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的药品稳定性考察方案一般考察哪些项目

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
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1.对各品种生产的前三批进行稳定性考察,每批拟计划一定量进行考察。其余批次只做一般留样考察,留样量为三次复检的全项检验量。2.考察项目:依据《中国药典》2017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确定。3.考察方法:3.1加速试验:3.1.1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六个月,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考察要点项目进行检验。3.1.2在上述条件下,如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定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如下条件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情况下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六个月。3.2长期试验:按市售包装,在温度18~26℃、相对湿度60%±15%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每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末取样,按各剂型品种具体的稳定性考察要点项目进行检验。12个月后,仍继续考察,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以此类推)末取样检测。将结果与0月比较以确定药品有效期。3.3高温试验: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有关指标。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如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试验。3.4高湿试验:试品置恒温密闭容器中,于25℃,相对湿度为90%±5%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吸湿增重项。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应在25℃,RH75%±5%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液体可不进行高湿试验。3.5光照试验:供试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容器内,于照度不<5000Lx 的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3.6以上为影响因素稳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根据药品的性质必要时可以设计其他试验,如酸、碱及氧化降解等。3.7检测时间的规定:3.7.1取出时间:1个月加速绝不允许提前和推迟;两个月允许±1天;三个月允许±1周;六个月允许±2周;一年后允许±四周。3.7.2样品取出先放在常温下,一般要求一周内完成检测;温湿度敏感的产品要及时检测。3.8恒湿条件的获得方式恒湿条件可以通过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而获得。根据不同湿度要求可以选择NaCl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75±1)%,15.5℃~60℃]、K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92.5%,25℃]、Na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61.5%~64%,25℃~40℃]、CH3COOK?1.5H2O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20±2)%,(40±2)℃]、Na2CrO4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64.8%,30℃]。3.9对原辅料、半成品等在留样存储期进行质量稳定性跟踪考察,做到原辅料使用前的质量有效评估,确保成品、有效、稳定。3.10由于实测数据的分散性,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三批统计数据分析差别较小,则取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同时能够明确各剂型品种的安全性、稳定性及有效性。4. 方案实施:本方案由质量部完成,记录上述所有数据,并对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记录。5. 在产品正式生产阶段,已建立了详细的生产工艺资料,可将实验室的数据和生产情况相结合,用具有代表性的批号产品对稳定性进行考察,进一步修正产品的有效期。如果需要改变工艺、处方、包装,就必须重新进行稳定性的研究。如:活性成分的来源或合成工艺有变化,制剂工艺有变化,制剂中的辅料、外观、颜色及包装有变化,都必须重新考虑有关稳定性的问题。如果以上的变化影响了产品的稳定性,应该对产品重新设计。在此阶段一般可用加速实验的方法进行有关稳定性的研究,并将目前的产品与原有的产品进行稳定性的比较。但最后的结论仍应该在完全的、正常的稳定性研究基础上得出。 鉴于此,特对成品初拟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试验考察计划:1.根据每月生产计划,如果生产计划有新的品种即将生产,按照药典规定及留样观察管理规程的观察周期对每一新增品种进行长期重点留样试验考察,直至三年(转正)后。2.如果没有新增的品种,按照留样观察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及上年生产状况(尤其是有偏差的产品)进行产品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及一般留样观察,考察的数量、时间、项目等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另行规定。下表是常年生产的品种,对规格、全检量、留样量(一般、重点)、有效期、考察期进行数字统计罗列,以期对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试验做到逐步完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药品在使用的时候仍能够安全、有效、稳定;同时也给下列工作带来方便:(1)新产品的处方筛选或改进处方和制备工艺;(2)确定产品的安全、有效及稳定性、预测有效期;(3)确定原辅料在使用前的安全、有效、稳定;(4)确定处方中个别原料的投料量;(5)在原料改变时作各批产品稳定性的相关试验。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 [篇2]1、目的:本方案为考察我公司生产品种的稳定性,决定对所有品种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以及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情况提供数据。2、范围:xx年生产的所有品种3、持续稳定考察成员及职责范围4、方案审核及批准5、稳定性考察品种及考察要点 5. 1加速试验稳定性考察品种详见列表:5. 2长期稳定性考察品种6、具体方案以上所有品种均为已生产品种,如无变更等情况,每一种规格取一个批次,若所使用的原料非唯一,则按每一种规格,每一家供应商分别取一个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具体品种的规格及供应商情况见附件1)。若发生生产工艺参数或关键设备等重大变更,则应涉及变更的所有批次均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同时,进行加速实验。若出现无计划变更,则需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变更审批(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因品种多,批次多,为了避免样品检验周期过于集中,合理利用检验资源,保证各阶段检验能够顺利有效进行,上述长期生产的品种,取样时间明确规定如附件5,其它品种可根据排产情况及时安排取样,留样。因生产时间安排与方案取样时间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生产时间顺延至下月或下一阶段。7、考察方法7.1加速试验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乳膏剂采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上述相同。将结果建立台帐并及时登记,并与0个月数据进行比较。7.2长期试验按市售包装,样品按相应标识贮藏条件下于恒温恒湿箱内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样品分别于产品放行后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有效期后一年取样,按各品种稳定性考察项目进行检测,将结果建立台帐并及时登记,并与0个月数据进行比较。7.3持续稳定性考察按照产品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具体批次和检验频次于产品放行后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有效期后一年取样继续检测。储存条件同长期试验。8、 方案实施本方案由质量部QA及技术部负责起草。同时,QA负责对各相关批次产品取样,取样量应满足检验项目要求,各品种取样量见附件6,取样后样品交QC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员,按各产品的贮藏条件要求分别存放在相应留样室,按检验周期安排检验,QC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员对检验数据建立台帐并登记,各阶段检验数据以检验报告书的形式报给QA。QA根据检验报告书进行汇总及趋势分析。发现异常及时上报。9、 考察报告QA指定专人对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数据进行汇总,并每年进行总结报告,且每半年进行期间总结报告。考察报告应由QA主管根据获取的数据资料,包括考察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质量部经理审核总结并签字,质量受权人批准签字。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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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稳定性试验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关系
新版GMP第225条明确了“留样”的概念:“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并特别指出,“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这说明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将两者混淆。
对于“稳定性考察”,新版GMP专辟“持续稳定性考察”一节,详细规定了各项要求。在有关持续稳定性考察条款中,还有稳定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等表述。留样与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试验等概念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1998版GMP条款中,对于留样、稳定性考察等没有具体的要求,对其提出详细要求的是在新版GMP实施以后。也可以说,留样与稳定性考察的全面规范始于新版GMP。因此,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认识与理解上的偏差。
留样功能只限于质量追溯与调查
留样的目的只限于物料与产品质量的追溯与调查。留样通常只是在以下情况时发挥作用:
一是产品在流通、使用等环节,被监管部门依法抽样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后,与生产企业进行相关确认。此时,留样可以成为企业是否需要申请复检的依据之一。如果留样检测出现同样的质量缺陷,企业就应该转入相关的偏差调查与处理。
二是产品在流通、使用等环节,出现对病患者身体的疑似伤害甚至死亡,需要对生产企业及其涉及的产品进行追溯调查。
三是产品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争议时,留样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用于调查取证。
留样无论对企业还是监管者,或是对经营、使用环节,乃至使用该留样产品的病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任何环节出现的可能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留样进行追溯与调查。在对与药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惩处过程中,留样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规定的保存期内,不允许灭失留样。否则,一旦发生法律问题,就会被认为是销毁证据。
鉴于留样的特定功能,在保存期限内,除了发生外观目测异常情况需要进行彻底调查外,其外包装完整性不应受到损坏。保存期内的留样,只进行一般的目检观察,不进行其它可能破坏原包装的任何检验检测。为了与需要进行产品内在质量检测的稳定性考察明确区分,留样与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的样品应该分开存放,原则上不应保存在同一间库房内。留样观察记录与稳定性考察记录更应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稳定性考察相关概念
在一些与药品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资料及专业书籍中,常出现与稳定性考察相关的概念,包括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长期稳定性考察等。
严格意义上,稳定性考察与持续稳定性考察是两个不同阶段的考察过程,前者是针对研发阶段的产品而言,后者是为已上市产品设定。因此,新版GMP第231条明确:“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稳定性考察的规范表述应为“稳定性试验”。《中国药典》“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对稳定性试验的目的、基本要求等方面的规定都很详细。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至于说长期稳定性考察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区别,同样是药品研发与生产两个阶段的观察过程。长期稳定性考察在《中国药典》中表述为“长期试验”,仍然是为确定药物的有效期及贮存条件提供依据。持续稳定性试验只针对上市产品。至于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等,都是稳定性试验的具体操作内容。
在新版GMP条款中有几处提及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包括对贮存时间较长的待包装产品和中间产品,重大变更、重大偏差涉及产品,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批次产品应进行相关的稳定性考察。从药品稳定性试验的相关要求看,上述大部分项目都应该在研发阶段的稳定性试验中解决。还有部分项目可以通过相关验证活动予以实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稳定性考察。
考察内容异同
就考察时限而言,长期稳定性试验不应该限定于相关指导原则设定的36个月之内。对已满36个月的样品检验结果,与0个月比较,如果各项指标全部稳定而没有变化,其试验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而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期限只需涵盖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有效期即可。
对于考察期间的检验频次,持续稳定性考察可以参照长期稳定性试验进行,即从持续稳定性考察开始起计算,前12个月,每3个月取样检验一次,之后于第18个月、第24个月、第36个月分别取样进行检测。
对于考察批次,稳定性试验除影响因素试验外,其它考察每个产品均需3个批次;而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批次,新版GMP第235条明确要求,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产品,除当年未生产的,每年至少考察一个批次。
目前,不少企业生产与研发的实验室无法截然分开,其留样、稳定性试验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样品混存放的情况并不鲜见。为了确保药品研发、生产程序的规范运行,避免企业物料与产品检验检测活动可能发生的差错与混淆,最大程度保障药品研发、生产活动的质量安全,企业应当做到将留样、稳定性试验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样品分别存放与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完成观察与试验工作。各类记录与台账均应单独设置,以便将各种必要的检验检测落到实处。
TA的最新馆藏2014年稳定性考察计划(定)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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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有效期内监控公司已上市药品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并确定药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需求,确保患者能够安全、有效的用药,按照《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QA/SMP/01203)的要求,制定2014年度产品稳定性考察计划。 一、考察项目
二、考察方案 1、 考察产品范围:
1.1所有新生产产品的前三批。
1.2正常生产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产品,至少每年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1.3工艺改进、主要设备变更、改变内包装形式、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变更的前三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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