45元。日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董某某的钻豹125摩托车作出车损评估结论书,认定:损失总值为480元;支付评估费50元。日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日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马某某左上肢损伤致后遗症已构成九级伤残;支付鉴定费(含检查费)1007元。濮阳县法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事故车车主分别为原告马某某及被告董某某,原、被告摩托车均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马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董某某按照交强险的12.2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到庭后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马某某同样按照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濮阳公安交警大队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此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董某某及原告马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及实际侵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董某某及马某某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反诉原告董某某均要求对方 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 原告马某某医疗费 10940.99 元、误工费 3941.75 元、护理费525.57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6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6816.25元、鉴定费100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38911.56元,由被告董某某承担70%即27238.09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30%即11673.47元;二、反诉原告董某某医疗费 2802.45 元 、误工费 262.8 元 、护理费 262.8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60元、车损480元、评估费5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4198.05元,由反诉被告马某某承担30%即1259.42元,反诉原告董某某承担70%即2938.63元。以上一、二项折抵后被告董某某仍赔偿原告马某某25978.6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可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均在交强险限额内,假如双方均投有交强险,则双方均无需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对方即可。但是原、被告二人存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拒投交强险,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后果。试问:投保交强险的费用高还是赔偿对方损失的费用高呢?本案值得相关人士的深思。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聂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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