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保险业营改增会有哪些影响

“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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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十大影响
从日起,营改增改革试点将扩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它会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如下:一、对产品定价的影响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保险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对企业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保险企业需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二、对渠道管理的影响首先,“营改增”后保险企业收取的价款所含流转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核算上入账的保费收入金额可能出现下降。目前,对渠道手续费的监管要求是按照营业税制下的含税保费收入为基数计算,“营改增”后对手续费计算基数的监管要求存在不确定性;若以不含增值税的保费收入计算手续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中介需要就手续费支付比例进一步协商确定。其次,一般计税方法下,保险企业将更加倾向与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合作,减少向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支付手续费金额,保证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以降低税收成本。这将影响保险企业对保险中介的选择及合作。再次,目前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合作开展的一些总对总业务,实行总对总的结算和开具发票,但保费收入体现在具体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总部由于业务较少,其销项税额也较小,但总对总的手续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体现在总部,可能会造成总部进项税无税可抵的情况,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将会要求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将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列支手续费支出并进行进项税抵扣。&三、对承保管理的影响目前,保险企业联共保业务的资金结算一般由主承保方统一收取保费资金,然后按照承保份额将保费资金向各从承保方支付相应的保费资金,发票则由联共保各机构按照份额向被保险人分别开具或由主承保方统一向被保险人开具;在赔付环节,一般是由主承保方统一支付赔款,然后按照风险承保责任向各从承保方收取赔款资金。从上述资金结算方式看,主承保方在联共保业务中扮演着代收代付资金的角色,且发票开具金额与其保费份额不一定匹配。“营改增”后税收上如何确定联共保业务纳税方式,将会对该类业务模式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争取税务机关对目前联共保及发票开具方式的理解,以及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总对总承保业务方面,与上述总对总代理经纪业务类似,“营改增”后,保险企业可能需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调整该类业务模式。&&& 四、对理赔管理的影响目前,“营改增”政策已明确保险公司购入赔款所用的货物或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赔款作为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成本项目,在目前以现金为主要赔付方式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要尽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改变赔付方式,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这些改变也受到保险监管要求和被保险人接受程度的影响。因此,“营改增”会对保险企业理赔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进项税抵扣;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考虑是否在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保险企业税收负担。五、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营业税税制下,营业税和手续费统一由初保方按照100%业务份额缴纳,然后以摊回费用的方式向再保险人收取其份额内应承担的营业税和手续费。但“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是征税抑或免税、免税情况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征税方式下如何确定计税基础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保险企业需根据最终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再保险业务模式。六、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和财务数据。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保险企业需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正确核算增值税相关数据。另外,会计核算还需根据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会计核算维度,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七、对预算与考核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保险企业几乎所有财务指标的内涵将发生变化:增值税体系下实行“价税分离”,收入将从营业额变为不含税销售额;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的情况下,也从总价变为不含税净额计量。保险企业在运营管理、财务核算、分析决策、预算考核、信息披露等方面,要统一将管理语言调整为不含税净额,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和调整,做好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衔接和比较分析工作。因此,保险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经营决策时,需重新审视其相关财务指标。相应的,保险企业在开展年度预算与考核工作时,也需要对所有预算考核指标进行重新测算和考量。八、对采购管理的影响营业税制下,保险企业外购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营改增”后如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符合条件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采购的积极性,并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采购行为。相应的,保险企业需加强供应商涉税信息管理,提高外购资产进项税抵扣的金额。另外,一些保险企业实行总部集中采购,即总部统一采购、统一付费、获取全额发票,并按照分支机构收益情况分摊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该模式下,进项税额集中体现在总部,但总部缺乏足够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需对集中采购模式进行调整,尽量按照实际收益的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分支机构列支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进行进项税抵扣。九、对税负的影响增值税税率为6%,并实行凭票抵扣。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外购资产、咨询、评估等可能取得专票的支出项目金额较小,该模式下,保险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常小,“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税负将略有上升。十、对信息化系统的影响“营改增”后,保险企业产品定价可能发生一定变化,手续费、被保险人的纳税人类型、所提供发票种类及税率的不同,也会对进项税抵扣产生不同影响。这就对承保、渠道、再保、理赔、财务核算、供应商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促使保险企业对自身业务系统、佣金系统、销售管理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比如,在财务系统中,需要根据增值税税制进行一系列升级,包括新设税金科目,重新设计核算规则以实现对保费、成本费用、增值税款的准确核算等;需完善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信息进行自动记录、保存和管理等,确保采购环节进项税得以全面、及时、正确抵扣。&编辑:曾斌
TA的最新馆藏保险业营改增面临三大挑战 将影响整个价值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这意味着,保险业将在未来一年将进行“营改增”。但金融业,特别是保险业被业界认为是营改增最难攻克的难关之一,但也是保险业全面梳理财务和业务结构,进行精细化管理,提升竞争力的好时机。
营改增试点工作启动已近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期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以来,全国已累计减税3276亿元。今年新纳入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分别减税5.74亿元和2.96亿元。至今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主要包括金融业、建筑安装业等。为展望未来“营改增”发展状况,解析难点与要点,普华永道近日举办“金融业营改增展望”媒体研讨会,从保费收入、投资收益等方面全面解读营改增带给保险业的重要影响以及未来实施中可能面临的疑问和难题。
挑战一:产品定价需考虑销项抵扣
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一定的共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保险业对人民生活具有补助效应。此外,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总资产大大超过银行业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具有市场稳定器的作用。而我国处于保险业发展的初期阶段,未来经济发展劳动者收入不断提高,中产阶层对于家庭保障的需求更为突出,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家庭带来的养老问题也不断显现,养老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因此未来保险业将会进入快速发展期。那么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保险业应该如何应对营改增?
增值税是某一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即为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以此类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而营业税是营业额×营业税税率,不允许进项抵扣,每一流转环节的全部流转额都要纳税。普华永道中国主管合伙人胡根荣指出,金融行业营改增的难题在于销项税方面,如何对各类金融收入和金融产品进行征税,以及流转税是否可以流转到最终消费者,而不是停滞在供应链的某个环节而导致重复征税。
普华永道保险业主管合伙人周星指出,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复杂性,保险产品是通过精算师进行定价,产品的定价是根据对未来未知风险的判断来进行成本定价,成本是基于历史的数据和经验,对未来估算风险的假设,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以保险产品相对期限较短的车险为例,也是三年为一结算周期,当年产品定价是基于精算假设来确定成本,保险产品的收入和支出需要经过很长的周期,影响税收因素的进项和销项不在一个周期内。因此,对于保险经营者来说,营改增不仅仅是财务税收方面的变化,而是需要有整体的业务安排。
挑战二:管理费用如何分摊?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对于金融业营改增的研究、测算就一直在进行,然而由于金融业包含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多个行业,业务构成复杂,目前尚未出台一份达成共识的金融保险业增值税试点方案。据了解,目前我国对金融保险业征收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对于未来金融业营改增之后税率确定,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金融局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做税率、税负测算工作。华税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立项课题“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改革试点可行性”,对不同增值税税率下金融业整体税负进行了比较,认为在考虑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一因素后得出,金融业如果要保持改革前后税负的大体持平,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4.17%。
处于不同阶段的保险公司,也面临不同的增值税问题。比如处于初期发展的保险公司,收入比较高,而支出还没有产生,进项和销项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增值税就很高。不同产品,其风险假设也不同,支出也不同,险企需要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来修正产品的定价,在增值税体系下如何抵扣,也是未来保险公司面临的挑战。因此,未来保险产品设计之初就要考虑产品支出抵扣的问题。
除了手续费、佣金等支出,保险公司还面临的管理费用的分摊问题,未来增值税需要进项和销项匹配,管理费用应该如何分摊到各个产品中也是未来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比如保险公司进行产品推介会,各个支出款项也会有发票,但一个推介会可能会推介多个保险产品,如何把销项对应到每个产品,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题。这就需要管理者从整体治理结构入手,对保险业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精细化管理,才能使得缴税更为合理,避免重复缴税。此外,保险公司的支出更多是对投保人的赔付,作为个人投保人无法提供销项抵扣发票,也是未来需要讨论的问题。
挑战三: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不一致可能带来双重缴税
保险产品的销售有一个见费出单的过程,投保过程中,交费、出单、打印发票可能都不在一个时点上,此外,多数寿险产品还会有犹豫期。在营改增之后,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核对的过程中,如何保证进项与销项的一致,也是管理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在交易切换过程中,险企如果没有进行精细化管理,就有可能带来双重缴税的情况。
因此,周星指出,营改增过程中,险企进行精细化管理程度不同,未来可能就会带来产品成本上的差异,一样的产品,不同公司,不同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可能定价就会产生差别,因此险企的竞争力也会不同。营改增给险企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务系统的调整,更是产品定价系统、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再造的整体梳理布局,也对险企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险企流程有差异,缴税可能就不同,保险公司一味跟随其他公司进行产品定价会有风险。因此,周星认为,险企应在正式营改增法规出台前,从产品定价、业务流程再造、财务管理层面等,对整个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提前做好准备。责任编辑:徐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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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宝丽
  自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此次营改增全面实施,涉及新增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4个行业约1000多万户纳税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保险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是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品结构、实现供给侧改革的难得契机。尤其对财险公司而言,由于其产品大多不具有寿险产品的免税特点,因此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更大。能否全面领会政策,妥善应对市场,获得改革红利,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乃至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一、营改增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税保险业务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其他业务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各项支出*进项税率
  根据2015年各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除了新成立的个别中小公司保费收入未达到500万以外,其他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均大幅超过500万。即财险公司基本都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以下分析也主要针对一般纳税人展开。
  附加税的规定不变,包括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2%。只是从营业税的附加转换为增值税的附加,增值税的附加合计如下(注:本文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按2%计算):
  增值税附加=增值税*0.12
  (二)部分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部分进项税可抵扣。
  财险中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的。另外,原来在营业税下免税的业务在营改增之后可以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比如农业保险、上海等地区的国际货运险。
  另外,在增值税的税制下,支出项目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比如采购的固定资产、机构代理人的手续费等等,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二、营改增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带来保费收入降低
  我国保险业之前实行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即假设保费收入为100,其中包含了5%的营业税。在财务报表的损益表上体现100的保费收入和5的营业税。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将不包含在保费收入中。假设现金流不变,增值税率为6%,那么同样还是100的现金流,在损益表上体现的保费收入将变为100/1.06=94.34,而增值税94.34*6%=5.66将不进入损益表。
  由于保费收入从营改增之前的含税变为营改增之后的不含税,口径缩小,因此,在现金流相同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将减少。本文后面提到的保费收入均是不含税口径。
  三、营改增后产品利润趋于上升,但存在不确定性
  营改增对产品利润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保费收入缴纳销项税,另一方面是对赔付和费用成本的进项税进行抵扣。针对销项税的计算比较简单,除了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外,按照保费收入乘以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即
  销项税额=保费收入&6%
  以下主要就进项税抵扣进行分析:
  1.赔付成本中部分维修费用存在抵扣进项税的可能
  在进项税的抵扣中,只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赔款或费用才能抵扣进项税。从纳税的角度,车险的赔付成本包括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全损的赔付成本、死伤医疗费用及理赔费用等。根据经验分析,上述成本中,只有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和理赔费用中的公估费可从相关机构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赔付一般都无法凭票抵税。非车险的赔付成本中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较少,可以暂时忽略不计。
  假设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维修成本在赔付成本中的占比为8%,其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理赔费用占比较低,忽略不计。在理赔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原来的赔付成本可以拆分为1.16%的增值税 和98.84%的净赔付成本 ,即营改增前100的赔付成本在营改增后将变为98.84。
增值税:8%&17%&(1+17%)=1.16%
&&&&&&& 净赔付:1-1.16%=98.84%
  2.部分费用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
  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业务及管理费用。从纳税的角度,财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咨询费等有可能抵扣进项税。但是这些费用在不同类型公司中的占比存在差异,一般在新公司占比较大,抵扣较多,而在老公司占比较小,抵扣较少。二是手续费。机构代理人的手续费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具有税收成本优势。
  假设公司的经营费用率为35%,除了5.6%的营业税及附加外,业务及管理费占40%,手续费占60%;业务及管理费中10%的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平均税率为8%;手续费中有50%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在销售模式及手续费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原来的经营费用可以拆分为5.6%的营业税及附加、1.99%的增值税 和82.32%的净费用成本 。另外,还需要根据总的增值税缴纳增值税附加。
  增值税:40%&10%&8%/1.08+60%&50%&6%/1.06=1.99%
&&&&&& 净费用:1-5.6% &35%-(35%-5.6%)&1.99%&35%=82.32%
  3.营改增对产品利润的影响测算
  假设在财险公司现行的成本结构中,赔款占比为63%,费用占比为35%,利润占比为2%。在产品价格不变,并剔除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营改增前后的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变化如下表所示:
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之后
税赋(不考虑所得税)
  根据前面假设,在运营模式不变、赔款和费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况下,财险公司的税赋将从现行的5.60%降为5.32%,降低0.28个百分点。从经营结果来看,赔付率在保费收入降低较多、赔款降低较少的作用下,上涨3个百分点,费用率在费用降低更多的作用下,降低3.91个百分点,成本率合计降低0.90个百分点。
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后,受到相关主体税收筹划、渠道选择等因素影响,实际情况可能与上述假设存在偏差,其对税赋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比如,将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维修成本在赔付成本中的占比假设由8%降为4%后,在其他假设不变的情况下,税赋将出现上升。具体如下表所示:
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之后
税赋(不考虑所得税)
  四、营改增将带来经营管理的改变,需积极妥善应对
  营改增将带来保费结构和产品利润等核心经营结果的变化,进而将带动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财务管理等一系列重大改变。
  一是营改增对利润的影响可能带来产品价格的变化。假设公司可能采取的经营策略有价格不变、净收入不变、利润率不变三种情况,那么根据前面比较乐观的假设下,由于利润趋升,可能带来价格的下降。
  二是营改增政策将影响到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的调整。首先,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和保单获取成本的口径都从含税变为不含税,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需要注意口径变化。二是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需要在基础数据中剔除增值税的影响。
  三是营改增政策将对财务核算方式和财务指标带来影响。营改增后,赔付率、费用率、成本率等核心财务指标都将发生明显变化,不管是含义还是口径均与原来不再可比,这就需要分析原来的数据达到口径一致,同时对原来确定的预算指标、考核指标等进行调整。而且,由于赔款和费用的发生时间比收入确认延迟,存在时间上的不匹配,因此就会存在销项税和进项税抵扣上的不匹配。即保险公司今后业务上的波动会进一步带来税赋上的波动,进而带来财务结果的波动。
  综上,营改增将对财险公司带来一系列复杂的、系统性的和不确定的变化,财险公司须做好精细化管理、系统化应对、动化监控,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公司发展。
  (傅宝丽,FCAA,中国精算师协会产险部副主任,电子邮箱:fu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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