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援助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经济困难标准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第 151 号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已经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经济困难的审查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家庭属于低收入户;
  (二)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没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
  前款所称低收入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收入等级划分的低收入户。
  低收入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年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为准。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开展城乡住户调查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执行。
  第四条 下列申请人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低收入户条件:
  (一)属城镇居民的,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二)属农村居民的,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人均纯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标准。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第五条 下列各项应当计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二)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等扣除成本后获得的经营性净收入;
  (三)利息、股息与红利、租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收入;
  (四)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辞退金、人身伤害以外的赔偿、保险、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征地补偿等转移性收入。
  第六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各项赔偿费用;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
  (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列入家庭收入项目的。
  第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一)别墅、高档住宅;
  (二)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三)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四)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公布适用于各市、县、区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
  最低法律服务价格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经济困难: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八)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九)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十一)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十二)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三)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资产证明。
  第十条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须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但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须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但应当提交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以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产,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只须申报其个人经济收入,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在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资产,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与所在工作单位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而所在工作单位不予核实和出具证明意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工资收入证据。
  第十七条 申请人因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而所在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不予核实和出具证明意见的,由该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人自村委会、居委会或者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重新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或者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二十条 有出具证明意见义务的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意见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认为需要查证核实的,应当及时进行查证,有关个人、单位和组织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提出理由和提供线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期间,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经审查核实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已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一)不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方式获得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可以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的市、县,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你所在的位置: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经济困难的审查认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家庭属于低收入户;
(二)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没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
前款所称低收入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收入等级划分的低收入户。
低收入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年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为准。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开展城乡住户调查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执行。
第四条&下列申请人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低收入户条件:
(一)属城镇居民的,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二)属农村居民的,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人均纯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标准。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第五条&下列各项应当计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二)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等扣除成本后获得的经营性净收入;
(三)利息、股息与红利、租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收入;
(四)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辞退金、人身伤害以外的赔偿、保险、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征地补偿等转移性收入。
第六条&下列各项不计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各项赔偿费用;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
(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列入家庭收入项目的。
第七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一)别墅、高档住宅;
(二)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三)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四)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公布适用于各市、县、区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上一年度的人均纯收入。
最低法律服务价格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经济困难: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八)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九)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十一)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十二)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三)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资产证明。
第十条&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须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但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须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但应当提交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以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产,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只须申报其个人经济收入,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在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申请人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申请人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资产,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人因与所在工作单位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而所在工作单位不予核实和出具证明意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工资收入证据。
第十七条&申请人因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而所在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不予核实和出具证明意见的,由该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十八条&申请人自村委会、居委会或者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重新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或者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二十条&有出具证明意见义务的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意见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认为需要查证核实的,应当及时进行查证,有关个人、单位和组织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提出理由和提供线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期间,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经审查核实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已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一)不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方式获得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可以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的市、县,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
司法部、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网站
各县级市(区)司法局网站
市、各县级市(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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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公民申请法援经济困难标准
  记者近日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无偿法律帮助,从7月1日起,我省将进一步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调整后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据介绍,扩大后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法律援助条例和我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执行外,新增五项内容,分别是: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者要求离婚的;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建设,我省还将按照“临街、一层”要求,健全完善市、县(区)法律援助接待场所,配齐配全便民服务设施。在城市社区、乡村、重点行业、重要公共活动场地、人员流动密集地带等普遍建立工作联络站点,设立便民服务指示牌,发放便民服务卡,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帮助。同时适度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受理、批准程序,对于农民工和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残疾证、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决定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济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将免除经济状况审查。(记者薛惠娟)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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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2015〕7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服务对象分类:
体裁分类: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更多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无偿法律帮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现将调整公民申...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更多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无偿法律帮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现将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或材料,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二、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继续落实《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授权规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军人军属、计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等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权益保障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三、法律援助事务办理机构
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登记、审查、指派等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9日印发当前位置:
> 详细信息
&&& 我市拟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即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经济困难,是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所应具备的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条件。经济困难标准的确定,将会对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财政负担造成影响。&&& 首先,考虑了三个和经济困难标准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是本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服务价格。法律援助制度上的经济困难,是指公民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如果公民的经济状况尚不能按照本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最低价格支付费用,那么他就属于法律援助意义上的经济困难。当前我市尚未对法律服务的价格进行规定。但是在法律服务市场上,一般来讲,都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一定幅度内收费,例如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A:不涉及财产标的的,在元之间协商收取;B、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另外,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委托方负责包干,会根据是否跨区、跨省市有所不同,一般都在1500元以上。办案所需的其他费用,如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一般情况下,一起民事案件的服务费用最低在3500元。我市城乡居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分析如下:&
2000户城市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情况(2006年)
20%低收入户
平均每户家庭人口 (人)
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 (人)
平均每人年可支配收入(元)
平均每人年消费支出 (元)
3000户农村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情况(2006年)
20%低收入户
人均总收入 (元)
人均纯收入 (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元)
&平均每户 (个)
平均每一劳动力负担人口(人)
&&&& 根据上表可知,越是低收入群体,其家庭负担越重,平均每一劳动力负担人数高于平均数;消费支出的比例越高,全市城镇居民平均年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74%,而20%低收入户的消费支出与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90%。20%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仅为816元,按照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消费支出中包括了服务的支出,但也仅为15元,可以忽略不计),20%低收入户每人每月可用于法律服务的费用仅为74元,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显而易见。&&& 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为总收入的59%,20%低收入户的这一比例为71%。如果将消费支出与人均纯收入相比,20%低收入户的支出已经超出了其纯收入(月人均纯收入为272元),属于完全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是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支付能力。&&& 近年来,首都经济社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地方财政收入(一般预算)由2002年的533.9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492.6亿元,增长1.8倍,为法律援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伴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也在逐步加大。&&& 下表是近三年的法律援助经费与财政收入的比较:
(本表统计数据分别引自《北京市统计年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和《北京市司法行政信息(法律援助特载)》,下同)
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案件增幅比较
法律援助经费
通过上表可知,虽然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逐步加大,但是案件数量也在迅猛增加,案件数量的增幅是经费增幅的3倍多。在不少区县,经费紧张已经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有的区县还形成了经费投入少-消极开展工作-法律援助也能运转—政府不再继续投入这样的循环。三是本地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的需求,与两个参数密切相关,一是法律帮助的需求,也就是当地公民的法律事务或者事务诉诸法律发生的概率,这同当地人法律意识和司法资源相关;另一个是经济状况低于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数量。我们尝试着做一个分析。本市发生法律事务诉诸法院的比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
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一览表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
低保户和其他各类贫困人口的列明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的,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免费法律援助标准的,应当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缴付相应的分担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
逐项列明(低保和其他保障人群)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直接认定经济困难
低保户和其他贫困人口逐项列明
低保户和其他贫困人口逐项列明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低保和其他各项列明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3)依据坐标系建立的经济困难标准。台湾省确定的无资历标准(即我们所称的经济困难标准)是以台北、高雄和其他地区为纵坐标、每户的人数为横坐标,以家庭每月可处分收入和家庭可处分资产来确定的,例如,申请人为单身户,住所地于台北市之申请人其每月可处分之收入未超过新台币(下同)二万八千元、可处分之资产须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人就属于无资力,他们同时对家庭成员、收入和资产进行了界定,对于可以刨除的部分进行了明确。此外,属于社会救助法规定的低收入户人群属于当然的无资力。 &&& (4)香港区分法律援助一般计划与辅助计划,财务资源不超过$07年修订,此前是$169700)的人,均可获得一般援助;财务资源超过$165700,但不超过$460300可以获得法律辅助计划的帮助(2007年修订),法律辅助计划是需要分担服务费用的。因为国务院条例将法律援助设计为公民免于费用的制度,因此,我们也不考虑辅助计划的设计。 在这些年的理论研讨中,对于将经济困难标准与低保线、最低工资标准等参数相挂钩的批评一直存在。主要原因在于认为低保标准制定的参考依据主要包括:维持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所需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市场综合物价指数主要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居民的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依据主要有: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制定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据主要是公民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法律服务市场的服务价格、法律服务的人力资源情况、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等,与前两项并无必然的联系。 他们认为,经济困难标准不能与低保、最低工资标准绑定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是因为它同法律援助制度在出发点和本质上都不相同、不相关。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同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企业最低工资没有必然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人民政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或者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给予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待遇。企业最低工资在劳动法规里确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报酬权而设定的劳动保障制度。他们认为,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找理论依据,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同最低生活保障线或者最低工资绑定是逻辑错误,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牵强附会。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这些批评,但是根据广东省的实践,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难度很大,存在很多障碍,在条例出台后1年半后还迟迟不能出台,我们应该引以为鉴。 &&& 我们之所以沿用将经济困难标准与低保线绑定的模式,主要有以下考虑: &&& (一)低保这一参数反映的是公民保障最基本生活的消费支出,以这一参数为基数提高的幅度,与法律服务的费用标准相比,便于量化,便于确定服务人群,以及测算由此增加的财政负担。我们认为,以低保标准的两倍作为经济困难标准,是合适的。我市现行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330元,两倍为660元。各区县农民低保标准不一,朝阳、海淀、城乡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十个郊区县的低保标准在90-130元之间。根据这一标准,人均年收入在7920元(根据低保2倍计算,下同)以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在元以下(依其所在区县不同)的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与以低保线为经济困难标准相比,扩大了我市城乡居民作为受援人的受援范围。 &&& 根据对年受援人身份的分析,我们发现受援人为农民工占全部受援人的比例分别为53.6%,83.7%,65.4%,我市城镇居民的人数较少。鉴于农民工就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不审查经济状况(《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因此,我市提高经济困难标准线,降低门槛,主要是针对我市城镇居民而言的。 &&& 同时,我们对2003年-2007年5年间的法律援助案件类型进行了分析,发现劳动报酬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3%,37.5%,43.5%,58.8%,76.2%,由此可知。在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大多数都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其原因在于国务院和我市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社会矛盾发生率较低(见义勇为、国家赔偿、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家庭暴力请求赔偿、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又加之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比例更低。伴随着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整治,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现象将会得到逐步改善,法律援助案件也会相对减少。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即使降低经济困难门槛,扩大事项范围,也不会出现法律援助案件激增的现象。
农民工受援人和劳动报酬案件比例表
受援农民工人数
受援人总数
比例(%)
比例(%)
&&& 同时,我们还可以对法律援助占法院受理案件的比例进行分析,年,我市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计20681件,刑事案件12305件(包括人民法院指定和公安、检察转交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案件),分别占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件和刑事审判案件的1.8%和14.4%。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案件在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双重要求下,案件数量并不大。
法律援助案件与法院受理案件对比表
85420&&& (二)低保制度关于经济状况的各项衡量指标都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计入收入和不计入收入的范围,并且政府在标准的制定和经济指标的审核上,也在逐步趋向科学、合理。&&& (三)基层政府在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对公民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还配备了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这对于人手紧缺、在实践中一直借基层政府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的法律援助机构来讲,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第三,充分征求了市中心和区县各法援中心的意见&&& 今年1月底、2月初,我们处就经济困难标准的制定问题,连续进行了两次调研。第一次的调研目的是摸清情况,主要针对经济困难标准(参照低保线)的执行情况、经济状况的审查以及影响法律援助标准制定的因素(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外来人口的数量、低保人口的数量、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开展。在对第一次调研进行汇总分析后,我们又开展了第二次调研,主要是针对第一次调研的内容制定了初步意见,向市中心、各区县法援中心征求意见。&&& 经过两次调研,关于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 (一)原来以低保线为经济困难的标准,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使不少低保边缘人群和面临特殊困难(例如患重大疾病临时陷于经济困境、与家庭成员发生纠纷的)的人被排除在法援之外,应该提高经济困难标准。&&& (二)应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经济困难的标准,以避免形成真空地带,无标准可用。&&& (三)经济困难标准的数额在600-800之间,能够满足群众需要,区县政府也能承担得起增加的财政负担。&&& (四)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后,对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的审查应该更严格,更科学。为此,我们制定了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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