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有没有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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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与认缴实缴区别详解
时间:09-24
来源:公司法认缴与实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版即新版公司法,自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相对旧公司法其中一个很大的区别就在于注册资本与认缴和实缴上,点此查看最新版《公司法》内容。
通俗举例说明:
以前的政策都是实缴,就是说开公司必须先按照注册资金出资才可以设立。现在出台认缴制,前期可以先不出资认缴注册资金注册公司。并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认缴期限。
2014年3月起,公司法调整以后注册资金取消下限。也就是说以前最低3万注册资金现在最低1元就能注册了。不仅取消下限,还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想注册100万的公司,可以直接章程你写注册资金100万,出资时间写2045年。营业执照发下来以后直接写的100万。你到2045年再出资。这里的100万就是认缴,等2045这期间你往公司基本户存入100万,拿到入资单办理验资报告,再到工商局网站上申报入资信息。这时候这100万才叫实缴。(此例来源百度知道热心网友提供,仅供参考!)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自《公司法》颁布以来的20年时间中第三次修改,新公司法自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其中,将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彻底改变,将原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变更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由于该项制度的变化,从而才生了新的法律问题。为此,本人结合实务,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一、新旧《公司法》比照
  旧《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26条修改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根据修改后的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不但变更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而且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或五年内缴足出资以及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等内容。同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区别
  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改变对于公司的准入明显降低了门槛,并且将公司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变更为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于公司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属于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但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加上工商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等因素,此时,注册资金实缴制度不但成为空设,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激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正如此,国务院推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该项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登记制的设立,对于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依照国务院推出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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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行为效力的判定标准
  1、股东出资方式
  依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除可以货币方式出资外,还可以用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公司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货币出资方式上,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具体比例完全由各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进行限定。
  由此可见,股东认缴资金的出资方式无论是实物还是权利,其前提必须满足两点,第一可以用也应当用货币来进行估价,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如不得转让就不存在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因为出资行为原本就是一个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也正如此,法律禁止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方式。此外,出资人即便已以限制流通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但如出资人不能在合理期限或指定期限内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资行为也应当认定无效。出资人也只有在依约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后,其股权身份及股东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
  2、出资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
  股东认缴资金以后应当依照章程或股东之间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当以货币方式出资时,容易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但当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时,因为涉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权利变更等相关问题,因此,容易出现在认定出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上产生分歧。结合实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后的出资行为效力判断
  处分权作为财产权最基本的权能,应由财产所有人自己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出资人如未经财产所有人授权或同意,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进行出资,其结果直接侵害了财产所有人的权益,但是否必然作出认定该出资行为无效,还应考虑公司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认定出资行为有效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a、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b、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c、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否则,该出资行为无效,原财产所有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
  2.2、以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后的出资行为效力判断
  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而且只有经依法登记以后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出资人若要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就必须依法办理该项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将该项财产从自己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为公司法人财产。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已交付了出资的财产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第二、虽然已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但未实际交付。此时,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即是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作为出资完成的标准,还是以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作为出资完成的标准,还是两者兼顾?
  本人认为,如何判断其出资行为的效力,可从公司运营的现实来分析,因为某项出资财产是否对公司产生意义,应当看公司能否实际利用该出资财产并从中直接获得收益。当出资人虽然已经将该财产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此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无形中具有该财产的贡献,从实际效果上看,也就实质上达到了出资收益的目的,因此,其出资行为的效力可认定为效力待定,即出资人如果事后在合理期间内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则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并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就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另一方面,如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此时出资人的出资财产虽然在法律上应经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由于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客观上公司无法利用作为股权对价的财产,因此,该财产势必无法发挥其本应承担的公司资产的功能,且直接损害到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只能以是否实际交付来确定其出资行为效力并且从实际交付之时开始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此前的股东权利应当予以限制。
  2.3、出资财产未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时出资行为效力判断
  虽然新《公司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因在新《公司法》中已删除了原《公司法》第29条关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因缺乏必要监管,而因各方碍于面子或为简化程序等原因必将存在&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可能。
  本人认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经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非认定出资行为效力的标准,此时要判断出资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也只有通过对出资财产评估作价后才能够真实确定其所认缴的资金是否已经实际缴纳。如果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则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应补交相应差额。
  当然若经评估作价高于公司章程定价的,出资人也无权主张退还高出部分的价额。
  2.4、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时的出资行为效力判断
  作为一种比较典型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在公司设立及认缴出资过程中较为常见,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如果股权存在已被设立质权或者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不得转让的,则该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依照相关规定,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这是公司出资的最基本要求;b、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这是保证出资行为效力的关键,由于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的存在,会使得股权出资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威胁到公司资本的确定和稳定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c、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通过记入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已将出资股权办理至公司名下;d、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这是保证股权出资的真实性,防止出资资金不实的有效措施,如果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该股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出资人理应补交相应差额。
  若出资人的出资股权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又无法在合理期间内进行补正的,则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四、股东资金认缴后迟延出资的法律责任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现有股东认缴登记制度下,公司登记时因无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东认缴资金的支付完全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因此,未来资本金何时到位完全由股东自己决定,他人也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来证明股东认缴是否到位。再者,因认缴登记制度不需要实缴资金,在注册公司时进行&天价&认缴就不可杜绝,从而出现资金认缴后却无法兑现。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金认缴不但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且属于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一旦出现股东认缴资金后迟延出资行为后便产生了有待解决的出资人法律责任承担。对此,本人认为,应当针对以下两种不同情形予以区别对待。
  1、全体股东一致决定不再缴纳后续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资金认缴后,依法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可否认,实务中难免会出现,所有股东经股东会决议突然作出变更公司章程中关于认缴资金金额及交款期限的约定内容的情形,此时,股东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自治的权利,如果公司运转正常而不存在资不抵债时,除非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可能,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其量也只是行政责任,即工商管理部门根据新《公司法》第200条规定责令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如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甚至面临破产清算的而股东又为针对债权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则有权主张该修改章程行为无效而要求各股东在原未缴纳的认缴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故意修改公司章程,有意推迟出资期限或解除后续出资的,致使债权人一直无法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未出资股东能够举证证明修改公司章程系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正当目的而非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外,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部分股东缴纳了后续出资而部分股东未缴纳的法律责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当部分股东存在延付出资行为时便出现延付资金的股东应如何向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当然当事人之间如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1、迟延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作为各股东之间在共同意思表示情况下所签署的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或协议,对各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股东有权依照公司章程中的约定内容请求该股东向公司承担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的违约责任,并可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或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2、迟延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补充出资及侵权责任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目的是将财产转化为公司资产,从而决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针对公司而言该项义务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如果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实际上就是损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侵犯公司的权利,属于侵权责任。因此,依照规定,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地对其进行催告并要求其向公司依法继续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补充出资的义务,对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出资义务系因设立时所认缴过程中,其他公司发起人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当作为出卖方的公司的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即转让股权的,而受让人对此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在追究法律责任上,公司不但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可以要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未出资人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同样有权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同样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3、迟延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的维持原则,对债权人的利益具有较大威胁,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只要其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则有权不受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时效限制地直接要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应当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因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其赔偿责任,所以未出资的股东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只在于其未出资部分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且该股东如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则无权提出相同请求。即此时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
  五、出资期限未到期时认缴股东责任承担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认缴的资金的实际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能否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决定,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因此,公司章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约定内容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同时,因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已将公司章程提交给工商登记部门并可供他人查阅,因此,公司章程中出资期限约定内容不但对公司以及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对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具有抗辩效力。此时,债权人不能因为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以股东认缴资金未支付为由要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此时认可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就等于明确告知公司所有股东,只要公司发生或存在到期债权,股东的出资义务就要提前履行,即债权人就可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突破股东之间对出资期限的约定,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一来,本次公司法修改的关于取消股东出资期限限制的规定势必毫无意义,而纯属浪费立法成本。当然,如果公司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存在恶意则另当别论。散文吧网站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分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关话题分公司有没有注册资本?有的话是多少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分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分公司的注册资本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和&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分公司的注册资本反映的是法人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只是代表该企业初期投入的资本,证明公司至少能承担等同于注册资金的风险。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是没有注册资本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是非独立核算的。所有资金来源都由总公司划拨,其债权债务也由总公司来承担。
分公司注册流程
注册分公司和注册公司程序一样的。
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 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1、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类型
企业按组建形式可以分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目前,90%以上的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以注册资本承担对外赔偿限额),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而选择这2种企业类型的较少。
上海费用由行政收费、银行开户费用、验资费及代理公司服务费构成。但是,上海各个区及开发区对于公司注册登记费用的补贴政策是不一样的。
例如,在上海市区及浦东新区注册公司是没有费用补贴的,但是在金山、奉贤等郊区开发区注册公司是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一般补贴费用在500-2000元人民币。
此外,在代理公司服务费方面,上海由于企业登记代理服务公司数量众多,每家代理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也略有差异。一般普通的登记代理服务费用为2000元。
3、特殊项目审批
请以下行业的公司,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特别准证,也叫前置许可。如: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屠宰,教育,宗教团体,拍卖业,典当业,刻章业,停车场,律师、会计服务,代理记账,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出国留学机构,投资移民机构,建筑、装饰、工程、企业资质,道路货运,网吧,出版印刷,化妆品、药品、食品生产经营,旅行社,医疗机构,药品及器械、安技防产品经营,农药、保险业、银行业等项目。
4、经营场地
上海市对于企业登记的场地要求非常严格,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性质的商务楼,住宅是不能用于注册公司的。
一般来说,在上海市区注册公司需要创业者或投资者自己租赁正式的办公楼作为公司注册地址,在郊区开发区注册公司,可由代理公司或开发区提供免费的注册地址。
如果是生产型企业,需租赁厂房作为注册地址。如果是餐饮企业,其经营场地还要办理环境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5、进出口权
自2006年开始,上海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在上海注册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的流程是:
首先,办理公司注册登记,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需加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一条。有了这条经营范围就才能申请进出口备案。在上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也写清楚具体的业务范围.
其次,在公司注册完毕及银行开户之后,申请进出口备案。进出口备案包括海关、电子口岸、外汇、检验检疫等备案手续。
6、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于贸易公司或进出口公司来说,基本上都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各个区或同一个区的不同税务所对于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求或规定是有些差异的。
例如,闵行区要求公司实到资本50万以上的企业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而金山区则没什么要求,注册资本3万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因此,在上海注册贸易公司需注意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一般纳税人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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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日报社
第07版:中国新闻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国家工商总局解释“0元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不等于实缴资本
&&年收益率超13%、按月分红、稳赚不赔……听到这些投资管理公司的“承诺”,您是否也对这么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动心了?新华社《新华调查》栏目日前播发稿件《18家投资公司集体敛财跑路,“0元公司”忽悠了谁?》,曝光了吉林长春等地一些市民将血汗钱交给一些“注册资本数千万元、实缴资本0元”的不法投资管理公司,却被公司卷走钱财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怎样看待这些现象?如何加强监管?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问:“注册资本数千万,实缴资本为0元”合法吗?&&答:27类企业需注册资本实缴,其他实缴出资为0不违反规定&&记者调查发现,长春这些卷钱跑路的公司大多在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高达三五千万元,但实缴资本却为0元。&&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的负责人表示,按照商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修改后的公司法,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注册资本不等于实缴资本,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并不需要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只需要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自行公示即可。&&据介绍,除法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类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企业的股东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可自主决定。&&“因此,所谓‘0元公司’即股东实缴出资为0,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位负责人说。&&问:如何应对打着“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的投资管理公司?&&答:破除过去“注册资本迷信”,综合实缴资本分析,集资行为要符合金融规定并需审批&&这位负责人表示,非法集资是一种非法的金融活动,其形式变幻多样,也许是以投资公司面目出现,也许以搞种植、养殖活动出现,五花八门。对其监管,国家早已有比较完备的制度规定,也有专业部门进行监管打击。公众如果想参与集资等行为,需要了解集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金融业管理规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非法集资等现象是多年来经济领域的顽症。从此前报道看,大多数这类公司都选择在商业闹市区、高档写字楼办公,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证照齐全。公众该如何看清这些公司的“真面目”,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呢?&&这位负责人表示,新的商事登记制度自2014年3月在全国开始实行,公众需要更多关注和了解,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注企业信息。公众要破除过去的“注册资本迷信”,并不是注册资本越大公司的实力越雄厚、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越强,还要综合其实缴资本进行分析。&&他表示,工商部门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细致解剖典型案例,分析研究总结不同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律特点、蛊惑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提高部门信息共享水平,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开展对重点地区和人群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提前发现苗头、打早打小,切实遏制增量、控制化解存量。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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