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期间单位保险费用需要本人付全额保险费用吗?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一、以平均为标准发生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甚至有些地方进一步规定“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二、以底薪加其他固定待遇为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休假治伤期间,可以享受全勤的待遇,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不包括绩效提成以及费。……2第一、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第五、一至四级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的待遇。……3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按排护理的,标准如何确定?根据省案
件研讨会纪要,按以下情形处理: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
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
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4停工留薪期间,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就殊为重要。实践中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确定的争议并不少见。劳动者会在结果出来后及时进行工作,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大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的伤情早已稳定并能够正常生活,但是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了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劳资双方往往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间产生争议。……5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实施〈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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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律师365认证律师擅长:交通事故12年执业经验一般停工留薪期为不超过12个月。你停工期间领工资了么?擅长:合同事务8年执业经验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结合伤情、恢复情况和医嘱确定合理医疗期。擅长:刑事辩护11年执业经验你应当是基础工资加工龄工资17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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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2004- 版权所有&&&&蜀ICP备号1,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带什么材料来电者:我;咨询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2,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还需要继续留院治疗怎么办;我是一省直管企业职工,08年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咨询员:根据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3,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参加保险吗;来电者:我想去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想问一下我;4,来电者:请问省直医疗保险
1,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带什么材料 来电者:我在单位发生意外事故伤害了,经认定为工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我想问一下需要到什么部门去申请,申请的时候需要带什么材料?
咨询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下达《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书面通知本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
2,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还需要继续留院治疗怎么办
我是一省直管企业职工,08年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病情没有治好还需住院治疗,想问一下能不能延长治疗时间?这期间能享受什么待遇?
咨询员:根据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结论之前,您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参加保险吗
来电者:我想去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想问一下我这种单位的职工能参加养老保险吗? 咨询员:按照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的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分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来电者:请问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计算利息吗?
咨询员:您好,根据鲁政发(1999)9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5,建筑工人工伤责任谁来赔付?
来电者:我的一位朋友在建筑工地上干活时,不慎被砸伤,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包工头说没钱,拒不支付医药费,责任由谁承担?现在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咨询员: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您的朋友有权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来承担责任。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的,必须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才能向单位主张赔偿权利。在认定工伤时,其中必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像您朋友这种情况,发包方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他与发包单位的劳动关系也不明确,所以他应当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去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然后要求发包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承担医药费及相关的赔偿责任。 6,办理退职条件和待遇
来电者:我们单位有名职工现在43岁,但是因患重不能从事工作了,他想问一下办理退职的
条件有哪些?以及退职的相关待遇发放标准?
咨询员:首先,办理退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
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2)缴费满15
年的,(3)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审批。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按月享受退职待遇。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
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
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
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
7.干部身份转为个体经营缴纳养老保险问题
来电者:我妻子是从2000年离开的单位,原来在国有企业是干部身份,05年开始以个体人员的
身份自己缴费养老保险,我想问问需要缴到什么时候她才可以领取退休金?
咨询员:依据鲁劳社函(号文件规定,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
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干部身份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视同工人岗位),如果在达到50周岁以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50周岁退休。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您的妻子可以对应以上规定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8,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保?
来电者:我是一省直管企业的劳资人员,我单位符合鲁社保发[2009]7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的
范围,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我想咨询下具体的申请程序。
咨询员:您好,您单位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中央属困难企业根据省社保局贯彻四厅局[2009]7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缓缴、补缴协议,报省社会保险服务厅征缴岗位。
(二)审查。省社会保险服务厅征缴岗位工作人员,按文件规定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
查,征求基金管理、稽核等岗位意见,初步确认缓缴资格。
(三)报批。对基本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征缴岗位汇总整理后按月以省社保局名义上
报省劳动保障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四)反馈信息。经批准缓缴后,社保局征缴岗位通知缓缴企业执行缓缴
9,仲裁被申诉方式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来电者:我在一家济南分公司工作,单位不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我想问问是
否可以在本地申请仲裁?仲裁被申诉方应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咨询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
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因此您可以在济南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依据人社部发[2008]78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如果您所在的分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那么在申请仲裁时应
当把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反之就应当把总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
110,职工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待遇 问题?
来电者:我们单位有一名失业人员,他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因突发急病去世,他家属想问
问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咨询员: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家属可以领取死亡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并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11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待遇问题
来电者:我的一位朋友在单位发生了工伤,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我想问问他是否还应该
向单位请假,这期间他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咨询员:您的这位朋友可以向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按照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1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来电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以前交过的养老保险费能继承
吗?其遗属有什么待遇?由哪个部门发放?有具体标准吗?
咨询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在职期间,因工或因病死亡前单位缴纳的养
老保险基金不予退还,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一并退给法定继承人。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用工单位支付。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1、丧葬费1000元;
2、按生前基本退休费10个月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13,省直医疗保险外地急诊?
来电者:我们单位现在在省里参加医疗保险,我们了解一下,像我们这样经常在外地出差的人
员(出差地点经常变动),如果在外地患病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咨询员:依据鲁社保发[2008]9号文件规定,像您这种情况如果在外地发生急诊需要看病的,应
该按参保人员异地急诊结算。首先须要实行异地急诊实行备案制度。发生异地急诊时,患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会保局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结算。
异地急诊费用的结算。异地急诊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年12月20日前由用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专业论文、94社保实例问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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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劳动能力鉴定
  (接上期)
  11.如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不能满足其治疗需要,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经劳鉴委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12.如何申请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13.什么是工伤复发?如何申请?
  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其原有工伤部位伤情发生明显加重或者出现其他并发症需要重新住院治疗的,称为工伤复发。出现上述情况的,工伤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
  (4)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人员应当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目前,全市有5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有何规定?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
  本市的“工伤保险三个目录”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执行。
  3.超出 “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人员可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吗?
  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5.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若能够提供当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6.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医疗保险基金。
  7.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并每月向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8.用现金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门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先期支付凭证;
  (5)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清单等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9.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
  (2)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3)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工伤人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2)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12.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90%-75%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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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
1、问:我9月份开始参保,什么时候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问: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能否补交?
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3、问: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问:参保人或其单位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帐户余额。
4、问: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该如何计算?
问: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5、问: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问:不行可选择参。用人单位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6、问: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问: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以互相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7、问: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问: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8、问:新办社保生效要多少时间,一个月中哪几天来办用的时候最短?
答:医疗保险,当月参保,次月享受。
9、问:农村医疗保险重复交款,是否可以退回?
答:不可以。
10、问: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医保记账吗?
问:可以。因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工伤除外),非工作原因、非他人责任、非本人故意行为、非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1、问: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问:能。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业发生的祝愿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南京市医疗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降低20%,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降低40%。
12、问:我现在公司给我们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的,但是医疗保险的费用每个月从我们的工资中扣除2%,医疗保险费用不是由公司全部交纳的吗?为什么个人还要交纳?
答:建个账单位,个人需要交2%,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13、问:辞职后,自行交纳灵活人员就业险,能否门诊待遇?
答:自己缴纳医保的人员与企业单位缴费的人员待遇完全一致。
14、问:参加医保时,定点医院可以随意选择吗?
答: 参加医保时,可以根据自愿和方便治疗原则,选择四家医院。只有在这四家医院看病费用,才能纳入参保人医疗报销范围。这四家医院,必须有一家区级医院,其余三家可自愿选择。同时,根据规定,北京市公办的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均自动纳入每个参保人定点医院范围,即使你没有选择这些医院,也可直接到这些医院就诊,并可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15、问:医保报销额度以外部分,怎么解决?
答: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16、问:为什么按比例交医保费用时,要另加10元钱呢?
答:为保证医保资金公平、均衡使用,医保规定了医疗报销的上限,称为&封顶线&,南京现在&封顶线&&是7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7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数额是10万元。这十元钱就是参保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费用。
17、问:参加基本医保,可以报销门诊费用吗?
答:可以。按现行政策,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可以按50%比例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金额是2万元。
18、问: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从办理慢性病病种认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19、问:请问挂号费可以报销吗?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挂号费、诊金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点名手术费、救护车出诊费、陪护费、膳食费等等;
由此得出,挂号费不可以报销。
20、问:出差期间在外地生病,在外地住院能否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答:根据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相关规定: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若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须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由此可知,虽然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中有住院医疗待遇的相关规定,但王先生的情况不属于可享受的范围之内。
21、问:为什么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1)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健康人帮助生病的人,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
2)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
3)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因此,《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22、问:慢性病患者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怎么办?
答:年老多病的职工,特别是已患有慢性病的职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妥善解决好部分高医疗需求人群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问题,各统筹地区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上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一是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适应解决;二是属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可以从公务员补助中解决;三是部分统筹地区按病种划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将门诊慢性病费用视同住院费用报销;四是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途径来解决。
23、问:为什么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答:为了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统筹基金规定了最高支付限额。对于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而需要通过医疗保险等补充形式来解决,这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如果不建立商&&业医疗保险等补充形式,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将难以确定,即使定了也会由于没有别的开支渠道,在实际中难以实现“硬封顶”而变为“软封顶”。所以,各地要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并探索其他办法来解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这样有利于逐步建立起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同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等制度也是实现公平效率的原则,鼓励健康储蓄并合理引导消费的重要措施。
24、问:如何确定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答:考虑到各地医疗消费水平、管理条件的差异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的不同,《决定》提出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各统筹地区在制定这些具体的标准时,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认真的测算和分析,综合考虑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既要考虑满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基金的承受能力,还要综合考虑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间的相互联系,统筹制定。同时,要注意不能因为支付少数人高额的医疗费用,影响大多数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
25、问: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内容为何限定在处方外配?
答:考虑到目前我国零售药品销售市场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药品管理还没有实行处方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以及国家缺乏相应的药事事故处理办法等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定点药店购药时,能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杜绝药品销“以物代药”等不规范行为,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以及分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药事事故中的责任,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药店管理中将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服务内容限定在处方外配。这也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所明确要求的.
26、问:为什么农民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存在、目前仍然存在、将来一段时期内还将客观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镇和农村的劳动者在生产方式、所有制方式、收入和分配制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加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因此,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能覆盖城镇职工,还没有能力将全体劳动者都纳入。对于农村劳动者,要继续探索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办法.
27、问:制卡期间在职转退休的,领到社保卡后如何就医?
答:制卡期间进行在职转退休的,仍然可以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手续,并重新打印医保手册的首页。当参保人领到社保卡后,应尽快到参保区县经办机构同步卡内的信息,然后在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否则卡内信息仍然是在职身份,在医院端结算仍然按照在职身份结算。
28、问:我父母是在外地工作,买的社保可以在南京看病吗?如何报销?
答:可以在南京就医,需先选三家医院和三家药店作为定点医疗,办理定点手续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才能报销,其中急诊可以不办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续.&&报销由个人首先垫付出院结账后,将住院资料寄回当地社保局报销。
二、养老保险
29、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年,可否停止缴费?如停止缴费,是否影响退休待遇?
答:领取退休金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个人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从业期间按规定交费。在退休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退休金。其中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后,可以停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退休待遇会低于其他正常缴费的退休人员。
30、问:我已申请退休手续,是否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1、问:我是外地户口在南京已经参保15年了,可以正常申请养老保险吗?
答: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32、问: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人员可以办理个人专户结算手续吗?
答: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员工本人须持出国(境)定居单程证(护照)、单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到社保机构个人服务中心办理专户结算。
办理专户结算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33、问: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
答: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34、问: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会退还给本人吗?
答: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接收或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35、问:职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专户要如何处理呢?
答:由死者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专户结算手续,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36、问:参保人如不想参保,可否退付养老保险金?
答:&)根据政策规定,只要您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即可办理退付,一是农民工返还,二是出国定居,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若参保人员在退休之前死亡,个人帐户可予以退付,即退付额为在企业期间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和按个体政策缴费期间的人个缴费部分,具体持户口簿、死亡证明等要件到所属养老分中心办理,若有单位,需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问:无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如何交纳养老保险金?
答:)对于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根据规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职工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欠费,如职工个人确无能力补缴,可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计发养老金。职工个人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2)规定:“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在职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
38、问: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满年可否中断缴费?
答: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后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时,未缴费年限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按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必须补缴,不能补缴的,每累计欠缴1年,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问:事业单位转企后,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答:1)从转企之日起,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职工转企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合同工实际缴费年限)经参保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3)按当地政府规定已参加(或应参加)企业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转企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补缴,不补缴的,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40、问:原保险尚未转入新单位,新单位能上吗?如果从我入职之日起就补缴,补缴社保会收取滞纳金吗?
答:原保险尚未转入新单位,新单位不能为你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因为不能享受双重保险。试用期期间单位也应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滞纳金由单位向所在区县基金管理中心说清楚原因是不会收的,因为你不是故意不缴费。
41、问:我的工作流动性比较大,个人帐户可以跟着一起转移吗?
答:只要你所在的单位都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提供方便做好转移工作的。
42、问:养老基数的确定是否可以更改?
答:按照养老保险令的规定:职工个人与单位缴费,均以上一年职工个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且每年核定一次,这一规定不能改变。
43、问: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入企业后养老保险该如何办理呢?
答:调到企业之月起,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个人缴费,由单位为您办理有关手续。原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是同缴费年限。
44、问:我们的负责人是上级单位任命的,但他已不享受公务员待遇,请问他能否办理养老保险?
答:你单位的负责人是上级任命的,这是肯定的,但要看他是不是关系已转入你 单位,如果关系确定是你单位的应该同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否则的话不在范围。
45、问:我今年58岁,交的灵活就业险,养老保险交到多大岁数可以不交了?
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时,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46、问:非南京市户口能否在南京设立养老保险账户?
答:根据南京市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在您的户籍关系未进入南京前,只能作为新人(日以后参加工作)参加南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您过去在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连续计算。如果您从现在起在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7、问:养老保险连续交纳15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与累计交纳15年,所领的养老金会有不同吗?
答: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今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也会有区别,按照政府令及有关规定,职工在职期间除遇有失业等特殊情况可以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外都应按时足额缴费,据说对于间断缴费的现象要加以制约,当然是在养老金的计算上了,所以说两者之间肯定存在着不同。
48、问:党校职工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交纳是按在岗时的工资交还是按待岗的工资交?&&
答:职工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49、问: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定交费基数,而且把钱纳入到个人帐户中,如按&5000元定义基数,在交费30年后是否能拿到很多的养老金?
答:自由职业者自己确定缴费基数是限定在最低工资和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之间的,超过社平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能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你在规定的缴费范围之内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将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肯定会比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的情况要高。
50、问:我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员,我想上养老保险,可以办理吗?
答:如果您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为您按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您不是合同制工人,目前还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51、问:缴费满十五年,是否就可不缴费,等着办退休了?
答:缴费满十五年,具备了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基本条件。但前已说明,退休金与缴费年限呈正相关,再有,现在北京每年都要给退休人员按不同缴费年限调资,通常以二十年以下和三十年以下划线,分别涨40元、60元不等。因此建议,养老保险缴费不宜中断。
52、问:职工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要如何处理?
答:职工调动的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运作中,这类问题经常碰到,特别是跨地区、跨单位的调动,具体处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职工调动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调出统筹地区,二是在统筹地区内调动。大多数处理办法是: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出个人账户资金转移通知书并划转到新的统筹地区,如调入统筹地区未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个人账户资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53、问:原先在南京交过养老保险,后因故中断,可以补交吗?
答;如果未超过当年缴费年度,就可以补交;若超过,就不能补了。
54、问:档案与户口本、身份证在出生时间上记载不一致,退休时间以哪个为准?
答:&1)如果本人档案与户口本、身份证在出生时间上记载不一致,那么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以档案记载的最早出生时间为准。2)由于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退休审批时间的,退休金不予补发。
55、问:外地户口人员参加南京社保,也可在南京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可以。按政策规定,只要在南京缴费满十五年,且符合退休条件,即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就可以在南京办理退休。
56、问:原先在外地参加过养老保险,可以转过来吗?
答:不行。因为目前全国是以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为社保统筹单位,在这些省级区域内,社保缴费标准一致,因而可以流动;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缴费比例、平均工资的差别很大,无法实现全国统筹,因此还不能相互转移。同理,北京的养老保险也不能转往外地。
57、问:存档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1)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同底彩色1寸照片;(照片后写自己名字)
2)若以前参加过社保,提供《个人账户转移单》及《医疗保险手册》;
3)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4)按所确定基数缴费。此基数确定后,当年不能更改,次年四月初才能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58、问:“内退”者应否缴纳养老费?
答: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应该由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附材料审批。批准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没有审核批准退休之前,职工仍应视为在册职工,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可以作内退对待。“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59、问:我现在在深圳工作,以前的保险关系都在南京。因我的户口不在深圳所以不能将保险关系转到这里,只能在这里交保险金,我南京方面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您可以按深圳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在深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今后户口转移到深圳,养老保险关可以系随同转移,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户口不能转移到深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将在深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在南京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60、问:外地户口的参保人员,后来户口调进南京,其原在外地的缴费可以转来吗?
答:可以。由当地社保部门开出《个人账户转移单》,两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在外地事业单位工作,户口进京后,可以凭档案到北京社保部门做工龄审定,原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相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三、工伤保险
61、问:同事前段时间发生工伤,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去申请,工伤认定有申请时限吗?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2、问:被认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工伤员工,会被公司开除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并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3、问:要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执行工作期间,能不能认定工伤。如自己被交管部门定为全责时,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375号令并没有限定责任方。
&&&&《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140号令)对此规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因此,应依据上述规定到所在区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64、问:我在外地一单位出差时受的工伤,是否必须由该外地单位为我出具时间地点的证明?&
答:国务院375号令和市政府140号令均没有对您提出的这么具体的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应按工伤认定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向工伤认定部门如实说明情况。
65、问:因工全残职工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既然只要求一至四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未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因此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因不符合退休条件不能办理退休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领取长期待遇的,则终生领取伤残津贴。有关工伤待遇和养老待遇的衔接问题,劳动保障部将通过制定实施意见进一步予以明确。
66、问:工伤停工留薪期能否延长?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能否延长的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已做出明确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号)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此文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67、问: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问: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68、问: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答: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69、问: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了本市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如何办理申请?
&答:外省市企业驻京机构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可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70、问: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1、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答:为了保证伤残达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伤残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不能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四、失业保险
72、问:我交了两年的社保,现在失业了,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吗?
答: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73、问:我在单位交养老保险,但是我没有交失业金,现在我想交了需要什么手续吗?
答:单位参保,都是参加失业保险的。
74、问:我是外地户口,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吗?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
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 业 ;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75、问:原来有单位,失业后如何缴纳社保医保费用?
答:南京市户口,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个人缴纳。
76、问:提出辞职后,能否领失业金?
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者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而刘先生是自己提出辞职的,这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77、问:以前在外地工作并参保,现失业回到南京,能否以个人身份参保?
答:对以前参加过工作,单位也给缴过社保金,现在失业在家的人员,如果现在是南京市非农业户口,可以先到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再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证,然后携带失业证和身份证到该市劳动保障局原大楼一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接续社会保险,也可在户口所在区劳动事务代理部门接续社会保险。
78、问:失业人员怎样才能缴保险?
答:根据有关规定,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由街道劳动部门无偿保管,失业期间个人不能参加社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就业后,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方可参加社会保险,其具体手续是,个人持: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2.就业登记申请书;3.《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开具《提档通知单》,签订委托《存档协议书》,并在《登记卡》加盖“北京市城镇招聘专用章”,收回《求职证》,之后方可参加“三险”缴费。
四、生育保险
79、问:我们单位一女职工在这里参加的生育保险,到时她想去杭州分娩,这样可以吗?那边住院的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经单位证明,到社保局备案后,选择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相关待遇按规定享受。
80、问:我有社保并含生育险,但未在三个月内报销,能否补报?
答:生育险的报销前提为连续缴费超过24个月,同时必须在出院后60天之内进行报销,你这种情况已经不行。
81、问:孩子生病能报销吗?
答:能报销。在出院60天内凭补充医疗一保单,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资料到成都市社保局报销。
82、问:怀孕期间,在医院进行的定期检查,及她在生产时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职工怀孕期间定期检查及生产的费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基金全额报销,没有起付金额,也没有个人负担比例。
五、公积金
83、问:职工因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可提取总额为多少?
答:职工自建自住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自建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84、问: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1)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
2)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85、问:什么样的人才能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1)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新政策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
&&(2)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注:“共同借款人”是指借款人的同户成员,并与借款人属同一户籍且同住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
&&(3)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均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
&&(4)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余额倍率、还款能力等)。
&&2)若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86、问:单位要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单位在注销前,应持注销批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咨询并领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专“集中户”的表格和《办理须知》,按“须知”要求携带资料到领表地点办理手续。
&87、问:我以前购房时申请了商业贷款,现在每月用公积金冲还贷,账户内基本没有钱了。请问我再买房还可以再用公积金贷款吗?
答:如果您的条件符合公积金二套房贷的政策,只要与前商业贷款银行停止冲还贷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您的账户余额较少,那么会导致公积金的可贷额度较低,一般情况公积金的可贷额度是账户余额的40倍,且二套房一个人的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8、问:我办理过公积金月冲还款,但目前公积金账户上还有很多余额,而且每月冲还款和缴存款的差额很小,请问如何操作可以将我账户内的余额降下去。
&&&&答:根据提问来看,您是希望充分使用充裕的账户资金冲还贷款,建议您可以考虑更改冲还贷方式为年冲。年冲就是在每年的指定月份(4月或者9月,选择离您办理业务最近的一次)一次性将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本金。如果您要申请变更冲还方式的,只要原冲还贷协议已执行满一年,就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您可以带好借款合同、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委托书》,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
89、问:我买房时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只办理了商业性房贷,现能否直接提取公积金内的余额,以后缴纳的公积金可否冲还每月的商业房贷。
答:如果您购房时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是自住住房,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余额自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所需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公积金所在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外地户口可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0、问:职工下岗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下岗、内退或类似情况,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或其他形式的薪资。扣除职工应缴存的部分后,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91、问: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92、问:购买二手房时是否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的话支取时应当提供哪些审核材料?&&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10月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在购买住房二级市场房屋(即购买自住二手房)时可以支取购房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支取时,购房人须提供购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93、问:当职工所在单位未按政策给其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未按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怎么办?
答: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举报时,举报人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投诉信件,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94、问: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2001] 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北京目前提取比例为8%)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95、问:公司给我办的公积金账户中把我的身份证号码弄错了。请问该怎么去办理重新更正呢?答:如果你本人去办理的话请携带你的身份证原件和单位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表去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建行支行办理信息修改。如果由单位去办理的话单位经办人员带好单位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表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去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建行支行办理信息修改。96、问:本人已从原公司离职,网上看到当前账户状况为封存。这是什么含意?该如何办理解封?
答:职工因种种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有两种情况:一是封存在原来单位;二是封存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如果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来单位,则请将新单位(转入单位)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积金账户提供给原来单位,请原来单位到其公积金开户的建行支行办理转移手续。如果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则有两种转移方式:、由新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请把个人公积金账号提供给新单位,由新单位到其公积金开户的建行支行办理转移手续。、本人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区县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办理转移手续须提供个人公积金账号、本人身份证原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单位的单位名称及单位公积金账号。97、问:我的公积金账号的姓名是错误的,能修改吗?影响我贷款吗?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姓名与个人身份证号码一样是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个人账户信息有误将影响您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您的个人信息有误应马上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提出,并由单位经办人(或您本人)携带单位的证明(证明该账户为您所有)和您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进行信息修改,修改后一般将在个工作日内反映到公积金管理中心。
98、问:参保员工在特区内正常流动,该如何办理手续呢?
答:原单位报人员减少,新单位报人员增加,报表上应填写流动员工社会保险电脑号。
99、问:非本市户籍员工辞工后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吗?
答:员工须持企业开具的退保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个人服务中心和宝安、龙岗管理处的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100、问:我以前是在上海交的社保、医保,中间有中断差不多一年,现在想转到南京这边来如找人代办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省外
须带资料: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在南京市区首次参保时,男性年龄5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及以上的转移人员须提供)。
携以上资料至市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凭证至转入地办理转移手续。
也可直接向南京社保提出转入申请。
101、问:断掉的养老保险是否能补交?
答:南京市户籍的,当年的养老保险可以补缴。
102、问:跟公司合同到期,现在没工作,自己已经续交一个月,如果之后不再续交会有影响吗?直到找到新工作公司再给我缴,可以吗?
答:新单位续保是可以,中断期间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103、问:一个单位同时有事业和企业两种身份,可否用缴纳社会保险?
答:原则上你单位具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就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见各险种缴费规定。
104、问:职工退休时,出生年月档案最早记载已经到了,但身份证还没到,怎麽办?
答: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确认以档案记载最早时间为准,身份证只能作为参考,这一情况的发生是由于一部分人员伪造和修改身份证引起的,还请您见谅。
105、问:外地户口的参保人员,后来户口调进南京,其原在外地的缴费可以转来吗?
答:可以。由当地社保部门开出《个人账户转移单》,两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在外地事业单位工作,户口进京后,可以凭档案到北京社保部门做工龄审定,原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相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106、问:缴费年限和工龄是一回事吗?
答:缴费年限指参加社保缴费的累计时间,工龄指参加工作的累计年限,两者不能等同。但北京户口的参保人员,若是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或是日前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职工,社保局依据其人事档案进行工龄审定后,其1992年10月前或2003年1月前参加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106、问:我是个体工商户,要参加养老保险需要先去登记吗?
答:个体工商户需要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养老保险登记。
107、问:有了社保卡后,还有哪些需要手工报销的?
答:持卡人遇到四种特殊情况需要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然后进行传统手工报销:一是急诊没带社保卡;二是进行计划生育手术;三是企业欠付医疗保险费;四是补换社保卡期间。
108、问:社保卡的个人信息有变更时需更新吗?
答:当参保者退休、转换医保险种时,社保卡和医保手册也应通过参保单位交由社保部门进行更新。
109、问:我刚拿到社保卡,使用社保卡之前需要更改密码吗?
答:参保者领到社保卡后,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果信息有误,需把卡交回参保单位,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市人保局建议,参保人员用卡前最好到社保卡服务网点或自助服务机上修改初始密码(见社保卡信封内侧)。
110、问:为何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参保人员的住院中途结算呢?
答:对于住院期间跨医疗保险年度的老年人、无业居民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要于每年12月31日进行一次中途结算。次年1月1日确认下一医疗保险年度是否足额缴费,如出院结算时足额缴费的可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未足额缴费的第二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结算。对于住院期间跨医疗保险年度的学生儿童,定点医疗机构要于每年8月31日进行一次中途结算。9月1日和出院结算前分别确认下一医疗保险年度是否足额缴费,如出院结算时足额缴费的可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未足额缴费的第二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结算。
111、问:退休人员要不要建立个人账户?
答:退休人员本人不缴费,但也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由单位缴费部分解决,且总的个人账户记入水平不得低于职工个人账户的水平。假如,一个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为6%十2%,当地确定50岁一60岁老职工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0%,则一个老职工当期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为2%十6%×40%,为4.4%,则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记入金额不得低于4.4%的水平。
112、问:新公司不给员工参保,我们员工怎么办?
答:每一个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决定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法规在政策执行上是强制的,它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权利,也是单位为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是必须执行的。对于不主动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
113、问:我单位一职工,几经调动,到我单位工作时已达到退休条件,但档案却遗失了。我们没有资料可证明,社保局不批准他退休,怎么办?
答:档案遗失,应该由他最后工作的单位协助其个人查清原委,能补充的补充,确实不能补充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档案实际上也就是起证明作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职称等信息通过档案都能确定,原始档案遗失了,这些信息通过其他证明也能够得到确定。不是一定要有原始档案才能办理退休。
114、问: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如何衔接?
答:自2008年1月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业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2008年1月1日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15、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进行待遇调整?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后执行。
116、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
答:1)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2)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户籍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117、问: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居后怎么处理?
答: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118、问: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还可以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吗?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同一缴费时段内不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19、问:城乡居民在外地打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不可以转移?
答:可以转移。有两种方式:
&&1、如果回到本地企业继续工作,可以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
2、如果回到本地未就业的,则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进行参保,相关的转移衔接政策国家正在制订当定。
120、领取养老金人员为什么每年要进行生存资格认证?
答: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不受损失,防止骗领养老金问题发生,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要进行生存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于次月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如不退还,依法提起诉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21、问:我是从部队转业的军人,请问保险是按以前在部队办的保险继续交,还是重新办理?
答:参加工作后,由所在单位帮其办理各项社保的缴纳,并办理账户转移,如果暂时没有参加工作,南京市城镇户口也可以自己缴纳社保,到南京所在辖区的社保局办理。
122、问:养老保险必须交到岁吗?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女职工交到50岁,女干部交到55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不是必须要交到55岁,到达退休年龄,如未交满15年,可延长到55岁。
123、问:全部由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死亡后的个人账户如何退还?
答:1)下岗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5%;企业缴费比例的20%中,6%计入个人账户,14%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应退的是个人缴费5%的本息和。
2)下岗后个人愿意为企业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应是11%,应退的是11%的本息和,这样计算应该是情理中的事。上述1、2本息和分别计算后相加,就是应该退给亡者家属的数额。
124、问:我单位一职工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承认归个人所有。劳办发[1997]16号文第五条只规定了在职职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以按本息或剩余部分的本息继承(返还)给他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此精神,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人,在其服刑期间,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如其被执行死刑,有关部分可予继承。
125、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户籍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126、问: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与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127、问:职工死亡、出国定居或农民工退保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死亡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持火化证或死亡证明申请办理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其中,属在职死亡的,还需提报《人员增减变化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属退休死亡的,需提报《青岛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明细表》。
&&出国定居的,需持职工出国定居及取消中国国籍有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保障卡;非本市户籍农民工退保的,持本人申请、《人员增减变化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金一次性支付手续。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本人、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死亡支付额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农民工退保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28、问:固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与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129、问:,我能补上之前的社保吗?到60岁能领养老金吗?
答:如果从56岁起缴纳社保,到60岁时没有达到15年,就不能进行补缴,只能续缴直至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如果之前曾缴纳又中断,则可以进行补缴。
130、问:我下岗后一直没买养老保险,不知道能否续缴,如可以,是续缴划算还是补缴划算?
答:当然可以续缴,如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较远,选择续缴相对划算。
131、问:我社保已交了14年,最近有半年没交,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答:对社保没有影响,继续缴纳即可;但对医保会构成影响,如果医保中断缴费超过两个月,自恢复缴费后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住院报销。
132、问:我今年35岁,已连续交了12年个人社保,由于无工作,今年想停缴,明年缴会有滞纳金吗?
答:不用,等找到工作再继续缴纳即可。但暂停缴纳社保对医保将会构成影响,对社保没有影响,继续缴纳即可。
133、问:单位买的社保分个人与单位,我想请问一下:1、个人的哪部分能退吗?2、单位的哪部分能退吗?3、退保怎么办理?
答:城镇职工保险不能退,单位和个人均不能退;
农村综合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可以退,单位缴纳部分不能退;
退保:半年后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即可
134、问:40多岁的员工,再怎么缴养老金都无法达到15年,是不是“白缴”?
答:职工到了60岁,缴费年限不符合的话,拿走的是个人账户资金和利息,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有任何的损失,因为个人支付的已全部拿走了,统筹部分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共性的。“养老保险操作上将个人的工资收入或者是缴费基数作为载体,提取公共的资金,这是方法和手段而已。因此,到了年龄拿不到这笔钱,并不是白缴”。
135、问:外地员工到南京工作,签定借调协议,他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外地户口人员,自98年7月1日以后可参加养老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暂时不能衔接
136、问:延缓退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怎样处理?
答:因企业或职工本人原因,未按法定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而延缓申报的,其延缓退休期间缴纳的保险费,其个人缴纳部分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并入统筹基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发放,以前的不予补发。
137、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继承?
答:灵活从业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连同本息按照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连同本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138、问: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120个月计发。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139、问:几年前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养老保险也一直没有交,现在想自己交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答:需拿着停保单、户口本、身份证和工商银行的转账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分公司办理续交手续。
140、问:养老保险交纳不到15年,但是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能不能继续交纳养老保险?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本人具备缴费能力并愿意继续交纳或者一次性补缴的,可延长或者补缴1年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141、问:单位好几年没给交养老保险了,现在想自己交,怎么办理?
答:先到单位开停保单,然后拿着停保单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分公司个体科窗口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142、问:一直从事个体经营,没有交过养老保险,现在想办理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答:如果是城镇户口,45岁以下,可以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工商银行的转账存折及一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若所在社区不给代办,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分公司办理。
143、问:养老保险是单位每个月从工资扣除后交的,现在单位效益不好,停止了养老保险交纳工作。想把以前交的养老保险取出来,可以吗?
答:如果已经退休,就可以将个人账户上的养老保险金取出。如果现在没有到退休年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以取出个人账户上的养老保险金。
144、问:父亲突然病故,以前交的养老保险金子女可不可以继承,需要什么手续?
答:可以到所在社区开领取人和死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拿着这个证明以及死者的死亡证明以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工商银行的转账存折领取死者个人账户上的养老保险金(不包括单位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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