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迟延履行行合同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日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关内容日期:警惕音乐胎教致使孩子耳聋 露露怀孕后,听说音乐胎教可使宝宝聪敏,便到市场上买了心形传声器和几种不同的胎教音乐磁带,从孕13周开始,每天把那心形的传声器放在腹部,让胎儿听1小时音乐。心想,这下孩子出生后定会聪明伶俐,活泼可爱,智力超群。...日期:婚前财产公证难避共同债务风险 律师李捷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blog.yzwb.net/us-er1/lijie 为预防不必要的麻烦,很多夫妻在婚前做了财产公证,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婚前财产...日期:先天性佝偻病致使喉喘鸣? 有的孩子刚生下来时很好,随着孩子长大,喘气的响声也越来越大,好似“鸡打鸣”样吼吼响。病轻的呈间歇性,时无时有;病重的则持续不断,尤以夜间和哭闹时明显。有的家长以为孩子得了什么怪?F涫担?饩褪窍忍煨院泶???窖...日期:债务-爸妈犯下的错误 我爸妈总是说,那时候他们肩头的一个重担就卸下来了。 我突然想到了拿破仑。啊,该死,我把它也忘得干干净净了! 我跟钱钱说,我们要赶紧到汉内坎普夫妇家,把拿破仑带出...日期:基因缺陷致使怀孕困难 现今人们了解的精卵生理常识已越来越多。以健康生活方式进入妊娠状态非常重要,夫妻都应戒烟戒酒至少3个月后再怀孕。身心健康、形体较好的女性最有可能顺利怀孕至足月分娩。 妊娠是一个流畅而连续的过程,大家都希望一切顺利,但偶尔也会发生问题,比日期:先天性小儿佝偻病致使喉喘鸣吗 有的孩子刚生下来时很好,随着孩子长大,喘气的响声也越来越大,好似 鸡打鸣 样吼吼响。病轻的呈间歇性,时无时有;病重的则持续不断,尤以夜间和哭闹时明显。有的家长以为孩子得了什么怪?F涫担?饩褪窍忍煨院泶???窖?铣谱骱砣砉侨砘? 日期:致使准妈妈心情焦虑的变换 女性在怀孕以后,食物进入内脏的速度减慢,同时子宫增大压迫胃部,胃和十二指肠里的食物就会顺着食道倒流,致使准妈妈心情焦虑,消化不良。这种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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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延迟履行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延迟履行合同分为给付延迟、受领延迟、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这四种。其中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体现在支付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请求赔偿损失等方面。
  一、给付迟延
  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须有合法存在;履行须可能;未按期履行;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二、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疵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⑤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
  四、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与重合,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原标题:延迟履行合同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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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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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符某到如东县政务中心,向司法首席代表刘勇明律师咨询:违反合同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如下:一、继续履行金钱之债及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为此,《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同时,第110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标的物为特定物的,灭失后可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而且继续履行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并存。(《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一、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就补救措施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而且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损害赔偿金包括法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约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法定损害赔偿金又分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分为直接损失赔偿金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金。)和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在这里要说明的是:一、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其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若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二、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三、在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前提下,非违约方未采取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主张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规定如下:(一)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1、第26条规定: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2、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未经当事人请求不得调整违约金的数额。3、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4、第29条规定: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当适用,但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第30条规定: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在提供违约金过高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6、第3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损失数额的约定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7、第33条规定:对于逾期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计算标准计算的数额,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200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报告》规定:1、违约金的性质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只具有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并处。理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由于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不可能与实际损失一点不差,或高或低取决于违约金的预定赔偿属性,而不是据此决定其是否具有惩罚性。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也具有的惩罚性。一定条件下违约金可以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并处。理由:我国合同法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允许违约金带有一定惩罚性。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种情况下,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双重适用,体现了较强的惩罚性。而且合同法中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不可以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在赔偿损失以外单独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也是可以的。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2、院能否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数额。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未经当事人请求不得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但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标的总价值或明显具有打赌性质、阻吓对方情形的除外。理由: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合同标的总价值的,因其具有打赌性质,违反社会公德,超出部分法院可依职权宣布无效。即使不超出合同标的总价值,如果通常人均认为明显过高,具有打赌性质、阻吓对方情形,法院也有权作出相应调整。第二种观点:人民法院未经当事人请求不得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但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约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要用公权力干涉私权利。强调释明权的行使,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纠缠于是否构成违约,没有对违约金高低进行主张权利时,如果法院裁决违约成立,那么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调整的权利就无法得到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3、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问题。(1)、违约金的参照标准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合同的总标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额。第四种倾向性观点认为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总标的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2)、认定过高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确定固定的比例。规定约定违约金不得高于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或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理由:参照《担保法》中关于定金适用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的性质是惩罚性,尚且有此限定。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是以赔偿性为主的,更不应超过此限。因此,原则上,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部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违约部分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则可认定为“过分高于”而予免除。或者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第二种方法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理由: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不能简单以某个比例来确定,而应根据每个合同的具体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衡量,从签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存在恶意、守约方是否存在过错等等进行考量,确定违约金约定是否违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存在订约时双方意思真实、违约方过错明显或者是故意、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形,则违约金数额即使明显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不应进行调整;如果存在订约时双方地位不平等、违约方的违约轻微且非故意、守约方存在过错等情形时,则可以违约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为由提出变更请求,法院可予以相应减少。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如果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企图阻吓对方,或者期待对方违约而获取高额违约金牟取暴利,则法院有权认为该违约金条款具有打赌性质或阻吓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德,从而认定其过高部分无效。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虽然第一种方法操作更方便和简洁,但对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的违约情况适用同一标准往往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案而宜的进行判断才更能体现公平原则。(3)、认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一种观点: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主张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理由:谁主张谁举证。第二种观点: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损失方应举证证明其损失的数额。理由:就举证能力而言,违约方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与损失相关的证据距守约方较近,守约方对此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应由损失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三种观点:违约方无须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进行举证,只需向法院提出申请降低违约金的请求即可。理由: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了违约金,是因为违约以后对于损失的补偿,违约金非常简便迅速,免去了受害人一方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也省去了法院和仲裁机关在计算实际损失方面的麻烦。但是,就举证能力而言,违约方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与损失相关的证据,距守约方较近,所以守约方对此有较强的举证能力。而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直接免去了守约方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自然不应该将此举证责任交由举证能力较弱的违约方来承担。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准确地证明损失的大小,只需要在违约方声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并请求适当减少之时,请守约方就损失的范围、大小作出陈述即可,不必具体用证据证明。守约方对损失范围、大小的陈述,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依据,这也是守约方的一种救济途径。第四种观点:违约方需提供足以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初步证据,然后法官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我们倾向于第四种观点。理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违约方提出调整的主张必须要有举证的责任,但考虑到违约方不可能举出守约方损失全部证据的因素,因此,分配给其举出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证据即可。此时法官可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将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证据分配给守约方承担。(4)、违约金是否以损失存在为条件。第一种观点: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适用违约金条款。理由:违约金是赔偿性的,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赔偿。第二种观点: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可适用违约金条款。理由:违约金既有赔偿性又有惩罚性。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4、解除是否影响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第一种观点: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继续有效。理由:(1)违约金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依合同法第98条,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影响其效力。(2)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第二种观点: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理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金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应当由双方恢复原状,因不能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三)、20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1、第&5条规定: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2、第6条规定: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3、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4、第8条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四)、200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如何适用合同法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答:人民法院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坚持违约金的补偿性本质,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双方义务过于失衡。对于体现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应当合理限制惩罚性的程度,避免对一方保护过度而对另一方过度严厉的裁判结果。2、如何认定赌博性违约金的约定?&答:当事人明知对方不具备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利用自身在交易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在经营上的困难局面,在合同中约定过分超出正常范围的违约金的,在违约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赌博性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对前款过分超出正常范围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既往订立合同中对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的程度、适用争议合同违约金条款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3、在原告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辩称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在原告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辩称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就不构成违约抗辩与减轻违约责任抗辩的关系进行释明,避免被告最终承担的违约责任与违约程度不相对等。在行使前款规定的释明权时,应当避免任何足以使原告对法官中立性产生误解的言语与行为。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调整违约金的,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进行操作?&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有调整必要的,应当在依法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后,由当事人提出调整申请。经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在规定期间内不提出调整违约金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调整。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认为适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将明显产生重大利益失衡、或者违反诚信原则、或者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直接依据职权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进行调整。5、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答: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由违约一方提供初步证据或者提出合理理由,在足以引起法庭对违金过高产生合理怀疑时,方能要求守约一方人当事举证证明违约金的约定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关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判断标准,针对的是一般情形。在守约方存在难以举证充分证明、但根据经验法则判断必然存在较大的其他损失等特殊情形下,可以对上述标准进行一定调整。6、如何总体把握违约金调整的幅度?&答:对于以一般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对其违约金的调整一般应把握在实际损失、即银行同期逾期贷款违约金之上30%以内较为适当。对于以特定物、非金钱债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对其违约金的调整应当围绕上述参照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性质、合同标的额、违约部分的标的额、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7、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是否有审级限制?&答: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一般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经法院释明,未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不得再提出。8、如何正确看待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在适用时的关系?&答: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且未约定二者排斥适用的,依当事人主张选择适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计赔损失的,如计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其请求实质为调高违约金,应予支持,可按计算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如计算的损失低于违约金,应按约定的违约金确定,对方因此提出违约金过高的,可依法调整。9、如何正确看待定金和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答:在同一诉讼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10、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在对账单、还款协议中未载明逾期付款违约金事项,是否构成默示的放弃?&答:当事人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不构成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默示的放弃;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有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后的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问题,不构成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默示的放弃;出卖人依据对帐单或还款协议主张欠款时,依据合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11、未完成付款义务,是否构成不提供售后服务的充分抗辩?&答: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拒绝为买受人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特别约定或者商业惯例、行业规则,出卖人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形除外。出卖人拒绝提供的售后服务,应与买受人的违约程度相适当。12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不是约定计收利息,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答: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与约定计收利息均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鉴于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专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违约情形下的利息计收均有相关规定,在审理中应执行相关规定。根据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支付利息。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违反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违约金,应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上述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13、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诉请借款人提前还款,是否必须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答: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需要注意的是:一、《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又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五、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外,《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90条又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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