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银行信用卡欠11万…每月工资3千多,银行开始追缴,家里有什么办法做冰棍也没办法…

惠安:5个月破获信用卡诈骗案112起
追缴现金500多万
08:46:00&&来源:人民网
[提要]&&近年来,惠安警方频频接到银行有关信用卡非法套现、逾期不还款的报警,发案呈逐年增长趋势。2012年6月初,农行惠安支行以“卢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及利息计3万余元”为由,向惠安县公安局报警。
  近年来,惠安警方频频接到银行有关信用卡非法套现、逾期不还款的报警,发案呈逐年增长趋势。今年3月份开始的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中,惠安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把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经济犯罪作为会战的一个工作重点,抽调精干力量,严密部署,快速行动,收效显著。据统计,5个多月来,共破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112起,追缴现金500多万元。
  案例一:意识淡薄导致触犯法律
  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不少市民习惯外出钱包仅放几张薄薄的信用卡。一张小小的信用卡,可以给持卡人带来便利,也可能使人身陷囹圄。很多人因经济一时困难,加上法律观念模糊,没有及时归还信用卡的透支消费金,以致触犯法律,给人生信用留下污点。
  今年35岁的卢某原是惠安一家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拥有一份令人羡慕的稳定职业。2007年8月起,卢某在上班之余与朋友合作海鲜生意。这时,为资金周旋方便,他向中国农业银行惠安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2008年12月,通过非法中介,他用信用卡套现了13000元,后因生意亏损、多处欠债,卢某辞职跑到北京一建筑公司打工。2011年3月份,中国农业银行惠安支行以书面形式向卢某催款,但卢某并未理会。法律意识淡薄的他认为,自己肯定会还钱的,只是一时没钱,最坏的后果无非就是银行以后不贷款给自己。
  2012年6月初,农行惠安支行以“卢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及利息计3万余元”为由,向惠安县公安局报警。卢某闻讯后,这才慌了神,主动到涂寨派出所投案。
  不到4年的时间,卢某欠的信用卡1.3万元本金,利息加违约金达1.8万元,相当于年利率37.4%。办案民警指出,卢某所透支金额并不大,却因为重视不够、意识淡薄,不仅付出了高昂的利率,还面临着法律追究,实在不应该。在惠安警方破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中,卢某情况并不少见,应引以为诫。
  案例二:骗取信用卡维持高消费
  80后陈某是辋川人,在石狮一家通讯公司维修手机,日子过得也算安稳。然而,工作之余,心气浮躁的陈某追求起高消费生活。2008年初,他以帮办信用卡为由,拿到了同在石狮打工的老乡陈某福、陈某岗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的5个月时间里,他伪造了两老乡的“收入证明”,分别向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6家申领了12张信用卡,成功领取6张,但却对陈某福、陈某岗谎称信用卡一张都没领取成功。拿着他人名头的信用卡,陈某肆意挥霍,穿金戴银,用高档手机出入各类娱乐场所。很快,6张信用卡被透支一空,欠款7万余元。接连收到各家银行寄来的催款单,陈某福、陈某岗两人既恼火又着急,第一念头就是陈某搞的鬼。陈某方坦白相告,“替”两人各办了3张信用卡。为躲避老乡和银行,陈某换掉电话躲到惠安县城继续挥霍度日。
  惠安警方接到上述几家银行的报案后,经过立案调查,于今年4月底将在螺城某酒店和网友开房的陈某抓获归案。办案民警介绍,天天高消费的陈某其实家庭经济并不好。案发后,其父亲为给儿子还款,想尽一切办法于今年5月底退款100500元。
  惠安警方提示信用卡持卡人: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1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要诚信守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透支本息,避免出现不良银行诚信记录或触犯刑法。而以伪造、欺瞒等手段骗取信用卡的,则构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仁民)(当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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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信用卡变身工资卡 员工多取67元4年后欠款超3千
大粤网 江明华
  近日,网友徐先生向大粤财经报料,他太太李女士最近每天都接到工商银行[-2.67% 资金 研报]的催款电话,让她还款3233.50元,这竟然是她2007年在东莞一家工厂工作时所办理的工资卡所产生的。原来,欠款的银行卡其实是一张信用卡,李女士称在2008年由于不知情多取了67元,从而产生了透支。
  当事人李女士和她的几位同事表示,该工厂当年有近三千名员工,全部被要求更换工资卡,但没有被告知新的工资卡就是信用卡,而目前,她们查帐后均发现自己当年的工商银行工资卡有“欠款”。
  三千员工集体换信用卡取现手续费造成透支
  2007年,李女士来到了一家叫“东莞东城东和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厂工作,当时该工厂员工所用工资卡是邮政储蓄银行的。2007年5月,工厂突然通知要集体更换工资卡,因为“没有这张卡就不能发工资”。
  据当事人回忆,工厂要求员工统一上交身份证,然后人事部让各车间的拉长给流水线的各员工发了一份资料要求填写,并强调必须填写家里的固定电话。当时就有员工迟疑为什么一定要留家里的固话,但没想太多,也没有认真看,匆匆填完上交就继续工作了。
  多位员工反应,在整个办卡过程中,并没有工商银行的职员出现过,她们连办理业务的是哪个支行都不清楚,并一直以为自己所办理的就是一张普通的储蓄卡。
  李女士告诉大粤财经,她一直把这张卡当成储蓄卡使用,因为她很清楚自己的收入,所以就按自己的工资额取款,也根本不知道取现需要手续费。大粤财经查阅银行提供的的帐单发现,她所有取现一共产生了167元的手续费,最终造成了她的透支。
  对此,工商银行解释到,当年负责办理该工资卡的员工表示有亲眼看到客户在申请单上签名,是合规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工行同时调查到当时与当事人同一批办理的只有200多人,并不是李女士所说的近3000人。
  欠款滚到3000多元才被催款工行表示一直联系不上
  2008年年底,李女士的工厂搬迁,李女士和很多员工选择了离开。
  今年2月,李女士回老家待产,当她办准生证时,村支书告知,她欠工商银行3000多元,要尽快去解决,此时她才想起她的工行工资卡,而这张卡在她最后一次取款时被ATM机吞卡了。
  李女士及丈夫徐先生均表示十分不解,工资卡为什么可以透支,还产生如此高额利息。李女士赶紧向老家广西陆川工行进行咨询,银行表示由于时间间隔太长,没法打印详细清单,只能查到欠款3235.2元,让她去东莞工行的开户行进行还款。但李女士临盆在即,没法还款,然而从此时开始,工行的催款电话从早到晚一直响个不停。
  大粤财经致电工商银行广东分行进行了解发现,李女士所办理的这张工资卡是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透支额度为500元。
  李女士很无奈,四年多以来她一直没有接到过任何关于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即使手机号码因工作地点改变而更换,但家里的固话是没有变的,为什么要从一百多元的欠款滚到现在三千多元时才不断收到催款电话呢。
  工商银行告诉大粤财经,由于工厂搬迁以后,李女士当时没有变更信息,一直没法联系得上,只好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催收。但卡主李女士说,当时工厂就强调多次,一定要留家里的固定电话,可是四年多以来家里就没有接过工行或者工行委托的催款公司打来的电话。而对于工行表示一直有往工厂的地址寄送的对账单,李女士从来没有收到,而且并不知道有“对帐单”这样的东西。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若波表示,有贷记性质的卡,只要有消费的出入或款项发生变动,发卡行都应该通知使用人。如果银行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通知的话,那这部分的责任就属于银行,而因此产生的利息等费用,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除非银行能举证到确实有发帐单和进行催收,不然银行将处在不利地位。
  多位持卡旧同事均有欠款从未收到催款通知
  由于李女士反映当时工厂员工统一更换了工资卡,大粤财经又联系到多名当年在这家工厂工作的员工,她们均纷纷表示并不知道工资卡就是信用卡,而且工厂并没有向她们说明该卡的使用规则,当她们离开工厂后,都基本不再使用这张卡了。
  陆女士告诉大粤财经,在今年3月21日接到同事李女士的电话后,她立即去工商银行查了帐,竟然有978.94元的欠款,从办卡到现在,她从来没有收到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陆女士说,2008年2月她辞职离开这家工厂,在她印象中,当时这张卡余额为98元,朋友建议她都取出来,于是她在ATM机取了100元后,再也没有使用过这张工资卡了。
  罗女士在2008年7月辞职,把工资卡里自己的钱都取出来之后,再也没有使用该卡。罗女士说,她印象中自己并没有透支,要不是同事告诉她这件事,她也不会去银行查帐,也不会知道自己欠了工商银行302.57元。
  另外一名员工告诉大粤财经,去年她接到了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欠款500多元,她就赶紧去还了,也没查清楚当年是透支了多少,银行只告诉她,只要把欠款补上就没有问题了。
  这些员工都因不了解用卡规则,没有及时收到催款通知,导致产生了大量的手续费、罚息和滞纳金等。
  陆女士反映,她们当年基本都是从外地到东莞打工的,再去其他地方工作的时候,很自然也会换成当地的手机号码。她们一直不知道那张卡的规则,同样也不知道变更了信息要通知银行。而且,即使是她在工厂工作期间,也同样没有收到过银行的对帐单。
  工商银行表示,目前他们正在特殊排查,确定是否有同一批员工出现类似的情况。
  蔡若波认为,如果当年使用人有签署过该卡的使用章程,当持卡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有责任告知银行。但当银行按原来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持卡人的时候,银行应该尝试通过其它的途径联系,如紧急联系人。如果银行没有做这项工作,银行可能也负有责任。此外,发卡银行有义务将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则、收费标准等清楚告知使用人,而且应该由银行自己的专业人士亲自告知使用人,而不是由工厂代为告知。如果银行没有做到这一步,那银行的办卡过程有存在过失的可能。
  信用卡用作工资卡是否合理?
  网友“千年的等待”曾提出疑问,这张工商银行的工资卡会不会是准贷记卡?信用卡一般不会拿去代发工资,因为取款要手续费,存款没有利息,而准贷记卡兼具贷记卡和借记卡的部分功能,存款计付利息,还可以进行小额透支。
  为此,大粤财经联系了工商银行,经信用卡部门查证后,这张确实就是人们普遍使用的最常见的信用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因此,该工厂员工的小额透支经过四年多的时间产生了大额欠款就不难理解了。
  但是,信用卡作为工资卡使用是否合适呢?
  工商银行表示,在实际生活中,因信用卡具有借记卡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持卡异地存款不需收取手续费、可享受各类刷卡优惠折扣等,故一些公司会选择信用卡作为员工代发工资。
  作为工资卡,人们最常使用的功能是取款,而信用卡在这一点上并不优惠,而且卡中的自有资金不会产生任何利息。
  广州某股份公司的财务总监告诉大粤财经,从公司财务角度上讲,用信用卡作为工资卡与借记卡相比没有任何便利性和优越性,而且不利于员工对现金的使用,不建议公司用信用卡作为工资卡使用。她表示,此事件中的厂方有帮信用卡发行方冲业绩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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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商链接广东信用卡透支严重
“老赖”赖帐各有奇招(图)
广东信用卡透支严重
“老赖”赖帐各有奇招(图)
.cn 日09:24 广州日报大洋网
  大洋网讯信息时报报道,信用卡的推广给市民生活带来方便,但不少持信用卡的“老赖们”偏爱利用这一方便,透支款项赖着不还。近日记者在某律师处发现,仅在今年6月10日和6月12日,该律师代理的银行起诉信用卡用户透支不还案件就分别有35件、31件之多。
  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信用卡“老赖”同时用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而用信用卡透支方法赖银行者,许多根本不穷,有的甚至还是高收入者。然而,面对众银行的争相“追杀
”,这些“老赖们”或威胁、或拖延、或耍泼,各有“赖招”,层出不穷。
  个案一副总夫妇是"老赖"
  陈某是广州某贸易公司的副总,年轻漂亮,待人礼貌热情,她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表明了她是个成功丽人。但近日她竟因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相继被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万通支行诉至法院。
  据了解,2000年5月,陈某分别在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万通支行等处办理了个人信用卡。日,陈某就开始用工商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至日为止,透支本息合计达5228元;她还用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至日为止,透支本息合计达2865元。银行方面多次催收,陈某仍拒不还款。
  同时因拖欠信用卡透支款被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万通支行起诉的唐某,其申请表的笔迹及所填的联系地址、电话、担保人都和陈某的一模一样,据了解,此人正是陈某的老公。唐某的信用卡与陈某同时办理并同样于日开始透支,至日为止,透支本息合计达6728元。银行代理人介绍,当他找到唐某催还欠款时,唐某避之不及并说:“这事我不知道,我不懂,别来烦我!”
  据两家银行代理律师介绍,在他代理银行向陈某催收欠款期间,陈某几次曾更换手机号码,让他费尽周折。
  记者试图电话采访陈某,但第一次打电话到陈某单位时,一个女的听说找陈某,就回答陈某不是这个电话;而第二次再打相同电话找陈某时,另一个接电话的让记者稍等,可是等叫过来的女士一听来意,竟说:“你打错了,这是公安局的电话。”其声音赫然就是第一次接听电话者。
  个案二面催债一家耍赖
  面对银行方面的催款,除了大甩冷言冷语外,其母竟然称在家的儿子“两三年都没回家了”,而且还反怪银行催款逼得儿子不敢回家,这是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一家对付催债人的手段。近日,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万通支行因抵抗不了其母子的“招数”而只好把陈某告上法庭。
  从银行提供的起诉资料中显示,陈某于日,向该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金卡,该卡于日出现透支,到日为止,透支本息合计达8377元。
  据该银行的代理律师介绍,该律师助理为帮银行催回款项,第一天打电话给陈某催他还款,陈某接到电话后,压着声音向该律师助理说:“我现在已经下岗了,没钱,再等等吧。”该律师助理出于对此事的负责,便劝他还是早点想办法还钱。陈某听后,不但没领情,反而劝对方道:“你也别太负责了,又不是欠你的钱,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钱,欠银行就是欠国家的。你也就别逼太紧了。”
  第二天,该银行代理律师又给陈某打了一个电话,接电话的是陈某的母亲。他母亲一听说找她儿子,竟然说:“他两三年都没回家了,都是你们这些人给害的,如他在外面有个三长两短,叫我这把老骨头在家怎么能心安呢?你们就别再逼他了,让他回来吧。”
  为了确认一下事实,第三天,该代理律师及其助理按银行提供的地址,找到了陈某的家。开门的是陈某的母亲,只是半掩着门探出头来,听完银行代理人说明来意之后,她居然没让银行代理人进门而是把门一关,跑到楼下大声地哭了起来。边哭边诉说,“我儿呀,你怎么这样可怜呀……”
  个案三电话热情实为拖赖
  和别的老赖一样,梁某在使用信用卡时也出现了透支现象,在向广东发展银行申请办理的一张信用卡上,梁某透支本息合计共5527元。经银行方面多次催还仍不还,该银行只好诉至法院。于日,经东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广东发展银行和梁某达成协议:梁某在一个月内清付因信用卡透支而拖欠广东发展银行款项本金共计5527元。
  而据银行的代理律师称,梁某在达成协议后的那一个月里,几乎每两天就给该律师打一个电话。并且每次都很热情地问候一通,然后说“钱明天就会到账,你只要通知银行的人注意收就行了,我办事你放心好了,”或者说“钱我已带来,我现在正走在去你那里的半路上,一会儿我就到,”或者也说“我已失了,最近没钱,你再等等吧。”
  个案四欠债不还威胁债主
  近年来,有不少人因拖欠移动通信费用上了黑名单,而令人吃惊的是,广东省某市××通信公司总经理林某,竟因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被列入银行追债的“黑名单”,并于日前被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万通支行诉至东山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林某于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万通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金卡,日出现透支,到日为止,透支本息合计达10960元。
  据该银行代理律师介绍说,银行起诉前,其助理曾多次打电话给林某催还欠款。第一次接到他们的催款电话,林某就在电话里大声威胁道:“催什么催?有能耐的尽管放马过来,这里是我的天下,我怕你不成?”该律师助理第二次打电话催林某还款时,林某又在电话里威胁该助理说:“还催?把我催火了,我连银行行长都敢搞死!”
  记者多次想用电话联系林某并采访他,但几次电话通了之后都被挂掉。
  个案五为赖帐竟玩变性
  为了能一时躲过银行的追款,广州市的一男士卫某不惜以女性的名字来自称。卫某在其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申领的金穗信用卡上,于日开始透支,至日止,透支本息合计达5866元。
  该银行的代理律师介绍说,其几次按银行提供的电话找卫某,电话里都说“我是小芳(化名),”或说“我是小姿(化名)。”该银行代理律师似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以为自己打错电话了,几次只好尴尬地挂上电话。但后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才得知,电话里所谓的小芳、小姿其实就是卫某本人。经银行方面多次努力,卫某都未能还款,该银行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卫某下落不明,经该法院公告期限届满仍没有到庭。但据知情者介绍,其实当天,卫某嘴里叼着烟就在法院外溜达,但就是拒不到庭,到庭审结束时,卫某仍没有出现。
  老赖下场恶意透支判刑两年
  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数目一般都不是很大,但是如果为了透支而不择手段或是进行恶意透支,那么法律将会给予以严惩。广州市林某利用本人以及其老爸和朋友的信用卡透支购得物品以低价变卖,从而套取现金,透支款项共计达45252元。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其入狱2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据查,自1999年7月至9月,林某利用其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部申领的金穗信用卡,以及借用其朋友吴某和自己老爸的信用卡,多次在广州市广州百货大厦、天贸南方大厦百货有限公司等处以购物、消费或通过银行取款的方式,进行恶意透支,透支金额达45252元,并将购得的香烟等物品在广州市罗冲围一带以低价变卖,套取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林某透支后曾在该行的催促下写下了还款保证书,然而在超过规定期限后,林某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较大,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所透支款项45252元应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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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不还银行会怎么样?跑路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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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信用卡透支还不上,不还款会怎么样?透支信用卡跑路可以吗?抓到会有什么后果?透支信用卡属于犯罪吗?会不会要坐牢呢?遇到信用卡透支还不上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要认清楚透支信用卡分为“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显然,恶意透支是犯法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不还款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尽量避免,如果一旦信用卡欠款还不上,也千万不要选择“跑路”。  一、信用卡逾期不还银行的做法  银行对信用卡欠款的催缴分两个阶段:前期和后期。前期出场人物分别有:客服处、催收处、法务处。后期手段有:讨债公司、上报央行、起诉。  1、消费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银行会从发生消费的当天,以消费金额为本金按日计算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会按月收取5%滞纳金。  2、最开始会通过客服、催收工作人员对办卡人进行提醒,之后便是发出催缴电话、催缴信。  3、如果收到催缴信或律师函,仍没有还款,办卡行会上报央行,形成信用记录污点,最后通过法律手段,强行还款。  【相关阅读】  二、信用卡欠款不还跑路的后果  1、拖欠久了再还会可就不止当初透支的那点钱了,滞纳金、再加上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可能最后的利息会是本金的数倍之多。  2、会在个人征信系统里面记录你的不良还款记录,形成信用污点,在个人征信系统存在5年,并持续影响持卡人的贷款、买房、买车等等生活。  3、名声扫地,连累家人。如果被起诉或讨债公司追缴,不但自己名声扫地,还可能连累到家里人。  4、银行如果认为你属于恶意拖欠的话,会以信用卡欺诈的名义起诉的,信用卡欺诈属于经济犯罪。  【延伸阅读】  信用卡透支还不上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更多情关注希财网~  小编温馨提示:卡友们应该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透支信用卡还不上这种情况,信用卡信用卡不还款后果是非常严重,一旦信用卡欠款还不上,也不要选择“跑路”,即换地址换手机让银行联系不上,这种方式是最糟糕的应对方式,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将给你的未来生活带来无数麻烦。  拓展阅读& & &【温馨提示】希财网是专业的第三方办卡网站,目前已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建立了【】的合作,官方授权,安全快捷。信用卡申请请戳  关注“希财金管家”(xicaidk)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我要办卡”,即可快速申请,卡种丰富、申请简单,快速审批,最快24小时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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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
篇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2154字)
南昌市一“皮包公司”老总因信用卡诈骗等罪一审被判刑15年
有一段时间,江西某实业公司老总伍x的钱包里装满了各个银行的信用卡,他疯狂地在南昌各大商场透支购物,结果却无力偿还。
日前,银行控告其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办理了11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7。4万余元,法院因此判决其有期徒刑11年。另据记者了解,被告还被检察机关指控冒充南昌市国税局干部诈骗他人5。5万元。最终,一审法院以两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这也是目前为止我省罕见的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被重判案例。
11张银行信用卡刷掉27。4万元
今年只有29岁的伍小亮,被逮捕之前是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几年前,认识伍x的人通常给他戴上“年轻有为”的帽子,因为他25岁不到就开办江西某飞实业公司。但真正了解伍小x的人一直在为他捏把冷汗,公司虽然取名江西某实业公司,但实际情况却是一个“皮包公司”。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伍小亮虽然开的是一个“皮包公司”,但他每次高档次的穿着打扮,着实像一个有钱老板,这些行头就是他通过信用卡透支在商场购买的。
据招商银行向办案单位出示的证明显示,伍x先后在招商银行用其个人名义的银行信用卡就达7张,伍小亮从日开始,使用这7张信用卡在南昌太平洋购物广场、知名品牌专卖店内购买衣裤等物品。
据法院审理查明,伍x在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时,透支最多的一次达到4万元,最少的也在千元以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伍小亮在招商银行透支的金额达到15。2108万元。
和伍x认识的朋友是这样描述他的:伍x非常阔气,价值几千元的皮带他换了又换,穿在他身上的衣服没有千元的都不叫上档次。
记者从法院刑事判决书上看到,遭遇伍x从银行办理信用卡疯狂透支的并不只是招商银行一家。2003年5月,伍小亮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经纬支行申请了信用卡和贷记卡,之后便大肆透支消费5。1337万元。
法院还查明,在日、3月29日,分别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银行江西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申请信用卡,之后在该两家银行分别透支2。6253万元、3。9986万元。
伍x不但大肆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拿着别人的信用卡他也刷个不停。在2003年下半年期间,伍x还持有署名万某的信用卡,在没有经持卡人万某的同意下,在商场大肆消费刷卡4955元。
法院查明,伍x从2003年开始,先后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1张银行信用卡,疯狂透支27。4万余元,并无力偿还。
冒充国税局干部骗房东5。5万元
除疯狂透支外,记者还了解到,伍x还曾冒充国税局干部诈骗房东。2004年12月,伍x因没有地方居住,通过房屋租赁信息网以每月二三百元的租金,将房东周某一间民房租下。在和房东交谈中,伍x为了取得房东的信任而不用交纳租房押金时,竟然谎称自己是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的。虽然周某不大相信国税局干部租住在他的民房里,但由于房屋内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便答应了伍小亮不需要交纳押金。
然而,让房东周某没有想到的是,正是由于他犹豫的态度让伍小亮抓住了机会。伍x见周某半信半疑,于几天后在一名片店里做了一个“南昌市国税局机关工作证”,并贴上了自己的照片。之后,伍x每次在回到出租屋之前,将“工作证”挂在胸前,并假装无意识地到周某房间去串门。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充分取得周某信任的伍x决定在周某身上搞点钱,并于一天晚上在周某房间内聊天时,提出单位职工在搞投资分红,由于自己刚参加工作不久没有存款,希望周某借个两三万元,到时还钱按几倍利息给。“国税局干部还怕没有钱还!”周某想都没有想,便分两次共借给伍x5。5万元。可事过几个月了,周某仍不见伍x有还钱的意思,便上门催债。为了稳定周某情绪,伍小亮伪造了署名为“伍x”的房屋产权证,来到周某房间并称用房屋产权证做抵押。很快,认为有“保障”的房东周某没有再提还钱之事。
租三辆汽车抵押还债
记者从检察机关起诉书上发现,除了上述两项犯罪以外,检察机关还指控伍小亮犯第三项罪名:合同诈骗。
据检察机关指控,伍小亮分别于日、10月24日和11月13日,与江西某汽车租赁公司签了租赁合同,以每天280元和300元的租金,租用该公司的两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2辆、宝来轿车1辆,并在之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租车费。2005年8月,伍小亮因欠债主邹某的钱,以租来的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系其私车为幌子,抵押给邹某。同年12月,伍小亮以同一方法将另外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抵押给债主胡某。日,伍小亮在欠下万某巨额款项后,再次将租来的宝来车抵押给万某。
然而,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由于法院审理认为伍x与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使用的是其本人真实身份,没有欺骗行为,且其所租赁的车辆虽然陆续抵押于其债权人,但却没有清偿所欠债务,所以认定伍小亮客观上是在租车合同到期后滞留车主车辆的行为,他和车主之间也仅仅是民事纠纷行为。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伍小亮犯合同诈骗罪名不成立。
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5年
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伍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
篇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1718字)
阿红和阿力是夫妻。阿力做着自己的生意,平时偶尔也会透支信用卡,但都能及时还款。
20XX年左右,生意上出了点状况,阿力需要周转资金,遂回家同妻子阿红商量,使用阿红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用于透支获取资金,等周转过来后再将钱款还上。阿红同意了。
20XX年11月起,阿力使用阿红的身份证申领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和取现,截至20XX年10月28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424。72元。
20XX年11月起,阿力再次使用阿红的身份证申领了两张银行信用卡,同样用于透支消费和取现。不过,这回透支金额大了,截至20XX年10月25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9758元。
阿力的生意,前期经营良好,后期不断扩大投资,一着不慎,生意失败,透支的信用卡迟迟未能还上。
20XX年12月11日,阿力因恶意透支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被公安人员抓获。除了自己恶意透支之外,阿力主动供述了夫妻二人共同透支的事实。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力被判信用卡诈骗罪,获刑8年6个月,被处罚金15万元。同样,阿红也被判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阿力、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涉案本金达人民币元,属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透支近60万只为买奔驰
由于未及时还款,阿玲获刑5年3个月
20XX年6月,阿玲在某银行三明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XX年12月19日开始连续透支后未及时还款,至20XX年3月19日累计未还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在阿玲连续透支未能及时还款的这段时间里,20XX年3月,她又使用本人身份证向某银行厦门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这一次,她竟然透支了598808元,用于购买某品牌豪车。经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催讨,阿玲才归还了10000元。
对于透支59万余元未及时还款一事,阿玲未持异议。而在透支26万余元一事上,银行方面称,自20XX年11月21日至20XX年2月14日间,银行多次拨打阿玲电话,仅有两次成功打通进行了催讨,还多次将书面催收的函件交付邮局投递。对此,阿玲辩称,因其办理信用卡时登记的手机丢失,自该手机丢失起,从未接到银行方面的催收电话或短信,亦经查询,均未收到过银行催收函件或对账单。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阿玲应当赔偿被害单位某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588808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阿玲多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达人民币598808元,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透支26万余元一事上,可证实阿玲确实拖欠了银行钱款,但银行自行举证的催收记录和交寄函件行被阿玲予以否认,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明阿玲收到该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事实,故无法认定阿玲在该部分透支款上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故法院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借卡给同事消费不还款
两人主动投案并归还本息,被免予刑事处罚
阿杰和阿强是同事,两人关系不错。20XX年10月,阿强向阿杰借钱。阿杰经济状况不是太好,但又不想拒绝阿强。于是,阿杰将自己额度为23000元的信用卡借给了阿强,供其透支消费。不过,透支之后,阿强并未及时还款。
银行多次联系阿强促其还款,并告知阿杰让其尽快还款。不过,二人一直未还款。截至20XX年8月1日,该信用卡账户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916。02元。
20XX年8月17日,阿杰和阿强主动到思明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于当日向银行归还了信用卡本息人民币25900元。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杰和阿强均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阿杰和阿强明知无还款能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资金达人民币22916。02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篇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2280字)
【案例一】2008年4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持多家银行信用卡先后消费及取现204926元,期间还款95212元,尚欠透支本金109714元,经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部分款项。
【案例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法院只应就犯罪所得即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理由如下: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即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刑法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可见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人犯罪时所指向的对象――本金,而对于后来本金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不是其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因为其时这些费用尚未产生。因此,若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也应当只限于恶意透支的金额即本金部分。
2、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及其他费用不能界定为银行的损失。信用卡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通过《领用信用卡协议》确定权利义务,持卡人有透支的权利,但也承担着按时还款的义务,而一旦不履行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协议中实际上已有约定,就是所产生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可见,以上费用并不是银行的损失,而只是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违反还款义务时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于透支的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实际上也只是双方依据民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能称之为银行的损失。故无论是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还是其他费用,都只是双方约定的义务的体现方式,而不能称之为银行的损失。既然银行毫无“损失”可言,那么法院对此裁判也就没有任何依据可言。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也只应就本金部分作出裁判。
3、即便我们承认复利等费用是银行的损失,法院也不应当对此作出判决,可以进一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1)有的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人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刑事判决中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一并判决。但恰恰是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刑法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是区别开来的。对此,依据“不告不理”或“无控无审”的原则,在检察院或被害人没有请求救济的情况下,法院作为裁判中立者是不应当在刑事部分就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的。另外从刑法的功能来看,其主要目的是惩罚和预防犯罪,是一种保护性的功能,而不具有救济和补偿功能,自然也就不能解决民事部分经济损失的弥补和赔偿问题。
(2)即使承认复利等费用是经济损失,检察院或被害人也对此提出了救济的请求,法院也不应当对此作出裁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机关、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程序和民事法律,可以看作是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民事损失的救济,与刑法规定是相衔接的。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而对于“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不予赔偿。此规定实际上说明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而对于可得利益则不属于此范围。由此可知,即使被害人或检察院请求救济,利息因为其可得利益的性质也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也就不应当对此作出裁判。
此外,从刑法的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法院也不应就本金以外的部分作出判决,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仅仅对恶意透支的本金,即违法所得作出裁判是刑法精神的体现。如果将利息等高额费用计入犯罪所得并在刑事判决中要求行为人予以偿还,这种做法无异于让一些人,其中包括大量缺乏犯意的人,成为了犯罪分子,这并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其次,从经济法角度来看,一般认为银行业具有垄断性,不利于实质公平的实现。在信用卡法律关系中,银行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而其规定的利息远远高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对于违反按时还款义务后持卡人应当承担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存在于其格式合同之中。从民事契约的角度看这些合同的效力本就存在很大争议,这种协议被认为是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持卡人权利的一种侵害。而在银行业垄断地位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做的是如何对其进行规制以及注重持卡人权利的保护,不仅民法、经济法承担着这种保护义务,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也不例外。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如果刑事司法一味强调银行借其优势地位收取的高额费用,实际上是从侧面保护银行利益,不利于对银行业垄断地位的规制。因此,刑法仅就透支的本金部分进行裁判实际上也是对规制银行业垄断的一种侧面支撑。
最后,倘若法院对银行利息作出裁判,则将引起利息如何计算,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等问题。这些问题既复杂也难以实践操作,且会因为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影响到裁判生效后的执行问题。
综上所述,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法院应仅就犯罪所得即透支本金作出裁判,而不应对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作出处理。
篇四: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2321字)
案例1:恶意透支3。4万躲避催缴被判刑
2005年2月至次年2月,福建龙泉男子应某先后申领了一张某银行汽车信用卡和某银行贷记卡。应某领到信用卡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ATM机和POS机上进行取现和透支消费。截至2012年6月,应某利用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34379。51元。应某透支后逃匿外地,改变通讯地址,变更通讯电话以逃避银行催收。后经两家银行分别采用电话、上门、信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应某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经银行报案,应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抓后被诉诸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某使用信用卡大量透支,透支后逃匿外地,变更联系地址和通讯电话,经发卡银行三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2:躲避催收被起诉及时还款被免刑
日至8月25日11天时间,湖南省石门县女子朱某持某银行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7次,金额累计达1万元。朱某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催收从拒接发展到停机,信函催收也因查无此人被退回,而其填写的联系人竟是其两年前进行美容消费的美肤顾问。2010年4月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后找到朱某,朱某才还清了全部透支款及利息2。4万多元。2011年初,石门县检察院以朱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认罪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
嘉宾: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明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泓违
主持人:信用卡最大的功能或者说优势就是“透支”,但同样是透支信用卡,有人被认定善意透支,有人被认定恶意透支,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杜泓违:刑法第196条规定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谓“恶意”透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透支,并且应具体到个案,依据具体情节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正常的透支并不一定构成犯罪。透支分为“先用后还”的善意透支、“催了就还”的不当善意透支、“少用不还”的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以及“只用不还”犯罪性恶意透支,只有最后一种情况才构成犯罪。
邱剑明: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分“善意”还是“恶意”就在于确定透支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主观目的。如果仅仅是迟延履行还款的义务,或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归还借款,其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不会构成刑事犯罪。比如持卡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透支通知而造成拖欠拖支现象;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比如本人出现失业、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所造成,而且有还款意愿的,均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实践中,如持卡人与发卡银行有相关免责或豁免协议的,如有透支也不按犯罪对待。
杜泓违: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下面几种具体情形,是可以推定透支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保护善意透支消费的同时打击恶意的透支诈骗,这是两个泾渭分明的问题并不冲突。
邱剑明:案例2的当事人在申领信用卡过程中即存在虚假行为的例子十分普遍。有的行为人不如实填报个人真实信息资料,如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和户籍资料等,导致持卡人透支后银行催收困难。有的行为人不符合申领条件或不能得到较大透支额,就虚构部分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或房产证明等,一旦出现经多次催收仍然不能还款,可以视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认定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
主持人:那么对于恶意透支的具体数额,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杜泓违: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主持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除了上面提到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外,还有经银行两次催收。请介绍催收的理解与认定。
邱剑明: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银行催收有效的实质条件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我认为,只要银行证明其实施了催收行为,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催收通知,都应当认定为催收有效。但应将行为人已知的所有联系方式全部尝试,不能仅仅通过电话等单一方式联系不上,就认为是逃避银行催收。由于该解释本身是一种司法推定,而且是入罪推定,因此要求其证明程度较高,在有反证可以推翻或行为人可以给予合理说明的情形下,则不宜直接认定构成犯罪。我认为对“两次催收”的时间间隔,一般应把握让持卡人有一定的筹措钱款时间为宜,如7日或15日等,否则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确定3个月还款时间的立法本意,而且3个月的起算点也应当从第二次催收为持卡人所知悉时起算。但实际审理中,因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而法院认定“两次催收”主要凭银行方面提供的发信函或者短信记录作为证据,持卡人是否收到不再是考虑因素。
主持人: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填写的联系人是否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有无必须告知的义务?
杜泓违:联系人与贷款担保人不同,银行客户在申请信用卡时,填单信息上的“联系人”只是在信用卡持卡人手机丢失、换号,银行通知不到持卡人本身时,或恶意透支情况下,才会通过联系人查找持卡人。因此联系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也没有必须通知持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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