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倒车男子撞伤亲妈逃逸妻子 亲属被撞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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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倒车撞伤妻子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24万
日09:15&&来源:
原标题:丈夫倒车撞伤妻子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24万
专家建议:
显失公平,免赔条款无效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李君临曾撰写《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的道德基础与法律效力――以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免赔的格式条款为例》研究这一问题。李君临指出,该条款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是其效力问题。通常,保险公司认为条款有效并据此不赔,被保险人则认为这样的条款无端加重了投保方责任,限制了被保险人权利,应属无效。对此,李君临认为,这样的条款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公平,应确认无效,建议删除这样的条款。
最高院典型案例 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最高院曾于2007年在第11期公报中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据介绍,2006年3月,杨树岭开车不慎将墙撞倒,致其母玉荣死亡。交警认定,杨树岭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调解后,杨树岭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故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树岭保险金4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公告称,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示范条款已删除“家庭成员”
法律界人士指出,家属免赔的做法与保险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上找到了两份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该协会在2012年公布的这份商业险示范条款,与本报报道中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大同小异。2015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出台了2014年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已将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排除在商业险的免责条款里。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责编:陈露露、庞冠华)倒车误撞老父保险公司拒赔 专家撞亲属不赔无效|保险公司|倒车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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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误撞老父保险公司拒赔 专家撞亲属不赔无效
  【原标题:机动车保险 撞亲属不赔?】
  要有车,就得买保险,这是法律规定。那么,只要撞了人,就能一律获赔吗?那可不一定。很多保险公司会拿出合同条款说话:撞了别人给赔,撞了亲人不给赔。
  “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早知道这样,我还买保险干吗?”江苏省沭阳县农民青铁强去年底倒车误撞老父,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交强险一项的钱,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拒赔,双方闹上了法庭,还是没获赔。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车险合同范本,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条款第5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简单解读,就是开车的驾驶员撞死自己的亲人,将不能获得理赔。这让很多像青铁强一样遭遇的家庭陷入苦恼和悲哀……
  撞伤父亲,保险公司拒赔
  坐进驾驶室,打着车,青铁强扫了一眼后视镜,没人,挂挡倒车。哪知小货车刚一起动,车后一声惨叫,“坏了,撞人了!”他停下车撒腿就向车后跑,看见老父亲躺在血泊里。
  这事儿发生在日。
  “我是搞苗木种植的,当时想着再卖一车苗就等着过年了,谁想到刚一挪车,就把父亲给撞了。当时情况很紧急,迟了父亲的命就没了。我叫了救护车赶紧把父亲往附近的盐城医院送……”
  救护车里,青铁强报了警。24小时内,他又通知保险公司出险。老人被抢救过来,经诊断,7根肋骨断裂,内脏出血,连接膀胱的输尿管断了。接下来在医院住了21天,医药治疗费花了将近10万元。钱都是青铁强找亲朋好友借的,他指望着自己买过的汽车保险能解燃眉之急,谁知保险公司一盆冷水泼过来:不赔。
  “我在都邦保险宿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他们却一分钱不肯赔,没办法,父亲把我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3月27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青铁强的父亲称,自己儿子驾驶的小货车在被告都邦保险宿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他要求被告都邦保险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都邦保险宿迁支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通知书,本案不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青铁强是原告的儿子,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青铁强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都邦保险宿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该公司都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青铁强与被撞者是父子关系,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交通事故系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让青铁强很失望也很纠结:“上诉吧,能不能赢呢?我是个农民,拖不起也输不起。不上诉吧,老父亲等着第二次手术,上哪儿筹钱去呢?”青铁强陷入深深的烦恼……
  赔还是不赔,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和青铁强有一样烦恼的人并不少见。在搜索引擎上点击“开车误撞家人”的关键词,相似的案子真是不少:
  《江南都市报》日报道,林先生倒车时,不慎将妻子撞倒,其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林先生的索赔申请遭拒。
  《成都商报》日报道,刘先生开车还是新手,一次下班回家,不慎将车外帮助查看地形的妻子撞伤,花了数千元治疗费。事后,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日,浙江奉化某小区林某驾驶汽车倒入车库时,导致汽车将其自己和站于汽车外的丈夫发生碰撞及挤夹,造成两人死亡。该案涉及的车辆投保于死者林先生名下。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开始时也被拒绝。
  拒绝的理由都是一样的―――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条款第5条规定,撞了自己和自家人不能赔。但很多人通过法律维权,结果却不尽相同,有些人青铁强一样,但也有不一样的:
  据日《钱江晚报》报道,宁波当地一名男子小杨,倒车时轧死自己1岁的女儿,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小杨存在故意,否则免赔条款不适用;但小杨有重大过错,所以保险赔偿费用应该降低,最终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偿22.5万元。
  据日《南方日报》报道,男子胡某在快到家门口时,撞死兴冲冲赶来迎接自己的儿子小博,也遭遇了保险拒赔的问题。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没有骗保的嫌疑,而“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属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判保险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顶格赔偿30万元(事发车辆投保了30万元)。
  而发生在同一天的浙江奉化某小区林某倒车致夫妇双亡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遇难夫妻家属与保险公司则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补偿前者各项损失及律师费合计90万元。
  同类事件,各地处理的结果为何如此大相径庭?
  专家认为关键还是如何看待“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条款第5条”。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岳业鹏称,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一方提供,且拒绝投保人进行协商修改,多数内容属于格式条款,青铁强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交通事故系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从内容上看,由于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因此也属于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公司常常援引此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如何保护投保人权益
  随着我国车辆拥有量的迅速增加,一些造成自家人或者搭车人伤亡的事故也经常出现。为防保险公司拒赔,日,有车险专家在《钱江晚报》上建议车主可以购买以下两种保险: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该险种是一款附加险,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意外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样,对于家庭成员是免除责任的。因此,为了提高自家人的保障水平,也可以给自己和家人都购买一份交通意外险。当自己驾车出现事故时,此类的保险将给予赔偿,减少家庭的负担。
  但这样做无形中增加了车主的经济负担。岳业鹏则认为,法院在保护投保人权益方面可以有所作为。他提起著名的“杨树岭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日21时左右,杨树岭驾驶被保险车辆不慎将墙撞倒,致其母死亡。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时,遭拒。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因不当免除提供者责任而无效,二审法院则以“虽以黑体字特别提示,但未就其范围及含义进行明确解释”为理由否定其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最高法院就此问题虽然没有进行特别规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总第133期)公布此案。虽然该案并无判例效力,但起码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的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
  岳业鹏认为,格式条款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商业成本提供了便利,但也为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欺压消费者或相对弱势一方提供了机会。保险公司在确立保险合同内容时,应当公平、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风险,这不仅是法律提出的强制要求,更是保险行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法院也需要正确理解合同法、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法律适用的规范,准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以妥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并促进保险业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
  “撞亲属不赔”条款无效
  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一方提供,且拒绝投保人进行协商修改,多数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交通事故系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从内容上看,由于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因此也属于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公司常常援引此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合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量:
  一、该条款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该条款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取决于是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于如何理解“合理的方式”,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6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险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11条中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为了明确法律的适用,法释〔2009〕5号第6条第二款和法释〔2013〕14号第13条第一款均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人)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示该免责条款的,该条款即未成为双方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该条款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如果格式条款经合理提示成为合同内容,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于家庭成员免赔条款是否构成“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需要结合保险合同的目的进行判断。首先,投保人签订机动车第三人商业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与交强险具有的一般性分散风险并加强受害人救济的保障功能不同,商业险采取合同自由的方式订立,旨在满足特定当事人减少责任风险的需求。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车辆内的人员)以外所有的人。而本案涉及条款额外地将“家庭成员”排除于外,不当地限缩了其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极大地影响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因此构成《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次,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社会常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伤害,和造成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直系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第三者并无本质不同。保险公司特别地将“家庭成员”列入免责范围,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欠缺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综上所述,该条款不当地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限缩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上的主要权利,构成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应当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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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开车将在车后指挥倒车的妻子碰死 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险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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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A081/20000020111312012130本人兹声明在本投保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与事实不符,贵司可按保险法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贵司已对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各项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投保并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费。”树某在该申明的下方签名。后树某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向树某发放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
20115229挤压在门框上,致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平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检察院机关审查认为,树某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树某不起诉。201111161100005000060000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载明: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15%10%5%
要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受害人即为第三者。根据保险法及责任保险的原则,保险人保险责任产生是以第三者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赔偿请求权为前提,树某未能证明已经向第三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前,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别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某保险公司利用已方强势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格式化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是是否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从而使得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某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故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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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靖江运货的杜某倒车,竟不慎撞死了下车指挥的老婆。
事故发生后,靖江法院判决丈夫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因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还一套又一套。一年多后的今天,终于有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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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倒车撞死妻子
去年9月8日下午4点多,杜某开着公司的集装箱车,带老婆李某一起到靖江城区一家公司的仓库运货。
仓库门口是个斜坡,集装箱车子多大呀,挪不开身,杜某就打算把车往前开一段,调整好角度再倒回来。李某听他这么一说,主动从车上下来,站到车后,帮忙指挥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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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之间,也就一两秒的功夫,原本应该往前开的车居然直直地往后倒。靠墙根的李某根本来不及让,“哐当”一下,被撞了,头上血直淌……
杜某一屁股坐地上,傻了眼……因颅脑损毁,老婆永远地离开了他。事后,警察分析,杜某可能挂错了档位,操作失误。
可不管怎么说,一条人命没啦,哪怕杜某是不小心,哪怕杜某撞的是心爱的老婆。没多久,其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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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上传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集装箱车买了相关保险。
李某家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哪晓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还一套又一套。不得已,家人只好打官司,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和杜某所在公司赔偿139万余元。
保险公司说啦:杜某倒车的时候李某指挥,其状态应视为车上人员,且李某是杜某的老婆,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此外,杜某已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案件不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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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上传
杜某所在公司认为仓库门口的装卸货平台设计有缺陷。保险公司并未针对相关免责条款向他们解释说明,所以,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6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商业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但上述免责条款的订立目的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而杜某非故意杀人,已排除道德风险,不应适用该免责条款。再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并作出合理说明,更无法证明杜某所在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充分了解,且该公司表示对免责条款不知情。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
  至于赔偿金额,由于仅有发证时间为日的李某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而李某的户籍地为安徽省广德县某镇,广德县的赔偿标准不高于靖江市的标准,根据就高原则,因此赔偿费用参照靖江标准计算。最终,靖江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6万余元。▍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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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就高原则,因此赔偿费用参照靖江标准计算
在对的时间遇到错的人那是痛心!在错的时间遇到对的人那是无奈!只有在对的时间遇到对的人那才是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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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就是无赖啊,都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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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也难,收了钱,要开工资、缴房租、工商税收等各项费用要支出,都理赔出去,公司日子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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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其实很有钱,只是作为公司有其行业特点,所谓专业化团队,实行统一的办事模式。除了钱,没有什么可言.......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法理与情义的冲突,是社会退步的一种表现,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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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院能研究这个课题“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的法理和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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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也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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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心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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