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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保险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1147952
***与***保险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郑民四终字第1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刘光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负责人李成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虎林,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国玲,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公司)因与上诉人***(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园林绿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靖,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国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园林绿化公司就其承包的商周高速公路周口段K252+500至K268+7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为4305667元,建筑期为日至日止,保险期为日至日止,总保险费14417元,危险种类为: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园林绿化公司交费投保后,日与日周口市分别发生降水量为67.9毫米和50.6毫米的强降水,2007年7月周口市降水量为506.1毫米,造成园林绿化公司投保的高速公路绿化工程范围内发生不同程度的保险事故。园林绿化公司分别于日、日、日三次向财产保险公司报险,称2007年7月的两次暴雨造成商周高速周口绿化五标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草坪及周口互通区、杨湖互通区种植的树木、草坪死亡。财产保险公司勘验后,经园林绿化公司同意委托郑州神州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1、对园林绿化公司保单范围内的树木、草坪死亡是否由暴雨造成进行鉴定;2、如果树木、草坪死亡不是由暴雨造成,对树木、草坪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如果树木、草坪死亡是由暴雨造成,对暴雨造成树木、草坪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日,郑州神州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公估结论:1.被保险人位于商周高速周口段绿化五标路两侧草坪死亡不是由暴雨造成,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65304元;2.被保险人位于商周高速周口段绿化五标周口西互通区草坪死亡80%由暴雨造成,由暴雨造成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9637.80元;3.被保险人位于商周高速周口段绿化五标周口西互通区、杨湖互通区树木死亡和在当地农民家的树木死亡80%由暴雨造成,由暴雨造成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损失金额为26092.95元;4.被保险人位于商周高速周口段绿化五标路两侧树木死亡不是由暴雨造成,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150.16元。日,经园林绿化公司申请,该院依法委托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河南省商丘至周口高速公路周口段项目SZZLH-5合同绿化工程因暴雨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元。园林绿化公司为此垫支鉴定费49000元。双方对理赔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酿成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园林绿化公司在财产保险公司处为商周高速公路周口段K252+500至K268+7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虽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约定,保险期限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起算,但是双方在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止,在该份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期限的约定双方有争议,即保险条款的约定与保单不一致,园林绿化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约定不予认可,双方均对保单无异议,对保险期限的约定应以保单为准,故该院认定本案争议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止,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园林绿化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损失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向园林绿化公司履行赔付义务。根据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河南省商丘至周口高速公路周口段项目SZZLH-5合同绿化工程因暴雨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元,该损失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4305667元,财产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故对园林绿化公司请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350078元的诉讼请求,该院支持其中的元,其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园林绿化公司为鉴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49000元,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财产保险公司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六十四条第一款、《》(日修订)第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保险金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01元,由园林绿化公司负担36902元,财产保险公司负担4699元;鉴定费49000元,由财产保险公司负担。
  园林绿化公司不服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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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保开车撞向绿化带 集美法院受理首起保险诈骗罪案
  台海网11月1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 通讯员 文弈 期棋)好好的轿车,故意撞得面目全非,还把主副安全气囊扯出来,杨某不为别的,就是想骗取保险金。昨日,杨某与其姐夫程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悉,这是集美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保险诈骗案。
  今年5月19日,杨某向姐夫程某借了驾驶证,当晚,他驾驶一辆宝来牌轿车在319国道集美区杏林往灌口方向的大学康城公交车站附近,故意撞上路边绿化带,还将主副安全气囊扯出。随后,他打电话给程某,说他遇到车祸,胸部受伤,让程某送他到医院就诊。接着,他又打电话报警并致电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说遇到车祸,还谎称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为程某。而程某明知小舅子是故意撞车骗保,还是以事故驾驶人员的身份积极协助杨某处理交通事故认定及保险理赔事宜。
  6月8日,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杨某又到交警停车场故意敲击车辆底盘,人为扩大车辆损伤程度。经鉴定,该轿车损失达人民币60511元。不过,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对事故现场及车辆碰撞痕迹勘查、取证,鉴定后认定:该轿车与花圃碰撞,主气囊线束插头未装,副气囊留有拆卸痕迹,主副气囊弹出非本次事故造成,底盘多处受损与花圃碰撞痕迹不符合。
  7月3日,程某前往保险公司商洽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杨某自动投案。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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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事故致车损和绿化带损坏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天津北方网讯:司机驾车途中失控驶入绿化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和绿化带设施损坏,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车辆损失以及给第三人造成的绿化带设施损失费用。
  去年7月一晚,李某驾驶张某名下一辆丰田汽车在天津港东疆港区亚洲路内蒙道交口附近,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道路西侧绿化带,造成车辆以及绿化带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经物价评估机构评估车辆损失费用5万余元,绿化带损失费用1万余元。事后,张某赔偿了绿化带的损失费用,因保险公司不认同估价数额,一直未对投保车辆进行理赔,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5万余元、第三者损失1万余元、拖车救援费2000余元等。
  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理赔,对第三者损失无异议,但认为车辆定损价格数额过高,同意按照保险公司核实的价格赔偿,不认可拖车救援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对原告赔偿绿化带损失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委托定损时未提出质疑,后对车辆定损价格提出异议,现事故车辆已经修复无法重新鉴定,物价部门属于第三方,法院确认物价部门对车辆定损结论。原告主张拖车费损失因未提供充足证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万余元,绿化带设施损失费1万余元(其中2000元由交强险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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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鹭湾想为树投保 保险公司吓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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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园林部门向记者透露,早在5年前,就与公司商讨过为树木买保险,但在承保内容上一直没有谈妥。10月16日,记者从四川多家知名保险公司了解到,不愿意给市政、公园的树木保险,主要是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承担的风险太大。  白鹭湾公园事发地,“惹祸”树木已经拉起安全警戒线。  8月12日,白鹭湾公园一棵大树倒下,砸伤了一对正在散步的母子,造成两人受伤严重。目前,园方已垫付了50多万元各项费用,但后续治疗仍需要大量费用。公园方想给树买保险,如果发生意外,就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不但减少了公园方的压力,还会给游客多一重保障。但要想买这样的保险,其实并不容易。  成都园林部门向记者透露,早在5年前,就与保险公司商讨过为树木买保险,但在承保内容上一直没有谈妥。10月16日,记者从四川多家知名保险公司了解到,不愿意给市政、公园的树木保险,主要是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承担的风险太大。  为树投保风险大保险公司不敢接招  8月12日游客被砸事故给白鹭湾公园造成不少麻烦,不仅已经出了50多万元,后续还要大量费用。而且作为新建公园,园内有大量新栽种的树木,虽然这些树木已经全部排查过,“但是我们公园有5000多亩,树这么多,还有天气和季节的原因,就怕万一,我们还是想给树木买保险。”公园方相关负责人严先生说,从长远发展来看,如果能够把风险规避或者转移,不但能够减轻公园方面的负担,还能给游客多一重保障。  严先生告诉记者,其实买保险的想法,早在一年前就有了。当时公园跟四五家保险公司洽谈,但目前都没有谈成。经过这一次事故后,园方给树木买保险的意愿更加强烈了。  记者调查  树木伤人引发纠纷伤者获赔11万多  记者从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绿化处了解到,由树木断枝、倒伏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有些甚至闹到了法院。  日,市民任丽(化名)在路过成都市井巷子街时,被街边掉落的树枝砸中腿部。随后,任丽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左下肢骨折。在住院的69天治疗时间中,任丽共花费11万余元的医疗费。由于与井巷子街管理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任丽出院后便将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进行赔偿。  今年1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管理方赔偿任丽11万余元。  今年4月,成都一名23岁小伙子在冻青树街附近被一棵倒下的黄桷树砸中腰背部,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去年5月,青羊上街路边的一棵小叶榕被狂风吹倒,砸中一辆途经此处的轿车,导致车主手部受伤……  绿化处负责人说,其实城市的主干道的树木维护都较好,类似纠纷比较少。但是城市的支线道路很多,需要管理的行道树木就更多了,很多地方的行道树都是属地管理。由当地相关部门维护,在这些地方因树木倒伏、断枝,砸伤行人、砸坏车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园林部门伤人纠纷“很被动”5年前就想给树投保  事实上,不但白鹭湾公园打算给树木购买保险,园林管理部门也有这样的意愿。  “刮风下雨等都有可能造成树木倒伏、断枝。”绿化处相关负责人说,一般来说各街道的树木、市区的名木古树等都有专人进行巡逻、管护,夏季时会修枝、扶正等,“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危险,就有可能发生意外。”  按照流程,意外发生后,园林部门会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勘察、核实、再定责,若是管理不善导致的,园林部门会进行赔偿。该负责人说,“每一年林业部门都会有一笔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林木的日常维护,意外的赔偿费也是从这笔经费中支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尽管并非管理问题,园林部门还是会赔偿,“有时候我们很被动,承担了风险,所以一直想买保险。”该负责人解释,自2009年起,绿化处就在和保险公司协商为城市林木购买保险,但5年过去了,保险仍没有买下来。“购买哪类险种、哪种情况下应该赔付,这些内容都无法达成一致。”该负责人说,天气恶劣是城市林木受损的主要原因,但天气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也不愿意给我们投保”。·保险公司多城市有合作意向但自然灾害风险大  园林部门的说法,记者从四川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处得到了印证。某知名保险公司四川地区的负责人刘先生告诉记者,对于给市政、公园的树木买保险,主要涉及的险种就是“公共责任险”。  但记者从多个保险公司了解到,公共责任险在树木倒伏、断枝伤人损物的纠纷中应用比较少。刘先生说,四川多个城市的市政绿化部门都曾找过他们洽谈,想给树木投保,但最终都没有成功。他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保险公司以“公共责任险承保,遇到不可控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并不予以理赔。如台风、雷电等造成大树倒下,砸到人或者车辆,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而事实上,在市政、公园的类似事件中,多数是因为自然灾害造成。“市政、公园方面会认为,如果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理赔,购买这样的保险就没有必要。但如果要保险公司把自然灾害这些不可抗力造成的类似纠纷包含在里面,保险公司的风险就太大了。”  另一方面,购买这样的保险,条款的具体化所造成的责任划分困难,程序繁琐也是相关单位不愿意购买的一个原因。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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