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4050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人缴费期间死亡的,政府有补贴吗?大概多少?

职工去世以后所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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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去世以后所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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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企业员工担心养老问题,就给自己或家人买了养老保险来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但是,最近网上流传着一则职工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流言,为此,很多企业职工开始纷纷担心起自己缴纳的 会打水漂了。对此,专家指出,就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具体制度设计来看,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充公其实是一种误读,其实社会养老保险的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据了解,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以及集体补助的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个人每月上缴的养老金。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叠加。  而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如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月数”为139个月。这意味着,一个职工若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 根据国家养老金发放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后计发月数发放的,那么如果在领完自己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去世,自己剩余的养老金就充公了吗?  经查询相关法律,《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对此,褚福灵进行进一步解读,他指出,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只存在个人受益,不存在个人受损。“个人账户基金因故没有领完,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基金领完了,统筹基金还会继续发放,直到终生。这个缴费不但有本人的权利保障,而且还有统筹的福利。所以这个制度不存在个人缴费后会受损的问题,只存在受益。并且这个待遇每年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调整,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陕西省人社部门有关人员也对此回应称,领不完的养老金真的要“充公”是一种误解,个人缴纳的部分如果没有领完是要返还的。据介绍,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所以说,个人缴纳部分并不会被“充公”。  另外,褚福灵还提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待遇不仅仅是老年养老,同时还有其他保障:第一,伤残待遇。如果在缴费期间因故卧床不起,失去劳动能力,我们会有病残津贴;第二,遗补养老金。如果缴费人因故死亡了,但是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和抚养的孩子,只要达到一定条件,还能获得遗补养老金;第三,丧葬费。参保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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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顾问 预约咨询产品超值优惠 了解详情如果购买社保的人在60岁前突然死亡,社保局该如何处理该人的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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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社保的人在60岁前突然死亡,其家属可以申请把社保帐号里的钱都退出来,归家属所有的。相关死亡退保的政策规定(1)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在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和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和其个人缴费中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本金,在扣除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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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死亡待遇
  1、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有什么待遇?怎么办理?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者延缴期间死亡的(医疗费用已报销完毕),可到市中心申请个人账户的一次性支付,并享受规定的丧葬抚恤费。办理时家属需携带以下材料:
  (1)死亡证明材料(火化发票或殡葬证明等);
  (2)参保人与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两者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村委会证明等);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
  (3)98年前参保者需带上养老保险手册;固定工需提供视作工龄审批表、90年前合同工提供档案中最早招工录用材料、2012年7月前退役军龄根据视作工龄审批表。
  2、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怎么办?
  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死者及办理人)、死亡证明材料及派出所或村(社区)出具的死亡人与办理人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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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187112" data-title="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有什么?如何领取?" data-image="">老年人死后的社保,在下户之时还有补贴政策吗?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奉节县政府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奉节县政府
来信内容:
老年人死后的社保,在下户之时还有补贴政策吗?
县长,您好,我想问问老年人死后的社保在下户之时还补贴吗?有怎样补贴的政策?谢谢。
办理单位:
县人社保障局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你来信中所说的老年人如果是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
如果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渝人社发〔号)文件规定: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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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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