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公司应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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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员工请病假一个月零四天社保费用公司和个人都有员工承担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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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员工请病假一个月零四天社保费用公司和个人都有员工承担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疆 昌吉 发表时间: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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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病假、事假需自己缴社保费吗
发布日期:&&& 作者:
 巨野读者康某问:职工休病假、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需自己全部缴纳吗?&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享受医疗期待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社保费用等待遇。单位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到职工身上,让休病假的职工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用。&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全额扣发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职工请事假期间,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缴。由于事假不发工资,请事假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单位可从他下月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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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职工请病假,是否必须所在企业批准方有效?
工会律师手记
>&&&&&& 08:43
&  日,我在工作中接待职工刘某来访,其反映情况:本人 2006年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2009年8月,刘某持有当地医院病历及疾病诊断书(建议休两周)要求休病假,在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后,刘某开始休假。后因病情较重,刘某持有医院出具病休条(建议休息一个月)向单位主张休病假。人事经理给刘某的答复:单位规章制度只允许休一个年度内只有一个月的病假。休满一个月后可以不去上班,但要按旷工处理,达到一定数量就要开除。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刘某& 按照病休建议休假一个月。后单位做出《通报》,以刘某违反单位病假制度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本案涉及医疗期、病假问题,现实生活中,因病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很多企业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企业的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如果职工在没有按规定请假,或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企业不批准时休病假,很多单位往往为严肃劳动纪律,会给予职工各种处分甚至按旷工处理,从而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个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医疗期、病假纠纷应把握以下原则:一、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条件以实际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及病休建议,作为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及病休时间的依据。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方式对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条件、期限、应履行的程序做出限制的情形应具备合理性,否则系对劳动者休息权的限制,可以认定为无效。三、劳动者享有医疗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告知用人单位患病事实及医疗机构的病休建议,即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四、双方对于劳动者患病事实及病休建议的真实性、合理性发生争议的,在正常劳动用工管理权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患病及病休建议,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复查。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假属于法定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持有有效的病假证明,就有权利休病假。职工刘某确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而且取得并向单位提交合法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书,履行了请假手续且未超过法定的医疗期,无论所在单位是否审批同意,员工均有权享受劳动法给予的医疗期。公司制度上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及不超过30天,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限制,以此做出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刘某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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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1665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用人单位给职工购买是国家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是基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之上,与职工是否请假没有关系。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员工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的相关知识。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员工离岗、请长假,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的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是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事假期间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赵某以孩子无人看管,需照顾孩子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2个月,公司随即批准请假要求。2010年9月,赵某按时上班。在赵某请事假期间,公司均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费。赵某得知后,请求公司为其补缴。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当地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赵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中止履行。该期间,赵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律、法规对此种情况未作出详细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参照《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4条第2款“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赵某自愿缴纳了事假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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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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