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的犹豫期,到底是交了钱开始算还是拿到投保单代签名开始算?已经在平板上签名,钱也交进去了

代理人伪造签名致保单无效 客户遭遇退保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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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伪造签名致保单无效 客户遭遇退保难
北京频道 (
11:13:31)
稿件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想买份保险保平安,不想却因为两张保险单惹来三个月的烦恼。康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她的两张保单遭遇了一波三折的退保经历:先是被业务员在保单上伪造签名、随后被故意拖过“犹豫期”、之后遭遇保险公司拒绝退保,两个多月后却接到保险公司给予其退保的通知书。
&&&&业务员伪造客户签名
&&&&康女士在今
年5月初通过信诚人寿分公司的代理人张小姐购买了两份保险,分别为终身交费和20年交费,每年共交保费15000元。但在拿到保单时,康女士看到保单的生效日是自己很忌讳的5月13日,便提出先退保、再重新投保,以便错开13日这一日期。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保单生效后的10天犹豫期内无条件退保,因此业务员张小姐答应了。
&&&&5月20日,张小姐带来了两份新保单,康女士看到生效日为5月15日。但是当她仔细翻阅保单时,却发现保单中的《补充告知声明书》一页后附有一份自己签名的《申请》,申请的内容为:“由于本人对保单×××和×××的合同生效日5月13日忌讳,现自愿将合同生效日延至5月15日,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由本人自负。”
&&&&康女士表示自己看后非常气愤:“这份申请完全是伪造的,签名是假冒的。而且我要求的是退保险,并非修改保单。”于是,她在周一即5月23日向业务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掉这两份保险。
&&&&随后,信诚人寿北分的业务发展部经理封先生找到康女士,表示可以退保,建议她通过封先生重新投保。但康女士表示,现在不是考虑重新投保的时候,必须先把目前的保险退掉。此后过了好几天,封先生杳无音信。
&&&&但当康女士再度打电话询问封先生是否已经为自己办理退保时,封先生却回答:“我们的业务员并没有做错,您的保单已经生效了,并且过了犹豫期,不能撤单。”第二天,封先生把保单用快递退还给康女士。
&&&&业务员被保险公司处罚
&&&&6月22日,在通过信诚人寿的客服电话咨询后,康女士向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投诉。但此后多天,康女士没有得到任何反馈。7月初康女士同客服部负责人徐先生取得联系,而徐先生在几天后回复她:“第一,我们回复投诉的时限为15天;第二,这一案子中业务员没有任何过错,不能给您撤单。”
&&&&得到该答复后,康女士夫妇于7月中旬来到位于东方广场的信诚人寿北分客服部理论。信诚客服部、公关部和业务部几方面负责人士在听取康女士的投诉后,表示了道歉,并称将仔细调查这件案子。
&&&&7月25日,康女士接到信诚人寿的书面通知,通知中称:第一,代理人张小姐已经承认保单中的申请非客户本人签字,因此公司决定对张小姐给予记过三点的处罚,6个月内不得晋升,一年内不得参加公司举办之各项竞赛及奖励。第二,对康女士的这两份保单可以全额退保。
&&&&保险专家:伪造客户签名保单当属无效
&&&&代理人在保单上假冒客户签字,保单是否有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一张保单中,投保书是客户本人签字,补充文件中的签名是伪造,这就要看补充文件的具体内容是否影响保单整体的效力,但至少可以判断这张保险合同是有瑕疵的。
&&&&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则认为,补充文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无授权的代签名即伪造签名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直接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这份保单在法律上当属无效。
&&&&但这样一份在效力上存在争议的保单,为何康女士在退保过程中阻力重重?业内人士指出,这反映了一些保险公司在内部管理和客户服务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并没有完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业务。在基层营销机构,对代理人的考核过分看重业务绩效,忽视业务质量,促使一些代理人为获得保单不得不出一些“下策”。
&&&&郝演苏教授表示,目前,保险市场不断开放,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寿险市场也开始出现“负增长”的现象。他希望更多的保险公司经营者能够明白,稳定客户,保住客源,战胜寿险市场的“负增长”,靠的不是保险产品和价格的竞争,而是服务质量上的竞争。
&&&&保险协会:提醒消费者遇纠纷可投诉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则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保险纠纷时,消费者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的上一级机构或客服部门反映,得不到解决时可以向北京保监局或行业协会投诉,监管部门和协会将会协助消费者,敦促保险公司解决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曾经试图联系保险公司的当事人。但无论是代理人张小姐、业务经理封先生还是客户服务部负责人石小姐,都表示他们不能对媒体发表观点,但称这件案子他们已经尽最大努力对客户进行服务。
(责任编辑&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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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产品犹豫期拟延长10天惹争议
06:37:00 来源:
“肯定是不好的消息,我们希望没有犹豫期。”当被问及银保产品犹豫期若延长至20天会怎样时,记者听到了某银行职员的心声。近日有消息称,保监会拟对银邮渠道出台一系列新规,包括银保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20天等。若该政策推广落实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及效果,记者采访了解到,各界所持意见并不一致。
普遍的观点认为,犹豫期从10天变成20天可以有效减少销售误导。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于犹豫期时间的长短,政策得到合规执行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延长犹豫期引争议近日有消息称,保监会拟针对银邮渠道出台新规,包括将银保产品犹豫期由10天延长到20天,同时拟规定银邮渠道业务不得向6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期缴产品,不得向7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任何保险产品;趸缴产品起售额不低于5万元,期缴产品起售额不低于1万元;对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不得销售分红、万能、投连、变额产品,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产品为主等。“早该如此了”、“必须得顶,净化市场”、“支持,银保渠道应该规范”、“太好了,银邮代理产品在底层县市区乡镇忽悠了多少老百姓啊”……前述一系列拟出台的规定一经爆出,就在网络上得到了肯定。不过在这些拟出台的规定中,关于“犹豫期”的规定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这样确实比较合理,但是有一点,犹豫期延迟到20天有实际意义么?” 同时也有人认为犹豫期“可以加到60天”。争议的焦点在于“银保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20天”是否合理,是否有推出的必要,以及实际意义有多大等。所谓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指在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中的约定,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普遍的观点认为,犹豫期从10天变成20天,这项政策可以有效减少销售误导。“这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是利好。如果能延长犹豫期,可以给投保人更多的时间做出消费判断,可以降低消费者被误导的风险隐患,能够排除更多纠纷的隐患,这对保险公司来讲也有利的。”同时,犹豫期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退保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将随之增加。“退保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在于,原本10天犹豫期后保险已经可以成立,这样保险公司已经发生的运营成本可转化为成果,而如果10天后发生退保情况,公司这些成本白白付出,也就造成了损失。”某业内人士指出,不过他预计犹豫期延长到20天对公司的影响不会很大。正是由于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无条件退保的权利,所以为了保住更多的业绩,从事销售的银行员工自然不希望犹豫期延长,对他们来讲,10天的犹豫期期限已是噩梦。“肯定是不好的消息,没有犹豫期最好。”某银行员工私下对记者表示。接受记者采访的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一语中的,“犹豫期的延长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会有一定作用,但其仍属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消费者被误导的源头还在于银保产品的设计。”若10天的犹豫期延长至20天,会否对产品的精算假设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产品费率?服务于某合资寿险公司的北美精算师梁先生认为影响不太可能发生。“银保产品以储蓄型产品为主,保障型产品不多,因此保险公司的成本主要发生在投资方面,实际产品费率受到的影响不大。”况且如果产品不是被误导销售出去的话,退保的情况本身不会特别多。关键在于执行银保犹豫期10天较短,延长至20天更好的概念,并不能得到全部业内人士的认同。据一位保险从业资历丰富的袁先生对记者称,他的体会是,“目前的10天,已经够了。”“犹豫期10天也好20天也罢,只不过是规章制度,我们要看的是对这种规定的执行能力。”袁先生认为,之所以会觉得10天不够,其实包含很多误解的成分。“大家形而上学地认为10天是从保险公司出单之日计算,实际上,是从客户拿到保单、签收回执之日算起,客户拿到保单后有10天的考虑时间。”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减少犹豫期退保的情况,现在一些营销员的做法是替客户签收回执,并把客户保单拿在自己手里,等到按回执日计算的犹豫期还剩最后一两天了,再把保单交给客户。“给客户送保单同时送点小礼品,客户会觉得很高兴,等到客户看到保单后缓过神来了,哪怕第二天想退保,对不起,已经过犹豫期了。”某业内人士称。“对于这种事儿,我作为保险从业者是深恶痛绝的。”站在监管层的角度,延长犹豫期将更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不过对政策的执行才是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违规行为追根溯源是利益问题,拉来保费,保险公司才有收入,拉不来保费,说什么也没用。”袁先生称。此前,为减少犹豫期退保纠纷,包括浙江、山东、青岛等地区都曾实行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犹豫期30天的政策。袁先生认为,“银保纠纷不在于犹豫期天数上的长短,关键在于执行合规。就算有365天犹豫期,营销员第364天的时候才把保单给客户送过去回访,一样有纠纷、有退保。”因销售误导成风,银保业务近来屡受诟病,今年开年以来,各大公司的银保业务紧张之势成了拖累保费下滑的主要原因。“原来银保业务太能赚钱了,公司几乎把底线都丢了,现在发现,这样做把公司和行业都害了,现在的银保泡沫必须刺破,行业才会转好。”某业内人士对记者称。对其他渠道客户或不公平“银保产品退保率高,不能给客户和投资者带来实质利益,早已是鸡肋业务”,“不为个人或企业私利以诱导方式做让客户不满意的事,市场需要净化,逐渐走向规范,是件好事”大家纷纷对银保业务有可能实行上述新规表示赞同。但是,针对银保产品的犹豫期延长的规定若实行并推广,还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由于同一款银邮渠道销售的产品还可能同时在非银邮渠道销售,那么对于从非银行渠道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是不是给予了不公平待遇?“就像从国美和苏宁买同样的电视机,享受售后服务的时间不同,消费者显然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在某合资寿险公司从事个险业务近10年的俞先生向记者提出了他的这个质疑。此外,在接受本报采访的业内人士中,不少人都提到了健全回访制度的必要性。“有一些保险公司是在犹豫期之后才做回访,保险公司的回访制度必须健全。如对电话回访有录音要求,且提问题时语速必须缓慢、吐字清楚;再有,客户要当面签字等。”受访者称。根据现行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经济年会今日于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举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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