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增加或减少设计单位的工作内容容

律师解读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是否有权调动岗位-崔新江律师-法邦网
律师解读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是否有权调动岗位时间: 11:33:53&&作者:崔新江&&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案情简介& & 当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时,此时员工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若员工不想再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充分的条件& &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举证。这里的不胜任工作既包括因工作能力欠缺而不胜任,也包括因工作态度不认真而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有力的考核制度以及员工个人的考核评价或其他证明员工工作情况的证据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单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说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更加理性和善意地对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或调动岗位。若经历这两者之一后,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三、调动何种岗位用人单位有完全决定权吗& & 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   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受管理的一方,不具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理性和人道地对待员工。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此种调岗应属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   仲裁委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员工对公司的调岗决定表示不服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但在该问题未得到解决前,员工应当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四、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故,在一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的形式。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调岗,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只要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则该法条将失去实践操作性。故根据法律的原意,我们认为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工作岗位安排。   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对于劳动者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用人单位能否对其进行违纪解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并且在规章制度中已将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界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对劳动者的调岗应当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若用人单位依据《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履行劳动合同相关义务。若劳动者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则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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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讯----正文
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竞争性磋商预成交结果公示
招标编号:SXZL2016PPPXY001-2~4&&&&&&&&&&&
发布日期:日
&&&&&&&&&&&&&&
1、项目名称: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
2、项目编号:SXZL2016PPPXY001-2-4
3、采购公告日期:2017年5月19日
4、竞争性磋商时间:2017年6月15日
5、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间:2017年6月16日
6、磋商小组名单:傅弘宇、曹瑞芳、任红霞、冯艳平、郭林玉
7、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名单:王亮平、薛诗威、郭小强、刘瑞红、张瑞强、乔庆勇
8、预成交情况
预成交社会资本: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
9、预成交标的:
全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5.92%;
建筑安装工程总价降造率2.5%。
10、主要预成交条件:
(1)合作期:本项目建设期3年,建设期后进入运营维护期,运营维护期15年,合作期限共18年(自PPP合同生效之日起计之日起算)。
(2)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总投资29618.89万元,动态总投资调整为31460.48万元。最终投资额项目实施机构和成交社会资本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3)合作范围
①本项目拟采用&BOT&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
②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SPV),由成交社会资本和政府指定的出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成交社会资本出资80%,政府指定的出资机构出资20%。双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
③项目公司组建后,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成交的社会资本应就本项目与项目公司向孝义市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
④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抢修并通知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合作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按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无偿向政府或政府方指定的部门移交本项目及相关资产。
11、预成交结果公示期: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11日
12、谈判备忘录(见附件1);
13、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草拟的项目合同文本(具体以双方正式签署、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为准,详见附件2、3、4)
14、联系方式
采购人: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孝义市崇文街196号
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机构: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孝义市党政办公大楼731室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量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96号怡丰商务1407室
联系人:王利民 张雷 吕冲飞
联系电话:
2017年7月4日
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会议时间:日
会议地点:孝义市党政大楼727会议室
与会人员:
孝义市政府方:王亮平(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薛诗威(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郭小强(PPP项目办)、刘瑞红(PPP项目办)、张瑞强(PPP项目办)、乔庆勇(市财政局)、邵建华(山西省投资咨询和发展规划院)、刘瑛(中伦律所)、李晓丹(中伦律所)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宏飞、杨俊刚、李永谦、白撰宇、原妮妮、宋秀芬、程俊
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于日完成潜在社会资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评定工作,评选出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会资本&)。本项目组建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以下简称&谈判工作组&)由项目实施机构、市财政局、市PPP项目办组成。谈判工作组与社会资本于日举行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一、&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PPP项目合同》
双方同意将涉及《PPP项目合同》的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原条款内容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7.1 项目公司成立
【成交社会资本】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30)日内,与本项目政府出资代表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并在孝义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不低于人民币5,元,项目资本金全额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成交社会资本】应根据适用法律、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具体参见附件2)的约定依法缴纳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
7.1 项目公司成立
【成交社会资本】应在日前,与本项目政府出资代表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并在孝义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不低于人民币5,元,项目资本金全额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成交社会资本】应根据适用法律、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具体参见附件2)的约定依法缴纳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
9.2.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本项目工程将于2017年【】月【】日之前开工;【 】年【 】月【 】日前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9.2.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本项目工程暂定于日前开工(具体以监理下发的开工令为准),日前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9.5 计价方式
9.5.1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采用定额计价方式。
9.5.2计价依据
施工图预(结)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1年营改增版)计取,人工费按晋建标字(2017)97号文件执行。
9.5.3材料、设备价格以建设当期孝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指导价为准。对于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按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后确定的价格执行。
9.5.4 定额里没有的定额子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投资的10%,即人民币【】万(小写:&【】)元。
建设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投资的10%,即人民币2961.89万元。
运营维护保函的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投资的1%,即人民币【】万(小写:&【】)元。
运营维护保函的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投资的1%,即人民币296.19万元。
移交保函的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投资的0.5%,即人民币【】万(小写:&【】)元。
移交保函的保函金额为本项目可研批复静态投资的0.5%,即人民币148.09万元。
《PPP项目合同》附件4修改为如下表述:
可用性绩效指标及付费
一、可用性绩效考核指标
在建设期,甲方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受项目实施机构监督管理,同时政府相关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甲方在施工质量、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要求,若未达标除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整改外,还可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兑取建设履约保函中相应的数额。
项目完工后,以项目设施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考核评价确认,为政府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前提条件。
建设期考核标准
需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自开工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不超过3年
符合JGJ1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及规定
JGJ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标准及规定
注:以上指标为可研阶段的建设指标,最终以施工图设计中的建设指标为准(若项目不进行施工图设计,则以初步设计中的建设指标为准)。若国家、行业、地方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办法,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新出台标准、规范、规程、办法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二、付费机制安排
(一)政府付费总额的确定
项目政府付费在运营期内根据政府对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公司运维成本以及税收等各种因素计算,并经孝义市财政局核定后逐年向项目公司支付。
年度政府付费总额=年度可用性服务费+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
1、年度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公式
年度可用性服务费= P&+增值税及附加
P:年度可用性服务费基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的总投资进行审计,以审计确定的最终建设总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按建设期各年度投资额分别折算至运营期初的总投资为年度可用性服务费基数,即:
年度可用性服务费基数=1/3建设总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1+i)2+1/3建设总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1+i)+1/3建设总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
n: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15年
i:i为7.49%(根据成交社会资本最终全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即5.92%计算后所得)。
增值税及附加:项目公司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以实际缴税凭证和纳税申报表为准,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建设总投资包括:
①建设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总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造价降造率为2.5%,即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金额=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造价*(1-2.5%);
②设备购置费:按照设备购置合同价格计入;
③其他费用:按照政府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金额或支付凭证计入总投资。
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和调整以本合同约定为准,不因其他因素而变化。
2、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详见附件5)
3、利率调整机制
运营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银行贷款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导致调整后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高于或低于成交时银行贷款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即4.9%)的,双方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年度基准利率变化调整额:
年度基准利率变化调整额=上个运营年度债务融资资金余额&(上个运营年度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平均值-成交时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年度利率调整实际发生天数/360。
上年度利率调整实际发生天数自上年度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以360天为一整年度。
如上个运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整基准利率的,则上个运营年度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平均值=(上年第1次贷款基准利率+第2次贷款基准利率+&&第n次贷款基准利率)/n
(二) 付费安排
年度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时间及进度为每个运营年度支付一次,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的三十(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六十(60)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无异议后三十(30)日内完成支付。第一个运营年度是自运营日起算12个月,依此类推。
《PPP项目合同》附件5修改为如下表述:
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及付费
一、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
项目运营期开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本项目运营维护手册并提交甲方审核,并按照甲方审核确认后的运营维护手册进行本项目的运营维护。
本项目运营期内,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将针对乙方所提供的运维等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常规考核、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常规考核
常规考核每季度(或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季度运维情况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将在考核前提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考核,乙方未派人参加的不影响甲方出具考核结果。
2.临时考核
甲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情况,如发现缺陷,则甲方将通知乙方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乙方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等设施的可用性破坏、正常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无论是常规考核还是临时考核,乙方皆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3.考核指标
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
执行经政府审批通过的人员配备方案,每少1人扣1分。
规章制度不健全齐全,扣3分;无《运营维护手册》,扣2分。
运营企业对运营部门考核制度不到位,扣3分;运营部门对各岗位考核制度不到位,扣2分。
运营维护质量
管网修漏及时率
每一次超过时限扣1分。
查看报修时间和修复时间记录
设备管网巡查
没按计划巡查或巡查不到位一次扣0.5分。
查看巡查记录
开启不灵活,不能关闭,每台扣0.5分,有漏水现象每台扣0.5分,未按规定时间保养每次扣0.5分。
随机检查2条主干道
不及时处理每个扣1分,松动不及时处理每座扣1分。
随机检查2条主干道
安全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否则扣5分;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否则扣5分。
有责任安全事故扣10分。
操作规程不齐全,扣1分;审批手续不严格,扣1分,工作现场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扣2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牌,扣1分。
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扣分;有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扣2分;无应急预案扣3分。
常规考核最终得分按付费周期每年汇总计算一次,取当期全部常规考核分数的平均值。
4.考核与运维绩效服务费
运营绩效考核分数与运营绩效服务费支付挂钩,即运维绩效服务费按照绩效考核分数进行支付,相应的付费比例见下表:
绩效考核分数
90分及以上
70分以下(不含70分)
二、付费机制安排
1. 运维绩效服务费数额的确定
&运维绩效考核付费比例
:年运维绩效服务费
:年运维成本
:利润率,本项目为7.49%
年运维成本确认:甲方针对项目设施的非建设质量原因需要维修部分提出维修要求(若是质量原因则由项目公司无偿维修),项目公司制定维修方案及报价,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政府方审核机构)后报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公司当年的运维成本。
若乙方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项目运营维护的,则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运维绩效服务费利润率。
2. 付费安排
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时间及进度为每个运营年度支付一次,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的六十(60)日内甲方就项目公司的运营绩效考核结果及运营维护成本进行审定,并在审定后三十(30)日内完成支付。
乙方未能按照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所列修复要求对缺陷进行及时修复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二、&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PPP项目合同》附件之《股东协议》
双方同意将涉及《股东协议》的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原条款内容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4.2项目公司的成立
本项目成交通知书签发后30日内,乙方负责与甲方在孝义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项目公司是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
4.2项目公司的成立
日前,乙方负责与甲方在孝义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项目公司是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
增加一段,相应调整表格。
项目公司成立后10日内,各方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到位。
三、&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PPP项目合同》附件之《公司章程》
双方同意将涉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原条款内容
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增加一段,相应调整表格。
公司成立后10日内,股东各方将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到位。
四、&双方就其他问题的处理
社会资本应争取于日前,在孝义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于成立后10日内,向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PPP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PPP咨询费用、律师服务费用。
本备忘录一式四份,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各执两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为签署页】
双方签署:
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盖章): &&&&&&&&&&&&&&&&&&&
授权代表: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成交社会资本】
关于设立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
【项目公司】
2017年【】月【】日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月&&&日在孝义市共同订立。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甲方: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成交社会资本】
法定代表人:
【甲方可以根据孝义市政府方的需要和项目情况指定或引入第三方参与设立项目公司;如成交社会资本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方将一同作为本协议的乙方,并相应修改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下同】
(1)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实施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我市PPP项目实施机构的通知》(孝政办发[2017]11号),授权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授权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即本协议甲方)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代表。
(2)采购人(即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成交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在孝义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其中甲方将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占项目公司20%的股权;乙方将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占项目公司80%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共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下列各术语应有如下之含义,本协议未作特别定义的术语,和《PPP项目合同》中的术语具有同样的含义:
指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设立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项目公司】之股东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本项目或项目&
指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
指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指【成交社会资本】。
&项目实施机构&
指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指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就本协议任何一方而言,指该方的出资额在项目公司资本金中所占的比例。
指项目公司董事会。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日历日。
指项目公司的股东会。
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与利益。
&公司章程&
指双方签署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机关&
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合作期&
指本项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暂定为18年(含建设期3年)。
指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PPP项目合同》&
指本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合同》(具体名称以正式签署版本为准),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再行签署的任何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视为该《PPP项目合同》的一部分。
&项目融资&
指为本项目实施之目的,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进行的对项目所需资金的融资活动。
&关联交易&
指项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买卖、租赁、投资、借款等交易行为。就本协议任何一方而言,如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以及与该方共同受某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实体称为其关联方。所谓一个实体对另一实体的&控制&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个实体决策机构(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之决策权。
&营业执照&
指由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给项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指项目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成交通知书&
指本项目采购人向成交社会资本所签发的确认其为本项目社会资本的书面凭证。
&响应文件&
指【成交社会资本】为本项目而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应采购人要求而做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采购文件&
指本项目采购人所发布的《孝义市基础设施、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竞争性磋商(标包一)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书面澄清、补充文件。
第二条 解释
本协议以下用语作如下解释: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4)&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条&承诺和保证
3.1 各方的承诺和保证
(1) 各方承诺其系依据其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各自公司章程不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
(2) 各方为签署本协议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各方各自公司章程之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内部行动,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 代表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的权利或授权;
(4)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亦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它任何协议或安排;
(5) 任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除已经向对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其签署本协议和实施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3.2 承诺与保证不属实的后果
如果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承诺和保证被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公司设立
4.1 项目公司股东
甲方: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2项目公司的成立
日前,乙方负责与甲方在孝义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项目公司是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
4.3 项目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4.3.1 项目公司的名称为【&】(暂定),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4.3.2 项目公司的住所为:【&】。
4.4 项目公司组织形式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及责任。自项目公司成立日起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分担风险及亏损;各方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4.5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为【&&】(暂定),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4.6 营业期限及延长
除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项目公司的营业期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算,至《PPP项目合同》项下合作期满后一年届满。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与任何单位签订有损项目公司的协议。
在不违反届时适用法律规定、《PPP项目合同》及本协议的前提下,经一方提议,并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经营期。
第五条&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
5.1投资总额
项目公司的估算投资总额约为29,618.89万元。最终投资总额以项目实施机构和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5.2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
5.2.1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玖佰贰拾肆万(59,240,000)元。
双方均知悉,本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约为29,618.8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部分为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的20%。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如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乙方自行通过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及时足额到位。甲方不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任何担保,亦不对上述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如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估算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的资金也由乙方自筹解决。经孝义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甲方或乙方可以引入基金、信托等财务投资人。
如乙方未能按《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等协议规定或甲方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融资,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2.2 各方认缴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成交社会资本】
项目公司成立后10日内,各方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到位。
5.3 出资方式
5.3.1&股东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5.3.2甲方、乙方应在第5.2.2条约定的出资时间内将各自应缴纳的注册资本存入公司账户,完成注册资本出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出资到位,每逾期1天,须按拖延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4 股权转让
5.4.1 未取得项目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和孝义市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5.4.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本项目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2个月)满,乙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自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股东会批准和孝义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PPP项目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4.3甲方有权依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孝义市人民政府的合理要求或引入专项基金等的需要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相关方,该等转让无需取得乙方事先同意。在此前提下,乙方特此同意对甲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协助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所有的手续。受让方需同意受本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的约束。
第六条&股东会
6.1 股东会的组成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2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营业期限的延长;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3)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对外重大担保事宜;
(14)其他各股东一致同意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第(1)、(4)及(6)~(14)项,需经过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生效;其他事项,需经过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生效。
6.3 股东会会议
6.3.1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除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召开股东会会议(包括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股东。
6.3.2各方均有义务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
6.3.3如股东会会议对相关事项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在该等股东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进行磋商,以促使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如各方代表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在各方代表磋商结束后7日内股东会仍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则适用本协议第16条的规定。
6.3.4甲方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6.3.5召开项目公司股东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七条&董事会
7.1 董事会的组成
7.1.1 董事会的成立
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7.1.2 &董事会构成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董事由乙方提名,1名董事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名,由甲方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7.1.3 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出现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任其余下的任期。
任何一方均可经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7.2 董事会的职权
7.2.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董事长;
(4)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案;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9)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决定公司的员工薪酬、福利及奖励制度;
(13)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
(14)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5)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的其他一般担保事项;
(16)决定项目公司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对应人员职责、管理模式;
(17)项目公司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则;
(18)其他股东会授予的职责。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需要董事会表决的,第(4)、(5)、(7)、(8)、(13)~(15)项决议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后生效。其他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事五分之四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即生效。
7.2.2&甲方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7.2.3&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经任何一名董事提出要求,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的问题。
7.3 董事长的职权
7.3.1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4)签署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
(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6)经董事会授权,项目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7.3.2&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用合同约束项目公司或代表项目公司采取其它行动。
7.4 董事会会议
7.4.1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五分之一或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五(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和监事。
(2)&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四(4)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该名董事同时受其他董事委托作为授权代表的,则该名董事同时享有作为授权代表的相应的投票表决权。
7.4.2&授权代表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如董事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可授权委托一名董事或其他第三人(授权代表不必是公司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授权代表不具有转委托的权利。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作出授权的董事签字,该等授权书的原件应以挂号邮件寄给或由专人递送或由该等授权代表面交项目公司。
该等授权代表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在所有情形下均将被视为作出该等授权的董事的投票。授权书可以适用于一次特定的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适用于不超过十二(12)个月的一段特定期间内举行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委托董事撤销授权代表需事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7.4.3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致使项目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的,项目公司将延迟召开该次董事会并书面催告该董事,经项目公司催告后仍未出席的,则视为该董事已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且对本次董事会所表决事项投弃权票。
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2)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更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并委派新任董事。
7.4.4董事会书面决议
除非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其授权代表)事先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
(1)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及
(2)写明其签署日期,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30)日,方为有效。
7.4.5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书写,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若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案,则只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议案)。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八【8】份,其中四(4)份交由项目公司归档保存,其余各两(2)份分发给本协议的各方。
7.4.6董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以中文完整和准确地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所处理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或授权代表)若对会议记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将该等异议提交董事长,董事长经与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磋商后,决定是否对该等会议记录作必要修订。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授权代表)应在收到无异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后的十(10)内签署并返还该等会议记录。上述会议记录的正本须加载于项目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册内,并存放于项目公司的住所。
7.4.7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
8.1 监事的委派
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甲方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8.2 监事职权
监事应拥有如下职权:
(1)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查项目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项目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或者项目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项目公司利益时,要求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行使职权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
10.1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提名;副总经理2&名,由甲乙双方各提名1名;财务总监1名,由乙方提名;财务副总监1名,由甲方提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甲方提名的财务副总监参与对项目公司的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的拟定,并表达意见,及享有对项目公司财务支出及会计账簿、运营相关财务数据的知晓权与查阅权。该名财务副总监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发现的问题上报董事会审议。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可以连任。
10.3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及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1)履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职权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定项目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组织架构、管理体系等,提交董事会批准;
(3)组织起草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投资建议、资产收购或处置方案、项目公司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清算计划、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等,提交董事会考虑及审批;
(4)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外的其他人员;
(5)依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处理对外关系、签署经济合同和其他公司文件;
(6)拟定公司的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7)批准员工培训计划;
(8)拟订项目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方案;
(9)其他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对总经理负责,但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分管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未明确授权且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一条&会计与审计制度
11.1 财务及会计
(1)项目公司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在开展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应与总经理协商。
(2)项目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项目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于当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项目公司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项目公司终止年度的1月1日起至项目公司终止之日结束。
(3)项目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其会计政策和准则,并依法妥善保存其财务和会计数据、报表和其他信息。
(4)在至少提前两(2)个工作日给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的前提下,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检查和复印项目公司的会计记录及作帐凭证。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项目公司依法予以配合。
每一方还可以在合理要求的范围内获得有关项目公司财务和运营状况的其它资料。
(5)项目公司应至少每月或按中国法律要求向各方提供根据中国通行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而编制的财务报告,以便各方能够根据该等财务报告不断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状况,该等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每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税收及财务情况。
(1)项目公司的年度审计由董事会委托一家在中国注册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账册和记录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将年度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
(2)项目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专项事务进行审计。
(3)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应在该等审计报告作出后一个月内将相应的副本提交给各方股东。
项目公司应根据税收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进行纳税,但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后,可享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向项目公司批准的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1.4 利润分配
项目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满足《PPP项目合同》关于维护和更新资金安排有关要求的情况下,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11.5 统计报表
项目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向项目实施机构、统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填报统计报表。
项目公司将前款所约定的统计报表以及按照项目公司统计制度填制的统计报表报送股东各方。
第十二条&公司解散
12.1 解散情形
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本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12.2 股东请求解散
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清算
13.1 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因本协议第12.1款第(1)、(2)、(4)、(5)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甲方委派的一(1)名代表与乙方委派的(3)名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3.2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公司财产用于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a)&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b)&缴纳所欠税款;
c)&清偿公司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届时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7)&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 &违约责任的处理原则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守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上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14.2 &减少损害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14.3 &扣减金额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15.1 保密承诺
任一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及签署后,无论何种原因从另一方或项目公司收到保密信息,均必须在营业期限内(及延长后的营业期限内)和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3)年内履行及承担保密责任。
15.2 保密信息
15.2.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经营计划或经营方案;
(2)客户信息;
(3)技术诀窍;
(4)商业数据;
(5)其他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
任一方未履行及承担保密责任所引起的损失,由披露信息的一方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15.2.2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已经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因订立本协议之外的原因而为公众知悉的信息;
(3)一方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接收的信息;
(4)应适用法律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5)各方书面同意不属于保密的或者可以披露的任何信息。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6.1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16.2因履行或解释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承诺,在诉讼过程中,除各方正在进行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相应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17.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且经孝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
17.2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调整及完善,必须由股东各方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其他
18.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1)甲方: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
(2)乙方:
电子邮箱:
18.2本协议以中文订立。
18.3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之用,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18.4本协议一式【&】份,每方各执【&】份,其余二(2)份交予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以下为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签署页)
甲方(公章):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2017年【】月【】日
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
【项目公司】章程
2017年【】月【】日
【项目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成交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公司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名称为:【&&】(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及责任。自公司成立日起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分担风险及亏损;各方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暂定),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第八条&&除《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及本章程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公司的营业期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算,至《PPP项目合同》项下合作期满后一年届满。
第九条&&经一方提议,且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经营期。
第三章&注册资本与股权转让
第十条&&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估算投资总额约为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玖佰贰拾肆万元整(0)。
第十一条&&股东各方名称
1、股东名称: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股东名称:【成交社会资本】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成交社会资本为联合体,则相应增加股东方,并修改本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下同】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成交社会资本名称
公司成立后10日内,股东各方将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到位。
第十三条&&股东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股东各方应在第十二条约定的出资时间内将各自应缴纳的注册资本存入公司账户,完成注册资本出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出资到位,每逾期1天,须按拖延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未取得项目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和孝义市人民政府的书面同意,【成交社会资本】不得转让、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五条&&除经孝义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且为本项目融资目的,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成交社会资本】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自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股东会批准和孝义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成交社会资本】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履行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股东协议及本章程项下的义务。
第十六条&&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依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孝义市人民政府的合理要求或引入专项基金等的需要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相关方,该等转让无需取得【成交社会资本】事先同意。在此前提下,【成交社会资本】特此同意对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协助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所有的手续。受让方需同意受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束。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营业期限的延长;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3)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对外重大担保事宜;
(14)其他各股东一致同意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第(1)、(4)及(6)~(14)项,需经过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生效;其他事项,需经过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生效。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除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召开股东会会议(包括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股东。
各方均有义务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召开项目公司股东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董事由【成交社会资本】提名,1名董事由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名,由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出现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任其余下的任期。
任何一方均可经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董事长;
(4)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案;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9)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决定公司的员工薪酬、福利及奖励制度;
(13)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
(14)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5)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的其他一般担保事项;
(16)决定公司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对应人员职责、管理模式;
(17)公司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则;
(18)其他股东会授予的职责。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需要董事会表决的,第(4)、(5)、(7)、(8)、(13)~(15)项决议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后生效。其他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事五分之四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即生效。
第二十七条&&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经任何一(1)名董事提出要求,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4)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
(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6)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第三十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用合同约束公司或代表公司采取其它行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五分之一或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五(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四(4)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该名董事同时受其他董事委托作为授权代表的,则该名董事同时享有作为授权代表的相应的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如董事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可授权委托一名董事或其他第三人(授权代表不必是公司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授权代表不具有转委托的权利。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作出授权的董事签字,该等授权书的原件应以挂号邮件寄给或由专人递送或由该等授权代表面交公司。
第三十四条&&该等授权代表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在所有情形下均将被视为作出该等授权的董事的投票。授权书可以适用于一次特定的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适用于不超过十二(12)个月的一段特定期间内举行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委托董事撤销授权代表需事先书面通知公司。
第三十五条&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致使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的,公司将延迟召开该次董事会,并书面催告该董事,经公司催告后仍未出席的,则视为该董事已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且对本次董事会所表决事项投弃权票。
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2)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更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并委派新任董事。
第三十七条&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其授权代表)事先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
(1)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及
(2)写明其签署日期,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30)日,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写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若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案,则只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议案)。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8】份,其中四(4)份交由公司归档保存,其余各两(2)份分发给股东各方。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以中文完整和准确地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所处理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或授权代表)若对会议记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将该等异议提交董事长,董事长经与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磋商后,决定是否对该等会议记录作必要修订。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授权代表)应在收到无异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后的十(10)内签署并返还该等会议记录。上述会议记录的正本须加载于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册内,并存放于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十一条&&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监事
第四十二条 &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拥有如下职权:
(1) 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行使公司章程约定职权的全部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成交社会资本】提名;副总经理2&名,由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和【成交社会资本】双方各提名1名;财务总监1名,由【成交社会资本】提名;财务副总监1名,由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名的财务副总监参与对项目公司的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的拟定,并表达意见,及享有对项目公司财务支出及会计账簿、运营相关财务数据的知晓权与查阅权。该名财务副总监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发现的问题上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财务副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及领导公司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1)履行股东合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职权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定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组织架构、管理体系等,提交董事会批准;
(3)组织起草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投资建议、资产收购或处置方案、公司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清算计划、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等,提交董事会考虑及审批;
(4)&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外的其他人员;
(5)依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处理对外关系、签署经济合同和其他公司文件;
(6)拟定公司的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7)批准员工培训计划;
(8)拟订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方案;
(9)其他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对总经理负责,但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分管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未明确授权且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在开展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应与总经理协商。
第五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于当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公司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终止年度的&1月1日起至公司终止之日结束。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其会计政策和准则,并依法妥善保存其财务和会计数据、报表和其他信息。
第五十二条&在至少提前两(2)个工作日给予书面通知公司的前提下,股东均有权要求检查和复印公司的会计记录及作帐凭证。
股东有权依法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依法予以配合。
股东还可以在合理要求的范围内获得有关公司财务和运营状况的其它资料。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至少每月或按适用法律要求向各方提供根据中国通行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而编制的财务报告,以便各方能够根据该等财务报告不断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状况,该等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每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税收及财务情况。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年度审计由董事会委托一家在中国注册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账册和记录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将年度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专项事务进行审计。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应在该等审计报告作出后一个月内将相应的副本提交给各方股东。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根据税收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进行纳税,但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后,可享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向公司批准的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满足《PPP项目合同》关于维护和更新资金安排有关要求的情况下,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向项目实施机构、统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填报统计报表。
公司将前款所约定的统计报表以及按照公司统计制度填制的统计报表报送各方。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六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第(1)、(2)、(4)、(5)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委派的一(1)名代表与【成交社会资本】委派的(3)名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六十六条&公司财产用于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届时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本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股东各方应在本章程上签字盖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有关方应按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股东间签署的《关于设立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项目公司】之股东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存档一(1)份,股东各执一(1)份,其余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各股东方于&2017年【】月【】日在中国山西省孝义市签署。
(以下无正文,为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项目公司】章程签署页)
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成交社会资本】(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
2017年【】月【】日
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合同
二O一七年【&】月
本PPP项目合同(如下称&本合同&)于2017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甲 &方: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2)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1. 孝义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实施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我市PPP项目实施机构的通知》(孝政办发[2017]11号,详见附件1)授权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2. 孝义市人民政府委托孝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方式选择【成交社会资本名称】(含联合体,如适用,联合体协议见附件6,以下同)作为本项目成交社会资本。【成交社会资本名称】依法与政府出资代表(即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并在孝义市设立项目公司(即本合同&乙方&)。乙方为本项目项下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的主体。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尚未设立,故本合同由成交社会资本先行签署。乙方取得营业执照后5日内,【成交社会资本名称】及孝义市城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应要求乙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全面承继除专属于成交社会资本权利义务以外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成交社会资本名称】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规定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合同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指孝义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PPP项目。项目估算静态总投资约29618.89万元,动态总投资为31460.48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新安街道路改造;胜溪街道路改造;新民街道排改造;新义街道排改造;青年路道排改造;中六路道排建设;府南路排水改造;三贤路排水改造;永盛路排水改造;迎宾路排水改造;振兴街排水改造;府前街排水改造等12条道路和(或)排水管网建设改造,具体项目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3项目清单。
指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指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即【】公司或者【】公司及【】公司组建的联合体。
乙方/项目公司
也即本合同乙方,是一家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公司。
指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设施的权利,并获得服务费。
可用性服务费
指乙方为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而在本项目中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所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融资成本以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运维绩效服务费
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期间内除工程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就本合同而言,指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征地拆迁等工作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PPP咨询费、律师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合作期限为18年(包括建设期3年,运营维护期15年),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计算。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新安街等12条道路的道路及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2)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各种零部件、备品备件、装置等;(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4)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5)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指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商业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15.3条约定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孝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之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指本合同终止的日期(包括提前终止情形)。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项目合作范围及期限
2.1项目合作范围
2.1.1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并保证设施完好,满足正常运转,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考核,项目合作期期满,完好无偿地将本项目及其相关资产移交给政府。【成交社会资本名称】对乙方上述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2.1.2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2.2 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暂定为18年(含建设期3年,运营维护期15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
2.3&合作期的延长
2.3.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2.3.2乙方在第2.3.1项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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