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险的对象有哪些

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这个广受关注的问题 终于有了眉目 答案将可能是—— 所有职业人员   我省工伤保险范围将覆盖所有职业人员   今天,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审议。   针对目前工伤认定标准不一、有些用人单位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草案提到,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   在受理环节,规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对工伤认定申请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在调查环节,规定了劳动关系、事故伤害调查核实的职责和程序。   对工伤的认定,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工”要素,但实践中分歧明显,自由裁量也较大。   对此,草案作了统一规范,明确三种情况可视为“工作原因”,这三种情况分别为:在不断工作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生理活动的、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或设施设备不完备直接引发事故遭受伤害的、从事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的活动(包括经工会备案的疗休养)。但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物管的餐饮、休闲娱乐等活动除外。   说完工伤保险   再来说说大伙儿都关心的信用问题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一路飞奔   社会信用记录   开始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   “老赖”、信用卡恶意透支者   这类拥有不良信息的人   将寸步难行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血型疾病等信息禁止归集   省发改委主任李学忠介绍,我省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平台建设和信用成果应用等方面,已然走在全国前列。   随着这几年信用建设的深化提升和扩面,综合性信用立法滞后的瓶颈亟待打破。为此,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被列入我省2017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社会信用信息涵盖面极广,哪些该列入社会信用信息的范围建设管理,又怎样进行合理分类归集、采集,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而且,信用的采集也是非常敏感的问题。   李学忠介绍,草案明确适用条例的不是如手机号码、医疗信息等所有的信息,而是与守法、履约状况相关联的客观记录。   这些记录,按性质可分为基础信息、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从其归集的途径又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其中对公共信用信息,为了防止“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草案规定对这类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级社会信用共建机构逐个制定加以明确。   而对市场信用信息,则由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记录、发布和使用,但应按双方约定或向社会公开的有关制度进行。   另外,为了防止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草案规定,与信用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信息等,禁止归集。   而与个人信息无直接关联但可能间接相关的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财产刑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   公务员、律师等人群是重点归集对象   指定公开系统,查询严格   哪些人会进入公民社会信用档案,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对此,草案明确以国家规定的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归集对象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估师、税务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   另外,通过归类收集的海量信息,怎样防止被泄露和利用?   草案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公民的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其发布也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网和社会信用共建机构的发布系统等发布,要查询非公开发布或已超过发布期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须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征得被查询对象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当然,公民要查询本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还是很方便的,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以。   危害食品安全、合同欺诈将入“黑名单”   申请财政部门参加招投标等处处受限   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在不少行业领域已在施行,比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银行失信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哪些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草案规定,一类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如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另一类为严重破坏市场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如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将处处受限:   行政机关将在日常监管中重点监管,在办理行政许可中将被重点核查,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同时,草案也规定,对信用主体认为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已超过公开发布期限仍在发布,或者被误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可以提出异议,受理机构经核实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删除、纠正、更正等处理。   当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当然,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不适用信用修复。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工伤保险具有的性质及特点;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1)强制性;(2)社会性;(3)互济性;(4)非盈利性;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 工伤保险具有的性质及特点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 (2)社会性。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 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工伤保险的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 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的原则包括哪些? 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其主要原则有下列三个: 1、“无责任补偿”原则 (1)、此项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按此原则,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在雇主或劳动者本人,雇主和企业都应依法给受伤害者以医疗和经济补偿,使伤者尽快恢复健康和保障其生活,给死者以安葬,使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实行“无责任补偿”,使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时,无条件地得到经济补偿,不因责任问题而影响本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经济生活。对因工受伤人员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如前所述,在工业化社会中,工厂、矿山、铁路交通等职业本身就存在危险,而工伤风险具有突发性,多属不测事故。工伤又带有不可逆性,其造成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工伤事故给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属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为世人所同情,并给企业生产活动造成损失,正因如此,资本家也能够承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口号,接受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和“无责任补偿”原则。 (2)、实行“无责任补偿”,不等于说可以不追究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不等于让工伤事故放任不管,相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仍然要进行认真调查,每次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是在于加强劳动保护,接受教训,以便消除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追查责任工作要由生产管理人员去做,对于社会保险事业来说,它关注的主要是伤残者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生活。 2、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1)、根据“无过失补偿”原则,在生产过程中遭到工伤致残人员有权获得收入损失的补偿。但劳动者的收入,除了第一职业外,也可能还有第二、第三职业的兼职收入,如果有这类收入,在伤残后也会相继失去。工伤补偿对此有严格界定,它只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即只补偿劳动者第一职业的工资收入,对第二、第三职业的收入不予补偿。因为,第一职业收入是劳动力再生产最直接的来源,是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至于第二、第三职业属于兼职或业余收入,非劳动力生产的主要费用,且此类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和隐性,很难准确核定,也不普遍,故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2)、在经济补偿中,可以一次性支付,但多数情况下,补偿应该是定期支付,采取年金制,按月支付。这样做,可以避免领取人乱花整付补偿金的可能性,可长期保障其生活,这样做也可以使领取人具有安全感。因此,补偿金待遇定期支付,也可以说是工伤保险的一项原则。 3、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1)、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待遇上应有所区别,对前者的待遇高一些,保障性也最强。从1925年到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许多公约和建议书,例如《工人事故赔偿公约》、《工人赔偿最低 限度建议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以及1983年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等等。对工伤保险,许多国家有专项立法和法规给以保障。 (2)、对非因工伤残的社会保险,则无单独立法,非因工伤残期间的保险待遇,往往视同疾病对待。叫做“病伤社会保险”,带有福利和救济的性质。非因工伤残社会保险的残废年金部分,在计算基础、计算方法、家属补助金等方面,多视同养老、遗属年金对待。而与老年、遗属社会保险合并立法,叫做老年残废、遗属年金保险。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是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工伤保险具有的性质及特点45等内容。   7、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工伤保险具有补偿与保障的性质,缴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比起其他保险项目,其待遇最优厚、保险内 容最全面、保险服务最周到,也最易于实现...  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 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特点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它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与其它社...  建筑 业由于岗位特殊,具有高风险的、高事故的特点,本身就需要工伤保险的保障。...从商业性质定额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出发, 很难满足事故员工的保障需求。因此,尽快...  浅议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摘 要:在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障上,主要有商业保险性质的...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特征;区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 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法院还认为, 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 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 ...  工伤保险具有( )。 A.完整性 B.临时性 C.补偿性 D.惩罚性 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工伤保险的性质。工伤保险是法定的...  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二、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是否作相应抵扣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体系,...  3 ?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的性质,它的医疗康复 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是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起来的,作为一项政府行为,工伤保 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通常劳动者 ...工伤保险具有的性质及特点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工伤保险具有的性质及特点 上传于|0|0|文档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 10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在实践中,有些人员虽然是在工作中受伤,却不能申请。那么,在法律上,认定的对象有哪些呢?此外,您还要注意的是,即便您属于这些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您还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才行。那工伤认定的法定时效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1、根据《》第18条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2003年9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1)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的事实;(2)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3)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1)《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3)无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造成童工、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二、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时限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30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当然,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除外;第二种情形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对于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一般认为,既然现行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工伤,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机会。通过上文的讲述,相信您应该知道了,当您不幸遭遇工伤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然,还要带上有关部门要求您提交的材料、走相应的程序。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无法解决你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吉安工伤认定律师律所: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西/吉安/擅长婚姻家庭律所: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西/吉安/擅长婚姻家庭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工伤认定法律百科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地区找律师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热门法律百科 341558人看过 1 96444人看过 2 72912人看过 3 43177人看过 4 32699人看过 5 32011人看过 6 21916人看过 7 15736人看过 8 其他人正在看 148930次阅读 22585次阅读 20065次阅读 15432次阅读 14808次阅读 14244次阅读 工伤事故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如题,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答: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事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10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这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作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政治费用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以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编辑本段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立法  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颁规章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日起施行。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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