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三级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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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夏物业费...物业公司都不给开发票只开收据就是不给开发票......【规定】如不开票可拒缴费市地方税务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按《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收款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按实际收款主动开具相应发票,如不提供发票,则涉嫌偷税漏税。该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收取物管费以开收据代替税务发票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作为业主,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物业公司索要发票。如物业公司拒绝提供正规发票,则可以拒绝缴费。建议相关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如物业公司不予解决,可拨打12366或向税务稽查部门举报。【大家可以这样】:1、你要求查看物业公司的收费许可证,看看收费许可证的时间,那个时间段就是缴费时间段,否则可以拒交。2、要求提供正规发票,或者你别上地税网上举报,现在网上举报都不处理。你直接12315或者到税务局稽查科去投诉,但是这么做之前你最好和物业打招呼,协商解决.别激化矛盾,咱主要是要发票.也为国家做点贡献嘛~他们要是不给这不就说明有问题吗......可能要嘛不是正规公司.要嘛就有乱收费......你说如果你不给我开发票我就直接去地税稽查科投诉,一般企业都怕税务局,没有事都能查出事,如果还不提供,你就到税务局,把情况和他们说明,这样他们有你的投诉的记录,以后就有人证明不是你不交费,而是交费他们不给发票。不管收费高低让收费变得公开.透明.合理.合法.这样大家交起来也不就爽快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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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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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动全州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州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主导,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州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
各县建设局、临夏市物业管理局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政、城市执法、环保、物价、公安、林业、工商、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物业区域内相关的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各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督促本辖区内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 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鼓励开展争创国家级、省级、州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活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要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进行。由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定。
第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3至5名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各1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本条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5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和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应坚持节俭、合理的原则,经费使用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面告知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拒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持相关资料在各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未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经州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具体的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时,必须按照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州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其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得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具备使用功能。
物业管理用房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规划、建设、房管、物管、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小区安全、绿化、环境、停车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业主会馆“八个到位”。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认证、资质审查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方可接受物业管理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制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车辆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管理法规实施物业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四)制止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六)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三)遵守有关规定,保证服务质量,不乱收费;
(四)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州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备案情况书面上报州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托,应当与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报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服务项目与费用内容相符的原则。
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三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业主购房后连续三个月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四十条 县(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向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擅自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绿地、毁坏植被;
(四)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杂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九)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维修时,业主又没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收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第五十二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业主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自行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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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乐县高层廉租房天价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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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高层廉租房天价物业费 [已回复]
匿名网友   13:27
尊敬的杨书记,我们是康乐县县医院背后的高层廉租房住户,房子50平方米,每年物业费500多元,我打听了下其他商品房小区内100多平米一年也就是400多,这简直是天壤之别,本来住的都是低收入家庭,这么高的物业费合理吗?物价局、县上的监管部门何在?该物业公司把住户的纱窗、玻璃残缺破烂的不闻不问,今年开始供暖时暖气不通他们的工作人员一个都不来,有的反映的问题三年都不解决,好多家庭因漏水房子都泡坏了,物业根本不管,而物业费是强制收取,不交费就停水停电。据说该物业公司是住建局某位领导办的,所以拿人家没办法。杨书记,八项规定不是不允许领导干部经商吗?他们为什么如此胆大?不合理收费,非常劣质的物业服务,真的就应该让困难群体听天由命吗?杨书记谢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低收入家庭的民生问题。不胜感激!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中共临夏州委督查室   15:49
“匿名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县市办理。&&&&&&&&&&&&&&&&&&&&&&&&&&&&&&&&&&&&&&&&&&&&&&&&&&&&&&&&&&&&&&中共临夏州委督查室&&&&&&&&&&&&&&&&&&&&&&&&&&&&&&&&&&&&&&&&&&&&&&&&&&&&&&&&&&&&&&&&&&日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   15:18
“匿名网友”:&&&&你所反映的问题,州委领导高度重视,&批示由我县调查处理,现向你答复如下:&&&&依据《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暂行)等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号)的规定,高层住宅(十层以上)三级物业收费基准价为1.10元/月.O,可上浮15%的规定。且该小区物业公司收费经康乐县物价局依法《批复》,其收费标准未超出规定范围,你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你所反映的纱窗、玻璃残缺破烂是属于住户个人维修部分,而物业公司仅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维护和维修。&&&&该小区物业公司为康乐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马由素夫,而不是县住建局的职工。你可到康乐县工商局查询,也可直接登录工商注册登记网进行查询,了解相关情况。&&&&&&&&&&&&&&&&&&&&&&&&&&&&&&&&&&&&&&&&&&&&&&&&&&&&&&&&&中共康乐县委办公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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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
来源:搜房网房天下 &&发布时间:
7亿库存:三四线库存难消化,2016要这样买房!楼市库存已经成为2016年临夏楼市的热词,大家都在等待更多有利于临夏购房人的政策出台,一线城市库存急需补充,而三四线城市库存消化难是肯定的,你看临夏那一座座拔地而起的新房,看看这工资都跟不上节奏的房价,真是难上加难啊。2016想在临夏买房,一定要这样买。统计局近日数据公布,库存达7亿。据悉,这个数据是历史峰值。其中住宅占据63%,库存分布研究显示,三四线住宅是最难消化区域,其中四线相当大比例是建成售不出去的楼盘。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更宣称,7亿的库存量中有大量库存属于很难消化的部分,“只能炸掉”。2016想在临夏买房,你一定要警惕这些,临夏小编只能帮你到这儿了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1)广告没有一个是真的,千万别相信其中的外立面颜色,很多造出来比画的难看多了。2)售楼员会用许多方法来逼你买房,让你无时无刻感到紧张,这时你千万要冷静。要自己看中才买。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3)别以为中的九到十一楼不错,那你大错了,这些正好是扬灰层,脏空气到这个高度就会停顿,我们是不会告诉你们的。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4)别对景观抱太大希望,树和草是在交房前一个月从外地买来直接插土进去的,所以能多多存活就不错了。5)别以为面砖的外墙是好的,其实面砖比涂料漏水的几率大多了,在国外都是用的一等涂料,没人用面砖当外墙。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6)大家购房所付的保险费其实是可以打八五折的,不要在售楼处买保单,外面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为你打折。7)开盘没有好房子,好的房子全部被保留,然后每个月推出几套,但单价升得很快,要么就是你有关系,我们才给你好的房子。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8)别以为实测面积是对的,其实测绘局都被我们买通的,少你一个平米你也看不出来,但是国家就只承认他的测绘报告..9),大多都是与实际不相符的,千万别相信我们,我们只是听工程部随便说说的,能对八成就不错了。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10)漏水和外立面的材料根本没关系,你们要关心的是桩有多深,因为新房漏水大多是因为房屋沉降过大,造成外墙裂缝才漏水的。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11)开盘的时候售楼处会有许多四五十岁的人在模型边上说这个房子好,千万别信,这些人大多是公司的领导来捧场的。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12)注意,有人代理公司来代理的楼盘他们通常花样多,比如排队买号等,但是直接销售就不会搞很多花头,那是因为代理商想赚开发商更多的代理费。13)如果报纸广告上的哪个楼盘单独印了一个房型,那你千万不要去买这个房型,不是卖不掉的就是位置有问题,我们叫后冲刺,你想啊,他干嘛不印其他的呢?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14)到售楼处后直接问售楼员看一样叫销控的本子,这样你才可以确切的知道哪些房子是真的没了,哪些房子还在,这本东西特别准,只有少数楼盘会做一份假的。15)一个好的施工单位关键是看他的工地是否干净,建材堆放是否井井有条。三四线库存难消化 2016临夏要这样买房16)不要相信会是广告上的外资单位来管理,通常只买他们的一个名字,然后叫物业顾问,这些外资通常只为单价在几万以上的楼盘来服务,别的其实都由本地公司来管理。单位同理。外来的和尚不如本地和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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