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调度管理系统服务要相关部门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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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安装调度服务系统GPS车载终端详解
  天津市在出租车行业全面启动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系统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工作,将建成国内特大型城市中第一个覆盖全市、统一管理,集行业、企业两级调度平台为一体的公共交通智能化运营调度系统。不少市民群众和“的哥的姐”纷纷来电询问安装GPS车载终端的具体问题。为此,记者走访了市客管办有关负责人,为网民答疑解惑。
  一、天津市2009年20项民心工程对公共交通调度服务中心提出哪些要求?
  答:天津市2009年20项民心工程文件明确提出天津市公共服务调度中心要“完善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系统平台,重点提升软硬件设施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并试开通公共汽车调度服务系统平台,全面扩展公共交通调度服务系统功能。”
  二、天津市共公交通调度服务中心定位是什么?
  答:天津市共公交通调度服务中心是“国内特大城市中第一个覆盖全市、统一管理,集行业、企业两级网络平台为一体的公共交通智能化运营调度管理指挥系统。”
  三、此次设备安装工作的报名登记时间?
  答:报名登记时间从日至日。
  四、驾驶员如何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答:凡驾驶员自愿安装GPS车载终端的,需在日前到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自愿安装车载终端设备申请表。
  五、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有什么要求和条件?
  答:凡发动机排气量1.3升以上(含1.3升)的在用出租汽车,驾驶员都可自愿申请安装,没有其它限制条件。
  六、车辆发动机排气量1.3升以上但没有改变车身颜色是否也可以申请安装?
  答:可以。
  七、车辆发动机排气量1.0升、1.1升的夏利车型可以不可以申请?
  答:暂不可以。
  八、客管办和调度中心是否接受个人直接报名?
  答:报名登记必须到企业办理手续,客管办和调度中心暂不接受个人直接报名。
  九、个体出租车如何办理报名登记?
  答:个体出租车到各区联众服务中心分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十、报名后什么时间可以安装设备?
  答:从日起开始试安装,从日起开始正式安装。
  十一、车载终端设备包括哪些部件?
  答:GPS主机、4.3吋彩色显示触摸屏、显示屏安装支架和吸盘、摄像头和相关链接插头。
  十二、驾驶员承担多少费用?
  答:驾驶员需承担的费用包括:车载终端设备使用费35元/月(包括与调度中心、乘客和亲情电话的各类通讯费用,具体资费使用范围和时间、分钟等将在2月20日前后公布。同时车辆去外地与调度中心联系产生的漫游费、调度中心与在外地的车辆联系产生的长途电话费均包括在资费套餐内),车载终端设备押金600元(退出运营时退还)。
  十三、此次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都有哪些特点,与去年安装的设备有什么不同?
  答:此次我市安装的GPS车载终端设备是国内最先进的第三代机型,显示系统为4.3吋彩色液晶触摸显示屏,与去年安装的设备相比增加了防盗提示功能、提高了语音播报的音质音量、增加了车载亲情电话服务功能、增加了自动安全巡视提示功能、实现了计价器运营数据乘客刷卡消费的无线传输、还可以通过终端设备实现MP3播放和调频发射功能。
  十四、乘客拨打96880电话要车如何收取电话费?
  答:和普通市内电话收费标准一致。
  十五、车辆防盗提示是如何实现的?
  答:在设防状态下,当驾驶员没有使用管理卡启动计价器时,车辆属于防盗设防状态,当车辆发动机被他人启动或他人移动时,都属于非正常启动和移动,车载终端设备将自动给驾驶员移动电话发送提示信息,调度中心同时也会实施重点监控并及时与驾驶员联系。
  十六、什么叫安全巡视?
  答:此次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和系统平台可以提前设置128个圆形或多边形重点巡视监控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区以外的偏僻小区、道路、村镇和外环线以外的偏远地区,当车辆驶出中心城区或驶入设定的重点监控区域时,车载终端设备将自动发送语音安全提示信息,以保证驾驶员的安全。
  十七、卫星导航有什么作用?
  答:此次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了最先进的导航软件,当驾驶员遇到道路生疏的业务时,可启用导航服务功能,以避免因不认路而造成的业务流失。需要提示的是,导航服务提供的车辆行驶线路不是唯一的最直接线路导向,只可做为一定参考,但对出市长途业务作用很明显。
  十八、乘客刷卡消费还需要驾驶员自己到指定地点上传吗?
  答:不需要。此次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可实现乘客刷卡消费结算数据及时无线传输,节省驾驶员到原交通银行或加油站等指定地点上传刷卡数据的时间,方便结算。
  十九、亲情电话驾驶员如何使用?
  答:此次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在安装现场可按照驾驶员本人的需求,设定两个亲情电话号码,例如父母、爱人、子女等,驾驶员可免费接听,并提供一定时间的主叫,只要主叫(向外拨打与调度中心业务无关的电话)不超过规定的时间,其付费都包括在每月35元的使用费之内。
  二十、怎么登陆96880网站查询?
  答:可以由驾驶员本人及亲属通过家中的互联网(电脑宽带),键入天津市公共交通调度服务中心登陆,网址为(此网站正在建设中)
  二十一、车载终端设备可以提供哪些服务信息?
  答:调度中心通过车载终端设备可向驾驶员提供天气预报、路况、通知等服务信息,这些都是免费的。
  二十二、对于安装GPS报警设备的车辆,可以申请安装么?
  答:可以。因为此次设备安装是出租汽车驾驶员自愿申请的,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安装。
  二十三、设备安装前是否需要对计价器进行改造?
  答:需要。由计价器引出连接线并配备与终端设备连接的插头,具体计价器改造工作和设备安装在现场一并解决,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通讯员杨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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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23]&天津市&网友:DD&于 20:40 发表评论:
  在原公司缴纳交强险时公司同时为我们投保司乘险和大额险,现在如果安装GPS,就要在规定的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它们是否也为我们投保司乘险和大额险,GPS提供的安全是预防性的,而真出了大的交通事故毕竟还是要靠保险公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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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车调度站6月1日起免收调度运营服务费
09:25:33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余荣华)自6月1日零时起,北京市各出租汽车调度站(营业站,下同)免费提供出租汽车调度运营服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进入调度站运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进场费。调度站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办理。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这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调度站的管理服务,吸引出租车驾驶员到调度站运营,方便乘客打车,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环境。
北京市要求,出租汽车调度站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方及调度站上级单位,要严格执行免费规定,认真做好调度站的管理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站面积、功能和停车位,不得降低服务标准。要按规定,加强对调度站的维护管理,保持配套设施设备、标志标线的完好、规范和正常使用;加强对调度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指导,切实做好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服务工作,及时纠正站外揽客、挑活、拒载、议价等违规行为,确保出租汽车调度站规范有序运转和服务。
据介绍,今后出租汽车调度站将纳入北京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范畴。新建客运交通枢纽的出租汽车调度站,与客运交通枢纽一并规划、统一建设。
《 人民日报 》( 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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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新闻排行本月起打车软件不得提供加价服务 擅自聘用车辆可罚10万
    说明:一辆出租车上,驾驶员手机中的打车软件正在报单。/晨报记者岳强  东方网1月8日消息:沪上交管部门强化出租车预约调度管理又有实质性举措:具有法律效应的《上海市出租预约调度服务管理规范》从本月开始颁布实施,对出租车、驾驶员、第三方打车软件都有明确规定。  今后,包括第三方打车软件在内的预约调度服务方,被禁止在载客状态下对车辆发送预约调度服务信息、不得向驾驶员提供具有议价、加价功能的预约调度服务方式。如果打车软件方在司机载客时仍发送预约单,或擅自聘用车辆或司机未向交通部门申报审核资质,企业将被罚款3万-10万。  司机载客状态使用打车软件或手机接单,乘客凭有效证据举报成功,司机将处罚200元,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运营、吊销准运证。  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乘客运费,不得向乘客收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预约调度平台将统管各方  记者注意到,《规范》还透露了一个信息:上海正在推进建立全市统一的出租汽车预约调度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方便市民使用出租汽车预约调度服务;各预约调度服务主体的预约调度信息应当按要求与全市统一预约调度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租汽车预约调度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包括第三方打车软件在内的所有出租车预约调度服务方,都将被纳入平台接受统一监管。交通委解释说,所谓“预约调度服务主体”是指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资质仅提供预约信息的服务商,即第三方运营商。  今后,沪上从事预约调度服务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确保预约调度服务的操作流程公平、公正、公开;向社会公布服务方式、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对载客状态的车辆不得发送预约调度服务信息;不得向驾驶员提供具有议价、加价功能的预约调度服务方式;全程监控每一次预约调度服务业务的承接执行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如遇承接预约调度服务业务的车辆无法按时到达,应及时重新调派车辆,确保乘客用车需求。  清除无资质的个人和车辆  针对马路上经常出现的明明是“空车”却不接受扬招的情况,此次新规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出租汽车车载顶灯外观完好,功能正常;承接预约调度服务业务时车辆顶灯应当显示相应的车辆状态;第三方运营商应当向出租汽车企业实时提供驾驶员与乘客达成的用车约定相关信息,由出租汽车企业将该车辆的顶灯营运状态显示调整为“电调”;对未纳入出租汽车企业调度平台的车辆,其驾驶员承接第三方运营商预约调度服务业务后,应将该车辆的顶灯营运状态调整为“停运”。  与此同时,第三方运营商调派无运营资质的“黑车”现象也将受到法律监管:第三方运营商必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提供已在其网络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相关信息,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核对结果,并同步将信息核对结果抄告市交通执法总队。对于经认定不具备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个人和车辆,第三方运营商应当立即删除该驾驶员和车辆信息并停止向其提供服务。  新规对乘客仅有一条要求  《规范》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也做出规定,驾驶员被禁止使用具有议价、加价、乘客详细信息等功能的技术产品承接预约调度服务;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预约调度服务业务,不得操作相关调度设备;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乘客运费,不得向乘客收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营业站的,驾驶员应当服从现场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网络预约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及相关区域内违规私自揽客;提供预约调度服务的,经由市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向乘客收取相关费用。费用计收应当通过计价器操作,在发票中与运价分列,合并计收、一票结算。  该《规范》对乘客仅有一条约束性要求:乘客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车辆;车辆到达后应当及时上车。乘客超时上车或者取消用车的,应当及时告知承接方,超时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这也就意味着,驾驶员一旦按时抵达约车点,如果乘客失约10分钟以上,驾驶员即使驶离也是可以的,此举的目的是合理维护驾驶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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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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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方便乘客出行,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起草了《上海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管理规范》,现征求各方意见。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道路运输处
二O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方便乘客出行,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出租汽车调度服务(以下简称调度服务)是指通过运营电话、互联网等约车媒介,向乘客与驾驶员提供供需信息双向交换,促成双方达成用车约定,并督促双方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运送的一种客运服务方式。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调度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调度服务主体)
调度服务主体是指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企业),或者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资质仅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商)。
调度服务主体在正式提供调度服务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企业基本信息、调度规模、技术路径、预约方式等信息报送至市运输管理处或有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第三方运营商应当将上述信息报送至市运输管理处。
第五条(调度服务基本要求)
从事调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调度服务的操作流程公平、公正、公开;
(二)向社会公布服务方式、服务承诺、投诉电话;
(三)对载客状态的车辆不得发送调度服务信息;
(四)不得向驾驶员提供具有议价、加价功能的调度服务方式;
(五)全程监控每一次调度服务业务的承接执行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
(六)如遇承接调度服务业务的车辆无法按时到达,应及时重新调派车辆,确保乘客用车需求;
(七)确保出租汽车车载顶灯外观完好,功能正常;承接调度服务业务时车辆顶灯应当显示相应的车辆状态;第三方运营商应当向出租汽车企业实时提供驾驶员与乘客达成的用车约定相关信息,由出租汽车企业将该车辆的顶灯营运状态显示调整为“电调”;
(八)实行市场奖励的,应当于奖励实施前10日将具体计划书面告知市运输管理处,并提前5日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奖励计划实施的标准和时限。
第六条(信息核实)
第三方运营商应向市运输管理处提供已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相关信息,市运输管理处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核实结果,并同步将信息核对结果抄告市交通执法总队。对于经认定不具备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个人和车辆,第三方运营商应立即清除并停止向其提供服务信息。
第三方运营商新增注册驾驶员和车辆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运输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核实结果,并同步将信息核对结果抄告市交通执法总队。对于经认定具备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驾驶员和车辆,第三方运营商方可对其提供服务。
第七条(驾驶员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具有议价、加价、显示乘客目的地、乘客详细信息等功能的技术产品承接调度服务;
(二)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调度服务业务,不得操作相关调度设备;
(三)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乘客运费,出具具有“电调费”栏目的合法发票,不得向乘客收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营业站的,驾驶员应当服从现场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网络预约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及相关区域内违规私自揽客。
第八条(收费)
提供调度服务的,经由市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向乘客收取相关费用。费用计收应通过计价器操作,在发票中与运价分列,合并计收一票结算。
第九条(乘客要求)
乘客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车辆;车辆到达后应当及时上车。乘客超时上车或者取消用车的应当及时告知承接方,超时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月日止。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维护单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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