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出资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怎么

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怎么分?
【导语】:
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属个人财产的情形有哪些?赠与房产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怎么分?  年轻人组建新家庭,购房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有时难免需要父母支持。然而,一旦面临离婚,房子算谁的?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其中法律问题。  证据不足证明父母出资  房子仍被认定共同财产  琳琳和李健于2004年结婚登记,婚后李健变得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的恶习,最终琳琳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人在婚后购买了荔湾区芳村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健名下。庭审中,琳琳提供了房产查册表、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该房产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健称,该房屋的是由其父母出资的,李健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银行转账记录(2010年11月至2015年)。但琳琳主张此部分转账仅是李健父母取款的银行凭证,与购房款总额也不一致。  法院判决认定,因仅有父母的转账记录且转账至李健名下账户,李健父母的转账款项和购房款支付的总额不一致,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该房产的购买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琳琳为该房产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等,故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健父母对房产出资款可以债权人身份另行起诉解决。该房屋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最终李健出价85万元取得该房产产权,李健应一次性补偿琳琳42.5万元房屋补偿款。  法官说法  父母出资并登记为个人财产  法官表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中的李健希望适用上述规定主张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出资人没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且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此该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公证房产赠与儿子  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  梁红与张杰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红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据了解,张杰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杰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杰,张杰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杰个人名下。张杰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杰一家三口居住,梁红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杰居住另一房间。梁红主张该房是张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杰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杰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杰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杰的个人财产,梁红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符合五种情形属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杰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 相关专题推荐:【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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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认定
赖先生咨询:赖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结婚,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资购置一套住房供小两口居住,并将产权登记在赖先生的名下。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超回复:该房屋应当认定为赖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本案例情况特殊,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范畴略有区别。 女方父母未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其出发点和意图并非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而将女方的权利排除,不能因产权已经登记在对方名下,就将该套房产确认为对方所有。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出发,该不动产是李女士父母在女儿与女婿登记结婚之后购买,其出资意图在于保障女儿与女婿的家庭稳定,为女儿的婚姻稳固和幸福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其购房行为本意应该是对赖先生与李女士双方的赠与行为,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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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很关键
  物质时代,财产向来被视为撩拨婚姻生活中最为敏感的那根神经。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婚姻与财产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尤其是房产的产权归属事宜上。
  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有19条,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5条,其中,第七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以及第十条“夫妻婚前个人买房,婚后共同支付按揭”最受人们关注。不少网友表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房产产权归属有了较为清晰的条文界定,可以避免以后产生其他的纠纷。但也有网友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会令夫妻中没有在婚前买房,却在婚后承担相应按揭责任的一方吃亏。
  如畅销书作家陆琪就在微博上表示,你辛辛苦苦和老公还贷款二十年,给人生孩子、又工作又养家,一百万的房子还了一百三十万贷款,最后你没有所有权,只有含糊不清的补偿权。对此评论,网友褒贬不一。
  婚后按揭部分属夫妻共有
  杭州各法院早已按此分割
  当前中国,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这种现象很普遍,所以人们对这方面的财产分割自然十分关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中第十条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实,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杭州各法院已经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产事宜了。”刘成林律师说,“现在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以明确的条文将其固定下来。这里面涉及几点:一是要在结婚前;二是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三是婚后按揭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婚后共同按揭部分的增值要列入补偿中。当然,如果之前夫妻双方有约定的,那就按约定来分割。”
  简单地说,婚前买房,谁首付且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的按揭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同时,此部分的增值也得由产权方补偿给另一方。
  父母出资最好通过银行转账
  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很关键
  此外,另一个最受人们关注的司法解释,针对的也是当前中国较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由双方父母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我觉得这个第七条是与物权法联系起来了。关键不在于出资是全额还是部分,关键是登记在个人名下。”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矛盾:“该条文讲的是‘婚后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而现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对此,刘成林律师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相信相关的产权登记制度会有所调整,在目前尚未调整时期,还是有办法可以解决该矛盾的,比如通过三方公证,或出资父母子女的配偶有明确声明,都可以完成“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一方名下”。
  显然,这样的方式在实际操作是会引发夫妻矛盾的,而另一方面,律师也提醒出资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做好出资证明:“不建议父母用现金购买房屋,因为举证会比较麻烦。比较推荐父母使用有记录可查询的银行转账,从自己的存折或信用卡上直接转到开发商账上。”记者 顾倩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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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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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面对不断攀升的高房价,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也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中国特色。根据统计,在2011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一般商品房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主张存在父母出资的案件约100件,占到了30%以上。曾经凝结父母对子女关爱的购房出资,在离婚纠纷中往往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主战场”。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同时,对于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此类案件随着房价的上涨以及离婚率的增长还将不断增加,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予以重视,统一标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该类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案例一:赠与抑或借贷?邢某与周某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30万元,银行贷款25万元,2009年上述房屋取得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后双方感情破裂,邢某提出离婚。涉及诉争房屋问题,邢某主张其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属于赠与。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是借贷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应严格予以审查。本案中,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并不认可该出资是借款,邢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出资为赠与。案例二:赠与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许某与贾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贾某名下。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关于上述房屋未予处理。现因该房屋分割问题,许某诉至法院。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值60万元。贾某主张购房时其父母出资15万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房屋份额。许某认可购房时贾某父母出资10万元,但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平均分割。法院最终认定贾某父母出资10万元,是对贾某、许某双方的赠与。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事实上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可以说法律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父母出资一方往往主张父母出资时曾经表示赠与自己一方,或者案件审理中父母出庭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对于此类主张,法院一般不予认可。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诉讼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贾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出资15万元,因许某认可10万元,法院以10万元确认。贾某亦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过出资只赠与给其一人,只是口头表述父母曾有过此种意思表示,对此法院无法予以认可,应当认定出资10万元属于对贾某、许某双方的赠与。案例三:全资还是部分出资?刘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查,2007年9月,王某父母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40万元,贷款20万元。至2011年,贷款已经还清。王某于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庭审中,刘某认可购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王某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刘某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因而审判实务中,有必要对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作出准确界定,进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争议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也就是说购买房屋的所有资金全部由王某父母支付,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王某父母对房屋出的是全资,即使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个人,但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王某的单方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法官提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因是多方面的,子女在购房时往往夫妻感情比较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导致中国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各种顾虑,重在“给”,而并不显露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资时,也并不关注出资的性质及对象,重在“花”,夫妻之间对此缺乏有效的约定,这些都为后面关系恶化时各执一词埋下了隐患。在倡导夫妻地位平等、个人人格独立的大背景下,为了防范和有效处理此类纠纷,法官提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公开予以明确确实影响家庭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予以处理。其次,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最后,对于法院来说,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审查,综合案件情况对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准确判断;同时,要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要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条件,并详细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法官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案件处理的统一规范,既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又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_凤凰资讯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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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未对婚内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小夫妻俩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首付款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支付首付款一方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出资首付款一方的子女所有。
原标题: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 离婚时如何分割?案例内容>王先生与夏女士于2013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没有购房。2014年5月夏女士的父母出资58万元为夏女士在大学城购买了一套房,产权登记在夏女士名下,以便夏女士和王先生能和和美美的好好过日子。可事与愿违,好景不长,小夫妻俩于2015年1月以感情不和为由在法院进行了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房子如何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房子归夏女士所有。法条解析>视为对出资人子女一方的赠与渝经律师事务所张荣军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出资”为全部购房资金上述法定条主要适用一方父母出资(此处“出资”为出全部购房资金,而非部分)登记在自己已婚子女名下的房产为自己子女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为以双方父母出资额为比例的夫妻按份共有财产。本条未对婚内一方父母出资款,小夫妻俩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首付款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支付首付款一方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出资首付款一方的子女所有。本条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为:1.现阶段房价过高,处轻人仅凭自己的能力很难购房;2.现阶段年轻人对待感情的观念不够慎重,闪婚闪离现象不断增多;3.现阶段因功利婚姻、投机婚姻引发的离婚类经济纠纷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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