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法人的责任,可以请求把法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范文一: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 乌鲁木齐天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新,
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启前,
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五队联系电话:2652016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秦启前、秦启德、张玉清、钱学广、贾维军、何永刚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1月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形式吊销,现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以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股东秦启钱、秦启德(719)、张玉清(320)、钱学广(111)、贾维军(14143x)、何永刚(141)追加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望予以准许。此
致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日原文地址: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 乌鲁木齐天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新,
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启前,
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五队联系电话:2652016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秦启前、秦启德、张玉清、钱学广、贾维军、何永刚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1月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形式吊销,现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以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股东秦启钱、秦启德(719)、张玉清(320)、钱学广(111)、贾维军(14143x)、何永刚(141)追加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望予以准许。此
致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范文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刘××,男,20XX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韩家坪村××组,电话××××被申请人:房××,女,20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汉族,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曾依据京通劳仲字(20XX)第3746号裁决书,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房××个人出资50万元于20XX年10月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随即向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致使被执行人于20XX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司管理局通州区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也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张理论”,申请人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的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的情形,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房泽荣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982字)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电话。申请事项:追加杜XX、张XX(杜XX的妻子)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根据福XX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XXX实施强制执行。经贵院查实,XX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11月24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XX,股东出资情况为XXTY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杜XX个人持股42%。20XX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XXT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TY公司承诺按股权比例承担浦城XXXX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的58%,即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XX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XX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元承担连带责任。XX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杜XX的妻子张XX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杜XX及其妻子张XX为被执行人。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杜XX、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
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397字)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路信用分社住所:西安市**路31号负责人:刘*
职务:主任被申请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公司地址:西安市**路1号**大厦6层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20XX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XX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从20XX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元,其中不动产价值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此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路分社20XX年8月*
范文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 请 人:X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址:成都市XXXXXXX,系成都市XX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经营字号:成都市XX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XX区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请人:唐X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址:四川省XX市经常居住地:XX市XXX区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唐XX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由唐XX在承诺书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付款义务。事实与理由:关于申请人诉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金牛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为止都没有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没有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和归还租赁架管和扣件。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1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该承诺书应视为对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予以批准!此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XX二0XX年XX月XX日
范文四:依据奥顺公司与以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协助执行人应向法院交出租金数额如下:周
勇:80万元陈
凡:元李霞、马灏:706056元吴华林:元甘才安:元刘志刚:元黄
燕:元章红英:元合
计:元说明:奥顺公司与汉阳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后续应向法院交出租金的数额及时间,仍依据奥顺公司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先成
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武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
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事由申请追加张学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与张学已反目成仇,均已多年前退出公司,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属张学一人的公司,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能得以实现,特申请将张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此致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申请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给付金钱义务信息的申请书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先成
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
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学(因是一人公司,已追加为被执行人)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申请事由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将两被申请人不全部履行生效判书确定的给付垫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理由: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全垫资承建、被申请人从工程开工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垫资工程款,如无支付能力,将本工程相等价的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日工程开工,同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当即交付被申请人作餐饮、足浴、娱乐等用途出租,每年收取本工程房屋出租的租金
多万元,但被申请人却拒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支付申请人的垫资工程款,也不将本工程相等价的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久拖七年多后迫使申请人于日向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判决书生效,被申请人拒不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垫资工程款本、息的义务,申请人就申请汉阳区人民法院对生效的判决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收到汉阳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也不依法如实向汉阳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据判决计算截至2015年
日止,垫资工程款的本、息约
万元,而被申请人只履行
万元。起诉前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支付垫资工程款,起诉后又不按判决和执行通知履行给付垫资工程款本、息的义务。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3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汉阳区人民法院将两被申请人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
日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申请书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先成
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
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事由查询被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报告的财产。理由:申请人知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是有能力执行的,但鉴于被执行人迟迟不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特申请查询被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报告的财产。此致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法释[2008]13号)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日
法发[19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李霞、马灏:34号合同承租面积840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6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5月1日
840 m2×60元/ m=50400元/月租金×3个月=151200元/季度租金15年8月1日
840 m2×60元/ m=50400元/月租金×3个月=151200元/季度租金15年11月1日
840 m2×60元/ m=50400元/月租金×3个月=151200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日
840 m2×61.8元/ m=51912元/月租金×3个月=155736元/季度租金
小计:609336元李霞、马灏:34号合同承租面积200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4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5月1日
200 m2×40元/ m=8000元/月租金×3个月=24000元/季度租金15年8月1日
200 m2×40元/ m=8000元/月租金×3个月=24000元/季度租金15年11月1日
200 m2×40元/ m=8000元/月租金×3个月=24000元/季度租金16年2月1日
200 m2×41.2元/ m=8240元/月租金×3个月=24720元/季度租金小计:96720元合计:706056元吴华林:11号合同承租面积360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52.5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2月1日
360 m2×55.13元/ m=19846.80元/月租金×3个月=59540.40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日
360 m2×55.13元/ m=19846.80元/月租金×3个月=59540.40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日
360 m2×55.13元/ m=19846.80元/月租金×3个月=59540.40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日
360 m2×57.89元/ m=20840.40元/月租金×3个月=62521.20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日
360 m2×57.89元/ m=20840.40元/月租金×3个月=62521.20元/季度租金
小计:元吴华林:30号合同承租面积264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48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2月3日
264 m2×50.92元/ m=13442.88元/月租金×3个月=40328.64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3日
264m2×50.92元/ m=13442.88元/月租金×3个月=40328.64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3日
264 m2×52.45元/ m=13846.80元/月租金×3个月=41540.40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3日
264 m2×52.45元/ m=13846.80元/月租金×3个月=41540.40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3日
264 m2×52.45元/ m=13846.80元/月租金×3个月=41540.40元/季度租金
小计:元合计:元章红英:31号合同承租面积320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56.3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2月16日
320 m2×57.99元/ m=18556.80元/月租金×3个月=55670.40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6日
320 m2×59.73元/ m=19113.60元/月租金×3个月=57340.80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6日
320 m2×59.73元/ m=19113.60元/月租金×3个月=57340.80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6日
320 m2×59.73元/ m=19113.60元/月租金×3个月=57340.80元/季度租金
小计:元章红英:31号合同承租面积68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32.8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2月16日
68 m2×33.78元/ m=2297.04元/月租金×3个月=6891.12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6日
68 m2×34.79元/ m=2365.72元/月租金×3个月=7097.16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6日
68 m2×34.79元/ m=2365.72元/月租金×3个月=7097.16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6日
68 m2×34.79元/ m=2365.72元/月租金×3个月=7097.16元/季度租金小计:28182.60元合计:元陈凡:28号合同承租面积399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48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3月28日
399 m2×50.92元/ m=20317.08元/月租金×3个月=60951.24元/季度租金 15年6月28日
399 m2×52.45元/ m=20927.55元/月租金×3个月=62782.65元/季度租金 15年9月28日
399 m2×52.45元/ m=20927.55元/月租金×3个月=62782.65元/季度租金 15年12月28日
399 m2×52.45元/ m=20927.55元/月租金×3个月=62782.65元/季度租金
小计:元陈凡:29号合同承租面积700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2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4月1日
700 m2×21.22元/ m=14854.00元/月租金×3个月=44562元/季度租金 15年7月1日
700 m2×21.86元/ m=15302元/月租金×3个月=45906元/季度租金 15年10月1日 700m2×21.86元/ m=15302元/月租金×3个月=45906元/季度租金 16年1月1日
700 m2×21.86元/ m=15302元/月租金×3个月=45906元/季度租金小计:182280元合计:元刘志刚:21号合同承租面积238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52.5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2月1日
238 m2×55.13元/ 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日
238 m2×55.13元/ 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日
238 m2×55.13元/ 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日 238 m2×57.89元/ m=13777.82元/月租金×3个月=41333.46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日
238 m2×57.89元/ m=13777.82元/月租金×3个月=41333.46元/季度租金
小计:元刘志刚:22号合同承租面积238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52.5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2月10日
238 m2×55.13元/ 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5月10日
238 m2×55.13元/ 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8月10日
238 m2×55.13元/ m=13120.94元/月租金×3个月=39362.82元/季度租金 15年11月10日 238 m2×57.89元/ m=13777.82元/月租金×3个月=41333.46元/季度租金 16年2月10日
238 m2×57.89元/ m=13777.82元/月租金×3个月=41333.46元/季度租金小计:元合计:元甘才安:2号合同承租面积635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52.5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3月1日
635 m2×54.08元/ m=34340.80元/月租金×3个月=元/季度租金 15年6月1日
635 m2×54.08元/ m=34340.80元/月租金×3个月=元/季度租金 15年9月1日
635m2×54.08元/ m=34340.80元/月租金×3个月=元/季度租金 15年12月1日
635 m2×55.70元/ m=35369.50元/月租金×3个月=元/季度租金
合计:元 黄燕:8号合同承租面积482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 50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3月2日
482m2×53.05元/ m=25570.10元/月租金×3个月=76710.30元/季度租金 15年6月2日
482 m2×53.05元/ m=25570.10元/月租金×3个月=76710.30元/季度租金 15年9月2日
482m2×53.05元/ m=25570.10元/月租金×3个月=76710.30元/季度租金 15年12月2日
482 m2×53.05元/ m=25570.10元/月租金×3个月=76710.30元/季度租金
合计:元陈凡:24号合同承租面积225m2,起租时间:日
起租价格:48元/ m2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15年4月3日
225 m2×49.44元/ m=12607.20元/月租金×3个月=37821.60元/季度租金 15年7月3日
225 m2×50.92元/ m=12984.60元/月租金×3个月=38953.80元/季度租金 15年10月3日
225 m2×50.92元/ m=12984.60元/月租金×3个月=38953.80元/季度租金 16年1月3日
225 m2×50.92元/ m=12984.60元/月租金×3个月=38953.80元/季度租金
合计:154683元总计:周勇:24号合同承租面积2556m2,起租时间:日
年租金80万元交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日
范文五: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 请 人:XXX,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址:成都市XXXXXXX,系成都市XX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经营字号:成都市XX区XX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XX区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请人:唐X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址:四川省XX市经常居住地:XX市XXX区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唐XX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由唐XX在承诺书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付款义务。事实与理由:关于申请人诉四川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金牛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为止都没有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没有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和归还租赁架管和扣件。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该承诺书应视为对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予以批准!此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XX二0XX年XX月XX日
范文六: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
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000号。电话: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0号。电话。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1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此致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林金花 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
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000号。电话: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0号。电话。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000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1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此致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林金花 日
范文七: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被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
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
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经
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
应归还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根据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
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
与被执行人
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毛建中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2年8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毛建中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
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
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
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范文八: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
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
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经
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
应归还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根据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
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
与被执行人
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毛建中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2年8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毛建中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
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
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
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范文九: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被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
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
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经
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
应归还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根据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
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
与被执行人
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毛建中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2年8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执行人毛建中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
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
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
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范文十:追加被申请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申请人:胡55,男,1953年 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1111中燕8号。电话:被申请人: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FS路190号9S9-0S4申请事项:一、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XX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二、由被申请人承担《XX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债务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劳务费用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XX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支付5000元后,余款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XX分公司到至今仍然拒不支付余款20000元。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2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等相关规定。XX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在《XX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1XX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所负的全部义务,向申请人支付20000万元劳务费及利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依法准许!此致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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