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个体户转为一般纳税人人的期初余额

来源:《审计与理财》1999年第01期 作者:阮芳伦,吉勤华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根据其文件精神,一些不符合规定和达不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将由原先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纳税户资格的转变,其增值税计算方法和适用税率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其资格的转变中,应切实做好纳税清算,防止税款流失。账务处理应按下列办法执行。举例说明如下:某一般纳税人,因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被税务机关取消了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该企业有关账户余额如下:“存货”(借方)为35万元;“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借方)为2.5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0.8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为2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第一,调整“存贷”,将存货中所含进项税转出。存货所含税额为5.95万元(35万元×17%)账务处理为:借:存货———有关账户595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59500第二,将“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作一次性摊销(经税务机关审批核定)。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000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25......(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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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1999年01期
审计与理财
主办:江西省审计科研所
出版:审计与理财杂志编辑部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江西省南昌市*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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