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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同居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同居析产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对于以名义同居期间共同,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
关于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处理。
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以后的期间,财产关系认定和分割应当按的有关规定进行。而对于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期间,应完全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要求。那么如何才算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呢?
行为上以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
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度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人认为也应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以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必然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包容、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
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所有;(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享有和承担。
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同居现象比较普遍。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所以,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分配。
总之,在处理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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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
情侣恋人同居时不可避免为了共同生活而一起购买使用生活物品,或者一起投资理财经营生活,把自己与对方的财产一起混同处理。到分手或者闹矛盾时就因为哪些是自己的财产、哪些是对方的财产、哪些是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发生纠纷,这时就需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认定了。
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首先第一步先清点财产,确定哪些是个人财产。
同居的时候以下十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1)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或者登记落户为双方的一般都是个人财产。
(2)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于个人的,就根据协议的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3)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4)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认定所占份额,根据双方的份额认定个人财产。
(5)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如赠与为个人的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如个人继承所取得的财产。
(7)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8)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不是知道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要考虑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自己出资投入的部分才属于个人财产。
(9)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或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该异性的,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10)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认定有效。
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这样处理:
(1)双方共同购置的,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一般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就归谁所有,如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房子就属于谁;不需要登记的,就是谁购买、使用、保管、照顾就归谁。
如果双方共同购买、使用、保管的,就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取得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不能协商的,一般就是根据出资的份额来确定怎么分割。
(3)同居期间权属状态不明的,不知道是归属于哪方的财产,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拥有。
需要提醒的是,在生活中,大多数情侣都是为了大价值、大数额的物品才会发生纠纷,例如房屋,大家为了共同生活一起出资买房,最终却分手,对于这个房屋该怎么分,双方都会各执一词。这时,对于这些大件的、金额巨大的物品,我们建议可以找个同居财产专业的律师帮忙提供法律意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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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情况是这样的. 我和男友由于地震的原因提前同居了.震后他也不让我再搬出去. 现在的情况是婚前同居,约等于试婚. 地震加速了我们的发展,有点儿生米做成熟饭的意思. 我们谈到了结婚,由于他手头没什么钱,于是我很豪迈地承诺由我来买房子.原因呢,是我不希望我的男人由于要攒钱买房子而弄得手头紧巴巴的,人前人后一副SONG样.我希望他无论在我面前还是在双方的亲朋好友面前都大方点儿. 现在呢,房子已经买了.为了减轻他的经济和心理压力,我选择了付全款.没按揭. 他以前承诺的说以后他的收入全部交给我管.现在也没看他再提,也没看他有所行动.当然,目前还没结婚,暂且按下不表. 现在我退掉了我以前单独租的那套房子,正式搬到一起住了. 目前感情还算挺不错的. 但是,因为他工作比较忙,所以,现在傍晚都是我在买第二天的菜,有时候还要买好晚饭给他送过去.等于我一个人在负担两个人的伙食开销. 按说感情好不应该计较这些的.但我还是觉得有点糟糕,怎么感觉都是我在倒贴似的. 当然他也不是一点钱不花.房租想必他是不会叫我负担的.平时一起出去买东西的时候,一般也是他付钱.不过,由于大家都忙,一起出去的时间比较少.所以,除了食物,一些生活用品也是我在买. 我觉得在我全额负担了房款的情况下,按理他应该全额负担生活费用才对.他没时间买,他应该交一部分钱给我,由我来买.我觉得这样会让我感觉比较好. 但这话我不知道要怎么说才好.我不想伤害目前的感情. 你们是怎么处理这种情况的呢?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1 女人心眼小 2 心太实在 这样会留下很多的隐患 太轻易相信承诺了
哎,惭愧中....... 我怎么这么俗昵. 坐小板凳上反省去了,......
直接说,撒娇说
汗. 我一面抱怨.一面刚才还跟他说我去超市买东西,喊他晚一点下班来接我. 想必聪明点的女生会等他一起下班,然后一起去买东西. 可能角楼上KK100100说的,我有点儿太实在了. 我的朋友都说,我空有一张女人的外壳,骨子里是个男的.
作者:chairsry 回复日期: 20:37:50
直接说,撒娇说 ----------------------------------------------- 哎.撒娇是姐姐我的罩门. 不大会撒娇哦. 我有点儿象京华烟云里姚木兰那一类的个性.
反省也没有 失去的不在回来 希望他只是 比较自私 而人品没有问题 这样你才不会受到更大的伤害
你哪的?四川不都是女的在家是老大吗
反正我是不会用女人的钱用了也不安心除了我妈哈哈
是啊. 老大的意思就是担当. 所以很多时候,四川女人都自己担当很多事情. 包括象我前面说的买房子这种事. 常常觉得义不容辞,舍我其谁. 汗. 真象个男的.
这种事儿是不太好说. 说得不好容易伤感情. 不过不说又比较伤自己.
你太傻了 你这不是倒贴是什么 你男人得了便宜还卖乖呢 住你出房子 吃你出粮食 陪吃陪喝陪睡还陪个房子`` 他心里不知道乐到天上去了 而你还处处为他辩护说他忙没时间理这些 根本就不是一个男人应该有的责任心 他就不知道你付出多少? 有你后悔的那天
哎.楼上的说得......... 找到一个喜欢的人不容易噢.... 当初想的是既然决定在一起了,那就一定要结婚的. 要结婚当然要有房子住. 我也可以装傻不拿钱出来买房子,..... 但是,那样的话我们就要住好长一段时间租的房子,过简陋的生活..... 说不定他还因为要攒钱买房子而节省日常的开销,..... 放着钱不去享受生活,是不是更傻呢? 我要过舒服的生活.....这是赚钱的原始动力呀.....
啥陪吃陪睡哦. 他还不是陪你吃陪你睡啊.
我同你的想法一样,我刚登记了,但是我觉得负担家庭是男人的责任(可能是因为我生长在一个男人当家,女人煮饭的家庭吧)面对一个吝啬的LG的话,我不敢保证我一辈子会好好对他的=.=||我这人很现实的~
LZ似乎和我一样傻傻的
呵呵,付出多(包括金钱)的人受伤多
按工资比例支出,男方可在比例基础上根据经济以外的平衡点稍微多出点。 不过如果LZ后天被洗了脑,觉得男人什么什么天经地义,否则天诛地灭的话,劝你不要现在结婚,去等一个适合你的。而且肯定也存在这种男人,不过你要提高自己被选择的条件,并愿意承担风险
我觉得在我全额负担了房款的情况下,按理他应该全额负担生活费用才对. ================ 你们还没结婚吧,这房子写了两个人名字吗??如果只是写你一个人名字,和他有什么关系??
我和我男朋友钱是放在一起的,他发了工资就交给我,我来负责家里的一切开支,一起存钱买东西,房子是男方家出的,装修也是男方家。四川男人是不是大男子主义呀,我以前有个四川的男朋友,谈了一年多,连他一个月多少钱都不知道!
你就说:亲爱的,我公司最近效益不行,拖欠工资,我没有钱了,给我点儿钱吧,咱们平时买菜做饭都要钱的。
真心的想在一起过日子,何必在乎那么多呢.
俺老公所有的钱都在俺手里! 俺老公所有的密码俺都知道! 俺老公所有的短信电话随便俺看! 俺老公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
俺老公所有的钱都在俺手里! 俺老公所有的密码俺都知道! 俺老公所有的短信电话随便俺看! 俺老公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 ========================= 人性泯灭阿
又一个非处诞生了,祈求搂主能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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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老公所有的钱都在俺手里! 俺老公所有的密码俺都知道! 俺老公所有的短信电话随便俺看! 俺老公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 -------------------------------------- 本来这种方式没有对错,两相情愿,可被心眼小的女人看到就不好了,一相情愿,非要举一万个理由争个对错,还整出个天经地义来,于是家就不太平了
我们是号称钱是我的 但是他钱比我多不了多少,而且他家负担太重,所以,感觉好像我还得倒贴 不过过了这两年就好了,他钱肯定得都给我 ,我想怎么花得我说了算 AA,美得他,跟我AA的人,马上掰
楼上的很了不起啊,跟你AA马上掰,掰就掰了,谁离了谁还不能活了?自己自力更生本来就是很正常的事,非得男方贴女方?双方应该心向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然干脆别在一起过。
作者:清高小美 回复日期: 11:14:50
你就说:亲爱的,我公司最近效益不行,拖欠工资,我没有钱了,给我点儿钱吧,咱们平时买菜做饭都要钱的。 ------------------------------------------------------- 天啦,叫我说这种话不如叫我一头碰死算了. &给我点儿钱吧&这种话我永远不可能说. 我最多能说的是,生活费由我来负担大头恐怕不太好吧?最多就这样.
汗,他也说了他的钱都是我的. 但就是没有实际行动交给我管.
我觉得你男朋友不太好..
作者:虚度年华野姜花 回复日期: 20:46:57
作者:chairsry 回复日期: 20:37:50 直接说,撒娇说 ----------------------------------------------- 哎.撒娇是姐姐我的罩门. 不大会撒娇哦. 我有点儿象京华烟云里姚木兰那一类的个性. ------------------------------------- 啊哦,不会撒娇的女人,真的不值什么钱
我们的钱都是放一起用的啊,,存了一不到一年也没存多少钱,房子倒不担心 是他家已经买好了的~,真没想过楼主的问题唉 就和结婚一样好了 怎么好要分彼此呢~~~
我和老公这个月要结婚了.同居有三年了.不过也没什么钱不存在这些问题.我们对钱也都不是很敏感.现在钱由他保管.我反正就是在家休息玩电脑.由他养着
楼主已经认识到问题所在了嘛!! 小气到不是那么说,只是可能心里会觉得不平衡,这是正常的 我觉得一方面你可以尝试让他和你一起分担家务开销 另一方面自己留点私房钱,绝不能让这个男人占去你超过一半的工资 假如你决定和他结婚,日常开销你承担到不是太大问题,但房子是肯定不能一个人买的,这样会让他变成一个彻底的米虫,而且会伤他自尊(假如他还是个男人的话),建议以后用各自工资一起按揭。首付你出倒也没什么,但是希望不要成为白出钱的冤大头
楼主,女人找个男人是要他疼的。 你什么活都全揽了怎么行呢? 要培养他的责任感呢。
为什么要婚前同居???女人要自爱才可以赢得男人真正的爱。
@虚度年华野姜花 20:04:12 哎.楼上的说得......... 找到一个喜欢的人不容易噢.... 当初想的是既然决定在一起了,那就一定要结婚的. 要结婚当然要有房子住. 我也可以装傻不拿钱出来买房子,........... ----------------------------- 但是你的付出要让他看见,他要能够感受得到,不能觉得心安理得、理所当然,如果他都不懂得心疼你的付出,不知道要更加疼惜你,那你……
@依稀特 14:34:20 楼主,女人找个男人是要他疼的。 你什么活都全揽了怎么行呢? 要培养他的责任感呢。 ----------------------------- 同意,好男人也是要培养出来的
方便省钱,保湿、防晒、祛斑、美白: 有时间上去逛逛
$PublicResponse
$PublicResponse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如何认定所有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阳文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青与被告韩承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自1998年同居生活至2011年10月,同居时间13年左右,双方在2007年3月份之前一直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2007年3月因原告所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拆迁,该单位优先照顾,原告得以个人名义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购房总价月约6万元,该购房款均由原告以个人名义支付。同年,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3万余元。2010年11月,原告为该房屋分别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登记为原告。2007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原告还以个人名义出资购置了一系列家具家电,花费大约3万元。
原告沈青、被告韩承明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还有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儿。2002年10月原告重新上岗后,工资加奖金收入平均600元/月,2006年工资加奖金收入平均800元/月,另有绩效工资平均3 500元/年。被告韩承明在与原告同居生活前即在某商场的肉食站从事卖肉生意,收入较为可观。双方同居生活后,被告韩承明每月交付生活费500至600元给原告。2006年左右,被告韩承明租用了邻居一套房屋用于开麻将馆,后来搬至争议的房屋继续经营,麻将馆营业期间的收入均由原告负责管理。被告韩承明于2008年解除和肉食站的劳动关系,一次性买断工龄43 000元。
原告沈青与被告韩承明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愿于2011年10月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于日起搬至所在单位的宿舍居住,被告韩承明现居住在讼争的房屋。因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该房屋及屋内物品原物返还给原告,并限期搬离。
二、审理焦点
原、被告讼争的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所有权的归属
三、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及分割问题,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同居的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据此,除同居关系双方对同居期间的经济关系及添置的财产有特别约定或者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单独所有的外,为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而主张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的一方,理应承担证明购置财产的来源系个人收入的举证责任,否则即应承担败诉风险,而主张共有的一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沈青与被告韩承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13年之久,另有共同生活成员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被告韩承明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00至600元,原告女儿自双方同居开始即一直上学至今,而被告女儿早已成年,经济上亦早已独立,双方自2006年开始共同经营麻将馆,麻将馆营业期间的收入均由原告负责管理等,上述事实足以推定双方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并在思想上、行为上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故双方名为同居,实则早与“夫妻”无异。虽然讼争的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购房款收据及家具、家电的收款收据和发票等均注明购买人系原告,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购房款等均系原告经手,并不能证明款项来源于原告个人收入。原告虽主张与被告韩承明在同居关系期间经济独立,但却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亦无特别约定。故双方争议的房屋及家具家电依法应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在上述财产未进行分割前,原告沈青及被告韩承明依法均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述财产的有权占有人。原告沈青无权要求被告韩承明限期搬离并将该房屋及屋内物品原物返还给沈青。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沈青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法于2013年7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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