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怎么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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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事项名称: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事项类型:
审批对象:
二手车交易市场
审批依据:
(一)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
(二)湖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商务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67号)。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审批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长沙市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行业准入标准。
申请材料:
(一)所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国税、地税证、机构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
(四)国土、规划、环保、能源等部门的批复意见。
(五)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六)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消防设施清单及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按消防部门的要求提供消防设施设备合格证及照片。
(八)与车管所检测中心、税务、保险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以及经营户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九)涉及国有资产或上市公司投资的,均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同意设立的相关文件。
(十)《二手车市场交易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表格可在省商务厅在线办事网上下载。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相关事项办理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录入“长沙市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材料初审
1、岗位负责人: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副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相关事项办理条件及标准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岗位责任人签出审核意见。同时,即时在“长沙市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中签署审核意见,完成“资料审查”环节。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窗”处理,即时在“长沙市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中说明原因,签署“退窗”意见。
(4)符合办理条件,但资料需补正的,根据具体时限要求,确保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向行政相对人电话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连同所有申报材料一起退回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行政相对人前来补正材料。时限要求不能满足的,同样向行政相对人电话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连同所有申报材料一起交给办结责任人,并即时在“长沙市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中说明原因,签署“退窗”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商务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报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即时在“长沙市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中签署意见,完成“决定审批”环节的操作。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并即时在“长沙市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中说明原因,签署“退窗”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出证办结的,由局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制作备案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备案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局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审批流程图: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网站技术维护电话:7 9
备案序号:湘ICP备号-1 最佳使用效果: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或以上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 - 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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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发布日期】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现予发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㈡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㈡机动车登记证书;
㈢机动车行驶证;
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㈡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㈢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㈣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㈤交易合同原件;
㈥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㈦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收购和销售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㈠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㈡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㈢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㈡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㈢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㈠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㈢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㈣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㈠拍卖的时间、地点;
㈡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㈢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㈣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图片,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站内信息智能主动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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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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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日上午9时许,记者接到来自建昌县天华二手车交易市场法人王连伟的实名举报信函。
  信中提到葫芦岛市建昌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涉及非法经营,该二手车市场在没有在主管的服务业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商业网点批复、没有葫芦岛市服务业委员会开业通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展厅的前提下依然照常营业。
  信中还提到建昌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属于葫芦岛市政府整改未合格、予以依法取缔的二手车市场,该公司的非法经营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建昌县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还恶意降低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致使建昌县二手车市场管理出现混乱现象等问题的举报信息。
  记者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将问题反映给建昌县服务业局,该局一刘姓局长解释,这些问题归省、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县局并无管理权限。随后记者又将该问题反映给葫芦岛市服务业委员,在服务业委员会主管二手车市场的田科长处记者了解到,建昌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经营场地的备案,也没有商业网点规划批复和可以开始营业的说明。那么该二手车市场在相关备案手续不全的前提下,是如何堂而皇之的经营了多年呢?又是如何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就发票问题,记者查阅了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规定,二手机动车交易服务类企业应到市商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在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那么该企业是如何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呢?记者将该问题反映给建昌县国税局,白局长解释:“给企业发放发票,是按照国家发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的发票申领手续,并没有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据举报人王连伟讲,目前他经营的这个二手车市场严格按照《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及葫芦岛市政府相关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来建设和运作。那么为同样性质的企业却有两种不同的审批标准呢?
  随后记者在日第72期,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中查阅到,建昌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为经市商业网点规划批准,未经社会听证(葫政规7号文件规定)未经服务业主管部门备案而擅自异地搬迁以及跨区域经营的问题。要求其停业整改。但至今他们没有任何改造。是什么给予这家手续不全,违法经营的企业的经营权,我们不得而知。
  事后记者将在有关部门得到答复反馈给建昌县天华二手车交易市场法人王连伟,王连伟表示面对自己600多万元的投资和建昌县二手车市场的窘境,非常的气愤,王先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规范审批流程、透明公开办事,还建昌县二手车交易市场一个遵纪、守法、公平、和谐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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