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一下就那么难吗

为什么“我”可以大胆的IPO造假,建议《证券法》修改一条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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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可以大胆的IPO造假,建议《证券法》修改一条就够了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IPO造假上市的主谋和最大收益者,在目前的《证券法》和相关法规中,只是对造假上市失职的中介机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却对造假主角极度宽容,仅仅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人、控股股东处以罚款,金额微乎其微。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也规定进行赔偿。但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获取的巨额收益作为违法所得,不进行没收,极大的鼓励了某些造假上市的,也不知道这种小成本大收益额事业成就了多少老板。这绝对是《证券法》中一个巨大的漏洞,要杜绝造假,建议增加一条“欺诈上市没收控股股东、高管和主要股东的违法所得(股票市价高于净资产的价格)”,相信以后几乎没人敢造假了。本文从一个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持有股份的“高管”角度出发,用虚拟的第一人称描述分析其作假的动机及收益分析,能够更加准确的分析其心理和强烈的造假动力,看完你就知道多少力量驱使其去干这样的大事情。声明文章的“我”为虚构,敬请阅读时注意,也不要对号入座,特别是在上市过程中的某些人,呵呵。同时强烈谴责上市造假者,呼吁严打严罚,一经发现罚没到其成为穷光蛋,并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定会有一个健康的IPO市场环境。“我”的企业属于轻资产型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我”持股50%(假设)。目前企业每年净利润假设2000万,登陆新三板吧,流动性不好,且市盈率也无法和A股相比,因此进行IPO上市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也可以圈更多的钱。只要登陆A股市场,“我”这个老板的股票就可以质押、到期解锁出售,随时变现。企业经营不好了,我还可以卖壳,现在壳市价也10多个亿。人在铤而走险之前,考虑的不仅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也会权衡一下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如果实施行为后得到的利润远远大于所要承担的后果,被放大的逐利之心自然会蠢蠢欲动起来。不够条件而选择造假IPO,就是因为经过收益成本衡量后智力选择了.一、暴利及圈钱发展是造假驱动力,追求暴富迷惑了“我”的心1、一夜成就十亿百亿富翁梦,上市暴利使得IPO造假上市驱动力真大得很啊&“我”不会选择并购出售给上市公司,因为太亏。假设出售给上市公司,经过包装和未来几年的努力,需要承诺三年累计承诺1.6亿左右,企业最多可以卖6亿元,而“我”个人获得3亿元对价,就这款项还需要逐年支付。而如果“我”选择IPO,在包装造假后三年假设只完成1.5亿就可以了满足上市条件了。企业若成功上市了,按照目前的市盈率和行情,企业市值至少40亿元,这可是并购出售的仅7倍,收益这么巨大大,“我”才不会选择出售,“我”的股权市值可以达到15亿元,相比并购“我”个人多了12亿元,收益率太高了,简直暴利啊。因此,要成就十亿百亿富翁梦必须上市,而且必须“创造条件”上A股。2、财务造假,可以让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圈钱”、“发展”&&现在,经济形势不好,企业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成本提高、人才流失等重大的风险,员工都往有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跳槽,若“我”们企业不上市,企业资金实力有限,核心员工走了,企业只能等待关门了。所以,必须上市圈钱发展。当然,因为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才可以上市,像我们这样2000万净利润的企业规模偏小,盈利不稳定,增长又乏力的企业,只能通过包装才可以上市,否则碰到业绩大幅下滑等持续盈利能力遭到怀疑时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只要上市了,企业就可以圈到钱,用于未来的发展。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公司能够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来发行新股,给公司圈更多的钱,给公司未来发展更多保障。员工持股平台给员工带来希望,稳定员工很有效,企业未来发展还真是很舒心啊。上市了后,还可以搞股权激励,不用支付现金,就可以吸引优秀的人才,“我”真是可以安心了。此外,上市后,还成就了一个融资平台,公司没有钱了,银行还可以优惠贷款,也可以直接通过再融资解决公司缺钱的问题。因此,财务造假上市确实可以让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圈钱”、“发展”,有了这个平台,老板“我”轻松多了。&&&二、财务造假收益巨大,但成本风险很小,“我”无法抗拒&财务造假收益确实巨大,能够给股东带来巨额财富,因此铤而走险财务造假者前赴后继。为何这么多的财务造假者,主要是因为造假的成本低廉,而收益巨大,收益和风险严重不成正比。贩毒的收益大,但风险更大,抓住直接判刑或死刑,因此没有几个人铤而走险去贩毒的。但IPO财务造假收益巨大,目前的现实环境对造假者处罚都非常轻,具体处罚规定如下,《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IPO造假成本之低已到难以想象的地步,处罚的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可以忽略不计,没上成市也不就最高罚款60万元吗,再给个市场禁入,损失很大吗?上市成功了,发现造假也就给企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就行了,这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还低得多。最多再赔偿一下损失,就万福生科赔偿来说,也没有赔几个钱啊。相对于这么2、3个亿的赔偿,企业上市前的股东市值可是达到30亿啊,你觉得可以考虑投资回报率吗?在这种现实条件下,为获取巨额财富上市不造假,是不是觉得自己傻啊。如果募集5个亿,公司就最高也就罚款2500万元,但公司上市后市值可以达到40亿,卖壳也可以卖10个亿,这点罚款简直就是毛毛雨。三、目前法律处罚偏向于重罚中介机构,而大股东、高管处罚较轻,何乐而不为&企业上市了,最大的收益者当然是“我”们股东了,因为很多人一夜之间变成了千万富翁、亿万富翁。所以,要造假也是企业要干的事;从来不会有券商投行和会计师到企业来说,你们造假吧,我帮你们运作。但目前法律处罚偏向于重罚中介机构,而大股东、高管处罚较轻,“我”们何乐而不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若发现企业造假,将没收保荐机构获得的数千万收入,还要处以最高五倍的罚款,损失要数亿元。券商靠保荐吃饭,证监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砸掉它们的饭碗。此外,法律规定,券商还要承担预先赔付责任,看来,他们是背锅的,赔完钱再向“我”们讨吧。平安证券成立3亿元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开创了A股市场自成立以来投资者损失先行补偿先例;而后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则祭出了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的最重罚单:除了暂停其保荐资格3个月和“没一罚二”被罚7665万元以及对签字保代进行终身市场禁入的顶格处罚外,还扩大到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以及项目协办人的处罚,会计师、律师被撤销资格,终身市场禁入。万福生科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财务总监覃学军因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IPO企业,若上市不成,最多罚60万元就了事了,因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造假几乎没有代价,但保荐机构和保代就可能都掉饭碗。年,胜景山河造假上市被紧急叫停,该公司的财务造假甚至一度瞒过证监会而顺利过会并完成股票发行,此后,该公司在正式挂牌前夜突遭调查并在查实后全额退还募集资金。由于胜景山河最终没能上市,未造成股民损失,所以未受到多大的处罚。而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两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保代资格。2012年平安证券因胜景山河事件而惨遭降级,由AA级降至A级,同时也引发了平安证券投行部众多核心人物转投华林证券。四、财务造假以往案例处罚太轻,违法成本低,面对收益巨大的财富冒险家很多所以IPO企业之所以这么胆大妄为,还是因为造假违法处罚的成本过低。与动辄上千万上亿的虚报利润相比,几十万的罚款实在显得微不足道。且造假的公司,受到的处罚往往是证监会的公开谴责,行政处分或者不疼不痒的罚款,很少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面对巨大的财富,蠢蠢欲动,鸟为食亡,人为财死,而造假获取巨额财富下连牢狱之灾都没有,因此造假者前赴后继。万福生科可以说是截至目前处罚最重的IPO造假案例,大多数就象征性罚几十万元款了事,这真地给了欺诈上市者信心,相对于巨额收益违法成本确实忽略不计了。我们看一下造假处罚的案例:1、新大地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在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上会稿中有重大遗漏。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决定:1、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运江、凌梅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对监事及财务总监凌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对董事黄鲜露、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5、对董事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 、何日胜、奚如春、监事马建华、陈增湘、林明华、副总经理李明、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发行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在新大地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2、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3、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审计机构大华所在新大地IPO项目审计过程中,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10万元,并罚款220万元;2、对大华所责令改正;3、对签字会计师王海滨和刘春奎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法律服务机构大成所未按行业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1、没收大成所业务收入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2、对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 、刘韬给予警告,并对丘远良、刘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林平、刘韬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对刘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天能科技& 天能科技在月财务报告中,虚增收入元,虚增成本元,虚增当期利润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3.18%。在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人员包括:董事长秦海滨、财务总监陈守法、董事张德利、董秘曾坚强以及多位董事和监事多达14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其他几位董事和监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认定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董事长特别助理)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日,民生证券出具《关于对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报告》,认定发行人三个光伏系统应用项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虚增收入情形,在该报告上签字的保荐代表人为邓德兵、刘小群。证监会因此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保荐人邓德兵、刘小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认定邓德兵、刘小群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未对所发出的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认定注册会计师胡小黑、吴国民为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证监会没收君泽君律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给予签字律师许迪、王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3、康达新材康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过程开始于2009年,于日通过发审会审核,至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然而,就在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康达新材未按规定报告月份营业利润出现大幅下滑和公司主要产品订单下滑情况的行为,以及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虚假记载营业利润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报告以及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康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董事长陆企亭、财务总监陆天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原董事会秘书储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证监会对康达新材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对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采取了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4、海联讯海联讯涉嫌信息披露造假,虚增营业收入,虚构应收账款,骗取发行核准。证监会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2%即782万元的罚款,对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822万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峰指使海联讯骗取发行行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3%即1173万元的罚款,对章峰作为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3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1203万元。对邢文飚(总经理兼董事)、杨德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作为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对每人每项行为罚款3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对孔飚、苏红宇作为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的责任人,罚款30万元;对二人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50万元;对胡婉蓉等其他12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25万元到30万元不等。鉴于章峰、邢文飚、杨德广三人为海联讯最主要的负责人员,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拟对三人采取八年市场禁入措施。5、南纺股份2014年被曝光财务造假的南纺股份则应当上榜“造假时间最长”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自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财务造假,虚增利润高达3.4亿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影响力之恶劣直逼万福生科,但该公司最终仅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处理,并罚款50万元。6、欣泰电气&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欣泰电气应收账款账面上健康,但实际运营之中难免会面临计提大额坏账的问题。截至日,欣泰电气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02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2亿。截至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1.21亿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384万万元,少计提坏账72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万元。同时,欣泰电气上市以后继续出现财务造假,在年报中继续采用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形式冲减应收账款,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自己个人名义无故占用上市公司6388万元资金。鉴于上述违规情况,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处以832万元罚款,其中非法所募资金3%即772万元的罚款;对温德乙处以892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按欣泰电气非法所募资金的3%罚款772万元,同时对温德乙、刘明胜二采取市场终身禁入。欣泰电气IPO项目的主承销商为兴业证券,保荐人为兰翔、伍文祥。近期,两位保荐人因欣泰电气资金违规占用问题,收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处罚决定。五、只要没收违法所得等的有效遏制造假的措施未出,造假者会前赴后继&从上面的处罚案例看,目前IPO造假的公司中,没有一家退市,造假上市的股东也都成了千万、亿万富翁,而那点罚款确实是毛毛雨,财务造假在他们眼里确实值得干。这么低的处罚成本,让这些被揭露的造假企业老板再选择一次的话,恐怕还会造假上市。法律上经常将,违法所得的收益应该没收,但证券法中为何没有这样规定,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的漏洞。仅仅处罚60万就能阻碍别人为数十亿财富的冒险行为吗?这么低的违法成本,简直就是鼓励。因此,只有那一天法律规定,造假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没收大股东及高管的股票,再加上追究刑事责任,到时就没有人敢造假了。如果造假上升到跟贩毒一样的罪过,一样的处罚,还有人敢造假吗?郑重建议:发现造假,首先应该没收大股东和高管的股票,作为违法所得没收,壳资源出售所得赔偿公众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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