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地产开发四公司属西安市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几分局管理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通告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通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原建设单位:陕西省邮政公司西安邮区中心局)向我局申请未央区文景路89号综合楼1幢房屋权属登记,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此有异议的,须在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登记。&&日采编人谷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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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依照《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含暂定三级)。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条件:
(一)企业申报一级、二级资质的,按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报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合法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八条 资质申报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西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暂定)》;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7、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办公地址,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
9、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核查原件。
(二)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西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附:本市住宅项目需备案(复印件),外地项目提供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核查原件。
(三)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外埠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办公地址,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复印件)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核查原件。
第九条 资质证书的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
1、登陆:/wygl(物业管理系统);
2、填写申报信息。
(二)提交申报资料,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具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办理完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等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在行为发生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发证机关建议降低、直至取消其资质:
(一)申报资料时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进行资质核定、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或住户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又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收费不规范,未进行整改的;
(六)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n(?&p0(? ?}? N-US&/平方米执行。收取的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廉租住房。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配建人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国际港务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提出书面申请,配建人应与国土部门确定廉租房易地配建用地的落实情况,并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如在区内不能落实廉租房易地配建用地的,配建人应在本项目内配建廉租房或直接参照《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区住保办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 申请获批后5个工作日内,配建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国际陆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配建公司(以下简称“配建公司”)签订《西安国际港务区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
  4. 在签订《西安国际港务区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配建人向国际港务区财政金融局足额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最迟应于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5. 国际港务区财政金融局向配建公司及时拨付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6. 在签订《西安国际港务区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后,国土部门协助配建人办理划拨廉租住房用地划拨变出让手续。
  7.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由配建公司按规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移交。
  第九条 因土地交付迟延、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配建人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约定缴纳的,由配建人向区住保办提出缓期缴纳申请(申请中需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及其违约责任),经区住保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原则上,分期缴纳应在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配建人应缴纳不少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总额的20%;在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配建人需全额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配建人未按期缴纳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费用的1‰缴纳违约金)。
  第三章 配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标准
  第十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按照《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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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山任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来源:西安八百家 &&发布时间:
[内容提要]人民政府决定:夏俊山任西安市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免去:延锡铭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职务。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发布职务任免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夏俊山任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免去:夏俊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崔林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延锡铭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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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版:特刊
  今天是:
  社长:肖争光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春季西安住博会权威发布(之四)&&小区物业管理费这样收取&&2013春季西安住宅及建筑科技产业博览会将于本月19日—22日在曲江会展中心召开,为进一步加强房产政策和购房知识宣传,帮助市民了解房屋交易流程和购房注意事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本报权威发布“西安房产政策和购房知识”,希望为您购房置业安家提供帮助!&&物业篇&&小区物业管理费这样收取&&1.物业收费标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月&&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多层住宅 0.45
0.30&&高层住宅 1.50 1.20 0.90
0.70&&办公写字楼 5.00 4.00 3.00
2.00&&&&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车库物业费收取规定&&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 单位:元/辆·月&&一类
二类 三类&&室 内
露天 室内 露天 室内 露天&&小型汽车 150.00 80.00 130.00 60.00 100.00 50.00&&大型汽车 200.00 90.00 180.00 70.00 150.00 60.00&&&&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价 格
车型 &&一类 二类 三类&&室 内
露天 室内 露天 室内 露天&&小型汽车 5.00 4.00 4.00 3.00 3.00 2.00&&大型汽车 6.00 5.00 5.00 4.00 4.00 3.00&&注: 1、按次计费不分白昼。&&2、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3、物业管理费的构成项目&&(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作的维护养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9)法定税费。&&(10)合理利润。&&大修基金篇&&如何缴纳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二、新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七层):90元/平方米。&&三、维修资金应在什么时侯交存?&&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有关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四、如何查询我的维修资金?&&业主持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到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查询。&&五、维修资金使用程序?&&1.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受业主委托,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申请;&&2.制定方案并业主确认&&申请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确认通过改造方案。申请单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3.现场查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查看并留取影像资料;&&4.办理备案&&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5.使用款首次拨付&&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拨付工程款(工程预算金额的70%)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 &&6.组织实施&&申请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7.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8.使用款尾款拨付&&申请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将《分摊清册》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若业主无异议,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尾款申请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后,将工程尾款拨付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使用账户”。&&记者 吴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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