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善手续手续的小产权房登记不动产吗怎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多长时间?_新浪江苏_新浪网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 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 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南京市个人商品房、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南京市今年6月28日就要启用不动产权证书,原先办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否有效?
  答: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依法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发生转移或变更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已领取房产证,但尚未办理土地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会领到什么样的证书?
  答:已经领了房产证,但尚未办理土地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可以申换不动产权证书。
  有市民准备在今年7月份将自己现在住的房子卖掉,买个大点的二手房改善一下居住环境,他该到哪里去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流程有无变化?
  答: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涉及交易、登记流程再造、信息系统开发等一系列工作,短时间内难以一步到位。在当前房产交易量大的情况下,为不影响 群众房产交易,日至日期间,二手房转让、抵押业务涉及的相关交易管理工作由房产部门委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承办,其 它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由房产部门具体承办。在此期间,市民可以到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交易、登记业务,相关流程保持不变。10月8日起,不动产登记 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和房屋交易管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个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 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 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 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吗?
  答:“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南京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有没有网络上的交互渠道?
  答: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站已经上线,网址是:bdcdj.,上面有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公示公告、办事指南、表格、政策法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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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市国土局积极破解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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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积极破解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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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市区实施不动产登记已近一个月,很多群众领到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但因为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导致办理周期相对较长,给群众带来了不便,也引起了部分群众的误解,认为不动产登记新增了土地分割事务,给办理登记增加了麻烦。
  其实,所谓土地分割其实包含了用地批准手续核查、房地产权籍调查、共有土地面积分摊、房屋土地与管理系统落宗关联等多项工作,通过这一系列工作,将房屋与土地关联在一起,明确权利归属和界线范围,并赋予全国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以保障房地产权利完整、保护交易安全。而且,上述工作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一直存在,只不过我市市区房屋交易过户时一直未要求 “两证”(土地证、房产证)齐全,没有土地证一般不影响买卖房屋,故权利人并不重视土地证的办理。这样的做法导致不少历史问题一直未暴露,也新增了部分问题,在“两证”合一后一并凸显出来。
  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认真梳理后,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用地批准手续缺失,如小产权房等;2、军队、学校等公益性特殊用地上的自建房或合作建房,用地批准手续未完善便流向市场;3、开发企业违反土地批准手续,擅自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越红线建设等;4、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后,不配合开展用地批准手续核查、权籍调查等工作。
  为妥善解决以上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市国土局积极研究解决方案。对因开发企业原因导致无法领证的,市国土局一方面责令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另一方面开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对于有合法土地批准手续且已领有原房产初始登记证或房产证的,先行开展房屋落宗工作,确保群众能尽快领到不动产权证书。为方便群众办理权籍调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通了微信公众号(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电子邮箱(),实施预约服务。对尚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将行政审查和权籍调查、房屋落宗等技术工作并行开展,减少开发企业业务办理周期,保障业主不动产权利的完整。
  在很短时间内,市国土局克服了连续暴雨、高温等不利影响,加班加点开展权籍调查、房屋落宗及登记业务办理等工作,群众反映的香江世纪名城、中冶玉翠园、香山花园二区、文沁家园、方家湾新村二期、葛村新苑等小区近百幢房屋已具备发证条件,对于其他符合绿色通道办理条件的小区也已列入计划并安排实施。下一步,市国土局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探索妥善解决的方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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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切实解决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房地产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登记质量和效
&  为切实解决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房地产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系列问题,是分散登记制度造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尊重历史。
  (二)便民利民。围绕&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在严格审核当事人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在不规避法定流程、不减少法定环节的前提下,加快内部流转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三)依法依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要先易后难,成熟一批解决一批。
  二、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商品房办理房屋分户权证,土地分摊权证不齐全的不动产登记
  1、对已办理了房屋分户权证,土地使用权总证遗失,但档案资料齐全的,经申请先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总证,再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2、商品房已办理了房屋分户权证,但开发商拒不提供土地使用权总证办理土地分摊证的,经购房户申请,可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政府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再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土地权属合法,建筑物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动产登记
  已办理规划许可并在有关部门认定质量安全,住建部门签署意见,10层以上(含10层)经消防部门签署意见,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超占用地面积房地产的不动产登记
  1、按照&少不退,多要补&的原则办理,对于超占的用地面积,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处理后,按照办理登记时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再按实际用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2、单户红线范围内的实际用地面积和用地审批面积测量误差在&4%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发证。超过4%的,按照办理登记时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再按实际用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已建成使用、无权属纠纷但没有相关手续的历史用地(用房)的不动产登记
  历史用地(用房)是指1982年以前建成或1982年至日建成,并经清查处理的用地(用房)。
  1、1982年以前已建成使用,无权属纠纷的用地(用房),凭个人申请、购地协议和社区、街道的权属证明,按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登记。
  2、1982年至日建成,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处理的,凭个人申请、购地协议、处理文书或社区、街道的权属证明,可按国有划拨,用途为住宅进行不动产登记。
  3、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确系日前建成使用的历史用地(用房),但之后进行了改建,且没有办理城市规划手续的,符合城市规划的,凭个人申请和社区、街道的证明,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确认后,在所在地社区、村民小组和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办理其历史性用地(用房)不动产登记。申请土地出让的,按办理登记时的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4、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档案资料遗失的用地,属乡镇规划范围的,凭个人申请,村、组、乡(镇)出具权属证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城区规划范围,且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或有建房手续的,凭个人申请、权属证明和房产登记档案资料,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改变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动产登记
  1、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的用地项目,可参照市政府[2016]第57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按评估价的45%征收土地出让金。
  日前经市委、市政府或规划批准调整容积率的项目,可参照市政府[2016]第57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办理。
  在日前足额缴清的,可享受以上标准,日前没有足额缴清或在日后缴纳的,按100%足额征收土地出让金。
  2、在日前办理了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直接申请登记。
  3、对规划验收前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将用地规划条件的调整情况在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由开发商补办规划调整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4、已完成规划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不动产登记时,若发现涉嫌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应书面告知市城乡规划局,是否改变规划设计条件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为准,审批后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商持城乡规划审批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规划调整的相关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房产已转让、地产未转让但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不动产登记
  在没有产权纠纷的前提下,按现有房屋权利人先办理转让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有房屋产权证书无土地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日前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交易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房改房、集资房建房时,原单位有土地使用证,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将土地分摊给各用户的,可按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投影面积)分摊土地到户后按原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性质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用途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没有同意将土地分摊到户的,土地的分摊仍需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国资部门)意见后办理,原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的,可按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所在区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基准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70年,出让时间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土地性质转为出让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没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房地产,由用地单位牵头、收集相关资料,先将土地确权到原单位后,再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确定是否将土地分摊到户,具体再按第1条情况办理。
  (八)闲置土地抵押或因分割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
  1、闲置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转移)登记,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审批后,才可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转移)登记。
  2、新增出让土地因分割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的,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九)地下车库的不动产登记
  先核实地下车库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工程的,不予办理登记。不属于人防工程的, 日之后批准的建设项目地下车库没有设计容积率的不予登记。之前批准的建设项目地下车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同一栋建筑物内,部分业主已经登记办理地下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登记的依照原有方式进行登记;二是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已经按规划设计容积率面积的,根据设计容积率的面积进行登记;三是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没有设计容积率面积的,缴清该车库的土地出让金后按实测面积进行登记。
  规划设计规定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不予办理登记。
  (十)没有土地权属证,以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的不动产登记
  不新办理只有房屋产权证的抵押登记。
  对原没有土地权属证,已经以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的,截止到日,该段时间内抵押到期后申请续贷的,实行纸质登记,建立台账,日后抵押到期的续贷,依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
  (十一)整规工作中颁发的不动产权证的效力
  对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予以认可,对其权属调查资料不再重新审查。已经审批和缴费的,作遗留问题可以登记发证。
  (十二)土地出让年限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对于同一项目中宗地出让或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情况,以本项目中宗地出让或使用年限最长为标准,补交土地价款后统一出让年限;也可以由权利人书面承诺,按项目宗地出让或使用年限最短的为标准统一出让年限。
  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认真核实开发项目占用土地、实际用途和容积率情况
  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土地、实际用途和容积率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情况未核实的,由房地产开发商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实,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所在社区申请验收予以核实,所需测绘费用减半收取。
  已经相关部门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土地、实际用途和容积率情况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直接利用相关工作成果。已完成验收、未同步完成土地验收的,不再进行土地验收,综合验收成果(含房地产测绘成果)可在土地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时直接利用。
  (二)把控土地出让金收缴关口,防止土地出让金流失
  财政部门应将土地出让金(包括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国土部门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及时提供当地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原则,以便税务机关加强税赋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三)关于纳税申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执行。
  (四)切实加强监管
  查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违法占地、改变用途、超容积率等问题的,开发商应在1个月内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罚、补缴税费后补办手续。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登记,防范新增遗留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商应及时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提相应资料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并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
  四、本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日止。
  耒阳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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