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经营标准”的三大核心内容?

中国保监会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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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答记者问
&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日起执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标准》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市场影响以及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总体工作思路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是保监会针对单一业务领域首次以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请问为什么要针对意外险这一业务领域出台行业标准?
  答:意外险作为一项传统保险业务,起步较早,上世纪50年代,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曾经开办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意外险发展平稳,产品日渐丰富,现已逐步形成了航意险、学平险、建意险、旅意险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险种。2008年意外险保费收入203.57亿元,保额118.05万亿元,占保险公司总保费的2.08%。
  意外险业务能够较好地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行业基础薄弱,经营主体较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定价缺乏基础,导致意外险价格混乱;二是单证管理不规范、经营数据不真实;三是保险公司对代理销售模式缺乏管控;四是信息系统不完善,部分保单信息未能及时进入公司业务系统;五是存在假保单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影响了意外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诟病,给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保监会将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监管重点之一。过去几年,保监会先后出台了20多个文件专门规范意外险业务,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发文超过200个。各地保监局几乎每年都将意外险领域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今年年初,保监会又下发《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规定自日起,禁止各保险公司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意险业务,对规范短意险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次下发的《标准》是保监会在充分调研行业发展现状,系统梳理意外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全面征求行业意见,从规范意外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而出台的综合治理意外险业务的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工作,保监会将会有一系列措施,此次下发的《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随后的一段时间,保监会还将出台多项举措,加大对意外险领域的整顿规范力度。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工作思路?
  答:意外险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意外险领域特有的问题,也有与其他保险产品共性的问题;既与产品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销售渠道和销售模式有关;既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也与行业基础薄弱有关;既有公司管控不力的因素,也与监管制度不统一和监管执行力不够有关。总体而言,意外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单证失控、违规承保、经营数据失真、产寿险监管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产生;二是定价基础缺失,行业基础薄弱,导致产品定价过高、销售价格混乱、虚假保单等问题的产生。因此,对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也将从制度规范和强化执行力两个角度,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综合治理,规范意外险业务。
  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总体思路是:以制定和执行《标准》为核心,强化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的风险管控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规范市场秩序;以保单实时查询为手段,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透明度,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标准》出台的过程。
  答:2007年9月完成航意险改革工作后,我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意外险专题小组,先后赴多家产寿险法人机构、部分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以及教育、建设等职能部门调研,系统梳理分析了意外险市场的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规范意外险市场的初步思路。2009年 4月,专题小组结合近期媒体、社会公众和各保监局反映的问题,草拟了规范意外险市场工作思路和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
  由于意外险销售渠道较多,经营基础较差,对意外险的整顿规范影响面大,为增强经营标准的可操作性,专题小组广泛征求了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基层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基层保险机构的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均认为意外险市场应进一步整顿规范,目前时机也已成熟,总体上同意专题小组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经营标准,并就有关具体条文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在充分研究吸收各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专题小组对《标准》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8月正式下发。以下试题来自:
多项选择题与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相比,健康保险()。
A.承保风险不同&
B.承保标准更加严格&
C.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成本分摊&
D.兼具给付性和补偿性&
E.保险期限为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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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D.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都是定值保险&
E.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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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设部于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 07号),从几个方面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 07号),从几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所述。
&&&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的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赔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责任编辑: 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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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选项C: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
参考资料: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项俊波在讲话中指出,加强保险文化建设,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培育和践行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保险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凝聚行业力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改进保险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行业软实力的迫切需要,对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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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工作,保监会将会有一系列措施,此次下发的《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随后的一段时间,保监会还将出台多项举措,加大对意外险领域的整顿规范力度。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工作思路?
答:意外险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意外险领域特有的问题,也有与其他保险产品共性的问题;既与产品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销售渠道和销售模式有关;既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也与行业基础薄弱有关;既有公司管控不力的因素,也与监管制度不统一和监管执行力不够有关。总体而言,意外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单证失控、违规承保、经营数据失真、产寿险监管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产生;二是定价基础缺失,行业基础薄弱,导致产品定价过高、销售价格混乱、虚假保单等问题的产生。因此,对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也将从制度规范和强化执行力两个角度,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综合治理,规范意外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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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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