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 全面风险管理在哪些风险管理方面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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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监会规章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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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银监会加码表外业务管理 要求银行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界面新闻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之下,商业银行越滚越大的表外业务&雪球&也面临监管升级。
11月23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共6章39条,强调商业银行按照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开展表外业务,并加强外部监管。
与2011年版的《指引》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范围进行了扩展,从之前的担保类和部分承诺类,增至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类。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表外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未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并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径统计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针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如有违规,应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并要实现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在资产、核算、人员等方面的隔离。&
对担保承诺类业务,征求意见稿要求,重点监测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重点监测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除了风险监控之外,信息披露也成必要选项。对于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不仅详细指出需要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频率,并要求银行在官网及营业网点发布。
除了向公众披露之外,商业银行还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表外业务的信息和数据,频率为至少每个季度一次。要求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出现重大事件、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
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稿最终成行并下发实施,银监会则设置了6个月的缓冲期,给予商业银行时间进行改正。
银监会表示,新的征求意见稿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央行此前发布的《2016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正在着手研究将表外理财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中的广义信贷指标范围,引导银行加强对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近年来,部分银行表外业务规模发展过于迅猛,甚至进行监管套利。征求意见稿与其他政策配套,或将限制表外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风险的防控。但具体是否能对银行表外扩张形成制约,还需看实施力度以及最终下发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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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界面记者观察金融业态。交流、爆料请发邮件:相关文章您至少需输入5个字评论()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11-00280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法规部
公文名称: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文号:银监发[2011]3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1]3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不再适用。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第三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第四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评估、审查表外业务的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业务经营状况,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与管理,并建立审慎的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表外业务应当获得上级银行的授权。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表外业务制定书面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条 商业银行经营担保类和承诺类业务可以采用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经营担保类和承诺类业务,应当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等行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表外业务的规模、客户信誉和用款频率等情况,结合表内业务进行头寸管理,规避流动性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审计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对风险的计量、限额和报告等情况进行再评估;在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的年度审计中应当包括对表外业务风险情况的审查和评估。
第三章 风险监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转换系数和对应的表内项目权重计算表外业务风险权重资产,实行资本比率控制。信用转换系数和风险权重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其他标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表外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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