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的参战内退职工2016年新政策人员有补助和新政策吗?

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从中国民政部获悉,日起,中央财政将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表示,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人民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退伍军人相关法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 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⒊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⒋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⒍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⒎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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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关于明确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_其他有关文件
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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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企改办)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改革(改制)操作,保持改革(改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明确市直国有集体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编人员安置补偿金
1、在编在岗人员的安置补偿金
在编在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补偿标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公司制企业的职工,其身份为全民固定工(含土地带劳工)、全民合同工的,安置补偿金按每人连续工龄800元/年的标准计发;混岗大集体工按上述标准的80%计发;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标准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公司制企业职工安置补偿标准的80%计发。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置换身份时,分别一次性增发3000元、2000元的补偿金。获得多项表彰的,以最高项补偿,不重复计发。
对企业工伤人员,按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1-4级),不进行职工身份置换,不计发安置补偿金,其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可解除劳动关系的(5-6级),本人申请进行身份置换的,按前述规定标准计发安置补偿金,本人申请不进行身份置换的,其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7-10级),按前述规定标准计发安置补偿金。
企业挂编人员、临时工不发给安置补偿金。
2、退休人员(含病退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截止企业改制日之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享受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截止企业改制日,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女干部为50岁),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不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已办理病退手续的人员(含工伤1-4级人员),不计发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生活费计提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至72岁止(其中工伤人员计提至75周岁),一次性缴费给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月代发,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发生活费。
对截止企业改制日,按规定因病残已办理了退职的人员,不计发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可按规定计发本人档案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一次性的退职生活费计提至72周岁并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月代发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退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加的退职生活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从下一个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增加的退职生活费计发。退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3、抚恤对象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改制前因工、非因工、因病死亡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每人每月240元(因国家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以其实际年龄计算,一次性发放至72周岁(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满72周岁及以上者,一次性发放5年。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每人每月240元,一次性发放至16周岁止;已满16周岁还在学校就读的,一次性发放至18周岁止。
二、各项社会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对置换身份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从其置换身份之月起,由其个人缴交,职工身份置换前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个人负责缴清,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安置补偿金中扣除。
内部退养人员(不含选择置换身份的)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由改制企业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时间计算应缴数,缴费比例和基数分别按企业改制时的缴费比例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定,次年起按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的比例,计算出职工应预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改制企业缴纳至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退职人员和工伤1-4级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5年的,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满15年止,其中退职人员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
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费按规定由企业负责缴纳,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未扣部分,从其安置补偿费中扣除。
2、基本医疗保险
(1)离休、建老人员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统筹标准,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退休人员(包括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内退人员)
改制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可自愿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障。符合《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的人员由省市财政按年负担缴费,不符合的人员由改制企业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药费支出为标准,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个人不承担缴费。
(3)因工负伤人员
1—6级工伤人员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由改制企业向宜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缴10年后仍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按以上标准和比例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交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工伤发生的医药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4)在职军转干部和上级规定的退役的参战人员
按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以宜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由改制企业按单位6%、个人2%的缴费比例向宜春市医疗保险机构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缴10年后仍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按以上标准和比例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交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每年自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5)其他在册职工
以改制当年宜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向市医疗保险机构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对书面申请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由改制企业以同样基数,以4%的比例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弥补统筹基金不足。
(6)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规定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参保的第一年由改制企业承担缴费,今后每年由个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交。
1、改制前欠付的职工债务
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已挂账欠付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债务,在改制时应按原始凭证进行审计核查,以核查的实际数张榜公布后补发。
2、改制工作经费
各改制工作组在开展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需发生的工作经费,应按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文件内容计提工作经费,列入改制成本。
1、本通知由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之前改革(改制)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号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
2015最新新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一
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
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
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二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若2015年未出台新政策,则2015年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也依照此标准。{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
目前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的是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年龄规定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工人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2015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文件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三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延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文件
时事政治:北京人事考试网提供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新新闻事件: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文件。通过了解北京最新时政,可以帮助京考考生积累更多申论热点及行测常识技巧等,预祝考生备考成功。了解更多公务员考试最新新闻,请点击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 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干部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公务员工龄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退休。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北京中公教育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_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四
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_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一直是广大劳动者十分关心的,接下来求职小编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的相关消息。
关键词: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按照人社部的计划,在2017年(明年)将出台延迟退休的相关新方案,而到2022年将正式开始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据悉,今年底,延迟退休初步方案将会发布出台,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相关意见。参与退休年龄方案讨论的人士还透露,政策下发后第一批退休者延迟退休的期限可能会在3-4个月之间。对于目前讨论最多的热点,前述人士表示,“对于不同职业的人,延迟退休不会‘一刀切’”。
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但这项退休政策制定时,全国人口平均寿命50岁,而目前,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已经超过70岁。该项政策显然已经不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了。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曾对外表示,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小步慢走,渐进到位”,即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同时提前向社会预告,给公众以心理预期。但是,由于退休金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导致社会对延迟退休的积极性并不高。“因为很多人感觉到退休以后收入更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退休收入每年增长10%左右,而政策对在职的人激励不足,所以肯定不愿意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的相关内容啦~
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_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72015退休年龄新规定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五
2015退休年龄新规定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养老制度也提上了改革日程,其中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已经在部分城市执行,那么关于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
从2015年开始:
1965年出生的女性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从2020年开始:
1960年出生的男性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65岁领取养老金。
最新退休规定
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
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元。(随国民经济增长)
工龄工资:
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
工作工资:
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
绩效工资:
月份和年奖金。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
特优津贴:
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不是终身制。
工人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工龄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工龄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
住房公积金:
如果你每个月公积金交3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300块,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就是600块了。如果你一辈子交了5万,那你帐户上就是10万了。
公积金只能一年取一次,要去公积金中心取,需要买房或修房也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每年六月是调整下年度公积金的时间。
办理转移手续:先在新单位开帐号,让老单位把原来帐号的钱转入新帐号。公积金中心每年六月会给单位发每个员工的对帐单,显示你帐户现在的钱。
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单位给你交的21%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中断,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 办理转移手续:在老单位打出转移单, 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医疗保险:
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只管住院,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保帐户上打2%,如果你每个月按照1369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那么.38元。即医保账户上的钱,这个钱可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国家就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
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失效,三个月以后看病就得自己掏钱,小病无所谓,大病就惨了,中断三个月以上的到新单位重新买。
每个医保都有存折和医疗本,存折终身使用,不管单位是否变化,单位应该每月把一定比例的钱打入存折,个人可以随意使用;医疗本可在门诊费用2000元以上报销,比如花了2500元,只报销500元的50%-70%(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企业职工和内退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2015新政策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六
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可以每个月拿到多少退休金?内部退休工人的退休工资标准又是什么? 所谓内退,就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职工待遇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一)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
◇ 内退人员退休工资标准是什么?
最近发现自己的身体越来越不好了,打算在公司申请内退,但是怕内退的工资会很少,所以就想咨询大家:内退人员工资标准如何?谢谢。{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
中顾网律师回答:
关于内退人员工资标准:
所谓内退,就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内退”最早出现于国务院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根据该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当适用内退人员所领取的生活费,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对内退人员工资所作定性:“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内退人员所领生活费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的,因此,内退人员所领生活费同样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内退人员工资标准的相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我之前是在单位上班的,现在退休了,那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
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
1、基础 =上年市平均工资的20%
2、帐户 =总帐户余额的1/120(就是你每年收到的那张对帐单里的总额)
3、92年过渡型
(1)92年底前根据总帐户余额(查表) 120-264元(每人不等)
(2)工龄补贴 =工龄年数*上年市平均工资*0.75%
4、增发 =80元(规定的)
5、交通费 =2元(规定的)
◇ 退休工龄工资的标准
我妈妈今年开始拿社保了,她在市委做清洁工,临时的。因为今年开始拿社保了,所以单位上就不再缴医疗保险,所以每个月我妈妈只能拿400元的工资,我不明白为什么社保缴慢了,就连医疗保险也停缴了。所以我劝我妈妈辞职不要做了,毕竟年纪也不小了,每天早上6点过就要去打扫,冬天也一样,我觉得她太辛苦了。可是单位上说我妈妈都开始拿社保了,所以工作了12年的工龄工资就不给了,我记得劳动法规定做满一年就要算一个月的工资的,所以想请问下,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就不能拿这个工龄工资了?
◇退休可领补充养老保险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4月2日宣布:由该部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5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废止。
◇关于解决企业离退休职工工资
“劳动保障部数据显示,1998年至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由1353亿元增加到4599亿元,各级财政补助由24亿元增加到948亿元,参保离退休人数由2727万人增加到4264万人,基本养老金发放额由1512亿元增加到4199亿元。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谢谢。工人退休年龄2015年新规定 中央最新延迟退休规定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七{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
工人退休年龄2015年新规定 中央最新延
迟退休规定
工人退休年龄2015年新规定目前还没有出台,国家正在讨论;可以预见在2015年的退休年龄仍然按照目前的政策来实施;中央最新延迟退休规定已经板上钉钉,未来若干年可能将实施。
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 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工人退休年龄2015年新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可以预见2015年退休年龄仍然保持现在的不变: 目前关于2015年的退休年龄问题尚无定论,都是停留在专家建议,和领导人商讨的阶段。可以预见在2015年的退休年龄应该仍然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规。
根据了解,岁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达到74.4%,比2010年微降0.1个百分点。而根据专家测算,2013年开始,中国劳动年龄人口总数将开始下降,这是中国人口红利开始结束的重要信号。
到2015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66%,总抚养比上升至51.6%。“从静态数据来看,中国人口红利的窗口即将在2015年关闭。”熊必俊说。
他建议,中国从现在开始研究退休年龄延长的问题。因为目前中国男女退休年龄的时间分别是60岁、55岁,与国际65岁退休存在5-10年的距离。因此如果实施65岁的退休年龄,以每5年提高一岁,则可以使得中国的人口红利延长到2035年。
4月10日公布的“十二五”人口规划提出, “十二五”是我国人力资源最为丰富的时期,劳动年龄人口总量达到峰值,此后缓慢下行,人口抚养比在经历40多年下降后开始上升。老年人口出现第一次增长高峰。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人口相继进入老年,“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年均增长800万以上,总量将突破2亿。
熊必俊认为,中国目前的男女退休年龄,与劳动年龄人口差距很大。比如男的59岁退休,与国际有5年的距离。
因此,可以采取延长退休年龄的办法,比如5年延长一岁,25年延长5岁,达到国际64岁退休年龄。这样可以使得人口红利延长到2030年。
他认为,下一步国家要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提高人口素质。依靠人的全面发展,把老年人从负担变成资源。同时认识健康的作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而“十二五”人口规划提出,到2015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4.5岁。人类发展指数也从1980年的0.475上升到2007年的0.778。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八
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的讲话: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
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
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另外对参战老兵(三节实行慰问金)春节、国庆节、八一建军节。每人每节200元整。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现已达到220元。{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现已达到220元。
辽宁沈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
[2009]21号)和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已退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9]18号)精神,从日起,对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生活补助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及民政、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仍按沈民
[2008]28号和沈民[2008]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贵州省对参战老兵新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0 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旅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1、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
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4、根据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参战参试人员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每年每人2.5万元的医疗费,由医院撑握住院报销,没有支付完的由民政部门收回。
对城镇参战人员,每月增加250元医疗费由自己撑握支付。
佛山市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_参战人员退休年龄及退休补助待遇新规定篇九
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1.问:关于在罗布泊核试验场区从事过水文地质勘探任务的部队退役人员能否按照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退役人员对待?为核试验基地押运物资、核试验基地借调部队人员,在核试验基地驻扎一年两年的,是否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实施意见》的解释,只要与核试验部队驻同一区域的部队、在核试验场区内执行过任务的部队、为核试验提供后勤保障的部队退役人员,都应认定为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应予以登记认定。
2.问: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证件档案丢失身份认定问题?
答:在具体工作中,对这类问题“易粗不易细”,只要本人确属参战或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经已经确认身份的同批战友2至3人的证明,即可认定。
3.问:“无工作单位”如何界定?
答: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倒闭、破产、重组,所有制形势的多元化,“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很难把握。既要把政策落实好,又不能引起其他人员的攀比,造成新不稳定因素。根据部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和当前的信访形势,我们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提出以下原则: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应予以登记认定。
4.问:既是参战人员又是残疾军人,是否登记?
答:对既是参战参试人员又是残疾军人,应予以登记(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除外)。这类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残疾抚恤金待遇,不享受生活补助。
5.问:人户长期分离,无法核实工作情况的是否登记?
答:对人户长期分离的人员,必须要求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认定,对不按程序办法登记、不积极主动配合向登记部门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登记部门有权不予登记。
6.问:符合登记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是否算无工作单位?
答:对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中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只要不是敌我矛盾,没有重大犯罪行为的,没有享受其他生活待遇的,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予以登记。
7.问:参加抗洪抢险、唐山地震救灾、处置“六四”事件、处置宁夏回族骚乱事件的军队退役人员,能否按参战对待,予以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的《实施意见》,关于参战人员的界定范围非常清楚。参加抗洪抢险、地震救灾不属于对敌作战范围。“六四”事件和宁夏回族骚乱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上述军队退役人员不能按参战对待,不予登记。
8.问:自主择业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答:参战、参试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不能享受生活补助政策。当时,他们复员时,已按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拿到了他们的经济补偿。对参加过核试验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应予以登记,参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关政策规
定进行体检。
9.问: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原8023部队和其他涉核人员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破产企业中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要求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如何解释?
答:根据民政部的解释,这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这类人员虽然生活补助标准和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一致,但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这类人员只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因此,民政部等部门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范围,是有依据的。
10.问:在乡和城镇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是否全部登记?
答:根据(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因此,参战退役人员只登记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的不予登记。 根据(民发〔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因此,这次登记要求,对已体检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还没有体检的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论在农村和城镇的都要登记,对已体检和还没有体检的人员登记审核表进行分类上报。
11.问:参战但正在服刑的退役人员是否登记?
答:对这类人员,目前暂不予登记,待刑满释放后,再无犯罪记录且表现突出的,由村委会(区社)和派出所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方可认定身份,从认定之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12.问:对这次漏报人员是否不再登记?
答:由于这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重,是不可能的。对漏报人员,只要情况属实,县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认定,逐级上报。
13.问:部分退役人员档案有参战记载,可退伍证上的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是否给予登记?
答:对本人档案有参战记载,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的退役人员,应先予以登记,同时将部队代号、参战时间以及参战类别等详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报民政部,由民政部与军方协调确认后,再予以认定。
14.问:对参战部队留守人员是否按参战人员对待? 答:对整建制参战部队的留守人员,应视为参战人员,给予登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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