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 借贷公司说月息4.9厘3厘 我当初理解年化就是3.6% 比银行基准利率4.9%还低,原来不是,清问下能解释下?

二、选择题(以下选项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1、在西方国家传统上是以()作为基准利息;A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B政府短期债券利率;C同业拆借利率D银行存款利率;2、下列关于利息的理解中正确的是();A利息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B利息属于信用范畴;C利息的本质是对价值时差的一种补偿;D利息是企业生产成本的构成部分;E利息构成了信用的基础;3、我国习惯上将
二、选择题(以下选项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
1、在西方国家传统上是以()作为基准利息。
A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B政府短期债券利率
C同业拆借利率D银行存款利率
2、下列关于利息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利息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
B利息属于信用范畴
C利息的本质是对价值时差的一种补偿
D利息是企业生产成本的构成部分
E利息构成了信用的基础
3、我国习惯上将年息,月息,日息都以“厘”作单位,但实际含义却不同,若年息6厘,月息4厘,日息2厘,则分别是指
A年利率为6%,月利率为4 ,日利率为2‰
B年利率为6‰,月利率为4%,日利率为2
C年利率为6%,月利率为4‰,日利率为2
D年利率为6,月利率为4‰,日利率为2%
E年利率为6%,月利率为4%,日利率为2‰
4、市场利率的高低取决于( )
A统一利率B浮动利率C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
D国家政府E基准利率
5、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利息率大小( )
A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
B直接制约企业全收入的多少
C能反映使用资金的成本的变化
D反映两类资本家对利润分割的比率。
6、名义利率适应通货膨胀的变化而变化应( )。
A同向,同步B同向,不同步
C不同向,但同步D不同向,不同步
7、( )不同程度反映了非市场的强制力量对利率形成的干预。
A官定利率B浮动利率C行业公定利率D市场利率
8、在下面各种因素中,能够对利息率水平产生决定或影响作用的有( )
A. 最高利润水平B平均利润率水C物价水平
D借贷资本的供求E国际利率水平
9、利率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影响经济 ( )
A.物价水平 B.国际收支 C.投资 D.储蓄 E.消费
10、收益资本化有着广泛的应用,对于土地的价格,以下哪种说法正确( )
A.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当土地的预期收益越低,其价格越高;
B.在预期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平均利率越高,土地的价格越高;
C.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当土地的预期收益越高,其价格越高
D.在预期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平均利率越低,土地的价格越低.
E.在预期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平均利率越高,土地的价格越低.
11、在经济周期中,处于不同阶段利率会有不同变化,以正确的是( ).
A.处于危机阶段时,利率会降低
B.处于萧条阶段时,利率会降低
C.处于复苏阶段时,利率会慢慢提高
D.处于繁荣阶段时,利率会急剧提高
12、最能表达或说明利率和期限关系的收益曲线形状的理论是( )
A可贷资金理论B预期理论C市场分割理论
D流动偏好理论E流动性溢价理论
三、名词解释
1、利 息 2、单利3、复利、4固定利率 5、浮动利率
6、基准利率7、名义利率 8、实际利率 9、市场利率
10、利率市场化11、终值12、利率的期限结构
四、计算题
1、借贷资本金为10000元,一年的利息额为1200元,年利息率为多少?
2、一笔借贷期限为3年,月利息率为5%的10万元贷款,利息总额为多少?到期的本利和为多少? (分别用单利法和复利法计算)
3、若某人每年存入1万元,年利率为1%,10年后此人存款余额为多少?
4、某企业期望6年后拆旧基金余额为100万元,该企业从今年开始,按3%的利率计息,每年应提拆旧基金为多少?
5、某客户有合格票据200万元到商业银行贴现,还差60天到期,若按月息3‰扣除贴现利息,银行实付贴现额为多少?
五、问答题
1、如何理解利息在收益资本化中的作用?
2、简述利率期限结构理论。
3、结合实际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问题。
4、如何分析决定和影响我国利率的主要因素?
5、在市场经济中,为什么说利率杠杆是个灵活的经济杠杆?结合1996年我国两次利率下调分析。
第三章 利息与利息率 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2、剩余价值 平均利润率
3、平均利润率 零
4、千分之一 百分之一
5、官定利率
6、市场利率
7、通货膨胀率
10、一般均衡
二、选择题
1、B 2、BCDE 3、E 4、C 5、A 6、A
7、A 8、BCDE 9、ABCDE 10、BCE 11、ABCD 12、E
三、名词解释
1、利息――是借贷关系中借入方支付给贷出方的报酬。利息是伴随着信用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经济范畴,并构成信用的基础。
2、单利――是指在计算利息额时,只按本金计算利息,而不将利息额加入本金进行重复计算。
3、复利――是单利的对称,是指将利息额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
4、固定利率――指在整个借贷期限内,利息按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利率计算,而不随市场上货币资金供求状况而变化的利率。它对于借贷双方准确计算成本与收益十分方便。
5、浮动利率――指借贷期限内,随市场利率的变化情况而定期进行调整的利率,多用于长期的借贷及国际金融市场。
6、基准利率――指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当它变动时,其他利率也相应发生变化。
7、名义利率――指包含了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
8、实际利率――指物价不变从而实际购买力不变条件下的利率。通常情况下,名义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即可视为实际利率。
9、市场利率――-按照市场规律而自由变动的利率,即由借贷资本的供求关系直接决定并由借贷双方自由议定的利率。
10、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它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它强调在利率决定中市场因素的主导作用,真实地反映资金成本与供求关系,灵活有效地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率决定机制。
11、终值――任何一笔货币金额都可根据利率计算出在未来的某一时点上将会是多少金额。这个未来的金额就是终值,即本利和,而最初的本金即现值。
12、利率的期限结构――指利率随着到期日的时间长短有所不同。
四、计算题
2 、(1)单利法 利息和为18万元,本利和为28万元
36(2)复利法本利和为+5%)=579181(元)
利息为479181元
11103、10年后的存款余额为(1+1%)+(1+1%)+???+(1+1%)=10.5668(万元)
764、设每年提折旧基金为x万元,则x(1+3%)+x(1+3%)+???+x(1+3%)=100 解得x=15.0095(万元)
5、银行实付贴现额为200M(1+0.0003)=1988053(元)
第四章 金融机构体系
1、1694年成立的________银行是最早出现的股份银行,它的出现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
2、一般来说,一国的金融体系由______,_______,______和外资(合资)金融机构五个环节组成,其中________是其银行体系的主体.
3、我国金融体系的构成是以________为核心,以________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
4、按是否以存,放,汇为业务特征,可以将金融机构划分为________和________。
5、投资银行的最本源的业务是______。
6、在西方国家的金融体系中,政策性的专业银行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前,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分别是2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
7、保险公司按其保险的标的不同,可分为________和________。
8、信用合作社分为________和________。
二、选择题(以下选项至少有一个符合题意)
1、下列金融机构中属于存款性金融机构的有()
A互助储蓄银行B投资银行C货币市场互助基金D金融公司
2、下列哪些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A信托公司B合作金融机构C政策性银行D财务公司
3、采取没有中央银行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
A俄罗斯B瑞士C新加坡D香港
4、下列属于专业银行的是()
A投资银行B开发银行C不动产抵押银行D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靠()
A自筹B发行股票C财政划拨与发行金融债券D集资
6、我国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 )。
A中国工商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建设银行
D中国农业银行E中国银行F交通银行
7、对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资金来源都是靠吸收存款B都是以存、放、汇为业务特征
C贷款对象都是全社会成员D资金主要都运用于贷款
8、在我国,负责管理和处置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是( )。
A信达资产管理公司B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C东方资产管理公司D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9、信用合作社属于( )。
A存款型金融机构B契约型金融机构
C投资型金融机构D政策型金融机构
10、2003年,银行、证券、保险――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其标志是(
A银监会的成立B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
C证监会的成立D保监会的成立
三、名词解释
1、金融中介机构2、专业性银行3、政策性银行4、信用合作社
5、保险6、基金7、投资银行8、国际清算银行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四、问答题。
1、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2、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他们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3、何谓投资基金?它有什么特点?
4、信用合作社有哪几个重要特征?
5、试比较说明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体系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异同。
6、试述70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
第四章 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英格兰银行2、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专业银行 商业银行
3、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4、银行性金融机构 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5、证券承销6、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7、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8、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选择题
1、A 2、ABD 3、CD 4、CD 5、C 6、ACDE
7、C 8、A 9、A 10、A
三、名词解释
1、金融中介机构――指专业化的融资中介人,以发行融资证券的方式汇集各种期限和数量的资金,并进行集中运作,投向需要资金的社会各部门,促进了资金从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的流动。
2、专业性银行――指专门从事指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提供专门金融服务的银行。专业银行一般有其特定的客户群和业务范围。目前各国主要的专业银行包括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开发银行、储蓄银行和进出口银行。
3、政策性银行――由政府投资建立,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在限定的业务领域从事信贷融资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目标是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方式,有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4、信用合作社――由个人集资组成的以互助为宗旨的合作性金融组织。这些合作机构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分为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
5、保险基金――由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资本以及保险盈余共同构成,是补偿投保人损失及赔付要求的后备基金。
6、基金――又称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凭证,将众多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的投资机构分散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者的投资制度。具有集合投资、分散风险和专家管理的特点。
7、投资银行――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8、国际清算银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和若干大商业银行合办的国际金融机构,成立于 1930 年 5 月,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其常设监督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致力于跨国性银行的监管工作。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协调国际间的货币政策和金融关系,加强货币合作而建立的国际性金融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45 年 12 月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
第五章 商业银行
一、填空题
1、按照组织结构来划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2、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表述为以________为经营目标,以________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
3、________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4、商业银行的资产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5、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________和________。
6、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按照来源不同,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7、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可分为________和________。
8、商业银行的贷款按发放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它们时以是以________年为限;按贷款是否有抵押品划分,有________贷款和________贷款。按贷款的质量划分,商业银行贷款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五类。
9、贷款承诺是商业银行的________业务。
10、派生存款产生的前提是________和________。
11、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形式有________和________两种。
12、商业银行的基础头寸是由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清算存款与________构成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利润的来源,其资产业务主要是贷款和________投资。
13、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目的主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凡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业务称为________业务。
15、汇兑业务是客户以现款交付银行,由银行把款项支付给________受款人的业务。
16、信托是指接受他人________,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经济事务的行为。
17、各国的存款货币银行是以经营金融业务获取或追求________的企业。
18、商业银行的经营三原则指:盈利性、和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指避免经营风险,保证资金________的要求。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取________等方面要求的经营原则。
19、商业银行转移贷款风险的途径通常有三种:通过保险转移给保险公司;_贷款利率浮动;_证券化_。
20、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演变大致经历了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三个阶段。
21、资产管理理论包括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22、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认为应坚持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三个原则。
23、金融创新是从20世纪________年代初开始,70年代各种创新活动日益活跃,到________年代已形成全球创新浪潮。
24、金融创新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主要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________,新的支付清算手段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
25、金融创新主要有三种类型:规避管制,竞争资金来源的创新; ________的创新和________的创新。
二、选择题(以下选项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
1、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而不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称为( )。
A单元银行制度B总分行制度
C代理行制度 D银行控股公司制度
2、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属于( )。
A单一银行制 B分支行制
C持股公司制 D连锁银行制
3、以下对于单一银行制的优点表述正确的是( )。
A防止银行业的垄断B营业成本较低
C能更好地为本地经济服务D便于随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战略
4、以下对于分支行制的优点表述正确的是( )。
A能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B便于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技术
C便于分散风险D有利于国家的控制和管理
E.银行可以获得垄断利润
5、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 )。
A股本B资本公积C盈余公积
D未分配利润E呆帐准备金
6、下列业务中,属于负债业务的是( )。
A吸收存款B再贴现C贴现D同业拆借
7、下列业务中,属于资产业务的是( )。
A贴现B再贴现C贷款D证券投资
8、下列业务中,属于中间业务的是( )。
A存款B贷款C汇兑D代收
9、信托与租赁属于商业银行的( )。
A资产业务B负债业务C中间业务D表外业务
10、金融衍生交易属于商业银行的( )。
A负债业务B资产业务C中间业务D表外业务
11、以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表述正确的是( )。
A商业银行不动用或较少动用自己的资金
B.商业银行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
C.收入表现为非利息收入
12、以下对活期存款表述正确的是( )。
A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B商业银行对此一般不支付利息
C是商业银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D可以产生派生存款
13、银行以年贴现率10%为顾客的一张面额为1万元、72天后才到期的票据办理贴现,贴现付款额应为:( A8900元B9800元C8800元D9900元
14、以下各项中属于现金资产的是( )。
A库存现金B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C在途资金D同业存放
15、以下可以形成商业银行原始存款的是( )。
A客户存入的现金B从央行取得的再贷款
C从央行取得的再贴现D客户从其它银行取得的贷款转存入本银行
16、以下属于商业银行的主动型负债的是( )。
A吸收存款B向中央银行借款
C同业拆入D发行金融债券
17、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属于( )。 A正常类贷款B关注类贷款C次级类贷款
D可疑类贷款E损失类贷款
18、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唯一具有派生存款的金融机构是( )。
A中央银行B政策性银行C商业银行D投资银行
19、金融创新包括( )。
A避免风险的创新B技术的创新
C规避行政管理的创新D加入WTO
20、下列因素中,制约派生存款的因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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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车贷的利率才3厘多,比银行基准利率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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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困惑很久了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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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先占个沙发,,求大神们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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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确定是年利率,车贷很多都是是月利率吧?银行的是年利率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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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银行基准利率6%,除以12也是比3厘要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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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根据首付款百分比不同 利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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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买车贷款不是从银行贷款,是从厂家贷款,促进销量,还吃着利息,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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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困惑很久了很久了
我们广西陆川这边车队的利率是一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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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走的工行,厂家的利息以及手续在车贷中并不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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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广西陆川这边车队的利率是一分半
可以来临沂看看这边是不是车贷市场太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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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贷款一万元一年的利息是多少
你好我想问一下,贷款一万元一年的利息是多少
匿名 2-24 13:27
2,但是每个地方的利率都是不一样啊、结婚证等信息、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信用状况,水电缴纳单,还有要看你资质的优质情况,还有就是信用贷款跟抵押贷款的利率也是不一样的、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银行流水单、户口本。申请的业务品种: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劳动合同等、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定价贷款需要准备四大类资料.35%、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4;3,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首先国家基准利率是4:1
我们这边两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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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6厘一年720块钱
热心网友 2-24 13:29
你好, 怎么会是0.78%,是月息吧。 那一年是936元利息 对回答感到满意, 请采纳, 谢谢。~~~
首先国家基准利率是4.35%,但是每个地方的利率都是不一样啊,还有要看你资质的优质情况,还有就是信用...~~~
只知道有个3m平台金融互助的,这个平台即可以存款,而且利息很高的,当然,也可以借款,交流一下无妨~~~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15%,贷款1万1年的利息支出是615元。但这纠正一下,中国人民银行是央行,他...~~~
看你利息是多少了~~~
无抵押贷款年利率在10%左右,抵押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10%-50%。一万元无抵押一年利息在1...~~~
最好不要超过24%,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也就是一万元年息别超过2400元,超过这个数值就属于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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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民间借贷利率规定(附基准利率)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利息高的离谱,民间借贷有没有最高利率的规定呢?
依据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第40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附:2011央行加息最新基准贷款利率表: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85%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31%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6.40%
三至五年(含五年)6.65%
五年以上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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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
日 19:23来源:证券时报网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2月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
据新华网消息,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范文三:急!!民间借贷利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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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借我15万元,约定月息1分5,借款一年后归还8万元,未支付利息,还剩7万元未还,当时我们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利滚利,现在我朋友给我说不能利滚利,前期的利息不能和剩余的本金再重新计息,只能计算剩余7万元本金的利息,所有利息最后一起归还,那么我前期的利息不就是让朋友一直白白使用直到最后和7万元以及7万元的利息一起给我了吗?这样合适吗?我应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兄弟,我也有一个、就一个类似你这样的朋友,先不要管利息是多少!借钱的时候跟儿似得,还钱的时候跟爹似得!你们中间的事情,我不用问,也能知道~~呵呵~以下你看好了!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 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由于《合同法》对民间借款合同的规范采取相对任意的态度,许多规则规定的并不细密。在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违法性,而导致借款合同的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3、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民间借贷利率一周上涨四成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发表评论(0) | 正文背景色: .标签: 民间借贷利率 字体 .摘要:随着银行信贷收紧和官方酝酿给民间借贷松绑,广州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走俏,节后借贷利率最高已上涨近四成。
本报记者调查广州民间借贷市场时发现,随着银行信贷收紧和官方酝酿给民间借贷松绑,广州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走俏,节后借贷利率最高已上涨近四成。
  文/表 本报记者刘新宇、陈海玲
  市场现状
  市场需求旺盛借贷公司要挑客户
  往年春节之后,民间借贷的利率都会下降一些,但今年一反常态。记者昨日走访广州民间借贷市场发现,由于银行资金收紧,节后民间借贷市场需求火爆,民间借贷利率已较节前升高,甚至出现10%的高额月息。
  “如果你是拿有按揭的房产作为抵押,月息8%~10%,只能在这个幅度内跟你商量,不能再低了”,海珠的一家担保公司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而在节前,该负责人给记者同样抵押物的报价是“月息7%”,也就是说仅仅7天的时间,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经涨了四成多。对于提高利率的原因,这位负责人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都是按市场走的,需求旺盛,自然会挑一挑客户。”据他了解,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多个沿海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利率均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银行信贷收紧造成的,民间资金也不是很够用了”。
  而在越秀的另一家民间借贷公司,业务人员则向记者透露,从节后开始,市场就表现出与往年不太一样的状况,“很多客户节前都以为节后的利率会降一些,都等着节后来贷款,结果反而推高了市场的利率水平”,“与我们打交道的客户普遍是反映现在从银行贷款太慢了,起码要等上1~2个月,选择我们虽然利率高很多,但钱到手也快呀”。
  法律界定
  民间短期信贷利率大多“超标”
  前日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表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已基本形成。周学东透露,本次通则修改建议对超出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贷款最好不要界定为非法。
  对此,民间借贷市场的相关人士似乎并不太感冒,“现在民间借贷市场哪有不超过4倍的?不受保护也一样运行这么多年了。”一位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指出。目前央行6个月至1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77%、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记者了解到,目前民间贷款利率处于飙升过程中,月息几乎全部高于此标准,而且生意兴隆。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劲科表示,目前发生借贷法律纠纷时,法院只会判决贷款人归还借款人本金和低于4倍贷款利率的利息,其他利息被判无效。
  一家民间信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透露,即使业内的贷款利息普遍超基准利率4倍,但在合同上,利息仍在4倍利率以内,额外利息则附加到了各种名目繁
多的费用中去。
  发展趋势
  民间借贷利率料不会完全放开
  另外一方面,监管层还明确释放出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天河益建小额贷款公司总裁谢军认为,如果央行松绑4倍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将对民间借贷形成有效限制,同时对于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判断央行并不会完全放宽对民间借贷,“我预计是有限度地放宽,比如上升到6倍或8倍”。
  “虽然包括广州在内的沿海发达地区,资金都是较为充裕的,但银根要收紧、利率升高似乎越来越近了”,广州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的贷款利率基本维持在基准利率3倍多一点的水平上,想升高也不是太容易的事情,但不排除元宵过后会走出新一轮升势”。
  法律界人士并不认为以后贷款公司就可名正言顺地在合同上将利息提至超4倍。徐劲科认为,从海外利率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看,即使合同年息是100%,法官也会只判贷款人偿还20%多的利息。因此超过4倍的贷款利率还是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
  何谓“高利贷”
  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央行6个月至1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3%、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
  央行于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范文四:民间借贷的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
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范文五: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 年利率超出36%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范文六: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高利贷利率和利息的算法
高利贷利率:高利贷的利息通常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用分、毛来表示。如6分相当于年利率72%,1毛则相当于年利率120%。
一毛的月息(10%),换算成年利率是10%×12=120%;
6分的月息(6%),换算成年利率是6%×12=72%;
2分的月息(2%),换算成年利率是2%×12=24%。
中国传统利息单位
年利1厘 即1% 贷出一万一年收益100元
月利1厘 即0.1% 贷出一万一月收益 10元
日利(拆息)1厘0.01% 贷出一万一日收益1元
分是厘的10倍
范文七:(一) 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范文八: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郑某与陈某口头约定月息3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4%,月利息为0.533%,四倍即为2.13%。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利息结算至2013年4月。郑某请求陈某、刘某某支付从2013年5月起至2014年6月共14个月的利息,二被告应当向其支付利息29820元(10万元×2.13%×14个月=29820元)。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刘某某连带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9820元,上述款项本息合计129820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文九: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超36%合同无效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24%和36%两道线,杜万华解释:我们划了“两线三区”,我们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
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
简单理解,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规定》还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新的司法解释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范文十:民间借贷的利率多高算是高利贷?
实体经济不景气,股市低迷,房地产的泡沫严重,你手上有闲钱,又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还想用这些钱去“生钱”,于是借钱给比较靠谱的亲朋好友用于经营,收取一定的利息,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大状有话说,今天谈谈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要注意的事项。 谈法律问题之前,先普及一下关于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的常识。很多人分不清“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月息十厘”、“月息一分”这样的名词,简单点讲,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除以30。一分等于十厘,月息十厘相当于月息1%,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一般而言,采用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是根据借款期限来定的,长期借款一般采用年利率,短期借款一般采用月利率,超短期借款,也有采用按日计息的。(写到这里,感觉太基础了,流汗~ )
我国民法是禁止高利贷的。尽管在东部沿海一些地区,民间借贷年化利率高达50%,但是一旦出现纠纷,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借人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定的理解可分为三个层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低于24%的,完全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一律无效,即使有借据有合同,甚至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均属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高于36%部分的利息。
3、约定的年利率介于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提起诉讼了,法院不会保护不予认可;如果借款人愿意自行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对。但是,如果借款人自行履行了之后又要求返还,则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当事人约定了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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