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借钱个人贷款给她还贷款,后来她不知道做了什么,可以告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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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故意不还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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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
  -时报记者张玮报道每到年末,很多人都想将之前借出去的钱收回来,然而难免会遇到“赖账”的人,有些借贷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些“借钱不还”很可能就是诈骗。如何区分这两种情况呢?
  事件回顾
  晓晨和刘某原本是同事,后来相恋,交往了四年多,而且还互见了家长。两年前,刘某以想自己打拼事业为由辞去了工作,晓晨也非常支持男友的决定,认为刘某一定能干出点名堂来。可是一年过去了,刘某经常在家闲呆着,晓晨问他,他只说正在和他人“谈生意”。
  没多久,刘某找到晓晨,称自己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存的钱都给他买了房,现在他想和人投资做生意,希望晓晨能借些钱帮他周转一下。刘某还称,半年后就能翻倍,到时他会连本带息还给晓晨。晓晨很相信刘某,于是把父母平时给她存的钱借给了刘某。之后刘某又以追加投资等理由向晓晨连续借款三次。一年过去了,晓晨曾多次找刘某要求还钱,但刘某总是找借口推脱。最近晓晨发现刘某的手机总是打不通,她直接找到了刘某父母,然而刘某的父母根本不知道儿子借钱做生意的事情。晓晨这才开始怀疑刘某,两人谈了好几次,刘某最终承认自己根本没做生意,他只是将钱都用在了吃喝玩乐上。晓晨觉得刘某是在诈骗。
  民间借贷
  特点:借款数额相对较少,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借钱不还型诈骗
  特点:虚构事实向亲戚、朋友、熟人借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行为在百姓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犯罪人多半像刘某一样找个借口向亲戚、朋友、熟人借钱,而之后又无力归还。这样的行为看似和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其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借口应属于欺诈行为。刘某哄骗女友称自己做生意周转,他以这个借口骗得资金后用来吃喝玩乐,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
  “借钱不还”型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刘某和女友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他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北方网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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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行就报警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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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说没钱,要不过段时间,总以各种借口推脱,想咨询一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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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今日解答当心!“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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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许多人认为,“借钱不还”不是大事,即使承担责任也只会承担民事责任。殊不知,“借钱不还”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以下就是三个“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的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男,38岁,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经法院审理查明,自日开始,刘某以做水果生意缺钱进货为由,在受害人陈某手里借走人民币142800元整,陈某多次讨要未果。事后被告人刘某抓住陈某急于要其还钱的心理,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并且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以到邮政银行贷款偿还陈某债务,需要陈某提供资金作为贷款的保证金以及贷款需疏通关系请客等费用帮助其贷款的虚假理由,对陈某多次进行行骗,从2011年初至日,被告人刘某从被害人陈某处共骗得人民币295803元,其所骗得的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和偿还高利贷。被害人陈某于日17时许向湘乡市公安局报案,湘乡市公安局于日立案,同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案例二67岁的被告人徐某,系浙江省乐清市人。早在1988年始,徐某就到阜阳城区做起电器生意,并与左邻右舍的居民结识熟悉。到了2004年,电器经营竞争激烈,徐某的生意每况愈下,购进货物严重积压,流动资金陷入窘境。为能骗到借款,徐某隐瞒了债务缠身的真相,通过熟人并许以高息,于2004年10月至 向2005年1月期间,先后向付某等6人借款32.8万元。后徐某人走房空,去向不明。受害人报案后,徐某涉嫌犯罪被立案网上追逃。日徐某向阜阳市公安机关投案后,退还全部赃款,并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经管辖法院 批准执行逮捕。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某不服判决,以其行为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终审认为,徐某隐瞒其生意不景气、货物积压事实,在无能力还款情况下,仍以借款经营生意之名,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款项32.8万元后,离开阜阳去向不明。该事实证明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徐某主动投案、退回赃款,系初犯、偶犯,二审期间又由其 亲属垫付9万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且其年龄偏大、户籍地社区愿意接受其社区矫正改造,故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作出以诈骗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终审判决。案例三2014年9月,卢斌结识了吕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卢斌虚构自己在xx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吕梅口头提出借款。吕梅先后将其资金231.91万元借给卢斌。至案发前,卢斌归还吕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卢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卢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吕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斌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吕梅误认为卢斌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将231.91万元交由卢斌使用。卢斌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卢斌与吕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卢斌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三个案例,均属于借钱不还型诈骗案件,那么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有什么区别呢?“借钱不还”型诈骗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对此,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周霄鹏律师表示:“‘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同时,周律师指出‘借钱不还’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其次,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再次,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最后,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对于如何避免被骗,周律师建议:“以上三个案例,都是由借款转化成诈骗犯罪的案例,因此借贷双方在借款时都应更加谨慎。借款方在借款时应适当衡量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切勿产生侥幸心理‘只借不还’;出借人谨慎审查对方还款能力,并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考虑其是否可以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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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军雄、区军灵合同诈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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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军X,男,1964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学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区军灵,又名区X,男,1970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日执行完毕,因本案于同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伟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合同诈骗、虚假出资、骗取贷款一案,于日作出(2014)肇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李和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欧军X及其辩护人翟学明、上诉人区军灵及其辩护人卢伟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具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
2006年6月至9月,被告人欧军X作为实际控制人,在广州市设立、增资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其本人不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而是通过中介公司代为缴纳注册资本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事宜。中介公司筹集资金到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专用账户,在完成设立、增资的验资,取得验资报告后立即将相关的资金转走。之后信诚总公司顺利完成设立、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2006年6月设立的1000万元至同年9月增资为9999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均为零。
2007年3月,被告人区军灵经被告人欧军X同意,在肇庆市成立了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挂靠在信诚总公司名下,以信诚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形式,在肇庆市开展担保业务。
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在信诚肇庆分公司的正常担保业务之外,以信诚肇庆分公司为担保,在帮助被害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隐瞒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虚假的以及信诚肇庆分公司自身没有资金的情况,要求被害人向金融机构贷出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资金,以收取反担保费、其公司需要扩大规模等为借口向被害人提出借用部分贷款资金,并承诺该部分款项的本金及利息由其本人或信诚肇庆分公司按时支付,骗得被害人同意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将其借用的贷款资金转入其指定的佛山市高明金福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龙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明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申盛贸易有限公司、高明区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田园山庄经营部、肇庆市信东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以及被告人区军灵的个人账户中。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将这些款项用于偿还赌债、放高利贷、个人日常开支等,并在偿还几个月利息和少量本金后,不再归还本金及利息,至案发时仍有巨额款项无法归还给被害人。经查实,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骗取肇庆市上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35万元、张某乙90万元、高要市金利祥和金属制品厂170万元、肇庆市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135万元、高要市端溪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万元、肇庆市圣晖陶瓷有限公司400万元、肇庆市德宝莱泵业制造有限公司200万元、肇庆市端州区蚂蚁皮具厂72.25万元、朱某150万元,合计1272.25万元,其中,被告人欧军X使用860.3万元,被告人区军灵使用411.95万元。
(二)骗取贷款
2008年5月,被告人区军灵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龙成公司向肇庆市鼎湖区莲花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区军灵向鼎湖莲花信用社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得贷款300万元。至案发前,该贷款已经还清。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被告人欧军X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区军灵通过龙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犯数罪,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军X提出、指使被告人区军灵以收取反担保费,借用被害人贷款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贷款资金,且骗取的款项大部分由其使用;被告人区军灵则实施与被害人商谈、指使将款项转入指定的账户致使被害人的款项被骗走的诈骗行为,并使用了部分款项。应按两被告人各自的罪责分别处以刑罚。在骗取贷款犯罪中,鉴于贷款已归还金融机构,没有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区军灵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犯合同诈骗罪以及被告人区军灵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欧军X构成虚假出资罪不当,其行为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军灵骗取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不当,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欧军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连同前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总和刑期三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区军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欧军X、区军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2.25万元归还给9名被害人,其中肇庆市上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35万元、张某乙90万元、高要市金利祥和金属制品厂170万元、肇庆市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135万元、高要市端溪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万元、肇庆市圣晖陶瓷有限公司400万元、肇庆市德宝莱泵业制造有限公司200万元、肇庆市端州区蚂蚁皮具厂72.25万元、朱某150万元。
上诉人欧军X上诉提出:1、本案的证人证言和本人的供述与事实不符,其不是信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认为、听说、肯定本人是信诚公司的老板”,说本人去澳门赌钱、放高利贷、挥霍,信诚公司是本人决定的。本人的供述也承认自己是信诚公司的老板,但这是本人与办案人员协商编造的。区军灵的供述也前后矛盾,他说9名受害人的业务、借钱有一半是本人亲自去商谈的,但9名受害人都说没见过本人,他的供述不可信,是在办案人员的逼迫下所作的供述。吴某甲的证言不可信。2、有证据证明在2007年、2008年期间本人是有钱的。在2012年前,其拥有100亩商住用地,拍卖的款项也有4720万元,该地块只抵押给南海区信用社贷款1980万元,没有证据证实该地被南海法院执行的债权1.6亿元。假如其有罪,其当时是有能力偿还的。其没有参与合同诈骗,不构成合同诈骗罪。3、本人与信诚公司没有关系,信诚公司的老板是欧志平,其是为了帮助欧志平注册信诚公司才找到江某甲帮忙的,其对江某甲说信诚公司是其本人的是虚假的。曾某是信诚公司的股东,其证言内容是在推卸责任,其借钱给曾某办公司注册,有银行账可查,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欧军X的二审辩护人提出:1、关于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不清楚。(1)一审关于两上诉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的事实认定错误。1)关于欧军X的偿还能力问题,4000多万元的土地拍卖款是法院强制拍卖上诉人欧军X所有位于肇庆鼎湖区的86亩商住用地所得,辩护人认为,变现的财产价值不等于实际的财产价值,该86亩商住用地的价值不清楚,不能因此认定欧军X没有还款能力。2)关于区军灵的偿还能力问题,一审确认执行“雅典居”征地补偿款有2000多万元,但认为区军灵虽曾取得“雅典居”权利,之后以“雅典居”经营部负责人在2002年变更为谭伍为由,认定区军灵不具有该项目的权利,辩护人认为,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不等于当事人权益变更。一审法院以审理案件的时点推断上诉人没有还款能力,这对上诉人不公平。(2)本合同诈骗案的犯案时间不清。一审判决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及“并在偿还几个月利息和少量本金后,不再归还本金及利息,至案发时仍有巨额款项无法归还被害人”,一审所作认定事实不清。日起欧军X因另案被佛山警方拘留,但被害人部分借款的还款期限在2010年8月和11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再归还借款本息不符合刑事审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3)关于借款协议履行情况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对上诉人交纳保证金和支付给被害人利息的金额没有查清。(4)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2、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法院以欧军X在设立、增资信诚总公司过程中,本人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而是通过中介公司代为缴纳注册资金为由,判决欧军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辩护人认为,该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对信诚总公司的股东构成、注册资金的来去以及通过哪家中介公司实施的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错误的。3、本案存在采用非法证据的情况。上诉人强调其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期间因被威胁、引诱而做出了不实的供述,请法庭调查核实。
上诉人区军灵上诉提出:一审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合同诈骗罪。(1)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定性为经济纠纷。信诚公司及肇庆分公司的成立与经营都与其本人无关,其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公司老板。其不是公司负责人,也不是股东。肇庆分公司开展的每一笔业务都是信诚公司同意和授权的。一审认定其诈骗430万元是办案人员说信诚公司一开始到结业的运营开支总数是430万元,其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签名的。其没有使用过肇庆分公司的一分钱。其在办案机关所作的供述共计27份,卷宗材料只有10份,有17份笔录不见了,请求查清。肇庆分公司与9名受害人发生的担保业务并签订反担保借款协议,借款不能及时还清,主要原因是欧志平病故。(2)从客观方面,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的要件。2、贷款诈骗罪。其是通过合法手续向银行贷款300万元,专款专用,款项到期后,其已付清本金和利息,银行没有损失,也没有提出异议,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关于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犯有合同诈骗罪。理由:(1)一审判决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及“并在偿还几个月利息和少量本金后,不再归还本金及利息,至案发时仍有巨额款项无法归还被害人”,一审所作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查明两上诉人在借款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属主观推断而产生错误认定。一审判决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及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认定上诉人没有还款能力显然是错误的。对于欧军X,南海法院执行的财产是欧军X在2007年以700万元的价格购得,2008年该地块抵押给银行时仍有接近2000万元的价值,一审法院无法合理排除在本案9宗借款发生期间上诉人欧军X有偿还能力的疑点。对于区军灵,一审法院执行“雅典居”征地补偿款,对区军灵在该项目中权利如何,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并未查明。一审以“雅典居经营部负责人在2002年变更为谭伍”的理由作出判决,认定补偿款属于开发公司及经营部。辩护人认为,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权益变更。一审法院以审理案件的时点倒推上诉人借款时就没有还款能力的认定,显然对上诉人不公平。(3)一审对于借款协议履行情况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区军灵知道信诚总公司注册虚假、上诉人供述自身没有钱的理由认定被告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不能仅凭逾期不能归还的民间借款就全部认定为非法占有的合同诈骗。2、关于骗取贷款罪,一审以上诉人区军灵通过龙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判处区军灵骗取贷款罪成立证据不足。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罪必须是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银行借款已全部归还,不存在“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宣告区军灵无罪。3、本案存在隐匿上诉人供述和辩解的重大嫌疑。两上诉人均强调其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期间因被诱供而作出了不实的供述。案卷材料表明,无法排除公诉机关隐匿上诉人供述与辩解的合理怀疑,请求法庭查清本案事实。
出庭检察员意见:1、欧军X、区军灵在信诚公司的地位、作用及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首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均指证欧军X是信诚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区军灵是信诚肇庆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次,相关书证如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资料、担保借款合同等进一步印证了信诚总公司、信诚肇庆分公司的设立情况,欧军X以信诚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借款以及借款资金的流转情况。最后,欧军X、区军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详尽具体,流畅自然,真实性和可信度高,可以推断两人是在非受胁迫和压力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应当认为是真实案情的反映。2、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欧军X作为实际控制人,物色中介公司提出帮其解决注册资金并注册公司的要求,使用中介公司提供的并非自己所有的“过桥资金”,向银行代缴注册、增资所需资金,完成验资后,顺利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取得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资料显示,信诚总公司从2006年6月设立时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增资至同年9月的9999万元,中介公司都在验资手续完成后将所有注册资金转走,信诚总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为零。按照其实施注册行为时的相关法律规定,欧军X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是由于在审判过程中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发生了修改和变更,新的刑法解释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只适用于注册资本需实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欧军X成立的信诚总公司不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现行法规规定其注册资本只须认缴,无需实缴。一审判决认定欧军X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3、关于合同诈骗罪。欧军X、区军灵实际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赌博、还赌债、还之前客户的借款、放高利贷、个人使用等。区军灵等人利用客户自身无法从银行贷款而又急需资金使用的迫切心理,以并不存在的所谓9999万元注册资本作为实力证明,隐瞒公司真实的资金状况和经营现状,以虚构的所谓反担保要求和扩大业务为借口,承诺按时还本付息,骗取客户的信任,借用其他公司和个人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隐瞒借款的真实去向和用途,完全没有诚意履行合同,致使被害人损失惨重。可见,欧军X、区军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4、关于骗取贷款罪。区军灵供认龙成公司是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上由区军灵控制的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证人何某甲、姚某的证言、龙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等都证实这一事实;购销合同以及龙成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借款的资料均证实为虚假的,金融机构明细账、支票、电汇凭证等证实区军灵获得300万元贷款到账后,当日即被转走110万元至信东公司,转走88万元至端州区腾宇装饰设计部,次日又转走100万元至信东公司,转出款项均供区军灵个人使用。区军灵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数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鉴于其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欧军X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建议二审依法改判。一审判决认定欧军X合同诈骗罪、区军灵构成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2006年6月至9月,上诉人欧军X在广州市设立、增资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总公司)过程中,其本人不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而是通过中介公司代为缴纳注册资本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事宜。中介公司筹集资金到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专用账户,在完成设立、增资的验资,取得验资报告后立即将相关的资金转走。之后,信诚总公司顺利完成设立、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2006年6月设立的1000万元至同年9月增资为9999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均为零。
2007年3月,上诉人区军灵经上诉人欧军X同意,在肇庆市成立了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诚肇庆分公司),挂靠在信诚总公司名下,以信诚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形式,在肇庆市开展担保业务。
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上诉人欧军X、区军灵以信诚肇庆分公司为担保,在帮助被害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隐瞒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本虚假以及信诚肇庆分公司没有自有资金的情况,要求被害人向金融机构贷出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资金,以收取反担保费、其公司需要扩大规模等为借口向被害人借用部分贷款资金,并承诺该部分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由其本人或信诚肇庆分公司按时支付,骗得被害人同意并签订借款协议,将其借用的贷款资金转入区军灵个人银行账户和佛山市高明金福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源公司)、肇庆市龙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公司)、佛山市明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健公司)、佛山市申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盛公司)、高明区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田园山庄经营部(以下简称田园山庄)、肇庆市信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东公司)等公司账户中。上诉人欧军X、区军灵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放高利贷、个人日常开支等,并在偿还几个月利息和少量本金后,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至案发时止仍有大量贷款资金无法归还被害人。
期间,上诉人欧军X和区军灵共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272.25万元。其中,肇庆市上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裕精密公司)35万元、张某乙90万元、高要市金利祥和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祥和金属制品厂)170万元、肇庆市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土石方公司)135万元、高要市端溪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万元、肇庆市圣晖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晖陶瓷公司)400万元、肇庆市德宝莱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莱泵业公司)200万元、肇庆市端州区蚂蚁皮具厂(以下简称蚂蚁皮具厂)72.25万元、朱某150万元,合计1272.25万元。其中,上诉人欧军X使用860.3万元,上诉人区军灵使用411.9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信诚总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书等,证实:信诚总公司于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欧志平,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此外,验资报告中的验资事项说明证实信诚总公司的股东曾某以货币出资100万元、欧志平以货币出资900万元均已于日缴存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前进支行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账户内(账号:12×××77)。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信诚总公司于日变更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等情况,其中,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均从1000万元变更为5500万元。此外,验资报告是于日作出的,验资报告中的验资事项说明证实信诚总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4500万元已于日缴存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前进支行注册资本入资专用账户内(账号:12×××03)。
3、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实:信诚总公司于日变更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等情况,其中,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均从5500万元变更为9999万元。此外,验资报告是于日作出的,验资报告中的验资事项说明证实信诚总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4500万元已于日缴存广东发展银行广州东华路支行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账户内(账号:12×××95)。
4、银行流水账、进账单、支票,证实:信诚总公司于日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前进支行开立账号为12×××77的账户,于同年6月7日在该支行开立账号为12×××03的账户,于同年7月31日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华路支行开立账号为12×××95的账户。同年6月1日,汕头**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00万元至广州**国家运输有限公司在前进支行开立的账户,转账900万元至广州**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进支行开立的账户,之后该两笔款于同日均转账至信诚总公司尾号6577的账户,同月7日信诚总公司尾号6577的账户转账1000.12万元至该公司尾号0903的账户并销户,同月8日,信诚总公司尾号0903的账户以支票转账1000万元至广州**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同月29日,广州中油**石化有限公司先后转账2500万元和2000万元至信诚总公司尾号0903的账户,同月30日,信诚总公司尾号0903的账户先后转账1500万元至广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账3000万元至汕头**科技有限公司,同年7月5日,该账户销户;同年8月1日,广州市**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先后转账1900万元、1800万元、1800万元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在东华路支行开立的账户,之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于同日将其中的4500万元分为1400万元、1500万元、1600万元先后转账至信诚总公司尾号5195的账户,同月2日,信诚总公司尾号5195的账户先后转账16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至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之后信诚总公司尾号5195的账户无往来款交易,于日销户。此外,上述的广州**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日开立,于同年6月1日将900万元转账至信诚总公司账户后再无往来款交易,日销户。上述的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于日开立,同年8月1日开始有往来款交易。
5、核对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合同、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等,证实:信诚总公司的股东于日发生变更,股东由欧某某、曾某变更为欧志平、赵某某。
6、核对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股份转让合同、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书等,证实:信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于日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欧志平变更为李某甲,股东由欧某某、赵某某变更为李某甲、赵某某。
7、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信诚总公司章程、负责人任职书、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任免书、分公司(营业单位)负责人履历表,证实:信诚肇庆分公司于日成立,经营范围是联系隶属公司的业务,成立时的负责人是吴某甲,于2007年10月变更为涂某,于2007年12月变更为欧志平。
8、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南法执字第2436-4号执行裁定书、日作出(2011)南法执字第2436号等27案关于欧军X系列执行案件的分配方案,证实:欧军X位于肇庆市鼎湖区广利镇红亭小区的4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拍卖得款4721.03万元,该款扣除优先受偿款、评估费、基准评估费、系列案件受理费、系列案件执行费,可分配金额为万元,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金额为万元。
9、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肇中法执字第86、87、88、89、90、91、92、222恢1号及(2005)肇中法执字第193号恢2号财产分配方案,证实: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扣押的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雅典居经营部的征地补偿款万元中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蒋绿源、伍儒宽的债权后,余款753.534026万元,依据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雅典居经营部达成的协议,退还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319.75万元、退还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雅典居经营部433.784026万元。
10、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实: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雅典居经营部是集体所有制,负责人于日由区军灵变更为谭伍。
11、肇庆市中小企业局于日出具的复函,内容:信诚肇庆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因此该公司应在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该局没有对该公司备案及发出《担保机构备案证》。
12、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于日出具的《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对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复函》,内容:信诚总公司2007年在广州市中小企业局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手续(备案号:粤(广州)保信备字(号)。
13、广州市中小企业局于日出具的《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备案情况的函》及附件材料,内容:信诚总公司曾于2006年8月向该局提交申请《担保机构备案证》相关资料,该局于日向该公司发放《担保机构备案证》。但根据《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第八条“跨地级以上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的规定,该局发放的《担保机构备案证》,不能作为该公司在肇庆设立分公司并开展担保业务的依据。
14、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内容:广州市中小企业局于日向信诚总公司发放了粤(广州)信保备字(号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业务范围:项目投资,为企业及自然人提供担保并开展相关担保业务,企业并购咨询,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500万元。
15、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日的复函,内容:该办未向信诚总公司发放过《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信诚总公司不是该办的监管对象,该办不掌握信诚总公司的有关经营情况。
16、肇庆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于日出具的《关于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肇庆分公司有关情况的回复意见》,内容:信诚总公司不是该局的监管对象,该局也不掌握该公司的有关经营情况。在2010年至2011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期间,该局未收到过该公司的相关材料。
17、破案经过,证实欧军X、区军灵归案的情况。
18、户籍资料,证实欧军X、区军灵的身份情况。
19、四会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于日出具的关于罪犯欧军X在讯问期间的证明,证实:公安人员于日至同年9月22日在四会监狱讯问欧军X期间,经现场监管警察证实,在讯问过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欧军X等违法行为。
20、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及(2014)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欧军X因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还证实欧军X于日在肇庆市被佛山市公安人员抓获时使用的是假名。
21、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3)肇鼎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拘留证、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区军灵于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日刑罚执行完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甲的证言:2006年的时候,欧军X想成立一家担保公司。我当时在肇庆市工商局工作,我当时认识一个中介公司,可以帮助成立公司,只要缴纳一定的中介费就行。欧军X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就让我联系这个中介公司,要成立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在一亿以下。后来我就找到广东省工商局旁边的一个中介公司,找到一个姓潘的女子,把成立担保公司的事情给她说,她说可以做,并把办理手续的事情告诉了我和欧军X。后来欧军X就提供了欧某某还有他一个姓曾的司机的身份证给我,我就和姓潘的女子带领欧某某和姓曾的司机一起去工商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来信诚总公司的工商登记办理下来,之后还去办理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手续,信诚总公司就算成立了。信诚总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后来增资到了9999万元。信诚总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增资资金是那个中介公司姓潘的女子搞来的,这些资金就是过桥资金,是为了成立公司用的,公司成立以后马上就转走了,这些资金不是欧军X的。欧军X当时没有这么多的资金成立担保公司,他当时在高明开发的田园山庄项目没有资金,还要去银行贷款的,还是通过担保公司贷款。信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欧志平,占90%股份,姓曾的是股东,占10%股份,欧某某和姓曾的司机只是挂名的,欧军X才是实际的控制人。欧军X以前坐过牢,怕出什么事情承担风险。信诚总公司在广州的办公地点只是一个摆设,就是为了成立公司用的,信诚总公司在广州没有怎么开展担保业务,担保业务都是在南海、肇庆等地方开展的。时间太久了,我忘记帮欧军X成立信诚总公司的中介公司的名字,经办的那个姓潘的女子,我听说她现在已经移民到加拿大,早就离开广州了。她是我和一个朋友吃饭的时候认识的,她说可以办理这样的业务,有客户给她介绍一下,并留了联系电话,所以后来我就找到她。
经辨认照片,证人江某甲辨认出:欧军X是信诚总公司的老板;曾某是欧军X的司机;信诚总公司的挂名法人欧某某。
2、证人蔡某的证言:我在2006年年初通过购买广州**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6%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大股东,担任董事长。**通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和硬件开发、系统集成、提供电子服务、安全技术服务等项目。我们公司没有与信诚总公司有过业务联系或资金交付。查看了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银行流水账单,我们公司确实没有在日向信诚总公司汇款900万元。经我们公司财务人员核对、7月的公司财务报表、公司账册和凭证等原始资料,我们公司确实没有该笔900万元资金的书面反映。之后根据银行提供给我们公司的资料,我们发现该账号开户、转账所使用的公章、私章等与我们公司正规的公章、私章完全不同。我才想起来2006年年中我们公司曾想增资300万元,当时的财务主管便找了一间中介公司协助我们公司去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我怀疑是这间中介公司冒用我们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利用该账户转账900万元至信诚总公司。我们公司当时找那间中介公司是当时的财务主管谭楚林自己去找的,但该财务主管在2008年已经离职了。我们公司肯定要提供一些公司的证件给中介公司去办理增资手续的。我不认识欧军X、欧某某、曾某、区军灵,也没听过这四个名字。
3、证人曾某的证言:我在2005年10月到高明区田园山庄公司上班做欧军X的司机。大概2006年年初,欧军X找到我说他想开一间担保公司,想用我的身份证去申请,我同意,把身份证交给了欧军X。同时,欧军X又找了他的堂侄欧某某,拿了欧某某的身份证件,便找人去广州申请办理担保公司了。欧某某是田园山庄的管工,也在欧军X身边。2006年年中,欧军X成立了信诚总公司,总公司位于广州,我和欧志平为公司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欧某某,欧某某占信诚总公司90%股份,我占10%股份。月,欧军X让我签了一份股权转让的协议,将我在信诚总公司所占的股份转移到赵某某名下,赵某某是欧军X田园山庄项目保安队队长。我记得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9000多万元,我和欧某某没有实际出资,我和欧某某都是给欧军X打工的。区东(真名叫区军灵)是欧军X的亲弟弟,他是信诚肇庆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肇庆分公司平时是区东具体管理,大的事项或者业务是欧军X和区东商量后再确定。2008年,因为欧军X开始拖欠我工资,我便私下问欧某某,欧军X怎么会出现工资发不下来的情况,欧志平告诉我说欧军X去澳门赌博输了几千万。我在给欧军X当司机期间,曾陪欧军X去澳门的葡京酒店,一般是我在酒店里面住,欧军X则去下面玩。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曾担任过信诚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09年5月,经朋友李某乙介绍见到欧军X,欧军X让我去信诚肇庆分公司上班,听他弟弟区东的安排。2009年9月,李某乙联系我说欧军X想用我身份证去办理一下公司业务,我便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李某乙。2009年11月初,欧军X过来接我说带我去广州签一下信诚总公司股份的文件,我便随欧军X一起到广州天河区的省工商管理局,在一些材料上签名。签名后回到端州吃夜宵的时候,欧军X才告诉我信诚总公司是一间担保公司,主要帮客户向银行担保贷款,现在我已经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后如果公司有担保业务,我就要出面去签名。我当时是按照欧军X的要求在相关登记资料上签名,自己连信诚总公司是做什么的,地址在哪里的都不清楚,全部是欧军X安排的。我在工商资料上面签名时,我签自己的名字,欧军X签了一个叫赵得新的名字,资料上面欧志平的名字是那个我不认识的人签上去的。欧军X是信诚总公司的老板,我没有实际出资入股信诚总公司。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欧军X是信诚总公司的老板,肇庆分公司则是欧军X的弟弟区东在管理。区东只是负责肇庆分公司,只能以肇庆分公司的名义联系业务,所有的业务开展都需要欧军X派信诚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过来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区东必须要将肇庆分公司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欧军X。我认为欧军X把这些贷款都拿去澳门赌博用了,因为我自己都陪他去澳门很多次。2009年初,因为信诚总公司在帮客户担保时拿走了很多贷款资金,又一直拒不归还,很多客户找信诚总公司追债。欧某某是信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多担保合同都是欧某某签名,很多客户都通过各种方式找欧某某还债,欧某某只是一个从欧军X手中拿工资的打工仔,所以欧某某提出退出信诚总公司。欧军X就找我帮忙找一个人替代欧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角色,我就找了曾经和我一起在新疆坐牢的李某甲,之后信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李某甲。
6、证人区某琼的证言:我是欧某某的老婆,欧某某在2011年去世了。欧某某在2001年开始给欧军X打工,一直到去世。欧某某没有成立公司,他没有钱,也没有文化,哪有能力成立公司。欧某某给我说每个月工资2000多元。他的工资自己都不够用,哪有钱拿回家,有时候买烟都没有钱,还要从家里拿钱买烟。家里的房子是在他去世以后,我几个在香港的兄妹借钱给我盖的。欧某某与欧军X是堂兄弟关系。2010年11月,欧某某得知自己得了肝癌,没钱治,还给我说2009年的工资欧军X都没有发给他。
7、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06年,区东找到我说他想和我成立一间担保公司,我同意。之后就成立了信诚肇庆分公司,由我担任公司的负责人。信诚肇庆分公司成立初期所有的费用开支都是我支付,包括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员工工资、租金等,大概总费用是20多万元,区东没有出过一分钱,区东说他自己没有钱。我没有注资到信诚肇庆分公司,因我和区东成立的只是信诚肇庆分公司,业务、资本等隶属于信诚总公司,所以我和区东是不需要出资的,我支付的20多万元不算是注资。公司收入六成归欧军X,我和区东各占两成。信诚总公司都是向农信社申请贷款担保,原因是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9999万元,而广发银行要求的准入门槛是一亿元,不符合广发银行的要求,而农信社方面对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就比较随意,所以我们肇庆分公司只能选择农信社。这方面的事情都是区东负责去联系的。月的时候,在鼎湖区一间管桩公司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发放后,我发现该笔贷款中100万元被区东转到信诚肇庆分公司的账户中,欧军X从佛山过来要求我把这100万元汇到佛山去,我感觉有问题,不同意将该100万元贷款汇至佛山,后来这笔资金也没有汇过去。后来我在和德庆盘龙峡旅游有限公司商谈贷款2000万元业务时,欧军X听到这单金额大的贷款业务便又派人过来,要求我退出这单业务,由他派人接收处理。正是因为这两件事,我看清楚欧军X和区东开担保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正规开展担保业务,而是为了“抽水”,我觉得这样做下去迟早都要出问题,且欧军X知道我不会按照他的意图从担保业务中“抽水”后便千方百计的想将我赶走,我就主动退出了信诚肇庆分公司,并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变更为涂某。“抽水”是欧军X提出来的,这些钱由欧军X拿走用于还赌债的,区东肯定知道欧军X拿“抽水”的钱去还赌债了,欧军X滥赌区东是清楚的。“抽水”的事情基本都是区东和客户谈的。我走了以后,信诚肇庆分公司的负责人换成了涂某,涂某没有做多久又换成了欧某某,但实际上信诚肇庆分公司还是由区东控制的,涂某和欧某某只是欧军X派过来监控区东的。欧军X平时没有参与信诚肇庆分公司的管理,我在的时候由我说了算,我走了以后是区东管理,资金的支配也是区东说了算。欧军X是信诚总公司的幕后老板,在表面和资料上面他和信诚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整个公司运作、资金的使用和人员的安排都是欧军X自己决定的。信诚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9999万元,实际上信诚总公司是没有资金的,开展担保业务的时候,银行也不会那么严格去审核有没有这么多资金的,只要取得了担保资质就行了。欧军X很滥赌,经常去澳门赌钱,欠了很多赌债,他又没有钱还,只能从肇庆分公司拿钱还赌债了。
8、证人涂某的证言:2007年9月底,欧军X打电话给我说他开了信诚总公司,叫我过来信诚肇庆分公司帮忙做负责人,支付每个月15000元的工资,我去工商部门办理了负责人变更手续,成了信诚肇庆分公司名义上的负责人。实际上信诚肇庆分公司的老板是欧军X和区东两个人。欧志平在工商资料里面显示是信诚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他是欧军X同姓的亲戚,一直都是跟欧军X打工,而曾某在工商资料显示是信诚总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只是欧军X的司机。他们平时都要靠欧军X发放工资生活。信诚肇庆分公司所有的担保业务都是区东的马仔介绍过来的,做不做担保也是区东及欧军X决定的。如果区东确定要帮客户申请贷款,他便会让欧某某、曾某带着信诚总公司的公章从高明来肇庆签名盖章。我在信诚肇庆分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一是审核公司报销情况,而不是决定;二是跟随分公司业务员去申请担保贷款的公司实地考察;三是有时会接待来分公司申请担保的客户。区东因为我是欧军X派过来的,属于欧军X的人马,对我很不信任。
9、证人梁某甲的证言:2007年我下岗失业在家,区东听说便叫我到信诚公司去上班。区东是信诚公司的老板,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挂名为欧志平(区东的堂兄弟),平时公司的报销、人员招聘、业务商某和决定、工资和提成发放都是区东自己决定的。在业务经理介绍担保业务到公司后,区东本人或者区东委派公司其他员工再去借款人的办公、生产场所考察。我在信诚公司主要是接待应酬开车和向银行、客户送担保资料,具体是客户需要贷款的时候,必须首先和信诚肇庆分公司的老板区东谈,谈好以后有些客户区东会交给我跟进具体的事情,我会把客户需要提供资料的清单交给客户,让客户根据清单上所列提供资料,我也会到客户的厂或者公司实地看一下,客户整理好这些资料以后会打电话给我,然后我会整理一套信诚总公司和信诚肇庆分公司的资料,把这些资料交给银行,等待银行审核放款。放贷的时候,我就和“四婶”(廖某)带着客户一起到银行办手续。我只介绍了高要长城精工公司和梁某乙两单业务给区东。上裕精密公司、圣晖陶瓷公司、朱某都是客户和区东谈好贷款的细节后,区东交代我让我具体跟进办理贷款手续的。
信诚肇庆公司的决定权在区东手里。区东的借款有些是以反担保费的名义去借款的,区东会和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的,证明这笔钱客户借给区东使用。听区东说公司的钱很多都被他哥哥欧军X拿走了,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要到处借钱,因这事情,区东对欧军X很大意见。所以搞得他都没有钱。
10、证人姚某的证言:2008年9月左右,区东叫我到信诚肇庆分公司工作,担任出纳。信诚肇庆分公司主要是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信诚肇庆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我没有具体经办过相关的担保业务。信诚肇庆分公司是区东本人在管理和决策,公司其他人员包括业务员、行政人员都是由区东管理和安排,相关的工资、报销、费用支出等财务情况也是区东最终审核把关,公司担保业务获取的资金也由区东安排我去办理相关的转账、提现等具体工作。公司所有的请示都是区东审核把关。区东向客户借款的资金都是区东和客户谈好以后,客户按照区东的要求把钱汇到区东指定的账户中。区东还是龙成公司、信东公司和肇庆市科力佳电子自动化公司的老板。2009年年底2010年年初的时候,信诚肇庆分公司因交不起房租、水电费和管理费,区东把全部公司人员、设备、档案材料转移到科力佳公司内,我继续担任科力佳公司的出纳,2013年因区东涉嫌犯罪被抓,导致科力佳公司停业,员工也全部解散。
11、证人廖某的证言:我于2007年10月到2008年7月间在信诚肇庆分公司工作,担任出纳。当时是欧军X打电话给我说在肇庆成立了一个担保公司,让我去帮手。信诚总公司在广州注册登记,在肇庆的是分公司,肇庆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肇庆分公司只有负责人。我去信诚肇庆分公司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涂某,但涂某经常出去,主要的负责人是杨总,区军灵很少在公司,后来杨总做了没有多久就走了,欧军X又派欧志平过来做法人,但欧某某很少在公司的,区军灵就全权管理公司的事情了,公司的决策、人员管理和资金使用是区军灵决定。涂某和欧某某是总公司派来的,信诚肇庆分公司贷款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时区军灵会通知他们过来,然后区军灵再安排我和他们一起,让他们签名、盖章。银行放款时,区军灵就会通知我,我就和法定代表人、业务员和贷款的客户一起到贷款银行,办好手续。银行放款后,我会根据区军灵事先告诉我要收取的担保费和保证金的金额,在客户的贷款账户中转走相应的担保费和保证金。区军灵向客户借款,一般情况下客户会要求签订一份借款协议。有时候银行会要求提供购销合同,把钱转到区军灵提供的账户内,购销合同也是区军灵让公司的人做好的。所有借款的事情都是区军灵事先和客户商量好的。区军灵和欧军X是亲兄弟,他们是我老公欧某某的侄子,他们都叫我“四婶”。
1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在2008年1月进入信诚肇庆分公司工作,2008年10月离开该公司,我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欧某某,他什么都不管,实际的经营者是欧军X,该公司由欧军X的弟弟区东负责管理及发放工资。2008年8月左右,我找到陈某丁,说我现在信诚担保公司上班,可以帮他贷款用于企业经营。陈某丁提出贷款50万元,经过商议,陈某丁申请贷款70万元。我拿着蚂蚁皮具厂申请担保的资料向区东汇报,区东当时说如果要以信诚公司的名义帮蚂蚁皮具厂担保贷款,申请的贷款金额要翻一倍,也即150万元。我问区东为什么要把7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区东说等贷款发放下来一人一半。刚开始,陈某丁不同意,后来陈某丁同意了这一条件。为了保证信诚公司拿到70万的贷款,经过与陈某丁商议,又将贷款金额从150万元提高到170万元。2008年9月,高要莲塘信用社贷款发放到蚂蚁皮具厂的账户,在发放贷款当天,银行审核后批准转账10万元到冬海服装有限公司。后来区东派人将一份蚂蚁皮具厂和肇庆市新保益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虚假的购销合同送到高要莲塘信用社,银行批准将110.425万元转入肇庆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区东以信诚公司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给陈某丁。
1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我在月至9月在肇庆信诚公司工作,是业务经理,但实际工作中我都是跟李某丙去帮他开车、协助拓展业务。在信诚公司工作期间我主要协助李某丙经办蚂蚁皮具厂的贷款担保业务。莲塘信用社在2008年9月初的一天发放了170万元贷款给蚂蚁皮具厂,区东安排我、李某丙、姚某和陈某丁一起到莲塘信用社转账,当时来莲塘信用社之前我从李某丙或公司文员廖梦岚手里拿了一份购销合同的复印件,到了莲塘信用社后,姚某将这份购销合同交给信用社后,信用社将170万元贷款中的110.425万元转入肇庆市新保益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内。
14、证人梁某乙的证言:我是肇庆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上半年,我准备贷一笔款做生意,通过朋友梁某甲介绍认识信诚担保公司的区东,我向区东提出自己想从银行贷款做生意。我以肇庆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找区东的信诚公司做担保向银行贷款。日,区东以信诚公司的名义帮肇庆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从鼎湖农信社桂城分社贷款1400万元。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日,区东找到我说他现在另外一笔贷款需要向银行缴纳保证金,但他的信诚公司没有钱,想找我帮忙垫付,我通过肇庆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转账了25.5万元到高要莲塘信用社。我要求区东尽快归还这25.5万元,到了9月8日,区东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一笔贷款已经发放,转账到我们公司,但转入的金额超过了欠款的数额,区东要我把多余的资金转到另一间公司。我便去银行查账,果然当天我公司的账户里面转入了110.425万元的资金,我在扣除了区东欠我的25.5万元后,便把剩余的85万元转到区东提供的肇庆**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我记得信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欧某某,但实际老板是区东。我在与区东接触的时候,他自己也说信诚公司是他自己的,全部事情都是他说了算。我去信诚公司的时候,信诚公司的员工、经理都叫区东为老板。
15、证人梁某丙的证言:我在肇庆市**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底,信诚公司的区东找到我们公司欧卓成,想向我们公司借款,我当时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理,欧卓成便将该借款事宜交由我去办理,随后我按照欧某成的指示和信诚公司的区东联系,商定了借款和还款的方式,我将商某的情况汇报给欧卓成,经欧某成同意后,便安排公司的出纳冯某宁将85万元借款通过冯某宁个人账户转到区东指定的户名为朱某的端州农信社账户。借款过后10天,区东通知我说他的新贷款已经发放下来,但是只能通过公账的方式将款转至我们瑞达公司。我便让冯建宁提供了一个公司账户,制作了一份转款委托书带至信诚公司交给了区东。第二天,区东便向我们公司账户转款85万元,是用肇庆市***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转款给我们公司的。之后区东没有来我们公司把有信诚公司公章的借款借据和收条拿回去,一直留存在我们公司。
1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是高要市**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2007年的时候,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信诚业务员梁某甲,然后再找到信诚公司的老板区东和当时信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甲,通过信诚肇庆分公司做担保,向高要新桥农信社贷款300万元,担保费是贷款额度的3%,即9万元担保费,区东提出要将贷款中的30万元借给信诚总公司使用,这30万元的本息由信诚公司支付,并且写有借据。我同意了区东这一要求。后来我就将30万元汇入了信诚总公司的账户。这30万元区东只是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就没有支付了。我找区东还钱,区东一直拖着不还,后来我自己将这30万元还给了农信社。贷款的300万元已经还清信用社。
17、证人郑某的证言:我经营肇庆市××州区嘉宝美容院。2008年的时候,我找到信诚公司的老板区东,想通过信诚公司贷款20万元,区东让我贷50万元,其中30万元借给信诚公司使用,由信诚公司支付本金利息。我当时觉得没什么,就答应了。后来鼎湖莲花农信社将50万元的贷款发放下来,我将其中30万元提取出来汇入了区东指定的账户中。后来,区东按照约定,把30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按期全部支付清楚,这笔50万元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我当时以自己的房屋、小汽车作为抵押签订了反担保协议。
1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在肇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对天宁北路75号发展广场进行物业管理。信诚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曾在发展广场22楼办公。2009年信诚公司开始多次拖欠我们公司的相关物业费,我们公司和郑某鸿协商决定要求信诚公司撤场。到了规定期限后,信诚公司便组织人员将相关的办公设备、用品在我们公司监督下,一部分搬到发展广场的16楼的科力佳电子有限公司,另一部分不知道搬到什么地方去了。信诚公司的相关费用是由一个叫廖某岚的女士来我们公司财务室交纳的。廖某岚说区东是信诚公司的老板,我代表金源公司去信诚公司追收相关管理费用时都是与区东商谈的。
19、证人陈某丙、黎某、吴某乙、张某甲、梁某丁、陆某甲、卢某的证言,证实信诚肇庆分公司有开展过正常担保业务。
(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材料
1、上裕精密公司
被害人孔某陈述:我是上裕精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07年的时候,我公司需要购买机械设备和流动资金,我找到区东想贷款100万元,区东说贷款200万元,多出来的100万元算是信诚公司向我借的,这100万元的本息区东会按时还银行的。商定后,区东让我按照他的要求将上裕精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交给信诚公司的员工梁某甲,我和梁某甲办理了贷款手续。没过多久,高要农信社新桥分社就把这20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我的公司。我按照和区东的约定,把其中的100万元转入区东提供的两个账户,分别是转入金福源公司账户30.3万元,转入龙成公司账户69.7万元。为了把这100万元转过去,区东向农信社提供了上裕精密公司向这两间公司购买原材料的虚假购销合同。当时我要求区东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书,一份是70万元,一份是30万元。后来,区东按约定还了35万元,区东再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就没有支付利息了,后来也没有还过银行的贷款。这笔钱都是我自己还银行的。由于区东代我垫付了银行3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银行退还给了我,所以现在区东实际欠我35万元。
(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找区东提出申请贷款30万元,区东说担保贷款的最低金额是50万元,我就向区东提出要贷款50万元,区东表示同意以信诚公司担保贷款50万元。交完资料后十多天,区东给电话我说他已经和银行商谈好准备以我的名义申请贷款150万元,我一下子没有反应过来,就问区东怎么会贷那么多钱,区东说他的公司刚成立要扩大规模,也需要资金扩充,所以借用我的名义多申请100万元,他保证这100万元由他负责按期支付利息,并在到期后全额归还给我。我考虑后同意,但是表示我要拿60万元,区东拿90万元,区东表示同意。莲塘信用社将贷款发放下来当天,我按照区东的指示将114万元贷款资金转账到区东指定的账户内,这114万元包括1.5万元的担保费、22.5万元的贷款保证金。刚开始10个月,区东都会按时支付利息,但之后区东借口资金紧张不再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区东一直以资金紧张等借口不归还9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区东至今未还,这150万元贷款,在被法院拍卖执行我两套房产并划扣了贷款保证金后,还欠85.1万元贷款本金未还。我同意区东说的贷款150万元,一是我当时很相信信诚公司,我看过信诚公司的工商执照,记得信诚公司的注册资金有9999万元,如此大的资金规模完全有能力偿还区东自行使用的那100万元贷款,而且信诚公司是专业的担保公司;二是区东当时明确表示多申请的100万元贷款由他按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后及时归还本金。
(2)金融机构明细账、大额资金汇划审表,证实:张某乙于日将114万元汇入区军灵账户。
(3)贷款明细账、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塘支行于日出具的张某乙贷款情况说明,证实:张某乙直至日还有贷款本金85.1万元没有归还。
3、祥和金属制品厂
(1)被害人谢某陈述:我是高要市**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2007年年底,我就通过信诚肇庆分公司担保向高要新桥信用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梁伟祥提出信诚肇庆分公司需要我提供200万元作为反担保,要从500万元贷款里借出200万元,本息都由信诚肇庆分公司支付。梁某祥说信诚总公司可以针对200万元签订一份担保协议,我同意,并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信用社发放500万元贷款下来后,廖某提供了一份虚假的祥和金属制品厂和明健公司的150万元的《购销合同》,后我将219万元(含150万元借款,24万元担保费和45万元贷款保证金)转入明健公司的账户。到了日,我按照梁某祥和廖某的安排,用提前准备好的假的购销合同,转账50万元到端州区丰盛预制件加工厂的账户。前后一共200万元借款。刚开始,信诚公司一直按时支付利息,但是支付9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利息。到了2010年2月,该笔贷款到期后,信诚肇庆分公司也没有归还这200万元借款,我只能自行筹集资金将全部500万元贷款归还还给了银行。扣除信诚公司为我垫付的30万元银行保证金,我一共损失170万元。我同意借款200万元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梁某祥等人说过如果我不同意借款200万元,银行是不会将500万元发放给我的,到时我可能连300万元的资金都拿不到,而我的工厂急需资金;二是梁某祥等人以信诚肇庆分公司的名义与我、信用社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此次50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三是我也曾了解过信诚肇庆分公司的相关情况,知道这间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有一个亿左右,我觉得这么大一间公司,应该也不会骗我这200万元贷款。在信诚肇庆分公司不支付利息后,我也曾了解过该公司的情况,后来听朋友讲这间公司实际是欧军X和一个叫区东的人在后面控制。
(2)金融机构明细账、凭证、支票、进账单、电汇凭证,证实:祥和金属制品厂于日转账至明健公司219万元。明健公司收到后于同日将其中的20万元转账至佛山市安骏实业有限公司,115.576万元转账至佛山市**利企业有限公司,19万元转账至田园山庄,45万元转账至广东信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田园山庄收到款项后,于同日将其中15.5万元转账至欧军X账户。祥和金属制品厂于日转账50万元至肇庆市××州区丰盛预制件加工场。
4、嘉和土石方公司
(1)被害人罗某陈述:我在嘉和土石方公司工作。日,我要求信诚肇庆分公司帮忙向银行借150万元,涂某就提出来将借款数额提高,帮他们从银行贷出150万元,总共是300万元,其中的150万元就以借款形式反担保给信诚肇庆分公司,理由是我提供的抵押物不足,当时由于我急于借钱,另外,对于他们提出的理由也觉得没问题,就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后来,双方就一起到鼎湖农村信用社联社与银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担保与反担保协议等文件。签好后我们到鼎湖区莲花镇信用社,我办理了开户手续,同时按照银行规定交纳借款额10%的贷款保证金,银行就将100万元贷款打进我刚开立的账上,廖某和涂某立即要求我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田园山庄的账上。2008年3月,鼎湖区莲花信用社将剩余的200万元转到我的账上,廖某就立即要求我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到明健公司的账上,同时廖某将一份写好了的借款150万元的借款协议交给我。之后,信诚肇庆分公司只转来了2、3次利息,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后来,我怀疑有问题,就向他们提出退回150万元,我多次去该公司都找不到他们,打他们的电话都讲正在外面,我要求他们退回150万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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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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