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郑州慈善总会会损赠是公益还是非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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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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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缺陷
1.企业慈善捐赠中税收优惠政策。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了解到企业追求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互促进的,这种促进就体现政策的支持上面。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扣除政策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免予征税”。用含义更广泛的“公益”一词取代原来狭义意义上的“公益、救济”二词,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同时将扣除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更为偏松的“利润总额”,这说明政府开始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视,加强了对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鼓励,这项政策的出台会对企业的慈善捐助活动产生更强的推动作用。而纳税人向特定组织开展公益性捐赠,准予100%的税前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我国还有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契税方面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2.存在的缺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组织有限。目前我国有28.9万家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慈善组织,有300多万家未登记的慈善组织。在登记的慈善组织中,仅有20多家享有减免税的资格。虽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捐赠支出的可扣除比例及计算基础有了大幅的提高,但是企业慈善事业的发展还是存在“瓶颈”的―――来自于捐赠渠道的限制。因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来进行的,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慈善捐赠扣除不存在递延扣除不合理。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与生产相关、合理的、确定的支出。不允许结转扣除的支出应当是违背了合理性这个原则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慈善捐赠支出虽与生产不相关但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仍可以扣除。企业做出的非避税动机的慈善捐赠支出往往是符合人理性行为的,因而是通常是合理的、确定的。因而不允许慈善捐赠递延扣除是不符合所得税的扣除原则的。从目前要过渡到全额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允许以后年度递延扣除。这样也不会使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大的年度才选择捐赠,或者选择今年捐一部分,明年捐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税收活动调节着经济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影响着其经济活动。只有当企业慈善行为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时,企业慈善行为才能与经济目标兼容。大部分的企业对于捐赠能够带来税收的抵免这样的直接经济利益是比较在意的,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捐赠决策,尤其是在确定捐赠额的时候。但是现在我国在企业公益性捐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健全,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百分之十二,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在影响着企业捐赠的各种因素中,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这一项,对它们的影响最大。目前,企业捐赠只有投向规定的几家公益组织,才能获得减免税的优惠,这种有限制的优惠和许多企业的捐赠初衷并不一致。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文件,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是,部分扣除规定属于国家的大政策,对于多数民间慈善团体适用,而后面的全额扣除,则只对规定的社会团体有效。这些社会团体绝大多数为中央的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捐赠的减免税不合理。企业或个人想申请捐赠税前扣除必须取得慈善组织开出的发票,这是慈善行为发生的证据。但目前能够开出发票的慈善组织少之又少,就我国经济发达程度非常高的上海来看,各种基金会有56家,非基金会社团2840家,真正出具免税证书的慈善中介仅为10家左右,而且发票的形式不统一,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减免税程序时非常复杂。  
从税收制度探讨企业慈善捐赠的发展方向
既然我国目前在企业慈善事业方面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那么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承载我国慈善事业欣欣向荣的历史使命,这仍然是我们应该不断的进行研究的。
1.美国之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寻美国慈善事业繁荣发展背后良好的税收政策,对于研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国家而且发展的历史悠久。早在殖民时期的1657年,美国就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慈善组织―――苏格兰人慈善协会。美国不仅慈善组织机构量多面广、资金雄厚,而且他们特别注重基金会的建设和完善。其基金会是服务于利益、资助慈善(公益)事业的机构。目前全美国有各类基金会近四万个,拥有资产约1900亿元,其中1740亿美元为7300家较大的基金会所有。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个人、家庭或公司的捐赠资产。除了这些之外,税收政策也是美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杠杆。他们实行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和递延扣除政策,公司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慈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0%,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接转来的捐赠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
2.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税收政策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优良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发达的慈善事业与其对慈善组织有利的法律架构特别是税法密切相关。美国慈善税法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特点是,税收法规大力鼓励个人和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物。这些法律、法规以减免税收的形式保证了捐助者的经济利益;对非营利部门的活动起规范作用,保证其将各种资产用于公益事业。国家对基金会的运作也有大量的免税减税优惠,使得慈善基金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无法企及的高回报。严格的监管机制。美国每年都会通过专门机构对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审计对象每年会有不同侧重。美国税务局通过评估,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处罚或罚金,其中最严厉的处罚是取消一个组织的免税资格。
3.我国应采取的完善措施。通过分析美国比较完善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扩大享受捐赠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范围。凡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通过申请都可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企业慈善捐助的渠道宽了,减少了企业想进行捐赠活动的彷徨,同时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趋于统一,让更多的捐赠行为得到优惠,便能极大的推进我国企业慈善捐助事业的发展。允许递延扣除。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中除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外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于合法合理的确定的慈善支出本应在捐赠当年全额扣除,但考虑到当年全额扣除影响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而采用限额扣除,如果在限额扣除的前提下允许以后年度扣除,仍可以实现慈善捐赠成本的补偿,唯一不同的只是货币的时间成本,但这个成本与超出限额的部分相比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们应该设置一个合理的递延期,对于当年超过扣除限额的捐赠支出允许在递延期内结转。这样就使得捐赠支出在税前得到补偿,避免了对捐赠支出进行征税,防止使纳税人感觉慈善捐赠是第二次征税,有利于鼓励纳税人进行捐赠,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制定专门的法律。中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以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通过法律及制度的完善,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以提高慈善机关自身的公信力,让企业对自己捐出的善款交由他们的处置放下心来。当然我们还应加大慈善机构对善款的使用的透明度,籍以增强公众对他们的信任,让企业在进行捐赠时不再因信不过慈善机构而大费周折的选择慈善机构。低税率政策。在借鉴他国经验之时我们也必须认清我国的特殊之处。美国在私人捐赠方面有个“一疏二堵”的政策,即“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因此美国的善款多来自个人的捐赠。但是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的主体还是企业,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发展的民营企业。所以我国的优惠政策还应偏向于企业。我们可以对经常进行慈善捐助的企业授予特殊证书,除了12%的可抵扣比例外,对他们的企业所得税再设置一个稍低的税率,这对年利润越大的企业越有诱惑力,这将大大促进他们进行社会捐赠的积极性,也将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强大的助推器。开征遗产税鼓励慈善捐赠。许多发达国家已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来调节贫富差距局面,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调整收入差距成为我国税收的主要职能时,财产税便会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日本等一些设有遗产税的国家都对把积累的财富捐赠给慈善组织给予减免税的优惠,真正实现了慈善组织是公共信托机构的使命。我国通过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对个人和企业捐赠给慈善组织给予免税,解决目前我国对用累积财富捐赠无明确规定的制度缺陷。  
发展企业捐赠事业的配套措施
1.建立慈善组织的评估制度。定期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这样让慈善机构的管理状况更加透明化,也便于公众对各个组织进行相互对比,通过他们的评论促使管理状况不佳的慈善组织加强自身的管理,提升社会公益组织的整体能力。
2.提升公众的关注度,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利用各种媒介来宣传与企业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知道用税法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时,税收才能真正的发挥效用。2005年4月11日的上海,以关注中国民营经济和编撰《中国大陆富豪排行榜》而闻名的英国人胡润发布了“慈善企业排行榜”,首次以“慈善”为指标来评价中国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注程度。排行榜作为公益领域的一件盛事,也吸引了平面、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慈善家和慈善企业等,因中国慈善排行榜的隆重推出,以及各种媒体给予的相关报道和宣传,现在已成为聚光灯下最耀眼的明星,相信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下,企业们将会越来越热衷于慈善活动。
3.建立捐赠声誉制度。中国企业家比较看重捐赠的社会声誉,我们有必要建立,或者给予他们的产品以特殊的标志,以此提高企业的荣誉感,让企业家意识到慈善捐赠获得的良好社会形象是最有价值的,促使企业乐于从事慈善活动。(本文作者:史磊 单位:合肥供水集团)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责任编辑:杨露&&&&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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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相关文章机构简介/温州市慈善总会
  温州市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总会于日建立筹委会,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宣告成立,选举产生了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为会长的温州市慈善总会首届理事会。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为会长的温州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日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林为会长的温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
机构宗旨/温州市慈善总会
  温州市慈善总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贫困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历史沿革/温州市慈善总会
  温州市慈善总会艰苦创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鲜为人知到家喻户晓,走出了一条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一直以来,温州市委、市政府始终不渝关心重视、支持推动慈善事业,分别于2007年4月、2011年5月召开了“首届温州慈善大会”和“二届温州慈善大会”。两次慈善大会为温州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温州市慈善总会三届理事会担当着“十二五”时期温州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重任。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把握机遇、迎难而上,继续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宗旨,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着力建设慈善文化,认真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各种慈善活动,深化“爱心温州·善行天下”慈善品牌,不断营造人人参与慈善的浓厚氛围,把温州慈善事业做大、做深、做优、做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温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动“十二五”时期慈善事业发展。
  市慈善总会成立以来,坚持以人为本,辛勤工作、热心奉献,在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弘扬慈善文化、发展义工组织、完善网络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从2000年底市慈善总会筹建开始到2010年年末 ,市、县(市、区)两级慈善总会募集善款达15.3亿元,安排各类救助资金10.81亿元,惠及贫困群众162.7万人次。现在,慈善事业已经成为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补充和宣传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
  温州市慈善总会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2009年被评为5A级社会团体,2007年荣获中华慈善总会颁发的“突出贡献奖”,2009年荣获中华慈善总会颁发的“中华慈善先进机构奖”,2008年,二届理事会会长孙成堪荣获民政部授予的“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荣誉称号,2009年二届理事会会长孙成堪荣获中华慈善总会颁发的“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2011年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慈善奖”(项目奖)。
机构设置/温州市慈善总会
  温州市慈善总会内设工作机构有:
  办公室
  宣传策划部
  募捐部
  救助部
  义工部
慈善法规/温州市慈善总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 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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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21世纪中国公益慈善关键词(全文)
回眸公益慈善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我们需要更多的客观记录与理性审视。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严格来说是在2000年前后起步的。我们试图通过对进入21世纪以来十多年公益行业发展的梳理,通过那些重要的事件和身影,呈现出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发展脉络
2011:慈善力量的政府开局
2001关键词:现代慈善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多以及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的凸显,如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失学儿童问题、失业人口救助问题、环境问题等等,政府的社会治理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思想得到解放,中国政府借鉴国际经验,开始发掘利用民间资源共同应对各种危机。政策的宽松导致了公益事业重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和中国公众的生活。
1981年,新中国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1993年,第一家以“慈善”命名的公益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正式登记注册;1994年,《人民日报》发表了《为慈善“正”名》的评论员文章,各地报纸纷纷响应。随后,各省、地、市的慈善会纷纷成立。
但在以政府主导为主的背景下,民间慈善依旧发展缓慢。资料显示,在1993年到2001年的8年间,全国一共出现了172家慈善组织。
新世纪的到来,慈善组织彻底告别了乍暖还寒的阶段,迎来了春天。虽然慈善事业的定位仍是“政府工作的补充”,但这一年几项《通知》的出台和《基金会管理办法》的修订,无一不显示着政府促进和规范慈善领域发展的诚意。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能够享受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果说几项涉及免税《通知》的发布鼓励了社会进行捐赠的热情,那么关于《基金会管理办法》修订所发出的信号无疑是让公益更加专业。1988年出台的《办法》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基金会领域,2001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民政部完成了修改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次修订为日起开始执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打下基础。
事件:利好政策频出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的要求,奠定了这一年慈善事业政府开局的基调。
为了进一步在全国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民政部进行了一系列动作。
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年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通知》。10月17日,民政部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意见》要求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意见》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本条件。在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
这一年,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开展共接收捐助款物折合人民币110多亿元,其中捐款72亿多元,捐物折款38亿多元,累计募集衣被6亿多件,其中棉衣被1.8亿件,解决了3亿多灾民和贫困群众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政府真正达到了“从制度规范层面来维护慈善环境,形成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的目的。(张木兰)
2002:公益涉商初考验
2002关键词:基金会投资
世纪之初的2002年,对于中国公益事业来说是平淡的一年,但却是不可忽视的、承上启下的一年。
政府层面,这年年初,全国民政厅局长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多吉才让部长的讲话紧紧围绕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精辟地总结了2001年的民政工作,重点部署了2002年的任务,并确定了在十六大召开前基本做到城市低保对象全员覆盖的目标。
在民间,现代慈善理念刚刚崭露头角,但公益与商业的界限尚不明晰。媒体人方进玉调查指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挪用希望工程善款超一亿元,违规投资并巨额亏损。其采写报道《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咎》,将矛头直指时任青基会秘书长的徐永光。
因各种原因,该篇报道未能刊出。但香港《明报》随后进行了系列报道。
实际上,公益机构投资的事情本无可厚非,但在相关规范和监督缺位的2002年,深陷质疑又在所难免。
彼时,我国公益机构实行“零成本”运作。有学者计算:以希望工程为例,救助一名失学儿童需要完成20多道工作程序,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钱。比如,每接受一份捐款,给捐款人打印收据和信封的费用就是1.38元。每资助一名孩子,要把捐款人的400元足额发放到孩子手中,基金会就要另外拿出40元作为“匹配资金”,用于受助学生给捐款人复信的邮资、受助地方与孩子的联络费用等。另外,基金会用做筹资宣传、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用房的房租水电等费用,都是从青基会的投资增值中获得的。
而国际上凡是通过公众募款开展资助活动的机构,通常都可以提取捐款额的20%左右作为行政管理费用,而彼时中国的法律却规定不准。假如没有捐款的增值,机构将无法运行。仅靠银行存款所收利息,很难维持机构运行费用所需,故而投资增值不可不为。这也成为青基会自辩时的最重要依据。
这一年,伴随着公益与商业模棱两可的同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崭露头角,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已被国人接受。各企业已经产生公益营销的意识。农夫山泉推出“一分钱”阳光工程,总跨度为7年,计划至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活动期间,农夫山泉公司推出“一瓶水,一分钱”活动,每销售一瓶农夫山泉饮用水,农夫山泉公司就代表消费者捐出一分钱用于“2008阳光工程活动”.活动计划捐助款累计500万元,并将此款项用于购买同等价值的体育器械捐献给全国范围内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校。
但这个该年度最成功的公益营销广告案例,为日后农夫山泉涉嫌虚假广告遭到质疑埋下伏笔。
事件:“希望工程”投资遗案
香港《明报》日刊登《希望工程违规投资》一文说,过去几年间,在青基会的法人代表徐永光的操作下,有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被挪用于投资不同项目,其中不少投资项目以“回报少、效益低”告终。
报道出炉当日,青基会即发布《希望工程基金增值合法、安全、有效--中国青基会严正声明》,否认挪用希望工程资金违规投资,称明报的报道出现重大失实,给希望工程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青基会在六点严正声明中表示,公益机构通过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众所周知的国际惯例。青基会对基金实行的投资增值,完全符合我国《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其次,中国青基会的投资增值活动合法且必要。希望工程既不能在捐款中列支行政管理经费,也没有得到政府拨款,要维持运行,投资增值不可不为。而青基会从年,增值净收益为存量捐款的1.12倍,投资项目总体效益可观。
随后,青基会邀请国家审计署对希望工程捐款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决定委托金融机构对其投资所形成的存量资产进行评估变现。虽然该事件最后无疾而终,但中国慈善领域的第一次“涉商”危机,依旧影响深远。(张木兰)
2003:现代基金会中国起步
2003关键词:基金会
2003年,中国遭受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灾害,引起全社会甚至全世界的高度关注。这场灾害就是人们“谈之色变,避而远之”的非典型性肺炎,即SARS,俗称“非典”.SARS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这场考验全国人民的灾难,也客观地推动了中国慈善事业制度化的进程。
2003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举极大激发了民间捐助热情,最终,非典捐赠善款接近40亿元。
非典后,中国提出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和谐社会等等带有很强价值取向的社会发展目标,而这些目标正是中国慈善开始成长的佐证。
而在“非典”背后,现代基金会在中国开始萌芽。
基金会的前身是慈善信托。现代基金会与传统的慈善信托基金的最大不同在于它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基金会使慈善机构不再依托信托形式,成为公司化的法人实体,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现代基金会使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古典慈善步入了新时期的科学慈善。这种模式即是卡耐基的公益理念的第三种模式:由财富的主人在生前就作出安排,用于造福社会公众的事业。卡耐基、福特、洛克菲勒都做了第三种选择,成立了规模巨大的慈善基金会以“即时行善”,比尔·盖茨也是这种观点的忠实执行者。
相对于欧美国家几百年发展历程的慈善事业来说,中国现代慈善正处于萌芽后期或者说是成长前期。美国的NGO组织数量,包括做公益、慈善、其他互助工作的NGO,平均每万人中就有50多个,法国为110多个,中国则只有两个。中国真正的民间自治的NGO少,基金会更少。
中国的基金会兼具国外公共筹款机构和运作型基金会的特点,集筹募资金、运营增值和开展公益活动三项功能于一身。自行运作公益项目是中国基金会的一大特色,是其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方面。不过,改变正在发生。现代基金会的管理尝试带来惊喜。
2003年,中国扶贫基金会采用矩阵式的管理结构,以品牌项目为筹资核心,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取得了突出成效。全年实现收入10056.7万元,比2002年增加45.8%,其中筹集项目资金和物资9220.3万元,比上年增加44.9%;全年总支出为10340.3万元,比上年增加97.9%,其中项目支出为10071.2万元,比上年增加131.5%.值得一提的是,在各项收入和项目投资均大幅增加的同时,基本支出却大大减少。这充分说明基金会的筹资能力和管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据分析,当时中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共计23万家,但这些并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NGO.彼时中国正处于转型期,NGO受到了来自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影响,造成NGO发展的畸形状态:他们跟政府的联系很密切,是政府的附属机构,非政府性表现得不充分;真正动员志愿者的能力很有限,志愿性表现得不充分;受政府和企业的影响比较大,自治性也不充分。
但无论如何,中国现代基金会在2003年已经开始起步发展。
事件:SARS催生“非常法规”
在SARS肆虐的非常时期,从媒体公布的捐赠名单上可以看出,那些大名鼎鼎的富豪的名字集体缺席。一家媒体发表《感受非典募捐》的文章说:“捐助始终难如人意。特别是抗击非典初期,中国富人阶层几乎是集体失语。”
在公众的质疑声中,“中国富人阶层面对SARS肆虐集体失语”这一现象后来出现转机,这源于一项“非常法规”的出台。
2003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4月29日,北京地税局即通知,抗非典捐赠在缴纳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这是我国首次做出针对突发性、特殊性公共卫生事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时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邹铭说,此次政策的出台对提高社会力量捐助积极性的作用显而易见,同时,大大地促进了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而在这次突发性SARS公共卫生事件之前,包括1998年的抗洪捐赠在内的所有捐赠活动中,我国政府都没有如此彻底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终,非典捐赠善款接近40亿元。(张雪弢)
2004:民间慈善制度破冰
2004关键词: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
这一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当时的评论称,此举标志着停滞四年的基金会将重新开闸放水。
中国基金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出现了基金会热,但经过1996年社团清理整顿之后,基金会的发展基本停滞,非公募基金会更是基本为零。而自1999年以后,基本上就没有新设立基金会。2003年底,全国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接近1200家,其中鲜有正式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
日,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日起,《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提出了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意见,被视为非公募基金会的破冰性文件。自此,中国基金会行业尤其是民间基金会步入蓬勃发展时期。
而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福特基金会是在中国大陆合法建立办事处的唯一一家境外非公募基金会。日,“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获浙江省民政厅批准设立,这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自实施后全国首家获准设立的地方性非公募慈善机构。
紧接着,“上海福岛自然灾害减灾基金会”等4家基金会获得“出生证”,成为上海按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首批非公募基金会。
制度上,《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民间慈善破冰,而政府对民间慈善的鼓励不止于此。
2004年12月,民政部授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500多家民间组织“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荣誉称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民间组织进行表彰。
时任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表彰会上说,此次表彰是民间组织发展史上的一件盛事。民间组织在兼顾群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调节器和稳定器的积极作用。
还是在这一年,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企业公民委员会、公益时报社和胡润合作,共同推出了中国第一张慈善家排行榜--《2004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这份榜单的推出,让企业家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牢记本身的社会责任,在赚钱的时候不忘回馈社会。从某种意义来看,2004年成为中国的“慈善年”。
事件:《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颁布被视为中国基金会发展史上的转折点,奠定了中国基金会的运行准则,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其作用相当于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基金会法。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与以前施行的《办法》只有十四条相比,规定更加详细、严格。
《条例》将允许登记的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中包括私人基金会,并且允许境外基金会进入中国。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担任基金会的操作性职务,并通过登记注册的最低资本和对基金会支出的两组规定,抑制公募基金会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
新的条例虽然已经减弱了政府在慈善事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本来准备写入条例的“私募基金”,最后还是改成了“非公募基金”。
(张雪弢)
2005:首个慈善五年计划面世
2005关键词:慈善战略
 在2004年盼望已久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2005年,中国公益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第一次提出国家“支持和发展慈善事业”,标志着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必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得到加强和快速发展。鼓励和提倡行善是中国政府当前的鲜明政策方针,而有关部门也正在有意识地主导和营造中国慈善事业大发展的氛围。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一年,开创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成为民政部的重点工作之一。时任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日在《求是》发表名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署名文章称:“要加快慈善事业立法步伐,通过完善和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有效地激发各类组织和人士参与社会捐赠的积极性。要加强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机构的知名度、公信度,创新募捐方式,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多方努力,使我国慈善事业走上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增添新的社会资源,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第三次分配’方式。”
日,中华慈善大会在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亲自出席大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由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共同举办的慈善大会,也是政府首次向社会发出支持慈善事业的强烈信号。会上,民政部公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这个五年计划就慈善文化建设、组织建设和完善慈善税收减免政策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民政部办公厅时任副主任、法制办主任王来柱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构想”.据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只是一个初定的法律名称,最后很可能被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或者直接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在2005年“两会”期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涉及慈善立法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
慈善立法一度成为代表和委员关心的热点问题。
2005年,慈善事业已经不是陌生概念,公众纷纷参与慈善捐赠和捐助。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共同举办慈善大会,发出支持慈善事业的强烈信号,无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中国中央政府和民间组织联手慈善事业,揭开了中国慈善事业里程碑式的篇章。
事件:首家国家级非公募基金会诞生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此举标志着停滞多年的基金会重新开闸放水,这一年也被称为中国基金会的转折之年。
对于一直关注、等待中的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而言,这无疑是个天大的喜讯。翟美卿第一个向国家民政部提出申请、第一个递表格。日,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周年之际,翟美卿拿到了民政部允许香江集团成立国内首家国家级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批文。被称为非公募“001号”,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
2005年8月,“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正式成立,原始本金5000万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成为中国第一个递交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公募基金,标志着中国社会私人捐赠制度化的开始。(陈江宏)
2006:非公募基金会崭露头角
2006关键词:非公募
中国公益走到2006年,已然开始有了跃跃欲试上窜发展的意头。在这一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定调“构建和谐社会”,慈善法草案起草完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颁布实施……每一件事都见证着这一年里公益历程前进的脚步,也推动着慈善蓬勃向上的热情。
日,《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可以说,这“两个办法”为日后基金会透明化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发挥了强大的作用。
随着国家“001号”非公募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正式成立,越来越多私立基金将投入到蓬勃发展的中国公益事业中。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1.4万个,其中基金会1144个。尽管其中大部分依然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但非公募基金会已达到349家,且上升趋势强劲有力。事实上中国社会对发展基金会的需求早已超出当时基金会的发育水平,如果导引政策更加积极,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必将呈现更加蓬勃发展的良局。
从注册审核的难度看,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明显易于全国性的。正因如此,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仅二十几家的同时,一些省份和地区的非公募基金会稳步上升,广东省从2005年的1家非公募基金会到34家,上海已接近半数,而北京的非公募基金会已占据总数的75.6%.“公益类基金会一律由我们来做主管单位,这就为企业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放开了很大的一个口子。”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办主任邹雪萍坦言。
问题的另一层面是,由于并没有对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属地做限制,这样使得很多在国家层面由于资金数量等问题不能够顺利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选择到地方注册。
“我国的基金会必须有主管单位,这导致很多基金会无法成立。”对基金会素有研究的学者资中筠说。为破解这一发展局限,广东省民政厅决定担任公益慈善类基金会主管单位。就此,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走在全国前列。与广东省相似,“北京的非公募基金会在平稳中前进。”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基金会管理处处长石怀淼如此评价。这种平稳首先体现在基金会的增长数量上。平均下来,《条例》实施后,北京每个月都会有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成立。
高校基金会强力吸引社会资源
随着社会力量对教育事业关注日益加重,高校基金会获得社会捐赠也在逐年增加。这股来自社会的支持高校发展的力量所显现的作用越来越大。
“2006年与我们基金会签订协议的善款超过5亿元。”据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主任顾玉林介绍,2006年基金会到账资金近3.3亿元。这一年,至少还有三家高校基金会在接受捐赠中获得不菲成绩,如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获得了两笔分别超亿元的大额捐赠;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年度捐赠收入达到1.52亿元;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的捐赠额度约1.13亿元。
在社会力量重点倾向于教育事业和知名大学成功获得大笔社会捐赠的背景下,如何积极争取和利用来自各界的捐赠,成为彼时各大高校关注的焦点之一。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全国高校基金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6月到2006年底,三年间登记注册的高校基金会就达到19家之多。(陈江宏)
2007:慈善立法提上日程
2007关键词:慈善法
2007年,慈善立法的消息牵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神经,也掀起一阵舆论热潮。
在前一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用“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八个字,再次肯定了中国发展慈善事业的广阔前景。与此同时,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也在呼吁中国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他们的建议和提案,体现了芸芸众生对“慈”的青睐和对“善”的渴望。
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透露:慈善法已再度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民政部正在积极进行调研,推动该法的立法进程。
身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经预测,慈善法可能会在2009年之前获得通过。不过,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个预测过于乐观。
与此同时,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并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境外及香港的基金会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2006年,世界经济论坛设立北京代表处。2007年,多家境外基金会落地中国。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世界健康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世界自然基金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威廉·杰斐逊·克林顿基金会北京代表处等相继成立。应善良福利基金会(香港)上海办事处、李嘉诚基金会(香港)北京办事处、中华爱心基金会(香港)北京代表处也相继成立。
此外,随着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2007年,各公益组织纷纷将助学方向转向非义务教育阶段,高校贫困大学生成为新的关注焦点。
2007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圆梦行动”在全国累计筹资额达到2.5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逾8万人。
在这一年,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新长城特困大学生自强项目”、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未来工程”等助学类公益项目都取得了不俗的募款成绩。
在教育类项目大获丰收的时候,高校教育基金会更是赚得杯满盘满。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在2007年共募集善款达3亿元之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等大学基金会在2007年也均有上佳表现。
2007年国企延续了上一年大额捐赠的传统,几家大型垄断国企捐赠数额都较大,中石油豪掷10亿元投向公益自然不用说,捐赠超过亿元的企业有3家、捐赠超过千万元的企业有15家。
业内人士分析,2008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此意见将很有可能推动央企更广泛地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并在国企中发挥表率作用。
事件:《慈善法》列入立法计划
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透露:《慈善法》已再度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慈善法》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民政部早于2005年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2006年《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出台并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准备于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不料,草案在内部引发争议,几易其稿,未能进入下一步立法程序。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处长朱卫国在当时撰文指出,慈善法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到形成共识的阶段,有些问题甚至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曾经参与草案讨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也认为,慈善法被搁置的原因是各界对慈善问题的看法还存在很多分歧和争论,“特别是慈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就在民政部启动慈善立法工作的前一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首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慈善”如何定义?这是主要分歧之一。自彼时起,慈善事业姓“民”还是姓“官”便引发争议。
2008:社会捐赠井喷
2008关键词:1000亿元
2008年是非常特殊的一年,更是中国慈善史上一座里程碑。
巨大灾难引发海内外空前的慈善高潮,慈善捐助刷新纪录。2008年中国重大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年初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8.0级特大地震,造成严重损失。大灾引发了两场慈善捐助高潮。据统计,截至2月29日,全国接收各界冰雪灾害捐赠款物22.75亿元;截至12月初,全国接收各界地震捐赠款物751.97亿元。
汶川地震和奥运会引发中国志愿服务高潮。受北京奥运会、汶川地震等重大事件的需求激发,2008年中国志愿者队伍至少增加了1472万人。汶川地震发生后,据统计,深入灾区的国内外志愿者队伍总量在300万人以上,在后方参与抗震救灾的志愿者人数在1000万以上,其经济贡献约185亿元;另一方面,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召开,更是普及了志愿精神。统计显示,170万名奥运志愿者服务累计超过2亿小时,4名中国志愿者和北京志愿者协会还分别获得“联合国卓越志愿服务奖”及组织奖。
慈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在鼓励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上,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捐赠免税额度由原来的3%提高至12%;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和程序等问题。
此外,慈善事业协调指导机制有了重大突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进行机构改革,成立“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明确了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管理职能和机构。
另外,慈善文化建设得到极大推进。在传媒界,各类媒体对慈善领域的关注和宣传超越了以往任何一年。据统计,仅月,各类慈善文艺演出共计85场次。调查表明,5-6月,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通过捐赠款物支持抗震救灾的市民达90%以上。
事件:“铁公鸡排行榜”始末
汶川大地震发生一周后,日,一个“国际铁公鸡排行榜”以转帖、短信等方式广为流传,外企遭到网络舆论的强烈抨击。然而,其中的信息并不准确。5月12日地震当晚,百胜餐饮集团(肯德基母公司)已决定捐款300万元。5月14日,麦当劳宣布捐款100万元。5月15日,三星电子向红十字会捐款3000万元。但就在当日,流传最广的“铁公鸡榜”版本出笼,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三星,后面分别是诺基亚、大金、LV、可口可乐、麦当劳、肯德基、丰田、古驰(GUCCI)和LG.
事实尚不清楚,愤怒已然集结。7家“铁公鸡”身后,还陆续出现了宝洁、戴尔、IBM等跨国公司的身影。
跨国公司顿时陷入千夫所指的境地。
在汶川这场震动中国的巨大灾难发生之后,儒家文化中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得以彰显,中国本土企业纷纷以巨额捐助践行“兼济天下”的传统观念。相比之下,恪守西方商业伦理的跨国企业们却难以理解这种行为,更忽略了这股力量的强大。
同样忽略了这一点的,还有王石和万科。当然,更多的国产品牌在这场碰撞中获得了公众的空前追捧,捐款1亿元的加多宝集团一夜之间尽人皆知。
“铁公鸡排行榜”造成的舆论压力令外企开始反思在中国的公益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逼迫外企加大捐赠额度以重塑其在华的公众形象。与此同时,也令中国公益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始思考公众的慈善观念和价值取向。
2009:公益创业悄然兴起
2009关键词:公益创业、“股捐”
早在2004年,美国作家戴维·伯恩斯坦出版《如何改变世界--社会企业家与新思想的威力》一书,在“社会企业家及组织全球分布图”上,他标注出了全球34个社会企业的位置,而遗憾的是中国版图上一片空白。时隔5年,这种尴尬情况正悄然发生着改变。而这样一种改变同样标志着一种新的公益模式的兴起--公益创业。
公益创业是指个人、社会组织或者网络等,面向社会需要建立新的组织、或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活动。公益创业主要包括创建非营利性组织、兼顾社会效益的盈利性企业等形式。
在中国,公益创业事业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面向社会需要,以建立新的组织、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标进行公益创业。
民间人士安猪创办“多背一公斤”组织号召驴友们出行时多背1kg书籍为沿途乡村孩子普及知识;刘润创建“捐献时间”组织利用互联网力量把志愿者和需求者联系起来等,这些公益创业中的民间组织正以自己的方式影响着公益界。
除了个人创建公益组织的形式外,大型企业也在公益创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9年10月,联想举办“青年公益创业计划”,投入300万元的创业支持资金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大学生、年轻白领等青年群体公开征集选拔优秀的公益创业团队,并和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等机构合作,为部分处于初创阶段的公益组织提供入驻位于北京的“公益孵化器”的机会。到2009年6月,共有超过20家公益组织入驻,其中“多背一公斤”、“山水自然”等机构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目前在国内已经有的公益创业,可以粗略地分为五个类型。
一是媒体派,如CCTV-2《赢在中国》、《爱心总动员》、上海东方卫视的《创智大赢家》。
二是政府派,团中央的“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失业人群中开展的再就业公益培训和公益创业培训。
三是学院派,教育部公布政策,大学生可以休学创业,以及随之而来的高校创业教育。
四是民间派,此类主要是一些国外的基金会引进,如光华基金会的“大学生创业接力计划”、新富平学校针对弱势人群和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培训、上海NPI公益组织孵化器、北京惠泽人等。
五是民间+学术派,如上海慈善教育培训中心与光华基金会合作的培训项目、上海杨浦区知识创新区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的培训、湖南众悦·滴水恩公益创业项目。
2009年,公益圈内另一个与“公益创业”同样热的词语闯进大家的视野--“股捐”.遥想在2005年的时候,蒙牛的牛根生一跃成为“中国股捐第一人”.不久之后,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又将之发扬光大,他也被授予“中国首善”的荣誉。
事件:股捐
日,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出资2000万元,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该基金会为日后以捐赠股票方式的公益创业新模式打下了坚实基础。
日,福耀玻璃发布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与河仁慈善基金会签署了《捐赠协议书》,两大股东将福耀玻璃的3亿股捐赠给河仁慈善基金会,用于慈善用途。日,由曹德旺发起的“河仁慈善基金会”在北京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以捐赠股票形式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会,基金会的资产规模逾30亿元,是中国目前资产规模最大的公益慈善基金会。
百度百科显示,“中国第一家以捐赠股票形式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会开创了中国基金会资金注入方式、运作模式和管理规则的多个第一”。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河仁慈善基金会的成立,对于拓展慈善资金的来源渠道,增强公益基金会的工作活力和发展基础影响深远,也传递了政府对待慈善事业积极的政策信号--做慈善可突破部分限制。(张明敏)
2010:富豪的慈善进化
2010关键词:亿元捐赠、家族基金会
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中国之行、“中国首善”陈光标高调行善、“网络慈善”兴起,2010年中国慈善走过不寻常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富豪们慈善激情被点燃。
日晚,盖茨和巴菲特慈善晚宴在北京昌平拉斐特城堡庄园举行,当天共有企业家等50多人出席。晚会现场并未出现之前有媒体猜测的“巴比”二人会劝捐,而是俩人各自畅谈了对于慈善捐赠的看法,而陈光标大谈“裸捐”成为慈善晚宴上最热议的话题。
晚宴结束后,相比“巴比”俩人的中国行,陈光标本人显然吸引了更多公众的目光。从西南抗旱到舟曲救灾,从在网上公布自己的“慈善成绩”到宣布“裸捐”,从四川盈江“暴力慈善”到台湾之行“感恩之旅”,2010年,陈光标要把“高调慈善”进行到底。他的行为一方面有人叫好,另一方面也着实引发不小的争议。
跟陈光标不同,曹德旺要把慈善做得更专业更透明。2010年5月,曹德旺、曹晖父子以个人名义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向云南、广西、贵州、重庆和四川五省区市贫困家庭捐赠善款2亿元,创下国内一次性个人捐赠最高纪录。5月4日,中国扶贫基金会与曹德旺签署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包括:资助92510户灾民,每户2000元,在当年11月30日前,分布在五省区市的农户要足额收到善款,否则曹氏父子将收回这笔捐助。被称为史上“最苛刻”捐赠,亦被称为中国慈善“问责第一单”.
与中国富人阶层庞大的且在持续增长的数字相比,当下的中国富人显然尚未学会如何与其巨额的财富和平自处,而当下大多数中国人,显然也尚未学会如何平和对待这一群体--近十多年来,他们被高度关注、频繁提及却整体性面目暧昧、定论摇摆;他们与世界上任何其他地域的财富持有者都不尽相同,他们完成财富积累的时间,多不超过十年。
围绕着财富和慈善,中国的富豪们言行各异,有高调“裸捐”者,有谨慎迂回者,也有闷声回避者。在当下的中国,这些都是正常现象,就如同任何事物的量变到质变都需要时间的积淀,国内的富豪也不可能短时间内就拥有巴比的心态和哲学。与“巴比”相比,中国富豪们既需要财富的积累,也需要人生阅历的积淀和内心世界的升华。
富豪们的慈善界高调亮相,不得不说一定程度上汇聚了足够多的关注,在聚光灯之下一切都被放大延展,可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的关注,“公益”与“慈善”开始伴随着名人效应成为街头巷尾的谈论话题,开始以一种迈进“娱乐”化的形式成为更多人茶余饭后的谈资。
其实,富豪的行动只是一种引导和身先士卒,就像中国社科院学者杨团此前曾表示,现代慈善的主角是公民以及由公民自己组织起来自治独立的各类社会组织,其实质是民间社会自发从事的公益事业。
也正如《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回应新华社记者采访的一封信》中他们说的那样,“慈行善举并非仅限于富裕阶层。在整个中国社会,我们都看到了慈善的力量!邻里之间的互助行为并不亚于一个富裕的人捐赠大笔财产,两者同样值得赞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尽己所能,回馈社会。正如中国那句古老的名言所述,‘施惠勿念,受恩莫忘'.”不管怎样,“巴比”倒是不吝惜溢美之词,先学会了如何入乡随俗。
事件:“巴比”的晚餐
“巴比慈善晚宴”如一面镜子,媒体和公众透过它审视着中国慈善的进步与不足。
日晚,美国两位富豪盖茨和巴菲特在中国举行慈善晚宴。这恐怕是2010年中国最受人瞩目的一顿饭局,其实,“巴比中国行”早在半个月前就已经“沸腾”网络,媒体、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关注达到空前的热度。
此前的公开信中“巴比”二人强调此次中国之行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倾听,以及与那些对慈善活动感兴趣的人分享经验,但鉴于两人此前在美国曾成功说服40名富豪捐出一半财产用于慈善事业,此次盖茨与巴菲特的中国之行仍不免被外界贴上了“劝捐”的标签。
当天赴宴企业家和家属合计约五、六十人,这些企业家中既有此前高调确认出席的王石、陈光标、余彭年、牛根生、冯仑、曹德旺,也有之前媒体猜测的柳传志、张朝阳、马云,还有“壹基金”创始人李连杰以及几位部委官员。并未像此前预测的“一半富豪拒绝出席”.
巴菲特、盖茨未借助慈善晚宴对中国富豪“劝捐”.与会人士讨论的话题包括对待财富和捐赠的态度,捐赠如何更有效,以及慈善对家庭的影响,但现场讨论最热烈的是关于“裸捐”的话题。但发言的多数人表示做慈善应该保持理性,富人做慈善也要循序渐进。 (张明敏)
2011:公信力重建
2011关键词:争议、反思
走过了大红大紫的2010年后,本期待就此势头再展宏图的中国公益慈善领域,却在接下来的一年中迎来了冰火两重天。
2011年伊始,李连杰带着他的“壹基金”转嫁深圳,持续3年时间的基金会身份问题终于尘埃落定。至此,“壹基金”也成为了中国首个由民间发起的、具备公募基金会资格的社会组织。有学者甚至称其为中国公益慈善领域中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迈开了一个非常大的步伐。随着公募基金会注册资格的逐渐放开,资源垄断开始被打破,公众在捐款时有了选择的余地,从而促进了慈善业的有效竞争。而民间的公募基金会能否在这种竞争中胜出,必须要依靠自身的效率、透明度和项目选择,这给他们也带来了责任与担当。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壹基金”的挂牌成功与李连杰的个人号召力是分不开的,这也就捅破了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一层窗户纸--民间公益慈善组织是难以注册成为公募基金会的。
而这一年年初,民间公益却借助社交媒体的神奇力量,真正掀起了公众广泛参与的高潮。春节前夕,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让全国的网民在那段时间内,一边时刻传递着按捺不住的过年喜悦心情,一边密切关注着身边可怜的流浪乞讨儿童。十多日内,57万多名网友参与到“微博打拐”的行动中来,不仅促成了一个个成功寻子的案例,并且推动了政府加大打拐的力度。3月9日,《凤凰周刊》记者邓飞在微博上发出为山区儿童提供“免费午餐”的号召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网友的捐款瞬时间蜂拥而至。年底,该项目发起的基金募捐总额近2500万元人民币,共资助了150多所学校的两万多个贫困学童,并促使国务院将“免费午餐”作为国家政策,实行财政拨款。微公益的成功也足以证明,中国民间公益慈善事业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一面是民间公益力量崛起,另一面却是基金会面色尴尬。大型全国性公益社团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拷问,这些在民众的眼中被习惯性地看作代表着“爱与帮助”的机构,初尝急冻至冰点的滋味。这些规模庞大、历史悠久的组织不得不做出反省与反思,需将不温不火的步调加以调整,真正的落地、生根、发芽。
回望2011年,这一切让我们看到了事物总有两面:郭美美炫了富,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产生过私利,最后却引发了一场机制变革;卢美美出了名,她在慈善环节并没有错,公众反而对她资金的来源颇有质疑;河南宋基会试图让手中的慈善资金保值增值没错,错是错在不应该让这些钱逃离公益的视线;陈光标做慈善也没错,只是他过度高调的姿态,引发了媒体对他是否吹牛的调查……
事件:不得不提的“郭美美”
日,一个在网上声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炫富”女孩开启了中国公益慈善领域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场公众监督运动。
郭美美事件,让公众矛头直指传统体制那层神秘的面纱,中国红十字会的每一起捐赠、每一项商务活动,甚至每一张财务发票,都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质疑的对象。红会危机直接导致其信誉受到质疑、个人对其的捐赠一落千丈,有的省区半年内的捐款都不过区区百万元。
郭美美事件持续发酵,使中国红十字会的多个合作伙伴相继被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尴尬境地,整个中国官办公益慈善事业都成了公众检视的范围--慈善总会、青基会、河南宋基会等众多慈善组织也相继被媒体质疑。2011年的夏天,对于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来说,却提早进入了寒冬。
但如果换个角度来看,此番危机对于中国的慈善机构而言,何尝不是一次发展的大好契机?郭美美事件促成了红十字会等官办慈善机构的一系列改革尝试。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公开透明度、提高管理效率、接受外界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危机如果能促使中国官办慈善机构围绕上述几点坚持不懈地进行改革的话,相信公众恢复对其的信任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高文兴)
2012:人人公益愿景
2012关键词:人人公益
走过冰火两重天的2011年,中国公益事业以砥砺革新的姿态步入2012年。
大型公益机构正放下身段,努力亲民。
2011年的最后一天,中国红十字会发布“郭美美事件”调查报告,备受争议的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被撤销。同时,中国红十字会把2012年定位为改革之年,希望重建红会“百年老店”的公信和荣耀。历经“郭美美事件”的洗礼,公益机构更加体会到公众信任和大众参与的重要。1月11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迎来一周岁生日,发端于民间的壹基金,诞生之初就高举人人公益的大旗。如今,年筹资额过亿元的壹基金,寄望发挥品牌优势,搭建专业透明的公益平台。
而对于数百万计的草根NGO来说,2012年则是从喜讯开始。新年伊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多地破冰。
现代公益理念的核心是“人人可公益”,这也是公民社会的标志之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注册,被视为人人公益实现的重要制度基础。此外,基于网络平台的微公益蓬勃兴起,为人人公益提供了更多可能。
2012年2月,新浪微公益平台正式上线公测。公测初期,参与人数只有几千人,捐赠额也仅10万元计。不过,3个月后,人人公益的力量就显现了出来。5月28日,新浪微公益平台携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备受关注的白血病患者--微博女孩“鲁若晴”(实名鲁超)发起募捐项目,短短3天后,100万的目标金额便超额完成,关注人数高达25万。这个速度让本来设计为2个月筹款计划的人们倍感吃惊。以此速度,一年筹集一亿善款并非遥不可及。
而另一边,“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免费午餐”这些发端于网络的微公益行动,在2012年也继续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行进。今年5月,“微博打拐公益基金”正式成立。跨界合作、便于参与、信息透明成为潮流,妨碍“人人可公益”的壁垒正在消融,人人公益的蓝图徐徐展现。
在此背景下,首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简称慈展会)定于今年7月12日至14日在深圳举行。慈展会规格空前--由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共同主办;规模空前--展区面积约1.5万平方米,上千家公益慈善组织、企业、教学科研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团参展。此外,首届慈展会突出政府、企业、社会和媒体的多方参与,跨界合作。通过展会、活动、论坛等方式,以创新的交流互动方式,打造全民参与的公益盛会。
人们期待着,主题定为“发展·融合·透明”的首届慈展会,能成为人人公益图景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多地破冰
壬辰龙年的大年初八,春节长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北京红丹丹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红丹丹)的创始人郑晓洁终于填上那张梦寐以求的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表格。当然,这只是第一步,之后的各种程序和审核都还要一步一步地走。
高兴的并非红丹丹一家。今年起,北京市7500多家社会组织也都迎来政策暖春。
日,北京市民政工作会召开。北京市民政局首次提出,今年,将探索研究推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公益慈善四类社会组织在北京登记注册,有望无须再找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这一转变意味着,北京市将继广东“破冰”之后,探索突破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壁垒,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登记。
2011年11月,广东省民政厅提出,从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这是我国首次在社会组织领域取消“双重管理”的地方改革方案。
日,上海市民政局传出消息,今年上海将探索通过“自律承诺”等方式,试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
我国延续数十年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迎来破冰期。广东、北京等地破冰尝试背后,是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放权。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此前表示,要推广广东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
从“主管”到“指导”,简单的用词变化背后,意味着数以百万计的民间社会组织可能破解登记难这一问题。
(刘丽波)
(本文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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