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欠条之后还了一部分有支付凭证怎么写还能转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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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给借条复印件,法院认定借款已结清
  蔡某持百万打官司,费某承认事实,但认为这笔钱已经结清,且已经收回了出具的借条。双方各执一词,事实扑朔迷离。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借助测谎技术佐证案件事实,并作出一决,驳回了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因家庭急用借款100万
  日,从江苏来沪做生意的费某因家庭急需向老乡杨某借款100万元,酒足饭饱的杨某一口答应,但提出借条要写给其生意上的蔡某。为此,费某即按杨某的要求向蔡某签具借条,并按了红色手印。载明:&今借到蔡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用于家庭使用,于日前归还。&事后,据费某陈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八分利已预扣,故实际借到92万元,其中现金80万元,转账12万元。
  借款到期后,蔡某称因费某推诿,且一直不予归还百万元,故其无奈持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费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费某接到应诉通知后,感到意外,其辩称,该百万借款到期后,已陆续通过杨某之手还款80万元左右。日,蔡某和杨某等人还把费某带到上海朋友耿某的办公室,当时,费某又出具了1张30万元的借条后,蔡某将原100万元借条还给了费某,故100万元的借款已经结清。
  收回的借条竟不是原件
  开庭前,费某还对收回的百万借条是原件深信不疑,直至庭审中,对双方各出示的借条仔细比较后,才发现费某手上的借条是彩色复印件!&我也不知道拿回的借条是彩印的,看着和真的一样,我想事情已了结了,没想到蔡某又拿了借条原件我!&费某认为自己中了圈套,当庭怒发毒誓,并申请测谎。
  根据在庭审中的表现,法院对费某如何持有借条的彩色复印件存疑,故准予其测谎申请;蔡某不同意接受测谎;耿某出具书面证言,并愿意接受测谎且到庭陈述证言。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测试结果报告为:&被测试人耿某对日看到蔡某交给费某彩色借条呈现&无说谎显示&&;&被测试人费某对日蔡某交给其借条彩色复印件呈现&无说谎显示&&。
  根据庭审质证、心理测试报告及其他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条所载100万元借款已经结清,蔡某与费某之间关于该笔借款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蔡某无权再向费某主张还款。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王睿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费某主张该借款已结清是否成立。因借条白纸黑字,有4处捺红色手印,故彩色复印件如不仔细辨别容易误以为原件。借条确系费某借钱后出具给蔡某的,但关键是后来谁将彩色借条复印并将彩色复印件交还给费某?且为什么这么做?
  对于上述疑问,法院认为费某解释借条彩色复印件来源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有证人耿某的证言佐证,证人的证言和费某的陈述均经测谎测试,可信度较高;与此相反,蔡某经法院释明后拒绝接受测谎测试,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考察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情绪、神态等肢体语言变化,再综合审判经验,法院采信费某的主张,认定该借条的彩色复印件系蔡某交付费某,使费某误以为原件,结合费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其所主张的该借条所载借款已经结清,即对部分已还款另行出具借条的事实存在。
  本案也给大家提了醒,在处理关系中,不仅对借条、等书面签署的形式、内容要谨慎审核,还须对原件与复印件多留意,认真加以辨别,免得产生意想不到的纠纷。
  (原标题:持百万借条,为何难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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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更多最新文章相关作者文章搜狗:感谢您阅读「最高院」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债权人也可胜诉(18个典型判例)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由网友投递产生,如有侵权请联系 ,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删除。当前位置:
大额借款,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能否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 17:01:18
【问题】大额借款,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不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能否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某30万元,李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借款30万元。经审理,该借条未记载还款日期,张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30万元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争鸣】
耿宝东(民二庭庭长):该案应基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考量
合同成立并生效都应当是主张者的证明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应当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的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原告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提交书面合同或者证明双方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证明合同成立是不够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提供借款既是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也是贷款人返还请求权产生的要件。而贷款人要行使返还请求权,还应当满足借款到期未还或者是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经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返还这一要件。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依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的,应当证明的事实有三:一是借贷合同成立的事实,二是借款已经提供给借款人的事实,三是返还期届满或者是催告并且经过了一定的期间的事实,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起诉可以视为催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未约定还款日期不妨碍合同成立,资金来源与去向也不是原告有义务负担的证明责任。案例中有被告签字的借条足以证明以下事实:双方均同意采用口头形式成立借款合同,原告已经将借款提供给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可以视为用起诉方式进行催告,因此原告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
虽然如此,原告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也并非一定不会纳入法院的审理范围,这取决于被告的抗辩和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其任务是使法官的心证超过证明标准,即达到高度盖然性,案例中的原告张某即负有举出本证的责任。而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才应当向法庭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去向,办案法官应当在综合庭审和双方证据情况的基础上,基于心证而进行判断。
王志文(办公室主任):传统文化及现代思维方式决定了社会行为,债的构成决定了法官在面对只持有借据的大额借款不能当然的确认债的存在
中华文化最普及又不与其他文化重复的精神价值是君子之道、礼仪之道与中庸之道;最缺少的是公共意识、法制意识与创新意识。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心价值观,重天人合一,重社会之秩序与人伦之规范。表现在政治经济及人际关系上,则尊王(公道)黜霸(权力)重义(公正)轻利(财富)长幼有序、男女有别。自汉至明清的以农耕经济为主导的家族型社会经济模式禁锢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价值判断上,往往以善代真,以情代理。改革开放为我们带来了经济的腾飞,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同时亦给我们带来了私有化浪潮,潘多拉的盒子已被打开,传统的与现代的,积极的与消极的,各意识形态下的社会表象急需法律制度的梳理、归纳与化解。现代思维方式涵盖了中西传统思维方式,并与全球化、现代化相结合的更加开放多元的思维方式。故当前的中国民间借贷受传统文化及现代思维方式的影响不宜适用单一的法律规范归纳、分析、推理、判断。
分析本案涉及债的是否成立问题时,首先思考债的构成: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结合本案当即辨析债的客体是分析的重点,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既给付本身。在此必须区分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标的物系指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既给付的对象。本案系交付金钱之债,债的标的与标的物显和(在单纯劳务之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无需另有标的物)。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三要件:一是合法,即无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二是确定,已给付并有证据佐证;三是适格,一般而言系债的标的需与人的有意识行为有关,即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其次思考本案债权人张某对己出借的大额借款思不出来源,辩不出去向的事实理由。以当今的国民平均收入及平均消费水平,30万元人民币应属大宗金钱往来,一般家庭不可能日常家中存放,至金融机构提转或以金融衍生品代之均可思出来源。何时、何地以何方式交予李某常人应可辨析。第三审判实践中本案债权人张某的精神状况,从事何职业,正常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债务人李某因何借款,如何使用的借款,借据的书写者,借款交付日(还款期限未定非本案审核重点)均应列为法官审核范围。综上分析,结合债的客体理论辩析,本案之债不能当然的成立,以张某补强证据,确定借款已交付李某,形成债的真实存在的证据链。
仅仅持有借据不足以证明债的存在,可否成为我们的共识。法官作为社会规则的守卫者与倡导者,必清晰地辨析每一次的裁判可能会对人们的动因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今天,法官不经意间的判决,可能会为我们的社会设立了新的规则,间接地为我们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最后,需要阐明的是现代法律的最根本任务,就是捍卫当代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平与正义,面对那些表面上合法而实质上却冒犯了社会情感的行为,是机械地适用现有的法律,还是灵活地适用法律,以使判决结果符合社会公认的正义观念应成为我们每一名法官的价值追求。
顾怡明(民二庭):当事人提供书面借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该案例中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属于书面借据,故借贷合同关系应成立。至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影响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武丽娜(民二庭):仅凭借据不能当然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与对方,对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不仅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从而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是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债权人仅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认定证据的效力时应谨慎结合交易习惯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在借款数额较小,一般出借人显然具有即时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日常生活经验,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了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对出借金额明显超出一般出借人支付能力的大额借贷,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欠款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本案中原告持有的该张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但由于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仍需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就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举证。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达成的合意,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借款人对实际交付钱款的事实举证。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出借人对交付借款的事实除了本人陈述并未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故借款事实不能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于静波(民二庭):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分情况讨论。
能否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一、该借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是合法方式取得,还是非法方式取得?例如: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是由于李某受到张某胁迫而写;二、该借条是由于什么原因而形成,假如该借条是由于被法律所禁止的原因而形成就不能得到,例如由于赌债而形成的借条;三、该借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如果是复印件而不能提供原件,则仅凭此唯一的借条复印件,借贷关系恐不能得到支持;四、借款人与欠款人的关系,例如借款人与欠款人互相串通以假借贷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五、该借条还应该进行质证,如果李某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则应该分别按相关程序作出判断;六、欠款人的行为能力也应该考虑,如果李某写此借条时还是未成年,则该借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单一性的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做全面的认真的考虑,片面地草率地认为该证据具有适格证明力或不具有证明力都是不正确的。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毛毛欠条上的钱还了一部分欠条还有效吗-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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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的钱还了一部分欠条还有效吗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
关于欠条上的钱还了一部分欠条还有效吗的精选问答:
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十堰/擅长王建琦律师 18:05:15回复写比较好。& 律所: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深圳/擅长刑事辩护刘贵才律师 14:00:52回复写借条比较好。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云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云南律师 10:22:32回复第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证明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第三、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第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欠条 借条 区别在于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0:13:32回复在日常经济生活往来中,人们往往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重要区别的。下面就是欠条 借条 区别简述如下: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关系。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湖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湖北律师 10:20:32回复(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人出具欠条时,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鉴于,欠条 借条 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区域:天津/和平区/擅长韩委志律师 12:58:59回复单方修改的行为无效,可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是否被篡改。 律所:区域://擅长律师 7:16:03回复不能单方面修改。共 4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闵行区/擅长邓本天律师 9:09:01回复1、因为欠方现在有些回避的意向,我想采取法律途径去追还这笔钱,我该找哪些部门?答:.2、欠条还没满一年,满一年后是否就失去效益?答:效力是存在的.且满一年时诉讼时效也未过.3、因为金额并不是很大,费用是怎么收取的?答:律师取费不会太多. 律所: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普陀区/擅长查吉荣律师 9:11:05回复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建议你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费以请求飘逝之大小计算。 律所: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济南/擅长债权债务李艳律师 9:34:13回复欠条是两年的诉讼时效&&国家由同意的标准&网上查询 律所: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区域:浙江/杭州/擅长刑事辩护刘文兵律师 9:59:36回复可与律师协商确定费用,可在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解决.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合同事务吴丹律师 23:09:16回复建议分几个月还,每月还多少钱,以及每月的还款本息如何计算都要明确在借条里。 律所: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武汉/擅长债权债务张耿律师 18:37:15回复明确的写清楚即可。 律所: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徐汇区/擅长左元宏律师 21:32:46回复需当面解释清楚,否则请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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