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走工伤好还是找保险公司好

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再要工伤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熊中文
  【案情】
  吴某系福建省三明市某花卉公司员工,该公司没有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日,吴某在骑摩托车去公司上班途中被林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日,当地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是因工死亡。日,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日,吴某与林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林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因吴某与花卉公司不能就工伤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花卉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8500元,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请求。日,该花卉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吴某已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后能否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合议庭出现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所遭受侵权损失只有一个,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准则,吴某在已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再获得工伤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基于保护受害职工的需要,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已先从林某处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其要求用人单位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获得法院支持。
  【评析】
  本案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吴某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有法律基础。虽然吴某要求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都是由其在上班途中受伤这一事实引起的,但两种请求权所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基础不同。吴某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与吴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要求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吴某与该花卉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
  第二,重复项目不能再获得赔偿是“损失填平原则”的要求。现代赔偿理论普遍承认损失填平原则,即“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它强调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吴某的这些损失已从林某处获得,不能再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正是 “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体现。
  第三,不重复项目可以再获赔偿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由上述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也有一些不同的赔偿项目,如交通事故赔偿中有残疾赔偿金,而工伤赔偿项目中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这些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目前,“损失填平原则”的主要适用于对 “财产性”损失的赔偿,对于能否适用于“人身性”损失的赔偿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人的身体、生命的损害难以鉴定、也难以衡量,受害职工在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获得再多赔偿都不为过。
  第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对于重复的项目,吴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减轻了花卉公司作为用人单的用工责任;对于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充分保障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种处理观点能最好地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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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问:我们是上海一家工程项目咨询公司,今年年初单位一职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为主要责任。之后,我们单位为该员工向区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今年6月份,该员工被鉴定为伤残8级。目前,单位正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我们单位了解到,工伤保险缴费是实行浮动费率的,员工发生工伤可能会导致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上升。请问,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是否也影响本单位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
&&&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沪劳保福发(2005)12号等文件规定: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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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却无力赔付,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近日,市民小莫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小莫告诉记者,当时他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也判决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5万元,该案经法院执行。但实际小莫只拿到了执行款4.2万元,因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终结。
之后小莫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是小莫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表示应按法院判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与仲裁委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进行补差,可小莫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仅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项目抵扣,工伤保险待遇其余项目仍应正常享受。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小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伤害的情形下,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民法》和《劳动法》各自从人身伤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责任加以规范,从而使同一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性质。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明确了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受害职工或亲属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这为工伤职工享受双重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在落实待遇补偿时,根据浙政发〔2009〕 50号文件&分项补差、双重享受&的原则,客观地看待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待遇补偿在范围上的差异,仅就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项目抵扣,工伤保险待遇其余项目仍应正常享受。
本案例中,小莫遭遇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实际已经获赔的4.2万元已远远超过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抵扣项目数额,故仲裁委没有支持小莫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求,但对于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余项目,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6万元。
【工会提示】
因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案件具有双重性,除了上述问题外还应当注意因工伤认定时效而引起的医疗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申报工伤,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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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是工伤吗
  编辑同志:
  邻居张某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便在自行车上安装了发动机。日前,张某上班途中与一货车追尾而摔倒导致左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只得到货车主的少量赔偿金,请问他能向工作单位申请享受企业的工伤待遇吗?
  晓坤晓坤同志: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张某违反规定并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职工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张某此次因车祸导致的负伤不属工伤范围,不能申请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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