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对江苏金融系统刑事案件不移交怎么处理

300万存入江苏银行“神秘消失” 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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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和讯银行
编辑:panxinfa
摘要:存入银行的300万元“神秘消失”,究竟是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不法谋取,还是户主另有隐情?
(gold.org/)10月25日讯,存入的300万元“神秘消失”,究竟是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不法谋取,还是户主另有隐情?
近日,南京市民蔡先生投诉在自己不知情情况下,被 员工开通并转走卡中300万元。在要求该银行返还“被划走”的300万元无果后,他将江苏银行告上法院。
而江苏银行总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案不是一个简单的“储户存款在银行丢失”事件,从银行掌握的初步情况来看,是当事人涉及到民间高息借贷,在产生风险后,想把风险转移到银行身上的“不法行为”。
江苏银行的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此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南京警方也已介入案件的调查取证,一切将以法院判决和公安的调查为准,除此之外,不便透露过多详情。
不过,中国江苏监管局于日给蔡先生的“信访事项告知书”中,确认江苏银行给蔡先生开时,既未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也未使用二代身份证读取设备读取其身份证信息,违反了江苏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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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
导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前发现的发生在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看看商业欺诈金额立案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首批行业标准报批虚拟运营商将回归健康轨道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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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文章(10)2015年 | 江苏银监把五大行处罚了一个遍(11大处罚)
22:01:55 来源: 票友君 
年末,江苏银监局将2015年的处罚公布于世,多行受罚,其中票据业务受罚的最多。主要类型有:同业存款违规、承兑汇票无贸易背景、承兑款违规打给个人。
撰文:票友君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ID:PIAOYOU_Bill)年末,江苏银监局将2015年的处罚公布于世,多行受罚,其中票据业务受罚的最多。主要类型有:同业存款违规、承兑汇票无贸易背景、承兑款违规打给个人。处罚1:建行江苏省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日)1)、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处罚40万截至2014年12月末,你分行共有6户、17笔的同业存款被纳入单位存款和单位保证金存款科目核算。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以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2)贷后资金监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用,处罚30万日,你分行审批同意给予江苏XX有限公司授信。日,你分行辖属大行宫支行向江苏XX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申请用途为向南京XX公司支付钢材采购款。经查,日,该笔贷款被受托支付至南京XX公司在XX银行的账户。日,该笔资金被转入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支行账户,并于当日回流至借款人XX银行支行账户,之后与该账户原有的资金合并分3笔汇入江苏XX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在XX银行支行的账户。之后,上述资金中有部分被分为5笔汇入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资金到账后,其中有部分于当日被用于归还借款人于日到期的在你分行的贷款本息,其余部分被陆续用于借款给其他单位、承兑到期支付等用途。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2:农行江苏省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日)1)、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处罚30万经查,截至2014年12月末,你分行共有7户、7 笔的同业存款分别被纳入单位保证金和单位存款科目核算。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以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2)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处罚30万日,你分行辖属南京高淳支行为南京XX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该银票经收款人南京XX制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南京XX有限公司。日,该支行为南京XX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银票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9月25日向南京XX公司转账,其中部分资金为贴现资金。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3:交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业务(日)1)、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处罚40万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业务。日,你分行为XX公司(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7笔,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均为南京XX公司,依据为出票人于日与南京XX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经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4:工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业务(日)1)、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处罚50万截至日,你分行单位保证金存款和单位存款账户中,共有23户、41笔存款为同业存款。你分行上述做法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2)、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处罚30万日、9月12日,你分行南京汉府支行分别为南京XX有限公司开立3笔国内信用证。通过查询国税局网站发现,受益人议付提供的16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与国税局网站显示的查询结果不符,均为变造发票。你分行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5:平安银行违规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日)1)、个别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处罚25万日,你分行向江苏XX有限公司发放1笔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背景为该公司向南京XX有限公司购买水泥。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水泥采购合同的供方为江苏XX有限公司,需方为南京XX有限公司,贸易合同交易关系颠倒,该问题在审查、放款、贷后管理环节均未被发现。上述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2)、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处罚40万1.日,你分行投资XX证券的票据资管计划,投资标的形式上为XX农村商业银行受让你分行的票据资产。该批票据由19张你分行贴现的商票组成,并多次在你分行和XX银行、XX农商行之间买断卖断。该笔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同业投资票据资管计划业务资金划转时间与交易流程相逆,即你分行同业投资该票据资管计划时,XX农商行并不是该批票据的持有人,该票据资管计划尚不存在;二是该批票据在上述买断和卖断交易时,票据转出方均未背书,也未将票据交付给转入方,票据实物在日至日期间始终由你分行保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 日,你分行将常州XX有限公司贷款转让给深圳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该笔贷款由你分行辖属常州分行于2011年发放,2013年转让出表后,日又重新纳入你分行常州分行表内反映。此外,此户信贷资产转让时未同步完成抵押登记变更或移交。在转让信贷资产前,你分行未书面通知借款人及保证人并征得双方同意,出让的贷款在转出日之后仍由常州分行负责扣收本金及利息。处罚6:浙商银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日)1)、个别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处罚25万日,你分行为江苏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发1笔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向其子公司江苏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采购工字钢的款项,但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前均已全部作废。日和6月23日,你分行为XX有限公司签发了多笔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其向XX工程项目经理部支付施工款项,但收款企业实际无法提供此项施工服务,并且承兑申请企业无法提供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的税务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处罚7:渤海银行发放贷款被用于银票保证金(日)1)、贷款被用于银票保证金,处罚20万日,你分行向南京XX有限公司发放1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该笔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为银票保证金,你分行贷后管理未能发现。处罚8:浦发银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日)1)、签发无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处罚25万日,你分行向南京XX有限公司签发银票1张,期限6个月。至检查日,该笔业务仅收集了34张税票,税票上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价与购销合同不一致,其中27张税票为日开具。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虚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处罚9:兴业银行违规记账问题(日)1)、违规记账问题,处罚30万日至31日,你分行将部分结构性存款调出“2127结构性存款”科目,调入“2331其他负债”科目核算。你分行向我局报送的2014年末GF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61.各项存款”科目少计、“47.其他负债”科目多计相同金额。日,你分行又将前述结构性存款从“2331其他负债”科目调回“2127结构性存款”科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10:兴业银行违规收费及贷款资金挪用(日)1)、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处罚40万日,你分行与南京X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市场业务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向其收取金融市场咨询服务费1笔。经查,你分行向客户收取金融市场咨询服务费后,为客户提供的信息多数为市场公开信息,且能在你分行外部网站直接获取,并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此外,2014年你分行向另外3家公司收取了金融市场咨询服务费,均存在上述类似情况。你分行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贷后资金监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处罚30万日,你分行辖属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江苏XX开发有限公司发放1笔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后上述贷款资金被挪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11:招商银行非法扣款、贷款资金挪用(日)1)、非法扣划单位存款,处罚20万日至31日,你分行在企业未出具书面授权、也未与企业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仅凭银行客户经理签字的《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即从8户企业的存款活期结算账户扣划款项,转入为企业新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缴存贷款的活期保证金。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2)、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处罚20万日,你分行向宿迁XX有限公司发放1笔流动资金贷款,其中部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被挪作结构性存款,你分行以结构性存款质押为宿迁XX有限公司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上述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本文来源:票友君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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