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父亲有权危险废物自行处置置共同房产或将房产抵押银行贷款吗?

父母去世后房产过户 【范文十篇】
父母去世后房产过户
范文一:父母去世独生女欲过户房产 发现1/8份额不归她
这几天,一则普法长帖在网上热传--《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
网帖讲述了杭州姑娘小丽遭遇的难题:父母先后过世,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子,此房产一直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她现在想去过户,在房管局遭拒,在公证处碰壁。
有律师分析并推算后,认为“小丽理论上最终获得的房产继承份额是7/8”。律师还呼吁“父母生前应立个遗嘱,给子女省事”。
昨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律师轻易下这样的结论是不对的,因为网帖所述案件出现如此复杂的局面,并非立遗嘱与否造成的问题,而是在继承发生后拖得太久导致发生多次继承,增加出很多继承人导致的。
这则网络热帖说,小丽的女儿快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学区较好,就想把它过户到自己名下,再把自己和女儿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没想到,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死亡证明去过户时,房管局说仅凭这些材料没法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 小丽去了公证处,结果公证处让小丽把她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才能办公证。
为什么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没法顺利过户父母留下的房产?
有律师一步步从理论上分析:这套房产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1/2房产归母亲,剩余1/2房产属父亲遗产由母亲、小丽和奶奶(爷爷先于父亲去世)三人平分,母亲因此共分得2/3房产,小丽和奶奶各分得1/6房产。
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房产由小丽父亲四兄弟姐妹转继承,每人可分得1/24房产,因小丽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小丽因此再获1/24房产……
小丽母亲现在过世,只有她一个继承人(小丽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母亲的财产全由小丽继承,小丽因此又获2/3房产。
综上,小丽共获得1/6+1/24+2/3=7/8的房产。
这个案例中,小丽作为独生女,竟然没有获得100%的父母房产,这也是网帖爆红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 律师因此在网帖中呼吁:“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我们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
这个案例是拖得太久的问题
不是立不立遗嘱的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拖得太久导致的!而不是立遗嘱与否的问题。我国遗嘱继承实现起来并不一定就比法定继承容易。
即使文章中的小丽父亲立了遗嘱,小丽拖这么长时间继承,程序上也会出现要找到众多法定继承人的问题,因为,我国缺少遗嘱检证的规定(遗嘱检证是指对遗嘱真伪,是否是最后或者唯一的一份遗嘱等进行确认的程序),实践中,不论是因纠纷去法院还是无纠纷去办公证,都要查清法定继承人的。
至于公证过的遗嘱是不是就不会这么麻烦?
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如果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质疑该公证遗嘱,发生纠纷,还是要找齐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所以提醒大家:在继承发生后,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尽快完成继承手续。
继承是简单还是复杂,要视家庭情况而定,我不建议以个案来做独生子女群体的普遍问题来渲染。特别是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看,本就得不出父母去世后遗产一定由独生子女单独继承的结论。
拖延继承过户隐患多
杭州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
小丽继承父母房屋遗产案例,之所以变得复杂,父亲生前没有遗嘱只是一个方面的原因,核心的原因是在她父亲过世后没有及时处理遗产继承手续,以致于此后因奶奶的过世发生转继承而引起,另外,小丽的外公外婆在小丽的母亲之前已经过世,否则按照同样的道理,还得牵涉到母亲的兄弟姐妹。
其实,小丽所遭遇的窘境并不是个例。
近几年房价一直比较低迷,二手房成交也不活跃。因此很多人在父母亲过世后不急于出售变卖父母留下的房屋,也就懒得处理继承过户的手续,殊不知这样就会留下隐患。
如果恰好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中还有健在的,而且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也过世的,就麻烦大了。
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类似于小丽家的情况,小丽的奶奶在小丽的父亲之后死亡,享有对小丽父亲的继承权。而且因为小丽奶奶没有在生前放弃对自己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在小丽奶奶过世后,小丽奶奶能够从小丽父亲那里继承的份额转由小丽奶奶的继承人继承。 到底该如何继承
杭州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或按照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其中,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独生子女本就不一定是唯一继承人
杭州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
有人会问,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独生子女不就是唯一的继承人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此,像这个案子中的小丽,仅凭独生子女证明,是无法直接证明她就是唯一的继承人,房屋登记部门也无法判断小丽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因为从实际来看,这套房屋除了小丽这个继承人,的确存在其他多个继承,尽管小丽能够继承的份额比例是最高的。
小丽如果知道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父亲过世后及时处理父亲的遗产,或者征询奶奶的意见,在奶奶同意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让奶奶单独先做个放弃继承的声明手续,就相当于切断了奶奶的继承权往后延伸的可能性,能避免后面遭遇的种种麻烦。
小丽这代人虽然是独生子女居多,但他们父母这辈的兄弟姐妹往往很多,而且随着生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辈老人越来越长寿,经常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即使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也容易出现小丽所遇到的这种头大复杂的情况。
因此也给小丽类似情况的市民朋友提个醒,遗产继承要及时处理,千万不要误以为自己是独生子女就一定简单。即使有遗嘱,也不一定就能简单处理,如果拖得时间长,问题就会更复杂。
范文二:父母去世后,房产一定属于独生子女吗?
很多朋友都认为:身为独生子女的70,80,90后,如果有一天父母“黄金入柜”了,那么父母名下的房产就一定是自己的!真是这样儿吗?
看到这个题目,你一定会产生疑问,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讨论吗,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我来继承咯。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来看看下面这个最近刷爆朋友圈的案例吧。
父母去世留下一套学区房
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
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丽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学区房,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
房管局拒绝办理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碰壁
“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要哭出来了。
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没有狗血剧情,没有复杂纠纷,但作为独生女的小丽,却无法顺利获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 这是为什么呢?
听听律师怎么说!
即使小丽费尽周折找到她遍布全国甚至在国外的七大姑八大姨,众堂表亲兄弟姐妹,她也不一定能达到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的目的! 律师详细询问了小丽父母双方家庭的情况,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小丽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按法定继承的分配结果是:
没错!!房子被分的支离破碎,传说中的七大姑八大姨的也来分房子!不要怀疑自己的眼睛了,更不用猜测小丽家庭是不是太复杂,不,小丽的家庭跟大部分的家庭没什么两样,一点也不复杂!
不信,你接着往下看她和律师的对话:
律师:小丽你是独生女?
小丽:是的,我爸妈就我一个女儿。核心家庭关系很简单。
律师:你父母哪一年结婚的?
小丽:好像是1983年。
律师: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
小丽:2003年。
律师:房产登记是什么时间?
小丽:2004年11月。
律师: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小丽:我爸爸一个人名下。
律师:你爸爸什么时候过世的?
小丽:是十年前过世的,2006年年底吧。
律师:你爸和你妈过世时有没有留下遗嘱?
小丽:我爸没有,我妈生前跟我口头说过,她走后这套房子归我。
(口说无凭啊,等于没有。)
律师:你爸爸过世时你爸爸的父母是否还健在?
小丽:我爸爸过世时我爷爷已经去世,我奶奶还在,我奶奶是我爸爸过世后不到一年过世的。
(这个问题是关键啊,如果已经过世,事情就好办多了!!!)
律师:那你爸爸有兄弟姐妹几个?
小丽:我爸爸有四个兄弟姐妹。
完了!事情来了!
律师:那你把你爸爸的兄弟姐妹的家庭情况,包括在不在世、婚姻情况、子女情况跟我一个一个说一下。
小丽:我爸爸在家排行老三,大伯在我爸过世时已经过世,我大婶还在。二伯还在,不过五年前离婚了。我小姑姑和小姑父在黑龙江,有一个女儿。我爸爸和爷爷奶奶过世后,就没怎么走动,姑姑姑父家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
律师:你妈妈在你爸爸过世后没再成家吧?
小丽:没有没有,我妈一直跟我过。
(虽然从小丽的陈述,律师可以基本判定她妈没再婚,不过出于职业习惯不得不再追问下。万一呢?)
律师:你妈过世时,你外公外婆是否还健在?
小丽:都过世了。
律师长松了一口气。看完后面的分析,你就会知道,如果她妈妈过世时,她妈妈的爸爸妈妈要是还在世,那结果会有多复杂!
这套房子,要由你一个人继承,除非其它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放弃。
1、这套房子是你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1/2属于你母亲,1/2属于你父亲的遗产。
2、你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那就是你母亲、你、还有你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1/2。因此你母亲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得1/6,合计2/3,你分得1/6,你奶奶分得1/6。
3、你奶奶过世后,属于你奶奶的?本该由你爸四兄弟姐妹转继承,一人1/24,但这时你大伯和你爸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你大伯和你爸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你大伯的1/24由你大伯的三个孩子继承各1/72,你爸的1/24由你继承。加上前面的1/6,你现在有5/24。
4、你二伯的1/24,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你二伯离婚后,这1/24应该分成两半,你二伯1/48,你二婶1/48。
5、你小姑姑和小姑父没离婚,因此共同拥有1/24。
6、现在你母亲过世,你母亲只有你一个继承人,因此你母亲的财产全部由你继承。所以你最终的财产继承份额是5/24+2/3=7/8。
小丽听完赵律师的分析,直接哭不出来了!
律师建议年迈父母生前能立下遗嘱
小丽这样的家庭结构,不就是我们大部分人的家庭结构吗?小丽父母的做法,不就是我们或者我们父母现在通行的做法吗?
律师表示这只是给你算理论上的房产继承份额而已,具体要怎么把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复杂啦。
律师认为,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提醒:遗产继承也要及时处理,千万不要误以为自己是独生子女就一定简单。即使有遗嘱,也不一定就能简单处理,如果拖得时间长,问题就会更复杂。
我们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
把这篇文章发给大家看一看,也算是提个醒。也希望天下父母都有一个健康的好身体,好好珍惜和家人在一起的时光吧。
范文三:基本案情:老张有2个儿子,老大婚后分出单过,与父母同居一城。老二大学毕业去外国读博士,其间,老张和他的老伴相继去世。老二匆匆赶回看望,又匆匆离去。哥俩都没有提及楼房等遗产继承问题。老二走后老大把父母留下的楼房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事过5年老二回国,他向哥哥提起了继承父母楼房的问题。嫂子、哥哥不同意:“父母均已去世超过了5年,弟弟主张继承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房子已登记在我的名下”。请问,哥哥的说法对吗,弟弟还能否继承该楼房?法律裁判: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老二在父母死后,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表示,应当视为接受了继承。这样父母的遗产就成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大和老二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过户到哥哥一人名下,不能就此简单的认定为哥哥一人的财产,而应认定为其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析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何时分割,不应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哥哥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弟弟有权要求分割父母的房产。个人心得:?本案中老大能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房管局存在一定工作失误,老张去世后,其的子女要继承房产,必须要所有有权继承人同意才能办理过户,房管局没有查清老张二儿子有继承权,就给老大办理过去登记,严重侵犯了二儿子的权益。幸亏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然又会闹出天大笑话。
范文四:一是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
这种方式是一种买卖关系,父母是卖方,儿子是买方,这种方式要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
买方主要交以下税费:契税:总售价的1.5%(5年内是3%)。印花税:总售价的0.05%。房屋转让手续费:500元。
卖方主要交:印花税:总售价的0.05%。房屋转让手续费:500元。
营业税:居住满一年以上者免交,未满一年者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5.5%,如差额为负数,则计征数额为零。
个人所得税:一年内卖掉自有旧房购新房减免税,转让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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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签订赠与合同后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
房产赠与应首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手续,请向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及费用标准(不同地方公证处收费不同,一般10万以下按300元收,10万以上按千分之三收)。之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赠与登记手续,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为:
(一)房产赠与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
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1、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赠与还需提交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赠与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共有人委托书;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书面意见。
2、若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交共有权人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 收件窗口领表——收件窗口交件——契税、收费窗口交税费——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50%
住宅:6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受赠方交纳
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由受增人交纳)。
5、契税:由受赠方交纳。1.5%税率征收。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税费的发票;
2、受赠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取证,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20% 其它基本上一样。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子女的,对双方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按其他法律法规交纳契税和印花税。
2.你应该办理过户和免税等手续。办免税时提交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
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赠与合同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等。
3.房屋已经过户到你父亲名下,那么你父亲将其赠与给你时应该考虑到该房屋是你父亲和你母亲的共有财产(另有约定除外),应该考虑你母亲的意见。
4.房屋产权人有权将房屋赠与给他人,没有时间限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以外的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范文五: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
哪种方式手续费低?如果以赠予方式的话是怎么收费的啊?
lsbyjh 10级
分类: 购房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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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是最好的。 以后子女买卖房产。需要缴纳的税相对也会少很多。否则以后增值税吓死人。 比如现在按照100万买卖,虽然要缴纳100万的3%。但是以后子女买卖房产,如房产增值到120万,只需要交纳20万的20%即可。就是2万元。 如果现在按照赠与或者继承。那以后卖房子就要缴纳120万的全额20%。就是24万元
父母赠予子女房子需要怎么办理需要多少钱?
shdndb 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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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赠与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
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 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二)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50%
住宅:6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受赠方交纳
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由受增人交纳)。
5、契税:由受赠方交纳。按房产评估额的3%-5%交纳;原来各地一般都是按照3%减半即1.5%税率征收,但在实行房产新政(6月1日)后,不少地方开始全额征收契税;房产评估额参照市场上同类房屋价格。
办理房屋赠予登记首先得具有两个条件:首先是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其次,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予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予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赠予登记需要缴交以下资料:赠予公证书、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评估地价答复书、缴交赠予契税的完税证明、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办前,申请人先到咨询服务窗领取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认真填写,所有受赠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房地产权证(如两人以上共有的,提交共有证)、委托书(所有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受理窗口共同申请办理,不能亲自前住办理,应当依法办理委托书)、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市政府或房管局产权地籍处批准同意赠予或受赠房屋的文件(当赠予双方有一方是单位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故必须提交该项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交的其他资料。
具体办理的流程则包括:第一、赠予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领取赠予公证书;第二、申请人到测绘所办理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第三、申请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完税证明;第四、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赠予登记;第五、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第六、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通知申请人到发件窗口领证;最后,申请人凭登记回执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范文六: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
六和徐霄燕团队
留下一套学区房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王三宝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米的房子,价值大约3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就没去办理什么手续。现在母亲也去世了,而小丽也已经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父母亲的这套房学区比较好,因此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房管局遭拒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碰壁
“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找到我时,才说了几句就要哭出来了。
我心想完了,又一个发生了无数遍的继承疑难复杂案来了。根据我接待过的大量类似当事人的经验,我知道,小丽去了公证处哭了,因为她觉得手续好复杂,好烦。但听完我的分析,她就得彻底崩溃了。因为她会发现,即使她费尽周折找到她遍布全国甚至在国外的七大姑八大姨,众堂表亲兄弟姐妹,她也不一定能达到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的目的!
我详细询问了小丽父母双方家庭的情况,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小丽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按法定继承的分配结果是:
小丽7/8大伯儿子11/72大伯儿子21/72大伯儿子31/72二伯1/48二婶1/48姑姑、姑父
读者君不要怀疑自己看错了,也不要怀疑我算错了。更不用猜测小丽家庭是不是太复杂。不,小丽的家庭跟大部分的家庭没什么两样,一点也不复
以下是我与小丽的对话和我的分析过程。不信,您接着往下看。
小丽好像是1983
小丽2004年11
小丽我爸爸是十年前过世的,应该是2006
无凭啊,等于没有)
如果已经过世,事情就好办多了!!!)
小丽我爸爸过世时我爷爷已经去世,我奶奶还在,我奶奶是我爸爸过世后不到一
包括在不在世、婚姻情况、子女情况跟我一个一个说一下。
小丽我爸爸在家排行老三,大伯在我爸过世时已经过世,我大婶还在。大伯大婶有三个孩子,两个在上海,一个出国了。二伯还在,不过五年前离婚了。二伯二婶有两个孩子,一个在杭州,一个在北京。我小姑姑和小姑父在黑龙江,有一个女儿。我爸爸和爷爷奶奶过世后,就没怎么走动,姑姑姑父家的具体情况我不太
判定她妈没再婚,不过作为律师我不得不再追问下。万一呢?)
不过我相信读者君你会理解我的。因为看完我后面的分析你就会知道,如果她妈妈过世时她妈妈的爸爸妈妈要是还在世,那结果会有多复杂!)
小丽balabala,,,,.说了几分钟,大意是她妈妈和她在她爸去世后跟叔伯婶子、姑姑之间的关系问题。因对这套房子的继承分配无关,在此略过不表。
法律的规定,可能不能由你一个人继承,除非其它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在决定怎么处理之前,我得让你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子该怎么继承分配。
、这套房子是你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 1/2 属于你
、你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那就是你母亲、你、还有你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 1/2 。因此你母亲在原有 1/2
的基础上再获得 1/6 ,合计 2/3 ,你分得 1/6 ,你奶奶分得 1/6
、你奶奶过世后,属于你奶奶的 1/6 本该由你爸四兄弟姐妹转继承,一人1/24,但这时你大伯和你爸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你大伯和你爸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
你大伯的1/24由你大伯的三个孩子继承各1/72,你爸的1/24由你继承。加上前面的1/6,你现在有5/24
、你二伯的1/24,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你二伯离婚后,这1/24应该分成两半,你二伯1/48,你二婶1/48
、你小姑姑和小姑父没离婚,因此共同拥有1/24
、现在你母亲过世,你母亲只有你一个继承人,因此你母亲的财产全部由你继承。所以你最终的财产继承份额是5/24+2/3=7/8。
小丽听完我的分析,直接哭不出来了!读者君,你呢?你的感觉如何?遇到这种事,你哭得出来吗?小丽这样的家庭结构,不就是我们大部分人的家庭结构吗?小丽父母的做法,不就是我们或者我们父母现在通行的做法吗?我这只是给你算
理论上的房产继承份额而已,具体要怎么把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复杂啦。
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我们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明天,我们就来谈谈遗嘱该怎么立。
范文七:【张律师按】本案发生在四川宜宾,其中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父母去世几十年后,兄弟姐妹是否还可以来分父母的遗产,比如房屋存款等等。这在生活之中,很多人对此有很多疑问。本文结合该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可以分,且阐发了其中法律理由。 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王三的父亲王某和母亲陈某共生育子女四个,姐姐王大,哥哥王二及弟弟王四。原告之母陈某于解放前去逝,原告之父王某于1954年去逝。原告父母死后遗留房屋一套,该房系木结构瓦屋三列两间,面积为231平方米,门牌号为1号和二号。原告父母死后,该房一直由王二、王四两家人居住。原告王三在该房内居住至1970年即外出另行居住,王大婚后也另行居住,1987年王二去逝,王四也于2006年去逝,王二、王四死后,该房由其子女一直居住。其中王二之子王甲(本案被告)居住1号房屋,王四之子王乙、王丙(均为本案被告)居住2号房屋。2006年三被告分别出资对旧房进行改建,将原木结构瓦房改建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2007年因旧城改造,该房属拆迁范围,三被告于2007年5月分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告知悉后找三被告协商解决房产问题未果,遂于2009年4月诉讼至法院,要求分割应属其所有的房产58平方米。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被继承人王某于1954年死亡时继承即开始,《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该案已过二十年诉讼时效,二十年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祖业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共有,2007年三被告以其自己的名义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协议时,原告王三的权利才受到侵犯,原告在2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应支持其合理诉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意见如下: 一、该案案由应定为分家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中就列有分家析产纠纷,而继承纠纷中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指的是继承开始由于继承权的确认争执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并未对继承权的享有而多加争执,所以,本案的法律关系应是对所已继承了的共有房屋的分割。 二、继承纠纷与分家析产纠纷是有区别的。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往往是有无继承权,遗嘱的效力或继承的房额的确认所产生的纠纷;而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给付之诉,是对已经明确的权利,主张分割、析产出来。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原告王三在其父1954年死亡后,一直居住该房至1970年,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三被告一直居住该房,包括改建,只是对该房屋的一种使用。当三被告在房屋拆迁时与城投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时,原告认为侵占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即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其诉讼请求很明确,要求分割自己对房屋享有的部分。所以本案本案上是一种析产的给付之诉。 三、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在诉讼时效上的差别。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之规定,《继承法》属于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专门有规定,应从其规定,即《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由于继承纠纷应该按照最多不超过二十年期间的规定;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侵权纠纷,目前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行使。所以,本案原告王三要求分家析产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作者:筠连县法院 杨斌)
父母去世独生女儿只能继承7/8房产,到底咋回事?
细究下来,小丽只能继承7/8的房产
这几天,一则普法长帖在网上热传——《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
网帖讲述了杭州姑娘小丽遭遇的难题:父母先后过世,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子,此房产一直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她现在想去过户,在房管局遭拒,在公证处碰壁。
有律师分析并推算后,认为“小丽理论上最终获得的房产继承份额是7/8”。律师还呼吁“父母生前应立个遗嘱,给子女省事”。
昨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律师轻易下这样的结论是不对的,因为网帖所述案件出现如此复杂的局面,并非立遗嘱与否造成的问题,而是在继承发生后拖得太久导致发生多次继承,增加出很多继承人导致的。
这则网络热帖说,小丽的女儿快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学区较好,就想把它过户到自己名下,再把自己和女儿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没想到,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死亡证明去过户时,房管局说仅凭这些材料没法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
小丽去了公证处,结果公证处让小丽把她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才能办公证。 为什么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没法顺利过户父母留下的房产?
有律师一步步从理论上分析:这套房产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1/2房产归母亲,剩余1/2房产属父亲遗产由母亲、小丽和奶奶(爷爷先于父亲去世)三人平分,母亲因此共分得2/3房产,小丽和奶奶各分得1/6房产。
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房产由小丽父亲四兄弟姐妹转继承,每人可分得1/24房产,因小丽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小丽因此再获1/24房产……
小丽母亲现在过世,只有她一个继承人(小丽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母亲的财产全由小丽继承,小丽因此又获2/3房产。
综上,小丽共获得1/6+1/24+2/3=7/8的房产。
这个案例中,小丽作为独生女,竟然没有获得100%的父母房产,这也是网帖爆红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
律师因此在网帖中呼吁:“这一切,假如小丽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我们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都市快报)
范文九:以子女名义存款,父母去世后该存款属遗产吗?
【案情简介】
李老是一名老中医,收入颇丰,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已去世多年。2014年2月,李老突发脑溢血去世,家人在整理李老遗物时,发现一张以李老小儿子名义存的50万元定期存款单。李老的大儿子和女儿认为该笔存款属于父亲的遗产,应当进行分割,李老的小儿子则认为是父亲赠与其的个人财产。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存单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根据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存单的户主即是存单的所有人。李老已用小儿子的名字存款,说明李老已有将存款赠与其小儿子的意愿,而赠与合同又系诺成合同,故该笔存款所有权人应是李老的小儿子。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老虽将50万元存款以小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未将存单交给小儿子,也未告之其小儿子,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李老即便有赠与的愿望,但因尚未对其小儿子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笔50万元存款不属于赠与物,因李老生前未留下遗嘱,故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兄妹三人按法定继承。
【律师点评】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成立。本案中,李老虽将50万元存款以小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李老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未将存单交给小儿子,甚至未告之其小儿子,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李老即使有赠与的愿望,但因尚未对其小儿子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所以第一种观点错误。
二、我国立法规定,对动产采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动产变更登记时转移所有权。本案中的存单显然属于动产,李老虽以其小儿子的名字存款,但并未将存单交给其小儿子,故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李老未留下遗嘱,因此这5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兄妹三人共同按份额继承。
范文十:基本案情:1976年9月,张**的母亲去世,1980年,其父亲再婚,再婚后,父亲生育了两个儿子张*刚和张*江,2008年10月,张**的父亲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及存款24万元,因为继母还在,因此,张**的两个兄弟都主张不对遗产进行分割,由母亲继续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并掌控着24万元,作为其生活及治病的开销,但张**却希望分割父亲的遗产,另外,张**也担心继母偏袒两个弟弟私下将附近的24万元补贴给他们,并且继母本身已有退休工资可以维持生活,于是张**将继母及两个弟弟告上法院,要求对父亲的遗产中的存款进行分割,但同意房产暂由继母居住,在继母去世后再进行分割。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遗产分割自由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自此时起继承人可以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本案中张**要求其父亲遗留的存款进行分割,应予支持,因为正是父亲留下的24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张**所有,另外半为其父亲的遗产,应由张**及其继母以及两个兄弟继承,张**可以继承其中12万元四分之一,即3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张**的继母给其继承的3万元。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涉及的是何时可以分割遗产,通过案件的分析我们知道根据遗产分割自由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继承人可以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但是,我们同时可以看到,这个随时必须是在某个节点之后的随时,这个节点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即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时间。现实生活中,在父母一方去世后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等到父母。而是等到父母都去世以后在一起进行遗产分割的情形非常多见。应该说从敬老的角度而言是值得提倡的,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在事的一方生活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但值得提出的是并不能因此而剥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张玉环之所以胜诉,在于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自由的原则,也出于其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致,根据赵氏兄弟的意思,无疑是将父亲12万元的存款交由母亲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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