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莱西市供销合作社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费基数

莱西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莱西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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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1、问: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答: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为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人员;二是参保人员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
2、问: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问: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答: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困难的人员,可申请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缴费比例为9%。
4、问:是否允许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的险种是什么?答:具有本市户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补缴社会保险,但补缴的社会保险险种只限于养老保险。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办理补缴。
5、问:符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最早可以从什么时间补缴?答:根据政策规定,最早可以从1999年5月份补缴养老保险。
6、问:补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答:逐年度确定补缴期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其中缴费基数确定为各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困难的,可以申请确定为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确定为各年度使用的缴费比例。经测算,如果从1999年5月补缴,补到2009年11月,以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额31328.31元,以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补缴额18798.76元。
二、办理参保程序
7、问:如何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答:第一,携带个人身份证到莱西市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即个人储蓄存折(邮政储蓄银行地址:威海中路2号,联系电话:),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存入一定资金;第二,到就业服务中心大厅领取并填写《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第三,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张、个人结算账户、填写好的《申请表》,到就业服务中心1、2号窗口办理参保或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第四,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注意,按以上程序办理参保手续后转入正常参保的,若个人结算账户资金不足,可到所在镇办邮政储蓄银行,向个人结算账户存入缴费资金,不必再到市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在职职工补缴以前从事自由职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直接到劳动保险事业处统筹科办理。就业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39385;劳动保险事业处联系电话:。
8、问: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有没有时间限制?答: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是阶段性的社会保险政策,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日。有效期内,如果中央、省出台新的政策,将按照新政策规定,随时停止办理。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9、问: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答:参保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是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达到15年,二是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如果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至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问: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退休人员是否一样?答:一样。
11、问:参保人员是否享受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答:因为参保人员不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所以不享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另外,对于补缴养老保险人员,因为并未补缴医疗保险费,所以不享受补缴养老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参加医疗保险并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2、问:初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从何时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答: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3年的,不受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
13、问:个人医疗账户如何计入?答: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14、问:参保后中断缴费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答: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根据中断时间享受医保待遇。其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可以办理补缴,补缴后补计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享受补缴期间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能办理补缴,再次参保的,按初次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15、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答:自日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包括病退)时,医疗保险缴费须执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其中男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5年,女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0年。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可办理补缴,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办理补缴的,退休后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6、问: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如何补缴?答:退休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办法:以本人退休(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为缴费比例。公式为:一次性补缴额=本人退休(职)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规定缴费比例&差额月数。
17、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目前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负担。向青岛市以外转诊人员,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比在本市提高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18、问:发生医疗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怎么办?答:发生医疗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制度解决。
19、问: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缴纳标准是多少?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后享受什么待遇?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莱西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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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答: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为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人员;二是参保人员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
2、问: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答: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问: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答: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困难的人员,可申请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缴费比例为9%。
4、问:是否允许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的险种是什么?答:具有本市户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补缴社会保险,但补缴的社会保险险种只限于养老保险。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办理补缴。
5、问:符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最早可以从什么时间补缴?有没有年龄限制?答:根据政策规定,最早可以从1999年5月份补缴养老保险。只要是日之前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人员,均可以补缴。此时间点之前已达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人员,不能补缴。
6、问:补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答:逐年度确定补缴期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其中缴费基数确定为各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困难的,可以申请确定为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确定为各年度使用的缴费比例。经测算,如果从1999年5月补缴,补到2011年3月,以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额40695元,以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补缴额24419元。
7、问: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答:参保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是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达到15年,二是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如果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至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8、问: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答:正常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男25年、女2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生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9、问:参保人员是否享受其它社会保险待遇?答:因为参保人员不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所以不享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10、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先到邮政储蓄银行(威海中路营业厅)办理存折,然后携带存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其中符合补缴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要填写《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现在职职工补缴前从事自由职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直接到劳动保险事业处统筹科办理。就业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39385;劳动保险事业处联系电话:。
11、问: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有没有时间限制?答: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是阶段性的社会保险政策,2009年、2010年我市已经执行过这一政策。2011年,执行这一政策的时间为3月15日至6月30日。7月1日之后,因《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不会再执行该政策。
12、问:是否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答:根据现行政策,不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保。如果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过程中到企业上班,必须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保后,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关政策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到职工养老保险中;如果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过程中,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必须将职工养老保险停保后,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关政策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
13、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哪种更合算?答:两种都合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是针对不同人群设立的,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对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较近的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比较合适。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享受待遇年龄。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年龄分别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因此,如果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参保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女性从50周岁起就可享受养老待遇。二是享受待遇水平。以60周岁享受养老待遇为例,在分别按照两种保险缴费的缴费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月享受待遇水平目前为500元左右,且增长速度很快,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月享受待遇水平为330元左右,且增长速度较慢。另外,对于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如果其当过兵,兵龄视同缴费年限。
14、问: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未达退休年龄死亡的,可否全额退还已缴保费?答:不可以。遇到这种情况,只能退还其个人账户金额(缴费基数的8%的计入个人账户)。但如果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连同利息将全部退还。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市自2009年8月开始实施
“55号通知”以来,对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带来的冲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受到了全市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欢迎,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自2010年12月底“55号通知”停止执行以来,不断有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要求继续执行这一惠民政策,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市民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考虑到《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后延政策,经研究,决定自日起恢复执行“55号通知”,执行期截止到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望各区市经办机构接本通知后抓紧落实并做好具体工作。
自2010年12月底养老保险“前补”政策停止执行以来,不断有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要求继续执行这一惠民政策,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市民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青岛市统一工作要求,我市将延长执行养老保险“前补”政策。现就继续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前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险[2009]55号,以下简称“55号通知”)
二、执行时间:日至日
三、补缴险种: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保范围
(一)青岛范围内户口。
(二)男日以后出生、女日以后出生。
五、补缴的时间段:1999年5月至2011年6月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
六、经办地点:
全市各区市街道、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七、办理补缴时需携带的材料:
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就近到镇、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八、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前补”业务办完后,有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需通过单位继续参保缴费并将《申请表》存入个人档案。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需携带《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参保人本人身份开具的银行存折(卡),到所在区市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办理继续参保缴费手续。
2、以前服过兵役的参保人员,办理完“前补”业务后携带服兵役的相关档案到市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办理兵龄视同工龄确认手续。
3、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前补”政策;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可参加“前补”政策,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进行合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根据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起,对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缴费基数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缴纳基数
2011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38元;社保费用为475.02元/月。
2011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2730元;社保费用为791.7元/月
二、缴纳险种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负担12%,个人负担8%。
医疗保险:单位负担7%,个人负担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支持、坚强后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我们消费者也不是弱者,我们的手中握有维权利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的身后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力支撑。让我们每一位消费者牢记《消法》所赋予给我们的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就要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生活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损、在维权时遇到困难、或者消费维权方面有好的建议或意见,请与我们及相关部门联系:
莱西市消保委电话:88473315
莱西市工商局电话:88473858
莱西市质监局电话:88433867
莱西市食药局电话:88436508
莱西市农业局电话:88474122
莱西市物价局电话:8847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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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社保网,保险网
&&&&& 每年社保基数都会上调的情况下,广州养老保险基数却下调了。那么广州最新的社保基数是多少呢?广州五险加起来多少钱一个月?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是多少呢?以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为例(广州职工社保(基本医疗)
养老保险:公司应交部分:7.12,个人应交部分:2.64
工伤保险:公司应交部分:%=9.45,个人不用交
失业保险:公司应交部分:%=28.35,个人部分:%=9.45
生育保险:公司应交部分:%=31.55,个人不用交。
医疗保险:公司应交部分:6.96,个人部分:.24
养老基数缴费区间:; 失业、工伤缴费区间; 医疗、生育。
&&&&& 单位缴费比例从日起,原20%和12%两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4%。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仍维持原缴费比例20%不变,个人缴费比例:8%
&&&&& 广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 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 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 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 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日起,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广州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6187元,2016年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2016年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区: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属
  缴费基数上限(元):14958
  缴费基数下限(元):2408
  农转居养老保险
  统筹区: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
  缴费基数上限(元):14958
  缴费基数下限(元):1856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区: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属
  缴费基数上限(元):14958
  缴费基数下限(元):2408
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缴费基数是指企业和职工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金额。
  基数多少不仅决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而且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在工作中,常有职工反映,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但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由于事先不知道,导致养老保险账户存储额少,退休后养老待遇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有关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威海市人社局预测的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2100元。201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100元和3500元两个档次。各用人单位可以此数为参照。职工工资收入低于2100元的,暂按2100元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2100元的,按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待2012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社保中心将按照政策规定,分别依据公布的平均工资的60%和300%,统一对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进行保底封顶调整,补收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
成都市2016年社保养老保险将执行新的缴纳政策,缴费基数最低下调至40%,且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能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降低,将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参保者的缴费压力。
《贯彻意见》明确:从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40%计算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80%、100%四个缴费基数之一,申报本人缴费基数。
&基数降低后,企业以及个体缴费比例又是怎样的呢?以2013年的基数为例,2012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8221元/年,省平工资为43110元/年,按照最低档即60%计算,成都市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2156元,医疗等其他保险缴纳基数为1911元。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以40%标准计算,则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1437元,医疗等其他保险缴纳基数以最低60%计算,仍然为1911元。二者如下:
成都市新旧社保缴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对比情况(以2013年为例)
类别 缴纳比例 缴纳金额(养老最低档即60%) 缴纳金额(养老最低40%)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20.0% 8.0% 431.20 172.48 287.40 114.96
医疗保险 6.5% 2.0% 124.22 38.22 124.22 38.22
失业保险 2.0% 1.0% 38.22 19.11 38.22 19.11
生育保险 0.6% - 11.47 - 11.47 -
工伤保险 0.6% - 11.47 - 11.47 -
大病保险 1.0% - 19.11 - 19.11 -
合计 - - 635.69 229.81 491.89 172.29
从上述表格数据可以看出,社保缴纳实行新政后,企业每月少缴纳143.80元,个人少缴纳57.52元,仅有养老保险减少。2016年在全省平均工资上涨15%左右的基础上,企业与个人缴纳部分也会低于2013年。西南地区目前云南,贵州仍执行的60%比例,重庆从2012年9月就开始执行40%比例,成都2016年起养老保险执行40%,医疗等其他保险执行60%比例。
《贯彻意见》还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还没有领取养老金,都可以自由转移接续。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按相关规定进行换算。比如,某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参保3年,共缴纳费用4500元,则换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8、9个月的参保时间。
第二种:可补缴差额。比如,某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参保3年,共缴纳费用4500元;如果这3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15000元,那么他可以补缴10500元,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3年缴费年限就变成了职工保险的缴费年限。&湘潭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为20%,个人为8%。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档次。 安徽省政府召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第四次学习会,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相关政策。
  会议指出,国有林场是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要把准改革方向,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要明确改革任务,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推进国有林场政事、事企分开,完善公益林管护机制,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要压实改革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突出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拓展经营服务领域,突出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推进基层社改造,突出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会议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要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政策内容,深入研究谋划,适时出台实施办法,同步制定配套政策,及时组织实施,有条不紊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会议强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要着力推进企业首发上市,着力推动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着力推进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到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展,着力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着力扩大债券融资规模,进一步促进安徽省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这个群体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类人员参加改革
  《决定》确定三类人员参加改革。分别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这位负责人说。
  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
  《决定》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中人能多一份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对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的解释,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人员流动时可转移个人账户
  《决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决定》要求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很多人都知道,养老保险的缴纳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需要自己缴纳的部分,一个是单位承担的部分。对于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呢?
  1、缴费单位根据机关社保处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减独生子女费)和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2%)计算缴费金额,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投保花名册》(一式二份)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汇总表》(一式三份)。
  2、缴费单位带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表和1条中的《花名册》、《汇总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缴费手续。
  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
  如果是临聘人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为深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研究,确定自5月1日起,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4%调整为30%,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缴费比例调整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4〕33号)中“对于缴纳和领取保险金比例倒置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按其差额的50%加收保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确保离退休费的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2016年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缴费比例和基数
2016年度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已进入尾声。目前,全市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的缴费工作,已完成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成年居民的集中缴费工作,将于12月20日(节假日除外)结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醒,符合条件尚未缴费的市民,下周五前务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实现了本市医保的城乡统筹。文件规定,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期,其他时间都不能参保。因此,除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均应按照新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以免因未即时参保而无法享受2016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目前,本市居民医保缴费中,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特药、特材等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捐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赞助。基金筹集到位,有利于保障各项待遇政策的落实。
  2016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为:少年儿童13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一档350元,二档130元。
  目前,开发区、崂山区、城阳区的成年居民,均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 ;四市居民可选择任一档次缴费,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文件规定,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当年度一经缴费,不得变更缴费档次。成年居民设两档缴费标准,待遇也有差别。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补贴工作由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城乡居民,提早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保障。想详细了解医保的相关政策,市民可拨打12333民生服务热线电话咨询,也可通过关注“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查询。
  不得冒领、多领、重复领养老保险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青岛原有的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已经调整并实施的相关政策,《通知》予以重申和明确,主要包括缴费标准 、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其中明确,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其中对选择100 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 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此外,《通知》还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参保人不得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外,还要追回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对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我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三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待遇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服刑期满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改革目标:养老保险由单位个人共担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津贴 年终奖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按工资基数8%缴费
  自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个人账户:参保人去世账户余额可继承
  从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计发实行老新中三种办法
  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老办法为: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新人”新制度为: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附件1)。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人”逐步过渡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
  “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自日起至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及缴费月份换算
  个人账户 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55 170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月份换算表
  缴费月数 计发年限
  1 0.08
  2 0.17
  3 0.25
  4 0.33
  5 0.42
  6 0.50
  7 0.58
  8 0.66
  9 0.75
  10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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