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行政事业单位青海省退休人员涨工资6月发的7500元是什么钱?

2016年青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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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后,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养老金,自日起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我省是继上海、天津、山东之后,第4个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面启动,并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的省份,改革的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目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对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审核,完成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向社保经办机构的移交。省级财政已调度四月份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5.6亿元,并将资金拨付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   4月1日起,在退休人员原有的养老金账户、开户银行不变的前提下,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确保及时足额将养老金打到每个退休人员的账户。省直556家机关事业单位3.19万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由省社保局通过银行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4月5日前将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 实行社会化发放后,我省对退休人员待遇项目中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冬季取暖费补助,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 另外,省社保局还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寄发公开信,就养老金发放由单位发放改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等相关事宜提前告知,并进行了政策宣传解释。各市州、县区的工作也在推进中。 热点关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资待遇是否会受影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资待遇不会受到影响。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代发统筹外项目(补充住房公积金)。 改革前的退休人员,按原待遇发放。改革后的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的过渡办法执行,确保工资待遇不会降低。 原工资卡可否继续使用? 退休人员的工资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在退休人员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使用社会保障卡。青海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 关于从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青中央单位: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函〔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号、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这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号文件、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的基数,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的基数,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确定。
(三)倾斜调整
1.向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
2.向高龄人员倾斜。退休人员中,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四)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号)的相关规定同步同幅度提高解困补助标准。
(五)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鉴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起步不久,基金尚无积累,此次调标资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缺口部分由省与市州财政分级负担(西宁、海西,由省与市州各负担50%;海东、海北、海南,由省与市州分别负担60%和40%;黄南、果洛、玉树由省与市州各负担70%和3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尽快发放到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总结,9月底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调整落实情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3日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号、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号文件、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3.倾斜调整。一是向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龄人员倾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步同比例调整解困补助标准。
5.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据苏全仁介绍,此次调整的资金来源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青人社厅发〔号文件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级人社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此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中心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底前将1-9月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补发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
&青海9月13日讯(特派记者
唐瑜)今日,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号),为青海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
  据了解,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2次连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也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首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调整后,青海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西北和全国继续保持领先位次。
  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介绍,青海省今年调整的政策内容与人、财两部的要求完全一致,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国家批复青海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平均后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6元,调整幅度为6.6%。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15元,调整幅度为7.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340元,调整幅度为5.9%。但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的比例是指全省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会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苏全仁称,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参加青海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号、青人社厅发〔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据介绍,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资金来源有三:一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二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三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青人社厅发〔号文件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责任编辑:曹家宁
青海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西宁9月13日电(记者石晶) 9月13日下午,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
青海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批准,决定从2016年元月开始,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根据两部《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青海结合实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研究拟定了青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今年青海调整的政策内容与人、财两部的要求完全一致,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国家批复,青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平均后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6元,调整幅度为6.6%。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15元,调整幅度为7.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340元,调整幅度为5.9%。此次,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的比例是指全省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
青海省人社厅副厅长苏全仁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青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此次调整后青海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西部省份依然处于较高水平。
进行定额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此次调整,一是向企业建国前老工人进行了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龄人员倾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按照年龄阶段进行倾斜,年龄越大的标准越高,分别为10元、30元50元、70元不等。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步同比例调整解困补助标准。四是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托底线、补短板”的要求,对企业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70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71元计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此次在调整的政策框架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保持了总体一致,实行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较好地体现了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并轨。并轨后在三个方面完全一致:一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水平完全一致;二是挂钩调整中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做法完全一致;三是倾斜调整中向高龄人员倾斜政策完全一致。
加强了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照顾。一是调整中仍然考虑了艰苦地区因素,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增加了一块考虑艰苦因素的养老金。二是对企业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这个特殊群体进行了特殊倾斜。三是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中,考虑到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因此规定凡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月人均养老金的,按月人均养老金的30调整。四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并充分考虑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差距,这次调整中,体现了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照顾。
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社会各界和退休人员广泛关注。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新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后首次出现同步调整。青海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抓紧工作,确保尽快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每一位退休人员手中,把政策落到实处。据悉,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
(原标题:青海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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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文  号:青人薪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州、地、市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1999年国家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为全面落实这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在职人员兑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同时,相应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限于日前经组织批准离退休、退职且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列入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一)日至日期间离休的人员,按其日调整标准的增资额为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增加离休费,列入离休费基数。
日至日期间退休(职)的人员,按其日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额为基数,乘以本人退休(职)时实行的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增加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列入退休(职)费基数,并按规定计发退休(职)费的比例标准计发。
(二)日前经组织批准离退休和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按其日增加的离休费为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增加离休费。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级职务每人每月85元、厅(局)级70元、处级55元、科级45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45元、助教及以下职务35元;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每人每月4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人35元。
退休前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增加退休费标准较高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3、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4、海南、海北、黄南、海西东部地区退休、退职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玉树、果洛、海西西部地区和天峻、刚察、兴海、同德、泽库、河南等县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40元。
5、按本款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不分安置地区全额计发。
三、执行时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从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省财政厅按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范围和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
五、审批程序
此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需填写增资计划表、增资人员花名册,经各州、地、市劳动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个人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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