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FAQ -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 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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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二维码&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有哪些规定?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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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
  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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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
B&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为50人以下
C&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
D&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重点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掌握。股份公司必须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因此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但是由于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因此股东人数没有上限的限制。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最少为1人。所以,选项A的叙述是不正确的,选项B的叙述是正确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所以,选项C的叙述是正确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所以,选项D的叙述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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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综合分析(不定项选择题):
&&天途公司在2009年的赊销收入为720万元,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收账方案:
& &方案1,付出年收账费用5万元,平均收账期60天,坏账损失为赊销额的10%;
& &方案2,付出年收账费用20万元,平均收账期50天,坏账损失为赊销额的7%。
& &假设公司的资金成本率为6%,变动成本率为50%,每年按360天计算。
&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方案1的总成本为( & &)万元。
答案解析:2小题>
方案2的总成本为( & &)万元。
答案解析:3小题>
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
A&方案1优于方案2
B&方案2优于方案1
C&应采用方案2
D&应采用方案1
答案解析:4小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若要使得方案1优于方案2,则要使方案2的收账费用大于27.2万元
B&若要使得方案1优于方案2,则要使方案2的收账费用等于27.2万元
C&若要使得方案1优于方案2,则要使方案2的收账费用大于22.2万元
D&若要使得方案1优于方案2,则要使方案2的收账费用等于22.2万元
答案解析:第&2&题:综合分析(不定项选择题):
&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使用汇票汇款,并在汇票背书栏记载&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保证人为己公司,汇票到期日为日。日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下列选项中,关于该汇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该背书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解析:2小题>
下列情况发生时,持票人丙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甲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解析:3小题>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丙可以向( & &)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乙公司
B&出票人甲公司
C&保证人己公司
D&承兑人丁公司
答案解析:4小题>
下列选项中,追索金额包括的金额和费用有( & &)。
A&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B&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C&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D&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答案解析:5小题>
持票人在向追索对象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其出示的依据有( & &)。
B&拒绝证明
C&退票理由书
D&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文书
答案解析:第&3&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B&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D&总经理认为必要时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答案解析:第&4&题:单选题:下列属于紧缩性财政政策工具的是( & &)。A&减少政府支出和减少税收B&减少政府支出和增加税收C&增加政府支出和减少税收D&增加政府支出和增加税收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2014年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您的位置: & 2014年最新公司法全文
2014年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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